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口袋化問題分析

時間:2022-09-13 0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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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口袋化問題分析

〔摘要〕尋釁滋事于1979年見諸于我國《刑法》,僅作為流氓罪的一種表現形式而存在。1997年流氓罪被分解后廢除,其中尋釁滋事行為單獨成罪。由于尋釁滋事罪立法不明確,司法實務中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導致條款適用出現曲解、模糊,也導致該罪存在“口袋化”擴容隱患。為了規范該罪的適用,立法層面應當修正尋釁滋事罪,將尋釁滋事行為方式進行分解并明確罪名;司法層面應當摒棄秩序中心主義思想,在案件審理中嚴格罪刑法定原則。

〔關鍵詞〕尋釁滋事罪;罪刑法定;“口袋化”問題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將尋釁滋事行為單獨成罪,并列舉了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由于尋釁滋事罪認定標準和適用范圍的不一致性,使得該罪在司法適用中帶有了一定的任意性,尤其近年來,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現象日益凸顯。對尋釁滋事罪進行規范性分析和界定,緩解司法實踐中的擴張適用問題,已成為刑法學界必須深刻探究的問題。

一、尋釁滋事罪概述

(一)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行為:(1)隨意毆打行為,情節惡劣。當事人基于耍威風或者取樂等動機,無理、無故毆打他人或毆打手段殘忍,或者多次隨意實施毆打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2)追逐、攔截以及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后果和影響。當事人為了取樂或者尋求精神層面的刺激等,無故追趕、侮辱或者謾罵他人,多表現為對婦女、兒童的追逐或者攔截,影響惡劣,甚至激起民憤的。(3)強拿硬要、任意占用、損毀公私財物,造成嚴重后果的。以流氓行為方式,強行索要他人財物,隨意損壞、毀滅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的影響。(4)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故意起哄鬧事,導致社會秩序嚴重混亂。行為人出于取樂或者尋求刺激,以不健康的行為動機無事生非,故意制造各種事端并擾亂公共秩序的。[1]上述情形中的任意行為,均為尋釁滋事行為。

(二)尋釁滋事罪

從構成要件來看,犯罪主體是明確的,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即本罪犯罪主體。犯罪目的、動機均為主觀內容,成立該罪,犯罪動機不可或缺。從客體層面來講,本罪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即公共生活秩序。侵犯本罪的客體,即違反社會公共規則。

二、尋釁滋事罪“口袋化“問題分析

(一)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體現

1.忽略罪的補充性。從立法原則、背景環境以及秉性等層面來講,尋釁滋事罪具有較強的從屬性和補充性,然而司法實踐中,該罪卻并非以補充性存在,而是處于主體地位。司法實務中只要能與本罪沾邊的行為,均以尋釁滋事罪論處,以致于本罪的兜底性質呈現出濫用之勢,“口袋化”現象嚴重。比如,“張某尋釁滋事案”,2021年8月25日凌晨1點鐘,被告人張某到某酒店停車場開車時發現車門被刮擦,懷疑旁邊停放寶馬車主劉某故意為之,氣憤難耐,拾起地上石塊將寶馬車玻璃砸碎,隨即逃離現場。[2]后經鑒定,張某的行為造成直接損失15600元。本案被告人張某以石塊砸碎寶馬車玻璃的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同時被告人張某主觀上具有惡意(故意),自己車被刮擦,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便心生不滿,隨意砸碎寶馬車玻璃泄憤。為發泄情緒而無事生非,已經具備尋釁滋事的動機。綜上,張某主觀、客觀上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損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按照補充性輔助地位原則,張某的行為應當按照故意損毀財物罪論處,但法院最終卻以尋釁滋事罪對張某進行了處罰。2.尋釁滋事罪認定及處理籠統化。尋釁滋事罪犯罪動機繼承了原來流氓罪,本身不夠明確,兩罪的共同點在于當事人追求的均為低級趣味,尋求的是精神層面的刺激,并以此填補空虛感,或者借此發泄內心不滿情緒報復社會。從目前的法條來看,尋釁滋事罪的主觀內容被界定為“隨意”“任意”等詞,用語本身的含義模糊不清,罪刑法定的界定標準也不明確清晰,內涵、外延等均存在不確定性,因此當行為的性質模棱兩可時,主要依靠審判人員對法條的理解,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通過查閱裁判文書,對近期典型案例整理分析可知,尋釁滋事罪的認定及其司法處理過于籠統。比如,由于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20年3月“錢寶網”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3]負責人洪某為發泄內心的不滿,在通信平臺上隨意發布不法言論,甚至鼓動他人持兇器劫持人質,用卡車撞擊國家機關單位,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并造成了安全隱患,后洪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再如,2021年2月19日,網名為“辣筆小球”的犯罪嫌疑人仇某,先后在微博上發布了兩條內容,故意嘲諷和貶低守衛邊疆的英雄烈士,微博內容快速傳播,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隨以尋釁滋事罪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①上述兩例案件說明,當前司法實務中容易將新出現的的事實、犯罪行為以尋釁滋事罪論處,這種兜底性處理方式很可能會導致本罪行為方式的無限擴大,其涵蓋范圍也不斷的擴大,本罪名容易被濫用。3.“隨意毆打”條款濫用。從司法實務來看,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型”法律條款適用率相對較高,具體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第一,被告人的行為與尋釁滋事罪中規定的隨意毆打情形相符,以尋釁滋事罪論處;[4]第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其行為類型為尋釁滋事,本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論處,實踐中卻適用了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條款之規定;第三,原本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的案件,其中毆打他人的情形被適用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型條款。違法行為本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認定,最終以尋釁滋事罪認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故意傷害罪門檻較高,必須達到輕傷以上結果。根據刑法基本理論,如果行為人有犯罪行為,但未造成法定嚴重結果的按未遂處理。然而實踐中很多案例并沒有按照故意傷害罪(未遂)處理,尤其是實踐中被告人與被害人均為知名人士時,定罪量刑時審判人員會考慮判決結果帶來的其他影響。若被害人鑒定為輕微傷的,通常不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但若宣告無罪,被告人的不法行為又有違情理,司法機關也會因此陷入兩難境地?;诖耍痉▽崉罩泄室鈧εc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行為也就沒有了明確的界限,最終導致隨意毆打他人的條款在司法實務中被濫用,一些故意傷害行為往往被定性成尋釁滋事罪案件。尋釁滋事罪濫用問題泛化,應當引起高度重視。[5]

