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拒絕采訪”對策

時間:2022-11-15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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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拒絕采訪”對策

內容提要:隨著公民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的提高,新聞記者遭遇拒絕采訪的頻率有所增多,本文試圖從分析采訪者與被采訪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入手,針對官員、明星、法官、社會組織和普通百姓拒絕采訪的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處理,以幫助新聞記者找出應付拒絕采訪的對策。

關鍵詞:拒絕采訪、平等、自愿、公共利益、司法公正

當記者的,大多都遭遇過“無可奉告”的外交辭令,有的記者只好無可奈何;有的記者就軟磨硬泡;有的記者就采用偷拍偷錄的手段;還有的記者就強行采訪,有時惹急了被采訪對象,還會遭遇暴力威脅……,足可見記者這個行業還是有一定危險性的。其實,記者之所以這樣做,都是為了一個目的:順利地完成采訪任務,滿足公民的知情權。那么,面對被采訪對象日益增強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面對頻率不斷升高的拒絕采訪問題,作為新聞記者應如何解決這一棘手的問題,本文試圖做一些探討。

首先,我們要搞清采訪者與被采訪者之間的關系。

由于我國媒介體制的特殊性,使得很多記者有著先天的優越感,“無冕之王”是對記者的美譽,這意味著:記者既可以采訪“高級官員”,又可以采訪“社會名流”;還可以采訪“平民百姓”……,記者的能量很大,空間也很廣泛。這樣的一種狀況,給了很多記者一種錯誤的認識,以為記者采訪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任何人都應該無條件地接受采訪。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采訪者與被采訪者都是這樣認為的。直到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媒介進入了市場,觀眾、聽眾、讀者成為了目標受眾時,媒介與受眾之間那種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利益關系才被人們真正地意識到,這時,再來反觀采訪者與被采訪者之間的關系,你會發現:出現了一些微妙的變化。首先,媒介發生了變化。媒介開始注重受眾調查,受眾細分、頻道專業化,有了以受眾的需求為出發點、以收視率或發行量的上升為目的欄目改革和媒介經營意識。從原來的“我做什么節目,你就看什么節目”的“靶子論”,到現在的“你想看什么節目,我就做什么節目給你看”的“受眾中心論”。遵循傳播規律,尊重受眾需求,科學地安排節目已經成為各媒介研究的首要課題。其次,被采訪對象也發生了變化,他們不再像以前那樣惟命是從了,在接受采訪時,有的滿口外交辭令;有的避重就輕;有的躲躲閃閃;有的干脆拒絕接受采訪……分析其中原因,有敷衍搪塞的官本位思想;有自我保護意識增強的原因;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還有觸及到疼處害怕曝光的心理恐懼……出現拒絕采訪的現象并不是孤立的,它有著深層次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原因,這就更加大的采訪的難度。

但這種變化表明:媒介與受眾之間、采訪者與被采訪者之間是一種平等、自愿、公平的民事關系,而不是行政隸屬的上下級指令關系。新聞機構并無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力,所以對被采訪對象不存在支配關系。①采訪是一種權利,而非權力。認識到這一點對于媒體從業人員改變工作作風是至關重要的。只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尊重被參訪對象的正當要求和嚴正聲明,新聞記者才能獲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被采訪對象拒絕采訪的情形是正常的

在搞清了采訪者與被采訪者之間的關系后,我們才能更好地來探討拒絕采訪問題。原則上說,被采訪者可以拒絕采訪。因為采訪者與被采訪者之間是平等、自愿的關系。無論對誰,如果其認為記者所提的問題觸及到自己的個人隱私,都可以拒絕回答。如:在一次廣播熱線直播節目中,主持人問一名演藝圈的明星:“你還記得你的初戀情人是誰嗎?”這位明星當時就表示拒絕回答,因為這是一個隱私問題,尤其是對那位人們未知的曾經與這位明星初戀過的人來說,這段經歷如果無意中被披露出去,會給其現在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帶來十分不利的影響,因此,主持人本來就不應該提問這樣的問題。即使問了,作為嘉賓也可以拒絕回答或者迂回回答,這完全取決于被采訪對象當時的主觀意愿,但也折射出主持人隱私意識的欠缺。

當然,隱私涉及的范圍很寬泛,包括公民個人的個人信息(姓名、肖像、經濟收入、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生理缺陷等);個人生活(家庭生活、夫妻的性生活、私人日記、身份關系等);個人私事(戀愛、婚姻、生育、避孕、墮胎、收養子女)等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其他個人事務。在這個問題上,新聞采訪要有一個“度”的把握。恩格斯曾提出一個處理個人隱私與新聞報道相互關系的原則,即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陰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的時候,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隱私權的保護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這一論述,說明了個人隱私和新聞采訪的一般關系。

