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中誠實信用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15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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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市場呼喚誠信原則
在近代資本主義社會中,隨著股份有限公司這一企業形態的盛行,證券已成為私人財產的一種重要形式,證券市場為其提供了迅捷變現的場所,間接地促進了個人財富流入企業。同時,證券市場作為國家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所具有的溝通國民儲蓄與企業資金的資本形成功能,是國家經濟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支柱。可見,證券市場的存在對現代資本經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是證券市場是以證券這種特殊的商品作為交易對象的。證券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點在于,證券商品的品質在交易前是無法勘察的,也不同于“經驗”商品,即通過使用來揭示其內在品質的商品。它是一種“信任”商品,即其商品的內在品質要通過出售者提供的信息方能揭示。“因為證券本身并無實質的經濟價值,它只是遠離實際投資、生產和消費的價值符號,其價格不過是對資本未來收益的貨幣折現,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具有濃重的主觀色彩”。這種特性使得證券投資人對于證券價值的判斷,必須依賴于發行人所提供的信息。這就是證券市場與其它產品勞務市場的不同。證券市場作為虛擬資本運行的特殊市場,必然產生最集中地匯集各種信息的客觀要求,通過信息波動價格產生波動。在證券市場,信息如燈標對于夜航者,指引著社會資金流向各企業。但證券市場卻存在信息不完全問題,這使得證券市場成為充斥著不確定性和風險的市場,解決的辦法在于消除不完全信息或不對稱信息,信息的獲取和對稱的過程就是不確定性和風險減少的過程。
信息的不完全是指決策所依賴的信息在總量上是不充分的、在交易主體之間的分布是不均勻的、與客觀事實存在偏差的情況,具體又可表現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準確的情形。造成信息不完全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的搜尋、搜集和處理都存在成本;人的利己心(經濟人偏好)會促使信息優勢方人為地隱蔽或扭曲釋放有關信息,從而加劇了信息的不完全性。產生經濟學理論所謂的“道德風險”問題(即在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信息優勢方利用對方無法進行有效監督的條件,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所做出的不利于對方的行為)。這樣,虛假信息、欺詐客戶等現象也就出現了。信息不完全會影響到市場機制運行的結果,影響到市場均衡狀態和經濟效率;有損于投資者的信心,破壞證券市場博弈的首要要求——公平競爭。可見,如何建立一套完備的法律制度,以維護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成為確保投資者的信心與利益、實現資本優化配置的關鍵所在,而信息獲取的公正、公開與公平,反欺詐、反操縱就應該成為該套法律制度的核心問題,這恰好是誠實信用原則在證券法中的具體體現。
二、證券法中誠信原則的內含及地位
《證券法》第四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循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可見誠實信用是我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在證券法各項基本原則中,誠信原則更強調行為人依照主觀善意行事。它要求證券市場參與者應該以最大善意進行證券活動,任何人不得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而濫用證券權利,義務人也應在誠實信用原則下,善意履行義務,不應借機損害他人的利益。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將證券法中的誠信原則表述為:在當事人從事證券活動中,應進行民事行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謀求各方利益較量所應遵循的準則。根據該定義,我們可得出證券市場誠信須具備兩個要件:(1)行為要件,指信息的披露充分,包括法律的主客觀評價和道德的人性基礎;(2)結果要件,指利益的較量均衡,體現出市民社會中的利益追求。所謂信息,指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所有資訊,包括信息披露方的個人情況等。行為要件要求交易各方獲取的信息須對稱。所謂利益,這里是指適法的意思效果利益,結果要件就要求在行為要件的前提下,達到各方的選擇目的,兩個要件缺一不可。交易是市民社會的普遍行為,但不意味是其唯一的行為;善意只是誠信內涵的一似是而非的描述,所以,唯堅持依誠信的行為和結果兩個要件判斷,方可進行法律認定和實踐操作;否則,將會造成法律的專制與實踐的混亂。
