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增加市屬企業離休干部有關待遇的通知
時間:2022-02-21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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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門、市屬有關企業:
按照中央有關離休干部“政治待遇基本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精神,經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起,適當增加市屬企業離休干部的有關待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照我市關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增加待遇的有關規定,增加下列待遇:
1、根據有關規定精神,1992-1995年三次給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按原職務增發的離休費或生活補貼;
2、按照魯人退(1997)11號文將機關事業單位執行的部分補貼簡化歸并為地方福利補貼時,企業未執行的15元開放城市補貼和60元誤餐補助以及淄通字(1992)16號文規定的20元燃料水電補貼;
3、按照淄人薪字(1998)14號文件規定的40元生活補貼;
4、按照淄人字(2004)1號文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增發的140元生活補貼;
5、按照淄財辦(2001)20號文件規定發給住房補貼,其標準按基本養老金(不含各種補助、補貼)的25%;
6、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今后按照每兩年正常晉升一當職務工資增加離休費時,市屬企業離休干部亦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其中已經享受1-5項規定的,不再重復享受。
二、調整范圍:
2004年1月1日在冊的市屬企業離休干部。
三、資金列支渠道:
本次增加待遇所需資金由離休干部所在企業負擔。按淄政發(2002)63號文規定的破產企業和特困企業,由市調度資金解決。
適當增加市屬企業離休干部的有關待遇,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對企業離休干部的關懷。各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籌措資金,認真組織落實,確保將增加的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到離休干部手中。對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有能力確保而不予保障或保障不利的,對貪污、截留、挪用市調度資金,造成離休干部增加的待遇不能落實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市委老干局負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企業離休干部享受的職級待遇、任職年限等的認定工作;經貿委負責企業和主管部門的協調工作;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負責對破產、特困企業的資金調度工作。各有關部門、企業要密切配合,切實負起責任,確保有關待遇落實到位,并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共同把好事辦好。
本通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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