第三,區分不同的拒絕采訪情形予以不同處理

在被采訪對象中,我們可以粗略地將其分為:官員、明星、法官、社會組織和百姓。

(一)針對官員拒絕采訪的情形

官員主要指在政府各職能部門(工商、公安、交警、稅官、環衛、綠化等)的工作人員。一般來說,政府官員在上班時間、在其工作狀態下,針對其職務范圍內的采訪,其一般不應該拒絕采訪,應該如實回答記者所提出的有關其工作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因為此時他所代表的不是他個人而是政府相關部門。政府部門作為為公眾服務的機構,有政務公開的義務。即有將除國家機密以外的信息公之于眾的法定義務。而記者采訪政府官員時,所代表的也不僅僅是媒體,而是媒體背后的公眾需求。

2003年,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正式出臺了《關于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這個意見確定輿論監督的主要對象為深圳市黨政機關,同時特別強調:公務活動除涉及國家安全、機要和保密工作外,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接受新聞單位和新聞記者的采訪和調查,如實介紹情況。各級領導干部應以積極和理性的態度對待來自新聞媒體的批評和監督,配合新聞媒體把真實的情況傳達給公眾。②

美國在其《信息自由法案》和《陽光普照法案》中,都規定公務人員必須保證對社會媒體的“普惠”原則,也就是說擁有公眾權利和資源的人,必須要保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其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在其執行公務的過程中,除非有上級部門明確規定不能透露某些重要情況,否則,如果沒有及時向大眾公布應知信息,便犯有瀆職罪。③

如果政府官員針對其職務范圍內的問題拒絕接受記者的采訪,媒體就可以如實地報道其拒絕采訪的情形。但其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因為其拒絕采訪可能要承擔由此而帶來的巨大的社會輿論的壓力。因此,政府官員要審慎地選擇拒絕采訪。但是,如果新聞記者采訪的是與政府官員職權范圍無關的個人私事,采訪的地點是在其私人空間里,采訪的時間是八小時以外的非上班時間,采訪的手段是隱蔽的,那么,記者的這種采訪行為是應當受到質疑的。某電視臺記者到一名官員的家中進行采訪,使用隱蔽采訪的手段,偷拍了某官員失態的表情和言不由衷的話語,使這名官員的社會評價降低,進而影響了官員的整體形象,記者這樣的做法是不恰當的。如果有證據證明政府官員正在接受當事人的賄賂、宴請,記者可以發揮職業敏感的優勢,與有關紀檢、監察、糾風部門協同行動,這樣做比較有說服力。因為記者畢竟不是警察,沒有取證的義務,但作為普通公民有舉報的權利。

(二)針對明星拒絕采訪的情形

明星是指因特殊才能、成就、經歷或其他特殊原因,在社會某個領域中做出突出成績而為大家所普遍知曉的人物,包括著名的科學家、藝術家、影視明星、企業家、社會活動家等。這些人所從事的活動,一般都與社會公共生活有關,并且構成了社會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公眾對于明星會產生一種心理上關注、了解、知情的愿望,即公眾興趣。新聞媒體也可以適度地報道明星的公共生活。明星們應該認識到,其所獲得的名利與他的公共身份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媒體長期以來的報道已經大大提高了其商業價值,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某些屬于自己個人的信息內容也應該向公眾適當地公開。因為明星的事業不僅是他們自己的,也是社會的、公眾的,公眾有權了解他們的事業及與他們的事業有關的個人情況,只要他們離開自己的生活圈子,進入公眾生活領域,參加各種社會活動都可以成為新聞媒體追蹤報道的對象。社會的關注是它命有了一大的名氣,給他們帶來了經濟利益,從公平的角度說,適當地縮小其隱私權的范圍是他們對公眾興趣的一種回報。但他們完全私下的與社會并不發生直接聯系的個人私生活則不應受到侵擾。低級、下流的公眾興趣不應該得到滿足,大眾傳媒不應宣傳名人的隱私,以一些低級趣味的花邊新聞、明星軼事來取悅公眾,以提高媒體的發行量或收視率。

當然,明星應該成為人們心目中的偶像和楷模。對于明星的偷稅漏稅問題,表面上看是涉及明星個人經濟收入的隱私問題,實際上是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其偷稅漏稅給國家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較壞的社會影響是遠遠大于其個人經濟收入的隱私的,因此,這時的收入隱私應該讓位于公眾和媒體對其的監督。媒體披露明星偷稅漏稅的隱私是正當的,是社會對明星個人行為的監督和鞭策。

但明星與社會不發生直接聯系的個人信息、私人領域和家庭活動除非本人同意,媒體不得隨意公諸于眾,否則就可能構成對其隱私或尊嚴的侵犯。香港某報社記者,騙取了某影星家小保姆的信任,進入其家中,將其臥具、櫥具、潔具的品牌和家庭的擺設布置等實景拍攝下來,在香港的報紙上刊登,記者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是對人的不尊重。隱私權實際上是人權的一部分,每個人都擁有這個權利,承認、尊重、保護隱私權很必要,它實際上是承認、尊重人的價值,是社會進步的象征。

