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學:解讀每股收益會計準則

時間:2022-11-16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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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學:解讀每股收益會計準則

一、每股收益會計準則的主要特點

每股收益(EPS)是資本市場上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性指標。我國現行每股收益的確定和列報主要依據證監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一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中的規定。該規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計算的全面攤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權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慮潛在普通股的影響。

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并結合我國上市公司近年來的新情況,財政部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一每股收益》,其最人特點是針對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情況,通過調整凈利潤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釋每股收益,不再計算全面攤薄的每股收益。

二、每股收益指標計算

每股收益準則含總則、基本每股收益、稀釋每股收益和列報四部分內容。下面主要解釋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

(一)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的說明

潛在普通股在我國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票期權等。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后,會減少每股收益,因此應計算稀釋每股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送紅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并股或拆股等也使普通股股數發生變動,但不作為稀釋性因素計算稀釋每股收益,只需對列報期間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進行追溯調整。

(二)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二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發行枉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牛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x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x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一般按照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簡化計算)。

如: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發行股數800股,庫藏股數為120股;5月31日發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購頭庫藏股100股,則該公司2005年度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為:

(800-120)x12/12十(320x7/12)—(100x1/12)=858股

2.稀釋每股收益

稀釋每股收益是在考慮潛在普通股稀釋性影響的基礎上,對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進行調整后再計算每股收益。

(1)分子的調整體現在三方面:①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②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③調整時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如:某公司2005年凈利潤為10,000,000元,發行在外普通股為2,000,000股,可轉換債券名義金額為100,000,000元,利率為5%。每1,000元債券可轉換成20股普通股。不考慮債券溢折價的攤銷額。所得稅率為40%。

分析:對于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可轉債而言,調整凈利潤時應以當期凈利潤為基礎加上當期已確認為財務費用的利息,并將所得稅因素考慮在內。

凈利潤增加:100,000,000x0.05x(1-0.4)=3,000,000元;新增股份=100,000x20=2,000,000股

稀釋性每股收益=(10,000,000十3,000,000)÷(2,000,000+2,000,000)=3.25元

一、每股收益會計準則的主要特點

每股收益(EPS)是資本市場上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性指標。我國現行每股收益的確定和列報主要依據證監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一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中的規定。該規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計算的全面攤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權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慮潛在普通股的影響。

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并結合我國上市公司近年來的新情況,財政部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一每股收益》,其最人特點是針對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情況,通過調整凈利潤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釋每股收益,不再計算全面攤薄的每股收益。

二、每股收益指標計算

每股收益準則含總則、基本每股收益、稀釋每股收益和列報四部分內容。下面主要解釋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

(一)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的說明

潛在普通股在我國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票期權等。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后,會減少每股收益,因此應計算稀釋每股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送紅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并股或拆股等也使普通股股數發生變動,但不作為稀釋性因素計算稀釋每股收益,只需對列報期間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進行追溯調整。

(二)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二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發行枉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牛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x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x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一般按照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簡化計算)。

如: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發行股數800股,庫藏股數為120股;5月31日發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購頭庫藏股100股,則該公司2005年度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為:

(800-120)x12/12十(320x7/12)—(100x1/12)=858股

2.稀釋每股收益

稀釋每股收益是在考慮潛在普通股稀釋性影響的基礎上,對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進行調整后再計算每股收益。

(1)分子的調整體現在三方面:①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②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③調整時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如:某公司2005年凈利潤為10,000,000元,發行在外普通股為2,000,000股,可轉換債券名義金額為100,000,000元,利率為5%。每1,000元債券可轉換成20股普通股。不考慮債券溢折價的攤銷額。所得稅率為40%。

分析:對于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可轉債而言,調整凈利潤時應以當期凈利潤為基礎加上當期已確認為財務費用的利息,并將所得稅因素考慮在內。