誠信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統攝證券法全部法律規則,經過高度概括、抽象的基本準則,在證券法律規范體系中處于支配地位。它貫穿于證券法始終,是證券法的基本精神的體現,是證券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以及證券交易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是證券法律規范的高度概括與抽象,在證券法各具體制度中,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1.誠信原則具備成為證券法基本原則的品格。證券法究竟應當確定哪些基本原則,學界有過許多的爭論。我們認為,若取得證券法基本原則的資格,必須具備如下的品格:第一,基本原則必須體現整個證券法的最基本的理念,即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而誠信原則體現了證券法的這一理念及宗旨。第二,基本原則必須貫穿于整個證券法中,體現在主要的證券法律制度、規則當中,是對主要證券法律制度的高度的概括與抽象。因此,某個特定證券法領域的原則不能作為整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英國學者麥考密克曾經指出:“原則表達了詳細的法律規則和具體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法律原則正是規則與價值的交匯點。原則,即觀察問題、處理問題的準繩。證券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證券法的基本價值,是證券法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證券法的基本原則,蘊涵著證券法調控證券活動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致的理想,集中體現了證券法區別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特征。它貫穿于整個證券立法,確立了證券立法的價值取向,是制定證券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比如關于信息披露原則、反內幕交易原則、反欺詐原則、反操縱市場原則等,皆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第三,基本原則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而非具體的規則,不能直接作為解決法律問題的依據,尤其是不能作為法官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據。反之如果能夠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則可作為某一個法律規范中的具體原則。但不能作為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2.誠信原則之所以成為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源自于其正當性。法律原則并不以既有法律的明示為限,它的存在樣態是多樣的。法律原則的效力或其權威性主要不在于國家權力、強制威脅,而是立基于其內容的正當性,原則的遵守‘是公平、正義的要求,或者是其它道德層面的要求’。而誠實信用是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各方共同的要求,是具有正當性的。
3.誠信原則作為證券市場的基本原則是道德層面的要求。從倫理角度看,“法律原則通常是維系社會存在的最低限度或極具共識的道德要求。法律是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和安排,同時寄寓著一定的倫理訴求。‘法律秩序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須達到被認為具有約束力的道德規范的最低限度,任何法律秩序都是以道德的價值秩序為基礎的’。”尤其是誠信原則是極具包容的法律原則,作為規則的源頭,體現了證券法的意義脈絡和價值追求,從倫理角度看是維系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最低的道德要求,或者是應然意義上具有共識的價值,背離了誠信法則,將使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遭到根本破壞。
4.證券市場的誠信原則是《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具有較強的普適性和穩定性。由此,誠信原則是證券法極為重要的基本原則。
三、證券法中誠信原則與“三公”原則的關系
“三公”原則指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和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要求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公平原則要求證券市場不存在歧視,參與市場的主體具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管部門在公開、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予公正待遇。
證券市場是產權經濟的集中體現。而產權經濟關系是社會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關系,是其他一切經濟關系的基礎。實踐與理論告訴我們,產權關系得以維系的關鍵是誠信,可以說產權經濟是誠信經濟,證券市場是誠信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是誠信原則的延伸,也是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
誠信原則與公開、公平和公正,構成證券法相互補充的共同原則。相比較而言,誠信原則強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主觀態度,而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更強調證券市場行為評價標準的客觀性。其中,公開原則強調證券發行人的行為狀況,公正原則強調證券監管者的行為合理性,公平原則更強調交易關系的結果公平,因此,誠信原則若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相結合,將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證券法基本原則的功效。而誠信原則應當是三公原則得以實施的首要條件,是三公原則的核心和靈魂。試想.如果沒有誠信作基礎,那么三公原則將失去其精髓;如果公開披露的信息是虛假的,不真實的,那公開又有何意義,公平、公正也就無從談起。
