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國內證券市場法治情況

時間:2022-11-06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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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國內證券市場法治情況

人類社會演進的歷史實踐證明,法治最有利于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的“井然有序”,以法律適用為要義的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此,我國憲法第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包括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等內容。證券市場利欲熏心、牽扯面大,與治理國家一樣,必須建立法治化的證券市場,才能實現“公正、公開、公平”,保證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只有依法追究證券市場的各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方能達到依法治市,滿足證券市場法治化的要求。證券市場的法律責任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三種。只有綜合運用這三種責任,才能真正形成一個“公正、公開、公平”的市場平面,才能完全達到保護合法權益,懲治違法行為的目的。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今年對證券法的實施進行執法檢查。但我們有關證券市場的司法判例所反映出的情況卻并不令人樂觀。

一、有關證券市場案件的司法判例之考察

眾所周知,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已經獲得長足的進步,取得了令人驕傲的成績。2000年末,境內上市公司達1088家,市價總值達48091億元,股市投資者近6000萬人。與此同時,由于經驗不足,制度不健全,證券市場充斥著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行政處罰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對于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證券監督機構行使行政權,負責追究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者的行政法律責任;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負責追究違法犯罪者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對證監會行使的行政權進行審查。從證券市場法制比較完善的國家來看,追究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判例存在著一定的傾向。例如,在美國,每年由私人提起的證券民事訴訟大約2000多件,由“證券交易委員會”處罰和提起的案件不過幾百件。我國與之大相徑庭。

1、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判例表明,行政處罰大量存在,行政訴訟進入新的形勢。在證券市場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警告、行政處分、罰款、市場禁入等等。證券監管機構是監管證券市場,負責追究違法者的行政法律責任,并予以行政處罰的唯一合法機構。自成立以來,證券監管機構成績斐然,為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成績。證券監管機構查處了大量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渤海集團、廈海發、泰達股份、四川長虹、石油大明、深發展、廣深鐵路、凱地絲綢、衡陽中藥、張家界、瓊民源、紅光實業、四通高科、閩福發、藍田股份、粵海發、東方鍋爐、大慶聯誼、億安科技等公司的六十余起違規案進行處罰,追究了許多違法者的行政責任。為了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督促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我國法律規定不服證券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或認為證券監管機構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997年7月25日,孫某以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不履行查處吉林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的法定職責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證監會履行職責。一、二審法院以“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盡管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起訴,但孫某的訴訟行為預示著運用法律監督證券監管機構依法監管證券市場的風暴即將來臨。2000年8月16日,孫某因不服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業務資格的證券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黑龍江省某律師事務所因不服證監會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5萬元的證券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決定分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0年12月法院先后以“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上述兩起行政案件中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行為。2000年2月21日海南凱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立公司)因不服證監會“認定凱立公司發行預選申報材料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返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的行政審批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未予受理,凱立公司提出上訴。7月17日凱立公司以撤銷上訴為前提,再次向一審法院起訴。法院受理此案后,2000年12月判決確認證監會退回凱立公司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為違法;責令證監會恢復對凱立公司股票發行的核準程序,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判決。因不服一審判決,監會提出上訴。2001年7月5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顯而易見,證券市場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判例,法院經歷了由不受理到審判的過程。盡管上述三起判決結果表面上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利,但實際上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卻因此獲得平民化和更親切的良好社會形象。法院的這三起判決標志著司法審查正式介入證券市場,是中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的一個里程碑。

2、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判例表明,犯罪行為屢有發生,刑事審判全力推進。與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證券市場的刑事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證券市場的犯罪行為主要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債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等等。在我國證券市場,不能說存在大量犯罪行為,但問題比較嚴重,只是由于偵查證券犯罪難度大,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以及執法人員素質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解不一等等原因,在刑事審判中反映出來的證券犯罪并不十分嚴重。