(二)尋釁滋事罪“口袋化”問題成因

1.立法規范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所以會出現尋釁滋事罪“口袋化”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尋釁滋事罪的立法規范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立法準確具體,罪名內容確定,法條表述明晰。雖然目前流氓罪已被廢除,但原有動機要件仍會體現在條文中,比如尋釁滋事罪中“隨意”等用語體現出行為人的逞強好勝心理、尋求刺激等,這些都是流氓動機。即便立法條文中未明確寫入,司法實踐中也需認定動機要件為本罪的必備要件。[6]雖然實務中“流氓動機”用語帶有一定的道德評判色彩,用于表述罪狀語言上存在不規范問題,但是不能因此完全否定本罪中“流氓動機”的重要地位。流氓型犯罪決定了動機的必要性、必然性,因此在流氓型犯罪案件審理時流氓動機依然需要考慮。立法層面的不完善,造成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袋口”被敞開。2.司法實務中尋釁滋事罪范圍不斷擴大。司法上的濫用是本罪“口袋化”的另一原因。萬能主義者將刑法視為“萬金油”,一旦其他的法律規制無法起作用時,刑法就必須補充保障。這種觀點極度夸大了刑法的功能和作用,不符合刑法謙抑性的理念。但司法審判難免受到諸多因素影響,當案件備受民意關注時,為回應民意或者實質正義,司法機關為了實現個案公平,可能進行類推解釋,大大超出了國民預測可能性的解釋要求,同時也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則。正是因為尋釁滋事罪存在著立法上不明確的缺陷,導致了該罪在司法層面上容易被類推解釋,進而導致被濫用。

三、尋釁滋事罪去“口袋化”問題應對策略

(一)立法限制尋釁滋事罪“口袋化”

1.刑法謙抑性理念的落實。刑法謙抑性是刑法規則下針對某個行為,對受處罰范圍及其程度進行準確把握。[7]其包含兩個層面的內容:一是,刑法謹慎適用,即如果某行為可采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抑制,就無需采用刑法懲罰;二是,罪刑法定原則下就輕不就重,即某個行為能夠以較輕罪名進行懲罰并達到維護法益之目的時,就不必采用較重罪名進行處罰。以刑法謙抑性理念為指導,從立法層面限制尋釁滋事罪“口袋化”問題的主要目的在于慎用或者少用刑罰,通過最大限度限制刑罰權力來有效縮小刑罰程度及范圍。司法實務中尋釁滋事非罪行為犯罪化問題嚴重,以致于原本可以采用行政化、民事化手段處理的案件,最終被刑事化,有違刑法謙抑性的刑罰理念?;诖?,筆者認為刑事立法過程中應當嚴格貫徹執行刑法謙抑性理念,把握好本罪的表現形式以及與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界限,盡量采用民事、行政手段解決問題和消減刑事案件處理壓力。2.明確司法實務中的法言法語。司法實踐中客觀歸罪問題較為普遍,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條文存在重合性、模糊性甚至交叉性,很可能會導致“口袋化”現象,不利于司法公正。通常情況下,尋釁滋事罪及其動機具有同步性,如果沒有尋釁滋事的動機,或者無法確定尋釁滋事動機時,基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不應按照尋釁滋事罪進行定罪處罰,這有利于限制本罪的“口袋化”現象,有利于真正保障人權。筆者贊同本罪的補充性地位說觀點,立法解釋中應當適當增加相關規定,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時,普通罪名優先適用;當犯罪行為與普通罪名構成要件不符時,或者罪刑不相適應時,再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基于標本兼治的根本原則,筆者提倡進一步分離、分化尋釁滋事罪,直至本罪完全廢除,最終使尋釁滋事罪從刑法條文中徹底消失。[8]