四、證券法中誠信原則的本質
根據我國一些學者的觀點以及證券市場的特點,證券市場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1.誠實信用為證券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誠實信用原則的目標,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物之注意對待他人事物,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應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在某些情況下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適當協調,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利益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已成為一切市場參加者應遵循的道德準則。它要求市場參加者符合于“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在不損害其他競爭者、不損害社會公益和市場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2.誠實信用原則為道德準則的法律化。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準則,但被立法者規定為民商法規范之后,從而使該道德準則成為了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
3.誠實信用原則的實質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權。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極為概括抽象,其內涵與外延具有不確定性。這實質是以模糊規定或不確定規定的方式把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交給了法官。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就是要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義務包括承諾、合同以及其他方面。履行義務,從法律上講有兩個層次的概念:首先必須認真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和合同上規定的義務,當進行交易的時候或進行投資行為的時候,應當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也就是要了解對方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以及承擔法律責任來賠償債務的能力。這兩個機制的完善最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有所規定,怎樣才能夠更嚴格地去執法。舉例來說,過去證券市場上由于招股說明書的虛假,可以把連續三年的虧損說成是連續三年的盈利,一旦出現了問題之后,也沒有人去認真追究其民事責任,也沒有人去認真追究其刑事責任,只不過是一種違規行為而已。但在今天,這樣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由于招股說明書中的虛假行為,已經對證券市場的信用構成了嚴重的侵害,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對于這種虛假和欺詐行為給股民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五、證券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與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法律原則,首先是為了適應調整市場交易需要而出現的,它不是法學家頭腦的產物,而是交易的必然表現。先有交易,然后才有調整交易的法律;先有交易,然后才有法律的誠實信用原則。這不僅說明了調整交易的法律基礎是市場交易,而且也說明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經濟基礎是市場交易。誠實信用原則以市場交易為基礎,并用以調整市場交易行為,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是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商法中的特別法,證券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與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在調整對象、基礎、價值、內容等方面有著顯著的區別。首先,從其調整對象來說,證券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調整證券市場交易范圍內的行為,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調整與家庭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次,證券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以資本經營為基礎的,資本運營和資本結構優化中無不貫徹著誠實信用原則。