3、追究民事法律責任的判例表明,雖然證券市場中民事違法行為大量存在,有關證券民事責任(主要指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欺詐客戶等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的審判尚未開局。證券市場可以缺乏許多東西,但不能沒有投資者。投資者的存在決定了證券市場的存在。只要有投資者就必須考慮他們如何看待市場,評價自己的處境。這就是所有證券市場都奉為最大價值的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保護投資者直觀表現為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但其深層次的目的乃在于保護投資者的信心。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斥資,投資于公司股票,本質是在對證券市場有信心的基礎上投資于公司的未來、公司良好的管理風格及其樂觀的前景、未來的獲利能力和產生現金流量的水平。證券市場的榮枯以及交易行為的品質既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和信心,又關系到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正因為此,我國證券法第1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的規定明確地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和目的。由于民事責任具有直接補償受害人的填補損害、預防違法、協助執行法律法規等功能,因此,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是保護好投資者的利益和信心的最直接和效果最好的手段。在證券監管機構查處的各類違法違規案件中,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民事違法行為比比皆是,大股民被坑得或頭破血流,或傾家蕩產,或財產受損。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上海股民姜某以因聽信紅光實業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及上市公告中的虛假陳述,作出了對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投資的錯誤判斷,從而遭受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案是我國首起股民要求不法行為者承擔證券民事責任的訴訟。1998年12月14日法院受理了姜某訴紅光實業全體董事及有關中介機構損害賠償案。1999年3月30日法院卻以“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的違規行為之間無必然的因果關系,原告所述其股票糾紛案件不屬于法院處理范圍”為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40條第1款(3)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隨后,有關紅光實業虛假陳述的若干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被駁回起訴。前一段時間,要求追究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者的民事責任的案件大有上升的趨勢。經《股市》雜志社牽頭,30多位股民將對大慶聯誼提起集團訴訟,要求因涉嫌利用虛假消息操縱市場的大慶聯誼賠償損失;億安科技的近400位股東委托律師團向操縱“億安科技”股價的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廣東“億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提起集團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銀廣廈造假事件又一次在全社會廣泛引起保護中小股民利益的探討,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高西慶明確表示證監會鼓勵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中小股東聯合起來,充分利用現有的民事訴訟法律機制,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目前,銀廣廈的股東已向法院提起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有關法院已立案。由于此類案件比較復雜、涉及面廣、影響較大,考慮到證券市場的相對穩定性和為了給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準備工作贏得時間,以保證執法統一,有必要等待統一的司法解釋出臺,為此,有關法院作出暫不受理此類案件的通知。盡管“暫不予受理”的通知是應時之作,但與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有著天壤之別。極其敏感的證券市場對此反映迅速。該通知一出,二級市場上,銀廣廈(0557)9日不僅在15個跌停板后以紅盤報收,當天更以3.78%的漲幅列深市漲幅榜前列。200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規定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上證券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記載,侵犯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發生的民事侵權索賠案件;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對此類案件人民法院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凡對含有上市公司在內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從此開始受理和審理證券市場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排除機構作出生效處罰決定,因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案件。該《規定》雖然只是有條件地受理和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但這是我國證券法制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必將在制裁目前證券市場存在的各種侵權行為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起到積極作用,并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制化進程。2002年1月24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正式受理北京、上海的投資者起訴大慶聯誼虛假陳述侵權案。這是最高法院宣布有條件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后,首起被法院受理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對于紅光實業、銀廣廈、億安科技等上市公司要求民事賠償的案件,法院尚在審查受理之中。當然,此類案件的最終判例如何尚待時日。

至今為止,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狀況看,要求追究證券市場違法行為民事責任的訴訟不多,而僅有的幾起民事訴訟案件因各種條件不具備,法院也沒能作出有關實體部分的判決。但是可以預見隨著規范化程度的提高,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等違法行為導致投資者索賠的案件將逐漸增多。以虛假陳述為例,具初步統計,僅2001年3月31日到11月19日,因虛假信息披露而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的上市公司共有大慶聯誼、中集集團、ST同達、華立控股、西安飲食、嘉寶企業、西藏圣地、山東海龍、ST天頤、PT東海A、ST張家界、圣方科技、PT鄭百文、ST九州、渤海集團和金路集團等16家,其將引發無數民事賠償案件。

二、有關我國證券市場判例所反映出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從法院有關證券市場案件的判例不難看出我國有關證券市場的法治存在以下問題:

