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對規模性收入分配調節問題探討
時間:2022-08-24 09:21:54
導語:稅收對規模性收入分配調節問題探討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提要]稅收在我國市場經濟中占據很重要的位置,科學的稅收調節更利于經濟的發展,也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有效途徑。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各種公平問題,制度的滯后越來越無法保證公平分配,其中稅收制度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很大。所以,加強對稅收收入分配調節作用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價值。基于此,本文對我國稅收對規模性收入分配調節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有效進行收入分配調節的對策,以供參考。
關鍵詞:稅收;規模性收入;分配;調節問題
近年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逐漸加大,稅收作為國家分配活動,對生產、流通等各個方面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在稅收分配運行中涉及納稅人利益分配問題,所以稅收調節收入分配是其本質所在,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我國稅收對規模性收入分配調節問題
(一)稅收收入超速增加拉大收入差距。從我國實施稅制改革以來,稅收收入逐年增長,無論是居民收入還是政府入庫稅收(不包含關稅等)都是呈上漲趨勢。但從整體情況看,居民收入增長速度還是落后于稅收增長速度。我國稅收收入的持續增長,大部分都是因增值稅、營業稅等稅種收入提升造成的。而這部分稅種都是收入分配調節職能弱化的間接稅,所以即便是稅收收入增多也并未使收入分配情況得到很大的改善。在國民收入穩定的條件下,當政府獲取的多,那居民收入就會變少。從某種程度看,已有的稅收機制對公平分配的調節作用并未得到有效發揮,反而增加了分配的不公平性。(二)現有稅制結構削弱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增值稅、營業稅的中性特征比較突出,所發揮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也是很受限的;流轉稅實質上是提高效率的,它調控經濟的根本目的使促使資源的科學配置。我國現在實施的依然是以流轉稅為核心的稅制結構。稅收收入大部分源自于增值稅等一些流轉稅。比如,“十五”期間,流轉稅所得稅收入占整體收入的7%左右,占GDP比例不足1%,份額很小。但現在稅收收入中調節作用弱的流轉稅占比超過60%,而收入調節作用相對強的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占比不足15%,這樣就加大了稅收對收入分配調節的累退性,且流轉稅極易轉嫁,比重大,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會變大,就會逆向調節收入分配。(三)具體稅種設計存在缺陷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功能被弱化。第一,流轉稅。現在理論界大多數學者認為,除消費稅通過調節消費品價格來控制高消費收入外,流轉稅在首次分配中的中性作用不可忽視,其不具備政府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工具作用。消費稅是調節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但我國消費稅在此方面的職能存在缺失。因消費稅只是增值稅配套稅種,所以征收范圍比較小,無法對高消費、高收入進行調節。盡管經過多次調節,依然還有很多奢侈消費品未被納入征稅范圍內,比如說高檔居住區等,使消費稅的收入調節作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第二,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進行收入調控、促進公平分配的主要稅種,它利用累進稅、法定免稅能夠將個人所得稅的再分配作用凸顯出來,在我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無法將其應用的作用體現出來。首先,個人所得稅稅基很窄,這就讓再分配功能變得很有限。其次,我國實施的是分類個人所得稅,無法將公平稅負、科學負擔的原則體現出來,更無法對高收入進行科學調節。最后,稅率結構不科學。最明顯的就是工薪薪資所得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能夠重稅,對于資本財產所得實施比例稅率,反倒會減輕稅負。這一稅率結構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無法將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體現出來。第三,財產稅。財產稅主要是補充所得稅的再分配功能。現在的財產稅制并不健全,其根本原因是我國已有的房產稅只可向經營性、出租性房產進行征稅,對自住房無法征稅。該做法也增加了貧富差距,一方面讓高檔房產這類高消費品免征稅;另一方面因對自身住房不征稅,給房產投機提供了條件,讓投機者獲得暴利,而真正要買房的人必須要高價購買或者是沒有經濟實力去購買。第四,資源稅。我國已有的資源稅制的計劃經濟色彩比較強烈,大多是面向國有大型資源類企業實施從量計征,這種征收形式既不滿足開采行業所有制要求,也不能根據資源市場價格的改變去調節采礦收入。因稅制缺陷,使現有的資源稅收入減少,無法有效地將自身的收入差距調節作用發揮出來。(四)稅收征管不嚴格影響稅收收入分配功能的發揮。稅收征管是有效執行稅收制度的保障。但我國稅收征管水平提升慢的趨勢并未扭轉。我國現在對稅務機關考核的參考指標之一就是稅收任務與計劃。稅收任務一般都是采用基數加增長的方式來確定的。在具體的稅收征管中根據“計劃任務”進行征稅,“基數”“任務”讓經濟水平好、收入高的區域稅負變輕,因工資薪金所得征收采用的是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過程簡單,征收也更加徹底。相反,基于高收入人員收入來源廣的特征,針對一些實質性收入不能有效征稅,這樣就讓高收入者的具體稅負變輕,也就是稅收征管不足,使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功能被削弱。
二、我國稅收對規模性收入分配的調節原則