例如,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是包涵了資本結構優化和資本營運在內的法律行為,我國《證券法》第24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并采取糾正措施”,則是資本運營中誠信原則的具體表現。再次,證券法具有商法的開放性、發展性的特性,其原因在于社會情況變遷,商業因之而發生變化,商事法必須隨著社會已發生或存在之事實,亦步亦趨,始能適合實際需要。與之相比,民法中之誠實信用原則的穩固性顯而易見。民法具有固定性與繼續性,往往因襲援用修改不易。正因為民法不易修改,而商法發展迅速,故而近代大陸法系國家多在民法典外制訂商法典,方能適應現實環境,隨時作相當之修改。民法的固定性和繼續性,表現在誠實信用原則上導致了該原則的相對封閉性,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形成千余年來,無論是在物權領域,人身權領域,還是在繼承法、婚姻法領域,均沒有太大的發展,并且適用的領域也鮮有增加,其穩固性于此可見。又次,證券法中的誠信原則表現在主體和行為兩個方面,民法中誠信原則主要表現在行為方面。誠實信用原則在經歷了長期適用于行為領域后,為交易上調動資金的需要,開始適用于商主體領域。在目前結構最復雜的商主體——公司中,誠實信用原則也隨處可見了。而且,誠實信用原則在商主體中的適用本身也經歷著一個復雜化、擴大化的過程。目前在作為商主體的公司中,在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機制、監督機制等方面,誠實信用原則也都逐漸滲透其中。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則不然,其適用長期固守在法律行為方面,即使后來有民事組織出現,誠實信用原則在其中的適用也是少量而簡單的,在整個民法中所占的數量微乎其微。同時,證券法中誠信原則與技術性關系密切。證券法上的技術性,是與一般私法意義上的倫理性相對而言的。證券法偏重技術性,是因經濟發展日趨復雜,以簡單的方法不足以達到交易便捷、確實、公平和安全的目的,需依仗復雜的技術方能解決。同時,誠實信用原則又是交易存在之命脈所在,無誠信原則則交易不能進行,證券法調整證券市場交易關系,必須將兩者緊密結合,才能使證券法更好地發揮作用。
六、證券法中誠信原則的功能
首先,證券法中之誠實信用原則指導證券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證券市場主體從事證券行為,應本著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進行,不得有欺詐、脅迫、濫用權利之舉,并需對法律或約定未做規定之必要義務進行履行。證券法中之誠信原則此項功能簡而言之即指導證券市場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功能。其次,誠信原則借法官之手作用于證券行為或證券法律,以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后果,即誠實信用原則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機會。具體可分為:解釋補充證券行為;解釋補充證券法律。此外,臺灣學者林誠二教授認為誠信原則具有法修整機能和法創設機能,法修整機能是指為制定法適合時代社會之進展需要而具之制定法修正機能。法創設機能是指為適用時代需要,而創設與制定法相反之機能。再次,證券法中之誠信原則的終極功能,是指隱藏于證券法表層功能背后,于市場交易的功能。誠信原則要求證券主體在從事證券行為時善意、信用、誠實,不得欺詐、脅迫,這些在市場交易中都包含著深刻的經濟義理,從不同的方面推動市場交易的發展。具體可以表現為降低交易費用、保證交易安全、促使交易確實、平衡交易利益、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
七、證券法中的誠信原則對證券市場法治化的意義
誠實信用是立法之本、守法之本,也是執法之本,對證券市場法治建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1.誠信原則與證券市場法治的關系。證券市場法治與誠信原則是內在的統一。誠信是證券市場的基石,遵循誠信原則將極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實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和公正,推進投資者利益保護,促進社會和市場秩序和諧有序。然而,誠信具有抽象化特征,為了充分發揮誠信機制的調控功能,誠信必須以法治形式外在化,誠信遂與法治形成密不可分的關系。現代文明社會中,法治包裹著誠信的實質內容,誠信則作為法治的具體表達方式,兩者構成內容與形式的統一。而法治約束力最終體現為,無論行為人內心是否高尚,無論行為人是否蔑視法治,但任何人都不能違背法治標準,這就基本滿足國家對現實社會關系的實際約束。在利益最大化驅使下的現代證券市場中,單純啟迪行為人誠實守信顯然不足,必須借助法治手段善加調控。
2.誠信是證券市場法治化的現實基礎。制度的功能在于增強經濟生活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有人斷言,“確定性是和諧之母,因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確定性。”證券市場穩定的市場預期,是證券市場法治化的現實基礎。當管理者試圖遏制市場參與者過度追求短期利益的投機和失信行為時,就必須給予市場參與者取得長期利益回報的穩定預期。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革具有很強的外生性,從而導致了政策的不確定性及制度的易變性,影響了人們建立起對市場的正常預期。而誠信是一種長期利益回報機制,立法者和政府必須給予人們以獲得長期回報的信心。從宏觀的角度來看,長期回報預期只能建立在證券市場的市場化基礎上,證券市場化程度較低,按市場規律預期未來發展的可能性也將降低,不確定因素相應增加,參與者信心必然受到影響。我國證券市場化程度較低,行政化色彩較濃,這給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未來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證券市場的非市場化色彩越重,消除誠信缺失的難度越大。從微觀的角度來看,我國證券市場的非市場化主要體現在證券發行控制和股權分置等方面,這些問題導致了參與者選擇更激烈的投機。短期行為無需考慮誠信,所以導致了失信行為的頻發,如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以及虛假信息披露等行為。而提高證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在此期間,法律的規制,是給予市場各方主體以信心和穩定預期的主要手段,是建立證券市場誠信機制的主要途徑,而誠信原則通過具體法律規則的不斷細化,正可擔當此任。