1、證券市場法律制度不健全。就法律制度而言,首先,我國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許多內容存在漏洞。這一點在有關證券市場的民事法律責任制度方面尤為明顯。證券法對民事責任的簡陋規定,以致大批受害的投資者難以獲得賠償。例如,對證券市場民事責任的簡陋規定和參照一般民事責任規定的要件執行的指導思想導致受侵害股民難以舉證證明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其次,已有的證券法律制度中,許多內容或不符合市場經濟或證券市場的需要,或過于宏觀,難以具體操作。例如,對要求追究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者的民事責任的訴訟,法院在實際操作中面臨著從立案到審理的重重法律難關。再次,從我國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規范的結構來看,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的結構多采用只有假定、處理而不規定制裁的規范結構形式,即只規定某一條文適用的條件和主體的權利義務,而不規定違法該規范的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結果導致了追究違法犯罪者法律責任的規定難以具體操作。當然,此種法律規范結構本身無可厚非,但不符合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需要。形成這種立法缺陷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于證券市場本身專業性太強,發展變化極快的特點。另一方面是由于在我國證券市場非自然形成,缺少有關的實際操作經驗和法律研究。再者,我國的證券市場中,強強創新的程度遠遠高于強調制度的規范化、法律化。

2、權力未能有效制衡。法治社會的“司法最終解決”基本原則以及法院在依法治國進程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決定了法治社會的標志是行政權力受到限制以及法院的權威受到普遍尊重。自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證券監管機構做了許多工作,查處了大量的違法違規行為。這些處罰大部分是合法的,但最近的一些情況表明證券監管機構的處罰行為也有不合法或不規范之處,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證券監督機構的行政執法權力過大,與之制衡的其他權力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其原因有三:一是證券市場是新型市場,為了能夠使之迅速建立和發展,過多強調“護市”、“托市”,因此,證券監督機構就有了較大的權力。這種狀態反映在立法上就是有關權力制衡的規定不明確,司法權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法院的權威無法樹立。二是我國證券市場的非市場因素導致證券監督機構留給外界權力過大的和濫用的形象。例如,過去上市配額制的弊病導致一些省份不夠條件的公司獲得上市資格。外界認為這是證券監督機構權力過大或濫用的集中表現之一。三是證券市場參與者和執法者的法律意識不高,對證券市場了解不夠全面,受處罰的行政相對人很少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而業已提出的行政訴訟又大多經歷了由不受理到受理的過程;即便是勝訴了,當事人還面臨著法院判決執行難的問題,因此,司法權不能有效發揮作用。

3、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沒有全面發揮法律責任的功能。很明顯,在證券市場中法律責任的作用存在著畸形,追究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的多,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少,追究民事法律責任尚無。因此,在證券市場,充分發揮了行政法律責任的功能,而刑事法律責任的功能發揮不足,民事法律責任的功能根本沒有發揮。其原因有二,一是有關各種法律責任的立法不平衡。有關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立法比較齊備,有關民事責任的立法卻比較落后,且可操作性差,更勿論有關這三種法律責任的銜接性規定。二是對于三種法律責任競合情況下,執法者在認識上存在一定的誤區,即認為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思想,對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者往往以行政處罰代替追究其刑事責任。例如,違法者被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追究行政責任的很多,但承擔刑事責任的判例卻較少,投資者獲得賠償的尚無。這種情況象一把有害的“雙刃劍”,一方面有可能讓違法犯罪者因法律責任遠遠低于其違法犯罪從證券市場所獲巨額利益而暗自竊喜,并繼續從事違法犯罪行為。這將嚴重損害證券法律竭制有關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功能。另一方面,有可能使投資者因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得不到竭制和受害得不到補償而對證券市場失去信心,從而影響我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

4、執法人員和證券市場的參與者的素質不能滿足現實需要。盡管導致有關證券市場的行政、民事案件的審理中由不予受理到依法審判和執行的過程有著立法等諸多原因,但執法人員的素質不高是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另外,從為數不多的起訴到法院的有關證券市場的各類案件來看,不論證券市場的參與者是機構投資者,還是自然人,還是上市公司的素質均不高,尤其是法律方面素質很差,很少有人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監督執法者執法。現實社會中,一方面是市場參與者對證券市場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怨聲載道,希望證券監督機構能夠成為“救世主”,徹底鏟除證券市場的“毒瘤”,另一方面卻很少有人主動拿起法律武器,提起有關證券市場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導致執法人員和證券市場的參與者的素質不能滿足現實需要的主要原因在于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意識太弱。目前,我國證券業界以金融學、經濟學人士為主導地位,法律人士處于可有可無的地位就是一個明顯的表征(客觀地說,金融學、經濟學人士也具有法律意識,只是在我國整體法律意識程度不高的情況下,這種法律意識與法律職業要求的法律意識存有差別)。當然,這與我國法學界對于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制度研究不夠深入也有一定的關系。

