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免事項守則
時間:2022-02-22 0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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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執行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
2、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選拔任用干部,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的不提名,沒有經過組織考察的不上會。
3、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黨組)成員到會。對擬任免干部人選,應逐一表決,以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要全面、準確、清楚地介紹所討論干部人選的考察情況。
5、到會成員應當發表明確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暫緩作出決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發之前需要復議的,須經黨委(黨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
7、討論的干部人選、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8、不得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9、地(市)、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逐步做到分別由省(區、市)、市的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在全會閉會期間,可由黨委常委會議作出決定,但在常委會議作出決定前必須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10、嚴守紀律,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不準泄露醞釀討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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