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操縱行為見解
時間:2022-12-17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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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操縱是指任何單位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的行為。
根據我國《暫行辦法》對證券操縱的概述,筆者認為,所謂證券操縱行為是指:任何機構或個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的自由運作,故意抬高、穩定、壓低證券市場價格,誘使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換言之,任何機構和個人人為地故意變動或穩定股票、債券等證券行情,以引誘其他機構和個人參與買賣交易,從而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轉嫁風險的,均屬操縱行為。
2我國關于證券操縱行為種類的認定
我國《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規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
2.1連續交易操縱。《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連續交易操縱。《辦法》又分別明確了“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的具體量的認定標準。
2.2約定交易操縱。《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約定交易操縱。《辦法》又進一步細化了“約定的時間”、“約定的價格”、“約定的方式”等具體內容。
2.3自買自賣操縱。《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構成自買自賣操縱。《辦法》細化為: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包括當事人擁有、管理、使用的賬戶。
2.4蠱惑交易操縱。即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
2.5搶先交易操縱。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此前后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并且直接或者間接在此過程中獲取利益。
2.6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持有或者買賣證券時,進行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制造虛假買賣信息,誤導其他投資者,以便從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的行為。在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連續或者交替進行3次以上申報和撤銷申報,申報筆數或申報量占統計時段內總申報筆數或申報量的20%,可認定為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
2.7特定價格操縱。指行為人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手段,致使相關證券的價格達到一定水平的行為。
2.8特定時段交易操縱。尾市交易操縱,是指在收市階段,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證券收市價格的行為。開盤價格操縱,是指在集合競價時段,通過抬高、壓低或者鎖定等手段,操縱開盤價的行為。
3操縱證券市場的社會危害性
操縱證券交易市場,違反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給國民經濟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3.1破壞證券市場秩序,危害國家金融體系的安全,阻礙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操縱行為破壞市場運行機制、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市場聲譽,進而會導致證券市場應有的諸如對社會資源合理配置、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提高經濟效益等功能喪失或徹底崩潰,甚至有可能引發國家經濟危機,給社會經濟生活造成劫難。
3.2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損害投資大眾(主要是中小散戶)的合法利益。操縱者利用資金、信息或持股等優勢聯合操縱或連續買賣,造成交投活躍的虛象,而資金、信息等方面處于劣勢的中小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只能處于被動地位。
3.3損害銀行信用、加劇證券抵押物的不穩定。證券操縱造成股市、債市的行情大起大落,尤其是股市暴漲時,大量銀行存款流入股市,尤其是規模很大的證券機構為了規避法律,常常從銀行融資炒股,更是增加銀行風險,損害銀行信用。另外,因為證券交易的多變性和證券價格的波動性,以證券作為抵押物的抵押關系,本來就是一種不很穩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假如操縱行情者不時地興風作浪,就會繼續加大它的多變性和波動性,使這種關系變的更加不穩定。編輯。
3.4操縱證券市場,造成虛假的供求關系,扭曲正常的市場價格,造成異常的資金流動,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和投資行為。證券市場操縱者通常會利用證券交易無記名、無實物、無紙化、交易對象和交易行為隱蔽的特點,利用市場調節價格的原理,通過故意抬高、打壓、穩定價格的手段人為地影響市場價格和供求關系,操縱者在證券價格的變動中,誤導資金流向。通常在這種情況下,資金不流向最需要它的企業、公司,而是流向能給操縱者帶來暴利的部門。證券市場儼然成了一個由黑手操控的賭場,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全面喪失。
4監管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對策分析
近年來尤其是2006年以來,隨著證券市場制度的不斷完善和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我國股市步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因此,加強我國證券市場操縱監管的力度,已成為我國證券監管部門的當務之急。
4.1完善相關法規體系,強化執法力度。要想加大監管的力度,保證監管的效力,首先應做到有法可依。新《證券法》實施后,雖然修改了原來證券法中關于市場操縱條款規定的不合理之處,但是現行的規定仍然過于原則,可操作性差。因此,我們應重點強化中國證監會的行政立法,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規章來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監會應當盡快出臺市場操縱的行政規章,明確證券法的規定。
4.2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是資本市場的核心,是傳播經濟信息,反映社會經濟狀況的晴雨表,在本質上就是一個信息市場。證券市場的運轉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證券信息處理的過程,在龐大的證券市場體系中,各方主體都在圍繞著信息作出反應。證券信息在證券市場運行中起著核心的作用,信息失靈會直接導致整個市場的失靈,證券市場上的違法行為,常常與違反證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時性有直接關系。因此,必須明確落實大股東、莊家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強化他們的披露義務,防范和打擊莊家利用信息控制優勢和持股優勢,進行虛假披露、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4.3事前監查和事后監管相結合。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督管理仍側重“事后”監管,而國外學者研究表明,對內幕操縱事后監管卻是無效的。因而,在中國證券市場全流通條件下如何強化事前預防和事中監控,如何有效甄別內幕交易行為,及時對內幕操縱進行控制和禁止,成為證券監管部門實施反操縱監管的重要研究課題。筆者認為,對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監督管理不能僅僅單純依靠“事后監管”的方式,而是應當將對證券上市發行前的監查和證券上市之后的監管有機地結合起來,雙管齊下,對證券市場操縱行為進行全面的處理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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