三、建議

法律是利益調節和糾紛解決的重要機制,由相對中立的法官依法作出裁決的司法模式已經成為現代社會解決糾紛的最權威和最常規的手段,也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最為和平、最為文明、最為公道的糾紛解決模式。在一國經濟證券化的條件下,證券市場的動蕩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穩定。證券市場與各方關系重大、利益沖突嚴重,必須依法調節各種利益和解決糾紛,即依法治市。

1、加速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的構建。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的狀況決定著整個證券市場的法治化進程。沒有了法律制度,就無從談起依法治市。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已充分為各方所識?,F在中國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建設已明顯加速,平均每一星期出臺一個新的法規或對舊的法規進行修訂的事實就是一個有力的說明(筆者在此不再贅述)。值得一提的是,有關證券市場的立法一定要緊密結合證券市場的特點作出規定。同時必須注重證券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盡量避免所制定的法律法規給證券市場帶來副面影響。在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的構建中,注意規范各種行為及其違法犯罪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各法律責任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各種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強化各種規定的可操作性。

2、強化證券市場的權力制衡,充分發揮司法審查的作用?!耙磺杏袡嗔Φ娜硕既菀诪E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薄耙乐篂E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狈謾嘀坪馐欠ㄖ蔚囊粋€基本原則。實踐證明,以司法權制約行政權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因為司法權與行政權同屬-

執行權,擁有大量的人力、物力、法律等資源可供利用,可以經常有效地對行政權進行制約,這是立法權力機關所不能比擬的。由于中國證券市場建立和發展的特殊歷史背景以及為國有企業“解困”而圈錢的某些不適當的動機,在上市公司的審批和查處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證券監管機構給人留下了高度集權和權力過大形象。對于證券監管機構確實擁有的那部分極大的行政權,在其行使行政權利時,就極有必要以司法權約束之。這也符合WTO有關司法審查的需要。立法上,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已規定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即法院對證券監管機構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但現實中,這種規定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這與證券監管機構部分權力龐大,證券市場專業性強,市場參與者法律意識不高,提起的行政訴訟不多以及法院素質不高不無關系。

3、嚴格依法辦事,追究各種法律責任,尤其是民事責任。依法治市的最后一道防線就是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證券法律責任肩負著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重任。而證券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密切有機的結合。這三者各自作用在自己調整的特定的社會關系領域,并緊密結合構成一個完整的證券法律責任體系。三者相互影響、相互滲透,共同起著打擊證券市場不法行為,撫慰,受害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作用。

證券市場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具有保護證券市場有序運行、保障受害投資者和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剝奪犯罪者再次犯罪和威懾潛在犯罪者等功能。追究證券市場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并不是對付證券違法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行政法律責任具有保證證券市場有序運行、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抑制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和教育一般公眾和市場參與者的作用。證券法上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功能有許多內在的相似之處,如二者的保護功能的重點都在于維護社會秩序,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作。這可能是從淵源上行政機關的處罰來源于刑罰的緣故。在法學上,根據保護的利益重點不同,法律被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側重于保護國家、社會的利益,私法則側重于保護公民個人的權益。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同屬公法處罰范圍,其在處罰的內容,也就是侵損的權利的性質上應當沒有差別,這里責任功能相同并不排斥承擔責任形式上的差異。證券監管中,證監會可以根據對證券市場監管的實際需要創設出多種形式的承擔責任的形式。由于證監會在監管中必須對各種違法行為迅速做出反映,實現行政效率,這就要求在追究行政責任時所依據的證據規則與處罰程序應當簡便、靈活,進而決定了追究行政責任在力度上對當事人權利的侵損和保護程度較低。如果需要對當事人權利做出更高程度的侵損或保護,就必須通過比行政責任更加嚴格的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將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的程度及阻止、消滅違法行為所要求承擔的責任的形式決定了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不同。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是從低高兩種階位或層面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罰的。民事責任具有填補損害、預防違法、協助執行法律法規和完善監管體系等功能,主要作用于市場經濟關系,運用私法的手段,調整證券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通過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維護證券發行、交易的正常有序進行。在證券市場中,雖然證券法律責任有著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發展等多個目標,但民事責任側重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屬私法處罰范圍。也就是說,民事責任以對受害的投資者進行同質救濟即直接救濟為特點。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相比,民事責任更易發揮作用。原因在于,就規范的主體而言,民事責任的范圍最廣;就構成要件而言,民事責任沒有罪行法定,禁止適用類推等等的限制。只要法律上有人格者,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樣可以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使人人成為證券市場的“警察”,令違法者感到“四面楚歌,草木皆兵”,以減輕證券監督機構的監管壓力。美國證券訴訟中,民事訴訟占大部分就是佐證。比較而言,懲治證券市場違法行為首先應該采取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刑罰應當是抗制證券違法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線,這是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在對抗證券違法行為時,應當主要運用證券自身的完善和發展以及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等其他法律手段。只有在采取了民事的、行政的、道德的法律手段之后,仍然需要采用刑事手段時,才動用刑事手段。