(二)司法限制尋釁滋事罪“口袋化”

1.摒棄秩序中心主義思想。對于司法實踐中的尋釁滋事行為,若未達到刑法“情節惡劣”等嚴重程度,應當以無罪處理,以此來保障人權。[9]為了能夠有效保障人權,防止定罪量刑受到影響,保障嫌疑人的權益,應當杜絕出現無罪行為按照犯罪處理。司法人員一定要嚴格界定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把握好犯罪性質,切忌輕易入罪;把握好本罪表現形式與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條文區別。同時,還應當防止出現輕罪重罪化處理現象發生,明確區分本罪與他罪的界限,罪責刑相適應,摒棄以往的秩序中心主義思想,對事出有因的民事糾紛引發的各類輕傷害案件避免盲目界定為尋釁滋事罪,踐行謙抑性原則。[10]2.司法解釋中的保留原則。刑法領域的司法解釋主要是說明法院、檢察院具體工作應用問題,其突出特點是應用性、解釋性。雖然立法與司法之間有明確的分工,司法解釋僅負責司法適用問題,解決不了立法方面的難題,但是可以對立法條文做出合理的解釋,這是保留原則以及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和應有之義。司法解釋一定要堅守底線,堅決落地法律保留原則,在立法意愿、范圍內作出,不在司法解釋過程中創設尋釁滋事罪。舉例而言,網絡空間、現實空間二者并非同一概念,空間屬于上位概念。尋釁滋事罪解釋中關于“公共場所”的概念,明確規定為公眾自由出入之處。若網絡空間被視為公共場所,那么報紙、雜志等也可以以公共場所論處。如果將公共場所及其秩序上升為公共秩序或者公共空間,則無異于將刑法中的“婦女”等同于“人”的概念,這種類推解釋顯然存在問題。按照刑法體系解釋的基本原理,其中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專指實體空間,網絡空間不在其列,尋釁滋事罪也是如此。司法解釋中的爭議問題解決,有利于尋釁滋事罪“口袋化”問題的限制。3.案件審理中的罪刑法定原則。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罪刑法定原則,一方面是善人之大憲章,另一方面也是惡人之大憲章,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都應當得到有效的保護。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公平性,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罪刑法定原則主要有兩個組成部分,法律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未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不為罪,該原則對尋釁滋事罪的司法實踐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11]首先,準確把握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動機內涵,其主要體現在故意犯罪中。對于直接故意而言,犯罪嫌疑人持積極心態,犯罪動機非常明顯;間接故意則是一種放任的心態,不能否認該種心態下的行為目的,即應當肯定犯罪動機。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分子所持的主觀心態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司法實踐中的尋釁滋事罪認定,應當綜合考量行為人的尋釁滋事動機,即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尋求精神刺激或發泄情緒,廣大公眾對其行為及其原因無法理解和接受。其次,對易生歧義的行為準確把控。正如尋釁滋事罪立法原因造成的“口袋化”問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用語容易存在一定的歧義,最具典型性、易發性的是隨意毆打型犯罪行為。雖然“隨意”的目的或者動機是“無事生非”,而且其對象具有不特定性,但是應當對“隨意”的概念進行深入的理解和分析,尤其是“隨意毆打”類型要細分。一是“無事生非”,在不具備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直接實施毆打行為,此種行為最為典型;二是“借故生非”“小題大做”,存在找茬生事的主觀故意,其誘因在廣大民眾看來不致于實施毆打行為,給人一種莫名其妙的感覺。比如,對方不小心輕微剮蹭,就大打出手,這是最為非典型的“隨意”。最后,正確處理本罪與他罪之間的關系。實踐中,尋釁滋事罪與很多普通罪名之間存在密切關系,尤其是構成要件上具有相似性,甚至相同,準確區分罪名是罪刑法定原則得以落實的關鍵。[12]當尋釁滋事罪競合其他罪名時,根據立法建議中的“補充性地位說”,原則上先以普通罪名進行論處,否則適用尋釁滋事罪。比如,尋釁滋事罪與普通的故意傷害罪競合時,如果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則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結語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原本就有“口袋化”的弊端,立法上的“隨意”“任意”等抽象性概念運用較多,生活化用語充斥法律條文之中,司法適用不夠明確。為遏制該罪的“口袋化”問題,首先應當考慮立法對策,從立法層面上修正尋釁滋事罪,將尋釁滋事行為方式進行分解并明確罪名。司法層面上需限制本罪的適用,作為過渡性措施來應對“口袋化”問題。一方面,司法機關應當嚴守行為人的犯罪動機要件,切忌虛置動機要件,更不能徹底放棄;另一方面,本罪適用應當逐級層報,司法實務中難以把握或司法解釋規定并不明確的案件審理時,可將其作為適用問題逐級上報,從而逐漸完善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問題處理制度。

作者:吳越 單位:江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