凈利潤增加:100,000,000x0.05x(1-0.4)=3,000,000元;新增股份=100,000x20=2,000,000股

稀釋性每股收益=(10,000,000十3,000,000)÷(2,000,000+2,000,000)=3.25元

(2)分母的調整表現在勝數的調增上,即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的股份加權平均數加上全部具有稀釋性潛在開通股轉換成普通股時將發行的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量。準則同時規定,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假定當期期初轉換,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假定在發行日轉換。

對于股票期權和認股權證而言,其行權價格低于平均市場價格時具有稀釋性,其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x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公式1)。

企業承諾回購時,若合同規定的回購價格大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考慮其稀釋性。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回購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

如:2005年某公司凈利潤為240萬元,發行在外加權平均普通股股數為100萬股,每股普通股平均市價為20元,2004年10月15日發行普通股認購期權20萬股,行權價為15元,行權期為2005年9月。2005年6月3日發行認股權證10萬股,行權價格為16元,行權期為2006年5月。

分析:股票期權和認股權證的行權價小于平均市場價格,閑此具有稀釋性。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當期轉換成普通股的,從期初至轉換日,應當將共計入汁算稀釋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說明其潛在影響;轉換完成后,從轉換日至期末,應當將共計入計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權下均數。所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如下(計算凋增股數時將上述公式1進行了簡單的變形):

2005年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100+20x3÷12=105萬股

基本每股收益=240÷105=2.29元

調增的普通股股數二20x(20-15)÷20x(9/12)+10x(20-16)十20x(6/12)4.75萬股

稀釋每股收=240÷(105+4.75)2.19元

三、我國準則與lAS相比存在的兩個問題

對比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的會計準則,兩個準則在整體計算方法和思路上是基本一致的,這體現了我國與國際會汁準則的趨同,但趨同不等于等同。每股收益準則對比IAS尚存在—些有待完善之處。

(一)潛在普通股稀釋性影響的指標規定得過子籠統

IAS33劉潛在普通股進行了分門別類的具體說明,包括期權、認股權證及其等價物,可轉換工具(優先股、普通股)、或有可發行股份、可用普通股或現金結算的合同、購入期權、賣出期權。而我國目前資本市場金融工具的品種相對有限,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只規定了認股權證、股份期權、企業承諾回購合同,其他未作進一步說明,連最常見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都沒有舉例說明。對十其什么條件下具有稀釋性,何時轉換沒有進行界定和舉例,這對于可轉債在我國這么常見的情況下確實不利于實務操作。

對于存在優先股的條件下如何把會計利潤調整為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也沒有相應規定。相比之下,IAS33在這方面規定得很詳細,操作性強。IAS33規定:在—個期間內確認的、包括所得稅費用、非常項目和少數股東權益在內的所有收益和費用項目應包括在當期凈損益中。計算可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損益時,應將可分配給優先股股東的凈利潤額(包括當期優先股股利)從當期凈利潤中扣除??鄢痤~具體指:第—,當期宣告發放的非累積優先股股利金額,第二,當期累積優先股要求的優先股股利全部金額,無論這些股利是否已宣告發放。當期優先股股利金額不包括屬于以前期間,但在當期支付或宣告發放的累積優先股股利金額。

(二)稀釋性程度的判斷標準不明確

我國準則規定了潛在普通股,如期權、認股權正的當期行權價低于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每股收益如何處理,但并沒有涉及行權價高于平均市場價格時的操作,即沒有界定反稀釋性(反稀釋是指同假定對可轉換工具進行轉換、期權和認股權證被行權,或者一旦滿足特定條件就發行普通股,導致每股收益的增加或每股虧損的減少),也沒有規定稀釋性影響的程度如何判定。

IAS33規定具反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影響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不予考慮。在考慮潛在普通股是具有稀釋性還是具反稀釋性時,潛在普通股每次或系列發行應單獨而不是匯總考慮其稀釋影響,而且考慮潛在普通股時沿用的順序可能會影響其是否具有稀釋性。鑒于此,為使基本每股收益稀釋最大化,潛在普通股的每次或系列發行應按最具有稀釋性到最少具有稀釋性的順序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