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規制探討

時間:2022-08-22 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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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規制探討

證券市場在為市場提供投資資本的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而操縱市場行為卻由個別投資者利用自身優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誘導中小投資者買賣證券,從中獲取差額利益。這不僅損害了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也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打擊了他們對市場投資的積極性,對整個市場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一、證券市場操縱的概念及其原因

(一)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概念。何為“操縱”,即使對證券研究頗為深入的美國、日本、英國在其現行證券法之中也未對操縱行為予以明確的界定,但是各國學者卻對此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索。而我國《證券法》第71條通過列舉與兜底條款的方式禁止任何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因此筆者認為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自身的資金優勢或信息優勢,影響證券市場的價格和數量,使之達到某一水平以誘使投資者買賣證券,從中獲取差額利益的一系列行為。(二)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原因。我國證券市場不如英美證券市場健康、合理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其一是相關立法不夠完善嚴密,《證券法》第77條雖然通過列舉三項行為與一項兜底條款對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予以了規定,在立法上確實是一大進步,但其仍未能進行精確的定義,留給司法和行政極大的自由裁量的縫隙;其二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不夠完善,作為一種擾亂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侵害投資者財產權利,打擊投資者交易積極性的行為。雖然在我國《行政法》、《刑法》上予以了處罰甚至是入刑,但其畢竟是市場經濟下的產物,然,我國民商領域對其卻并未過多的涉及,對該行為進行民事賠償的規定亦寥寥無幾。

二、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的法律規制及理由

(一)完善反證券市場操縱行為立法。我國對市場操縱行為的法律規制主要有《證券法》、《刑法》以及《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刑法中有關規定幾乎照搬《證券法》原文,其他的條例、規則與《證券法》、《指引》也并未有過大差異,沒有體現新的研究成果。《證券法》76條、203條也僅是對操縱行為和操縱市場行為的行政處罰作出了簡單的規定,因此在犯操縱行為方面的立法還應加以完善。首先,應對市場操縱行為的法律界定予以精確化;其次,應將市場操縱行為與欺詐行為理清。雖然很多學者認為市場操縱行為與欺詐行為相關,但其并不必然被包含于欺詐。例如基于真實交易行為的市場操縱行為是否屬于欺詐范疇?然后,市場操縱行為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筆者認為《指引》對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要求有一定的結果的規定存在不妥之處,如視為結果犯,不僅不能及時維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會因為信息滯后等原因不能及時將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恢復至正常狀態,為了預防證券市場發生大的波動從而影響經濟秩序,可以學習美國、香港把可能引起特定結果出現的行為認定為市場操縱。(二)建立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由于我國對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賠償制度僅有原則性的規定,例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77條的原則性規定,“違法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對責任主體、責任性質、賠償方式與范圍均未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多由法官自由裁量,則不免有失公允。因此筆者認為可用侵權的過錯推定原則進行歸責。再次應將賠償義務人限定為與該違反行為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個人或單位。將賠償范圍限定為操縱行為期間因買賣被操縱證券所遭受的損失。同時可比照美國法的規定,將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

三、結語

就現階段而言,由于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涉及的面十分廣泛,如要對操縱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當務之急主要在于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構建民事賠償責任制度,對因從事證券違法犯罪行為而造成投資者利益受損的,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對各類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民事責任加以具體規定。

[參考文獻]

[1]朱大旗.完善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監管機制的法律思考[J].政治與法律,2012(08).

[2]上海期貨交易所“境外期貨法制研究”課題組.美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

[3]中國社會科學院課題組,陳甦.證券法律責任制度完善研究[J].證券法苑,2014(01).

[4]程嘯.論操縱市場行為及其民事賠償責任[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1(04).

[5]蔡奕.解讀《證券法》關于市場操縱的法律規范[J].證券市場導報,2005(05).

作者:黃俊杰 單位:西南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