由此可見,國家應當通過構建長期的誠信體制,使得誠信者能夠確切地知道今天的誠信會換來明天的財富。加快證券市場法治化進程,增強投資者及各方參與者的未來預期,是我國證券市場消除誠信缺失的基本手段。
3.誠信原則對于證券市場發展和秩序的維護起著重大作用。著名法學家張文顯教授在其主編的《法理學》中,曾這樣描述:“法的價值體系是由目的價值系統、評價標準系統和形式價值系統三個子系統組成的,目的價值系統在整個法的價值體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它是法的社會作用所要達成的目的,反映著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會理想;評價標準系統是用來證明目的價值的準則,也是用以評價形式價值的尺度;形式價值系統則是保障目的價值能夠有效實現的必要條件,離開了形式價值的輔佐,目的價值能否實現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來擺布。法的目的價值、評價標準和形式價值之間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關系,失去任何一方,都會導致法的價值體系的癱瘓和死亡。”由此,法律以其嚴格的執法程序對社會制度等做出規范,法律的價值對于維護社會交易信用的穩定和市場的發展以致意識形態領域的發展和完善都有極大的促進和指導作用。在證券市場中,由于其“新興”加“轉軌”的特性,誠信法則對證券市場秩序的保障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一個發展完善的證券市場離不開運作良好的信用機制,而由法律保障以及道德約束的信用機制在證券市場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可見,誠實信用原則是證券市場的基石,它決定著證券市場的發展。
4.誠信原則是強制性義務。作為法律原則,誠信已經成為法律所強制規定的一項義務,違背該項義務即為違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誠信作為法律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在股票發售活動中,發行人與認購人之間存在股票認股合同關系;在股票交易活動中,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存在股票認購合同關系;客戶與客戶之間則會發生股權轉讓的合同關系。合同形式使它們之間的相互承諾或單方承諾,上升為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約定義務。這種義務是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可違背。否則,就要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從而以法律形式強化了市場主體之間的誠信關系,提高了證券市場誠信水平,也促進了法治建設。
5.誠信原則具有內部加強自律和外部加強監管的雙重效能。誠信原則兼具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雙重性質,有效地將法律的形式理性和價值理性完好地結合起來,避免了國家實證法與自然法、已經闡明的規則與未闡明的規則、內在規則與外在規則之間的隔膜,成為溝通正式法律淵源與非正式法律淵源的橋梁。在維護社會公正的作用方面,需要法律的外在約束與誠信這一道德資源的內在調整相結合。法國學者西貝爾認為,“誠信是立法者和法院用來將道德規則貫穿于實在法的手段之一”。實現證券市場法治與誠信的目標,必須依靠國家制定法和自律規范等多種手段,現代法治結構下,國家制定法只是組成因素之一,與國家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自律規范同樣是現代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應將自律規范納入法治化體系。同時在監管方面也一樣,法治化包含著借助自律監管實現的法治狀態,而誠信法則在證券市場法治建設中具有內部加強自律和外部加強監管的雙重效能。
總之,本文對證券市場誠實信用原則探討的意義在于揭示這樣的道理,即建立一個超越于個人聯系之上的法律秩序是證券市場交往中誠信機制的根源,而不是所謂的市場交易者之間的信任。在這個意義上,現代市場的成熟恰恰是由于它可以無視交易對象本身的道德問題,交易者所信任的恰恰不是交易對象,而是一個超越于私人聯系的法律秩序以及對于這一秩序的嚴格執行,這一秩序也就是馬克思、韋伯所說的近代資本主義所必須的前提——形式理性的法律體系與秩序。而如果以交易者的道德為借口無視這一超越法律秩序的建設本身,進而將理應朝向制度本身的批判槍口指向市場參與主體的道德水準,證券市場的法治建設將成為空談。
[摘要]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在證券法中也是一項基本原則。證券市場的特有屬性決定了該原則在證券市場中的重要地位。證券市場的參與者一旦違反該原則,就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證券法;誠實信用原則;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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