(一)稅收公平原則。國民收入分配涵蓋的內容很多,是由多個分配層次構成的復雜系統,而稅收公平主要表現在經濟、社會及倫理公平三個方面。第一,稅收的橫向公平要和市場經濟目標具有一致性。市場經濟本身就屬于有效率的經濟制度,經濟公平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市場經濟效率和公平是內在需求,收入差距是在經濟公平競爭環境中出現的。市場經濟發展速度越快,越能夠促進經濟公平,也越能夠造成社會不公平。稅收分配要堅持市場經濟效率原則,緊跟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關于流轉稅的征收要有效依據稅收中性原則,讓具備一樣負擔能力的納稅人稅收一致,這樣不僅能夠促進稅收的橫向公平,還能夠加快經濟增長。第二,稅收的縱向公平,依據公平原則采用有效手段對收入分配進行調節。收入分配差異除了是市場效率的體現外,更是提升市場效率的動力所在。但收入分配差距太大,既不利于社會公平,還會使市場經濟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因為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一個好的環境。市場經濟能有效處理市場經濟資源配置效率問題,而針對收入分配差距這一結果,市場經濟是難以發揮作用的,需要由政府來調節,以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的發生。稅收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有效手段之一,需要在國民收入再分配中發揮著作用。實行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對收入分配的利用、財富的累積等加以全面調節,讓不同經濟水平的納稅人可以更科學負擔稅收,即促進稅收的縱向公平。必須要注意的是,在對收入分配差距進行調節的過程中,對相關稅收政策的應用要系統考慮,對收入差距的界限加以科學把控,以防止絕對化問題的出現。第三,在經濟活動范圍,實行稅收豁免政策,以實現社會倫理公平。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倫理原則是必須要遵循的,也就是基于倫理公平原則,投入一部分資金用于慈善。這是一種人道主義的分配行為,其與再分配相似,都是基于經濟活動領域外的分配,最終目的是促進社會公平。在該分配環節,社會是主體,稅收分配針對一些出于倫理性自愿捐贈的實施稅收豁免政策,促進稅收的倫理公平。(二)稅收效率原則。所謂稅收效率,指的是在實行稅收分配時所出現的影響與結果的集中體現。稅收效率是稅收質量、成果的直觀體現,它涉及稅收社會效率、經濟效率等內容。這里所說的經濟效率指的是實施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的影響,與稅收經濟公平是聯系起來的;社會效率也就是實行稅收政策對社會環境等各個方面的影響,與社會公平、倫理公平聯系十分密切。政府通過征稅使經濟活動受到影響,其本質是效率、公平的選擇問題。所以,稅收調節的質量,關鍵在于怎樣去處理經濟公平、社會公平等之間的關系,找到它們的融合點。因為政府征稅使收入分配結構得到了改善,使納稅人的經濟選擇遭受影響,出現了額外負擔。此外,征稅也能夠提升社會的整體效益,如能夠解決收入差距太大的問題。(三)稅收有限應用與調節原則。稅收的有限應用指的是稅收調節作用的發揮有局限,要科學考慮后再應用。雖然稅收在收入分配調節中占據核心位置,但是稅收的優勢也是有限制的。一方面稅收政策的制定、各種稅種的設定等都需要滿足市場要求,為勞動者等各群體創建一個好的競爭環境,不可以因征稅而扭曲初次分配;另一方面稅收面臨轉嫁問題,要判斷某種特定稅收對各收入層次人群的影響是怎樣的,還需要知道是誰真正承擔了稅收,一些稅種是具備累退性的。
三、我國稅收對規模性收入分配調節的對策
利用稅收手段對收入分配進行調節,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國務院也針對該類問題做出了指示。比如,對個人所得稅調節層面,可以構建綜合、分類融合的個稅制度,優化高收入人群的個稅征收、管理等制度和措施,將有關收入都納入到征收范圍中,構建完善的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等,具體如下:(一)革新、優化房地產稅。健全房產保有、交易過程的稅收制度,不斷地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范圍,對住房交易差別化稅收政策加以科學劃分,做好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開征房產稅,是有效進行收入分配調節的主要手段之一。因為現有的房產人用比較低的成本投入占據了很多房產以獲取更多的增值,提高房價,讓很多的普通老百姓面對高額房價望而卻步,這一問題得不到解決必定會加大社會矛盾,產生社會分化,出現動亂。開征房產稅,可以加大“房姐”“房嬸”們保有房產的成本投入,降低了他們大規模投資房產的積極性,而將更多的資金用于實體經濟,這樣會讓房地產市場價格回歸穩定,進一步刺激消費。但要注意的是,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要合并起來設定并征收,房產不能離開土地單獨存在。(二)對非稅收入進行嚴格控制。依據正稅清費原則,持續進行費改稅,對各類行政事業型收入等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將不合規、不科學的收費項目取締,適當減少收費標準。同時,還要構建完善的政府費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稅收,將稅收對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發揮出來。(三)完善各項稅制。第一,開征社會保險稅。我國可對社會保險繳費制進行優化調整,變為社會保險稅,并開征社會保險稅,科學對稅收要素進行設定。這樣可以強化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資金的穩定性,還能夠將社會保險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體現出來。第二,開征遺產或贈與稅。隨著財產差異在收入分配重點優勢的體現,財產稅通過對居民財產差異的調節,對居民收入情況產生了間接影響,也具備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在我國,個人財產轉讓過程中面臨著比較突出的稅種缺失問題,因而開征遺產稅或者是贈與稅,能夠優化財產稅體系內容。我國需要不斷地去吸收借鑒他國成功經驗,綜合對我國經濟發展情況加以考慮,適當地進行相關稅的開征。第三,其他稅制的優化。除了上述稅的革新外,其他稅制的設定、革新也需要對收入分配問題進行考慮。比如,在革新增值稅時,除了要將其在稅收中的中性功能發揮出來外,還要考慮對居民收入的調節功能。總而言之,稅收在我國收入分配調節中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實際調節中還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說現有的稅制結構削弱了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等,這就需要對我國稅收對規模性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遵循的原則進行分析,革新、優化房地產稅;對非稅收入進行嚴格控制;完善各項稅制,以保證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科學性、合理性。
作者:宋世坤 單位:咸寧職業技術學院
- 上一篇:數字化技術在施工管理的應用
- 下一篇:酒店管理最新發展及未來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