4、完善證券行業自律責任制度。只有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法律責任才能達到嚴肅市場法制,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是由于證券市場專業性強,要求參與者具有極高的自律性。加之,法律無法做到事無巨細,孔孔規范的地步,需要有行業自律責任與之相輔相成,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的有序發展。證券行業自律責任是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第一道防線,是降低市場管理成本和提高效率的捷徑,必須予以重視,因此,除了法律責任外,在證券市場還應大力培養行業自律,建立一種完善的自律責任制度,形成立體防范機制,為發揮法律責任的作用創造條件。

5、加大對證券市場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有關金融證券法律知識的培訓。今后幾年,中國證券市場將有一個大發展,市場主體、市場產品會不斷創新涌現,與證券有關的案件將在數量上增加、程度上復雜,尤其是加入WTO后,隨著服務業的開放,對證券市場的法治化程度要求會越來越高,因此,必須加強對證券市場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有關金融證券法律知識的培訓。另外,還應該提高證券市場參與者依法維權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水平,以監督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司法及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最后,法學界應大力加強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研究。只有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學研究與經濟學、金融學等相關領域有關證券市場的研究相適應,才能為證券市場的發展提供相應的法律規定和法律意識,保證證券市場法治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證證券市場的“公正、公開、公平”和走向繁榮。

總之,在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中,我們的成績是舉世矚目的。從司法實踐來看,有關證券市場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經歷或正在經歷著由不受理到依法審判的過程。這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法治建設的進步。但就依法治市而言,在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司法實踐中,還應該充分發揮證券法律責任,尤其是證券民事責任的作用。令人欣慰的是,有關部門已經注意到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法治建設的重要性。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證券法作為執法檢查的重點。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二次會議上,作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對國內證券市場長期關注的四大懸案給予了明確的說法。最高法院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正確和及時地審理涉及證券市場的民事糾紛案件,在2001年年初頒布的《民事案由的規定(試行)》中明確規定了證券民事責任案件的案由,包括證券發行糾紛、證券返還糾紛、證券欺詐糾紛、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糾紛、虛假證券信息糾紛、證券投資基金糾紛和證券登記、托管、結算登記糾紛等二十余種證券市場民事糾紛案由。在對涉及銀廣廈、億安科技的民事糾紛作出暫不予受理的決定后,最高法院積極在全國法院系統開展了相關研究和論證,迅速下發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這說明法院已經有計劃、分步驟地為追究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而做好了準備。證券監督機構已認識到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而加強執法的特殊重要性。一方面,加快了立法速度,中國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建設已明顯加速,現在平均每一星期就出臺一個新的法規或對舊的法規進行修訂。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任命了以鐵面無私著稱的史美倫為副主席并在上海、深圳、西安、濟南、成都、廣州、沈陽、天津和武漢成立了稽查局,以嚴格執法,加大打擊證券市場不法行為的力度,保護投資者利益。可以預見,在新的世紀,證券市場的法治化建設必將隨著規范化程度的提高而進入新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