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緩解企業融資難的銀行主導作用

時間:2022-11-14 03: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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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緩解企業融資難的銀行主導作用

一、“草根金融”發展遲緩,難以過多指望

現在有很多聲音說發展更多“草根金融”,是的,這是建立適應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的必然要求和趨勢。國發14號文把“加快發展小金融機構”作為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重要途徑,彌補大中型銀行市場供應不足,豐富金融產品,滿足小微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但實踐上,“草根金融”發展的體系化、規范化、長效化仍在探索,與小微企業多年的迫切期望和需求相比,發展遲緩。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例,從2008年試點指導意見至2012年底,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數量急遽增至6080家,2012年新增貸款2005億元,占同期全國銀行業新增貸款的2.3%,貸款余額與資本比為1.15,離政策限定的1.5尚有差距,說明小貸公司的放貸能力尚未完全釋放。雖然舉例小貸公司為小金融機構,但它并無金融機構身份,目前仍是一般工商企業,在同業拆借、融資杠桿等方面受到限制,也不能享受農村金融機構所享受的財稅優惠政策。小貸公司也有升級成銀行的美好愿望,銀監會2009年就出臺相關規定,但近四年過去,尚未產生一家小貸公司改制的村鎮銀行,關于放寬小貸公司持股比例的定性描述也不斷出現在各種文件中,這成為民間資本準入“玻璃門”現象的力證。小貸公司原本肩負著探索金融體制改革、構建服務草根的“草根金融”體系的光榮使命,但由于缺乏統一有效監管,發展良莠不齊,部分小貸公司依托合法機構外衣從事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規業務,當某個區域風險積聚達到臨界點,極易引發社會事件。個別機構的違規行為可能會葬送小金融機構探索的進程。對于村鎮銀行、小貸公司等新興小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數量與質量并重,關鍵在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之上突破機制約束,在規范中促發展,突出其立足當地、定位小微、靈活高效的積極作用,彌補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空白。目前來看,相關的制度建設和監管措施改革緩慢,不能適應市場需求,千呼萬喚也難見真刀,似乎只能等待,難以過多指望。

二、現有銀行體系大有潛力可挖

發展“草根金融”愿景美好,但是也不能坐等,因為小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不能等。目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的主渠道仍然是銀行貸款,OECD在《TheSMEFinancingGap-TheoryandEvidence》(2006)報告中特別指出“對存在中小企業融資缺口的國家而言,最有效的化解之道應該由銀行體系著手”。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人因為銀行業與工商業利潤倒掛現象而指責銀行坐收暴利,建議通過行政指令調整銀行信貸計劃,對小微企業貸款數量、價格、結構等做出規定。但市場經濟下,商業金融機構畢竟不是政策性金融機構,靠政治口號和指望銀行學雷鋒并非長久之計,計劃經濟手段的“兩個不低于”也難免在執行中打折扣。小微企業是弱勢群體,在融資問題上屬于金融失靈領域,目前我國尚無面向小微企業的政策性金融體系安排。目前看來,呼吁多年的建立小微企業政策性銀行的設想似乎難以實現,現有的幾家政策性銀行并未承擔小微企業融資職責,那么緩解融資難的長效機制還是要通過制度建設和政策設計,激發商業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的內生動力,實現“四兩撥千斤”,而銀行體系也完全具備這個潛力和能力。截至2009年末,全國縣域銀行業服務網點12.7萬個,占全國網點總數的65.7%,這與我國小微企業大量分布在縣域的情形基本吻合。這些基層網點本身就具有“草根金融”、“社區銀行”的某些特點,同時背靠管理規范的銀行系統下,在技術、專業能力和管理水平上具有先天優勢,有利于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的標準化推廣、移植共享和因地制宜創新。既然我國在縣域和社區已經建立起了龐大的銀行業營業網點網絡,就應該充分利用起來,充分挖掘其服務小微企業的潛能,這是現階段比成立中小企業政策性銀行、發展草根金融更加符合我國國情、更具現實意義和實際效果的實現方式。實現這一目的需要突破的是體制機制和激勵政策。構建金融資源投向的激勵和保障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政策意圖,讓基層營業網點真正“立足地方,服務小微”,增加對當地小微企業的信貸投入,把當地存款用于當地貸款,使國家出臺的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在基層得到落實。

三、發揮銀行主導作用的五點建議

除了政治口號、“兩個不低于”計劃指標外,重點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建立獎勵機制,鼓勵縣域金融機構擴大小微企業貸款

建立財政促進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的長效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通過獎勵機制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對當地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建議把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擴展到縣域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符合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且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對小微企業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的部分給予相應獎勵。把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和減征所得稅政策擴展到小微企業貸款(符合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且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同時,充分利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工具對基層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的調節作用。

(二)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鼓勵銀行創新貸款方式

風險補償機制是杠桿率最高、政策性導向很強的政策性與商業性結合的金融手段。2009年國發36號文提出“鼓勵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目前只有少數幾個省市建立了風險補償基金。應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建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可由中央財政投入引導性資金,省級配套相應資金,建立省級風險補償基金,專門用于單戶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貸款的風險分擔,從而降低銀行實際損失率,在同等不良容忍度下可釋放相應的信貸規模。可采用兩種實現方式:一是基金與銀行分擔,重點用于信用貸款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質押等創新型產品;二是基金、擔保、銀行三者分擔。

(三)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

國發14號文再次明確有關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但是真正落實還需進一步細化。例如建立小企業信貸獎勵考核制度、提高不良率容忍度、完善呆賬核銷有關規定還需增強操作性,便于落實執行和監管。新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已對單戶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貸款給予75%風險權重優惠,基于顯而易見的理由,對擔保(可根據擔保機構評級)貸款的風險權重優惠可進一步細化指導。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要進一步完善內部制度建設,下放小微企業貸款業務審批權,充分利用內部評級法靈活度,明確基層分支機構在存貸比、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盡職免責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支持基層開拓小微企業貸款業務。

(四)強化擔保體系,培育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實踐證明,搭建擔保體系,是降低銀行損失風險,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的有效途徑。擔保體系發展到今天,離不開財稅政策的扶持導向,但目前我國擔保機構地位尷尬,獨擔100%風險的形式在全球絕無僅有。下一步應調整相關政策,改革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由補助轉向風險補償,構建財政資金引導下的財政、擔保、銀行間風險分擔機制,這也符合中央提出的“更多運用間接方式扶持小微企業”精神。突出各地國有及國有控股擔保機構導向作用,鼓勵優強擔保機構做大做強,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提高與銀行議價能力,增強行業影響力。同時,培育發展網絡融資服務平臺、信用服務機構等融資中介服務機構,優化小微企業融資服務環境。

(五)完善配套服務,解決融資方式創新中的操作問題

近年來,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不斷創新小微企業融資方式,拓寬抵質押物范圍,如知識產權、應收賬款、倉單質押和商業保理等。但由于存在實際操作問題,導致規模小、推廣慢、效果欠佳。如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流轉、處置等環節,應收賬款質押的轉讓、清收與使用、質押登記效力審核等操作問題。要使新型抵質押融資方式更好地發揮作用,必須下大力氣完善配套措施,幫助金融機構降低經營風險和交易成本,使小微企業真正享受到金融創新的實惠。

本文作者:牟淑慧工作單位:北京賽迪研究院中小企業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