(三)針對法官拒絕采訪的情形

法官是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特殊群體,其職能是依照法律來解決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法官是社會正義的象征,司法活動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運作過程,它要求司法人員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和專業的職業理念。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因此,司法審判活動需要一個相對獨立、封閉的環境,一切與社會保持適度的隔離,相對隔絕各種公共權力、社會勢力、輿論情緒對法官的指令、干擾和影響,使法官毋需掌聲、不懼罵名真正地依據法律和事實審判。針對法官拒絕接受記者采訪的情形,記者應該充分地尊重。因為法官拒絕接受采訪是為了避免針對某一案件發表過多的言論,通過媒體的放大傳播,影響社會輿論,從而危及到案件的公正處理和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此,記者應該審慎地處理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尊重法官保持緘默的選擇,這也是對司法保持必要敬畏。對于媒體而言是非常有必要的。媒體與公民之間發生的新聞官司是通過法官來審判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保持對司法的尊重對媒體而言是有益的。另外,新聞記者應該學習必要的法律常識,了解訴訟程序和基本的法律術語,有利于寫好法制新聞。

(四)針對社會組織拒絕采訪的情形

近期,出現一些社會組織拒絕接受記者采訪的情形,這是社會組織的權利,無可厚非。如足協,但其不能代替足球俱樂部或者球員拒絕接受記者的采訪。換一句話說,記者可以通過采訪俱樂部的負責人或者球迷喜愛的球員來獲得相關的信息。對于足協來說,應該意識到,在足球日益走向產業化的今天,正是媒體的炒作、球迷的關注,才使得足球產業產生了“注意力經濟”。如果有一天,媒體不轉播、報道比賽實況,那對于足球產業的發展將是大大地不利。而對于記者來說,在采訪報道中要注意尊重被采訪對象的正當要求和嚴正聲明,注意維護雙方的關系。

(五)針對百姓拒絕采訪的情形

采訪,實質上是一種溝通的藝術,需要記者下功夫去學習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積累采訪形形色色人的經驗。作為一名記者,不光要有采訪的經驗,還要有人格的魅力和說服別人的技巧。如果沒有與人心靈上的溝通,只滿足于你問他答,這樣的采訪是肯定不成功的。新聞媒介對一般民眾拒絕采訪的心態,應該給予最大限度地體諒和尊重。因為他們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他們不了解媒體的威力,她們對各種利害關系估計不足,他們的個人行為社會屬性不高,所以對他們權利的保護范圍應該大于政府官員和社會知名人士。政府官員和社會知名人士在社會中有一定的話語權,他們受到委屈有機會利用媒體或其他途徑為自己申辯,而一般民眾很少有這樣的機會。因此,新聞媒介對一般民眾拒絕采訪的情形也要視情況而定。

原則上,第一,對于一般民眾的采訪主要限于其公開的事項和場合,如果涉及私生活事項和場合,應征得當事人的同意;第二,媒體的采訪報道應該只是對其客觀行為的敘述,如果涉及當事人的主觀意見并且尚未公示,不管來源于對象自述還是他人轉述,都應該征得同意。第三,媒體對一般民眾的報道應該只限于社會公益目的,如果具有營利目的,例如在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姓名或者涉及其他個人資訊,必須與之訂立書面協議。第四,媒介報道一般民眾必須真實并出于善意,不得虛假或歪曲失實,不得貶低人格,否則就違反了記者的職業道德,還容易引起新聞官司。當然,如果個人行為違反了法律、社會公德、勞動紀律,對公共利益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或者由于特殊事件引起公眾的關注,其行為就不光是個人的行為,這時的個人就已經轉變為非自愿的公眾人物,新聞媒介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就可以對其進行采訪。像前文所提到的采訪惡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并曝光其違章行為和損害后果以警示社會,這樣的采訪就是因肇事者的違章行為而使其成為了臨時性的公眾人物,公眾對其有知情了解的興趣,新聞記者報道這樣的行為,是為了使更多的違章司機受到警示和教育。

但如果記者要采訪報道福利彩票特等獎獲得者,首先要征得對方的同意,因為獲得巨額的獎金是個隱私問題,但隱私有一個很重要的特性是:隱私是可以放棄的。如果獲獎者愿意放棄隱私,披露買獎票的經驗、獲獎的感受、獎金的用途等,哪就另當別論。如果獲獎者拒絕接受采訪,新聞記者就應該尊重其選擇,保護其隱私。

總之,在媒介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記者有必要尊重被采訪對象“拒絕采訪”的選擇,因為被采訪對象如同新聞界的衣食父母,是新聞行業最寶貴的資源。新聞記者對被報道對象的充分尊重,新聞報道的客觀、公正、全面、平衡,是保持新聞行業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如果我們承認新聞事業在實現“喉舌”功能的同時,也要面對激烈競爭的市場,做到可持續發展,就有必要理性地涵養我們的資源,如同人類為了自身的發展而保持對大自然的敬畏,從而日益自覺地保護生態環境一樣。因為任何對資源的過度掠取都將付出代價,新聞界也不會例外。”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