干部因公出國審查管理通知
時間:2022-09-13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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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全區黨政機關干部因公出國(境)管理,嚴格因公出國(境)審查審批程序,確保對外招商引資工作的順利完成,結合我區實際,現制定全區黨政機關干部因公出國(境)審查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一、因公出國(境)的原則
(一)因公出國(境)人員必須選擇最經濟、合理的往返路線,不得隨意中途停留或繞道,不得擅自從香港過境,尤其是出訪西歐國家的團組,未經批準,不得臨時增加出訪地。
(二)黨政機關干部不得參加非系統上級主管部門組團的出國(境)考察、培訓。
(三)黨政機關干部二年內一般不得重復出國(境)(除招商人員外),對擔任非領導職務和已退休的黨政干部原則上不再安排出國(境)。
(四)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審查審批部門將取消其出國任務或停止辦理再次出國手續。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查處。
二、審查審批部門
區委組織部和區外事辦是本區黨政機關干部因公出國(境)審查審批部門。區委組織部負責人員的審查工作;區外事辦負責任務的審核工作。
三、審查審批辦法
根據市政府的統一要求,為使因公出國(境)任務具有計劃性、針對性和實效性,要求各經濟部門于每年底上報下一年度的出訪任務計劃,由區外事辦負責匯總初審。經區外事辦分管領導審核后,報書記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區外事辦負責將出訪任務計劃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正式列入我區年度出訪計劃。
(一)列入年度出訪計劃的出國(境)人員審批辦法:
1、派遣單位的請示件經分管領導審簽后,分別報送區委組織部和區外事辦審核。
2、出訪任務經區外事辦領導審核后,報區外事辦分管領導審簽。
3、區外事辦負責將出訪任務的有關材料轉報市政府審批。
(二)未列入年度出訪計劃的出國(境)人員審批辦法:
1、派遣單位的請示件經分管領導審簽后,分別報送區委組織部和區外事辦審核。
2、區管領導干部出訪任務需經區委組織部部務會議和書記辦公會議討論通過,部管干部出訪任務需經區委組織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
3、區外事辦分管領導視討論結果審批出訪任務。
4、區外事辦負責將出訪任務的有關材料轉報市政府審批。
(三)未列入年度出訪計劃的招商人員,按列入年度出訪計劃的出國(境)人員審批辦法予以辦理,其中正局(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需經區主要領導審簽。
四、審查審批的幾點要求
(一)出訪任務初審和出訪人員預政審需提供的有關材料:
1、參加區外組團的出國(境)人員,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組團的文件(通知)或外方邀請函及譯文(要求本土發出,列明出訪人姓名、身份、出訪任務、出訪時間、在外停留時間及費用承擔等內容);
2、出具分管領導審簽的請示件;
3、將《寧波市臨時因公出國(境)人員出訪呈報表》分別報送區委組織部一份和區外事辦二份,出訪呈報表需經派遣單位主要領導審簽并加蓋公章。
(二)根據各派遣單位上報情況,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提交區委組織部部務會議和區委書記辦公會議討論,待討論通過后,區委組織部負責將《因公出國(境)報批結果通知單》送區外事辦。
(三)待出訪任務批件或確認件下達后,視出訪人員歷次出國(境)情況,由派遣單位負責填寫《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一式三份或《因公出國(境)人員備案表》一式四份報送區委組織部審查,辦理護照、簽證的有關表格報送區外事辦審核。
(四)出訪人員回國后二十天內要求向區委組織部和區外事辦分別上交《出國(境)人員鑒定表》、出訪總結報告及因公護照。
本規定由區委組織部、區外事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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