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媒體公布使人隱私的法律思考演技論文

時間:2022-11-21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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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媒體公布使人隱私的法律思考演技論文

摘要本文對美國法公開發表隱私的構成要素公開發表和攻擊作了解析,對媒體公開發表隱私的辯護理由作了分析,指出我國可借鑒美國法中對公開發表隱私法律調整的有益做法,以保障傳播業的發展,

關鍵詞:公開發表;隱私

公開發表隱私問題是美國傳播法中侵犯隱私權的侵權行為,包括對人的隱私問題的公開發表和公開揭露隱私事實。《美國侵權行為重述》(第二版)作者威廉?L?普羅斯教授指出公開發表隱私這一侵權行為的要素是:“任何引起公眾注意關系到他人隱私生活問題的人要承擔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責任,如果這一問題的公開是屬于一種(a)對一個正常人高度的攻擊(b)不是正當的公眾利益?!?/p>

一、公開發表隱私侵權的構成要素

1公開發表

公開發表是構成公開發表隱私行為的第一個要素。在美國,公開揭露隱私事實必須是廣泛流傳,因為引起公眾注意的侵權行為不是簡單的傳話行為,這有別于誹謗。如果將破壞他人名譽的信息僅傳達給第三人就可構成誹謗。因此,如媒體記者僅是將令人難堪的事實采訪記錄,并未公開報道或以其他形式傳播,就不是公開發表。同樣,媒體工作人員的內部備忘錄、單位員工的業務通訊等文件在員工間流傳都不能算公開發表。

2攻擊

攻擊是構成公開發表隱私侵權行為的第二個要素。所謂攻擊是指公開發表的事實對正常人具有高度攻擊性或日冒犯性。在美國,關于攻擊的定義在不同的轄區規定不盡相同,但總體而言,攻擊的一個決定性因素是公開發表的事實對正常人而言具有高度攻擊性,并不是簡單地令人難堪。在訴訟中。這一因素在陪審團審判時常常是陪審團決定的問題,陪審員是作為正常人來推測判定公開發表是否攻擊。

二、對攻擊的認定

1《勃克法》的禁止

1987年,美國上訴法院法官勃克正在被任命為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審查期時,華盛頓一家小報獲得勃克在錄像帶商店租影片的清單。報紙公開了清單并說明其目的是企圖探究“羅伯特?勃克內心的想法……根據其所租錄像帶顯示?!碑敃r負責審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初步候選人的國會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得知此事非常憤怒,美國國會在1988年頒布了《錄像節目隱私權保護法案》,通稱為“勃克法”。這部法律規定錄像帶服務提供者不得泄露任何顧客的資料,否則要承擔民事賠償。雖然頒布了這部法律,但法院當時并沒有將公開泄露個人對錄像帶的喜好認為是攻擊,這反映了美國司法承認的隱私范圍與立法指導原則有差距。

2認定為攻擊的兩個典型案件

關于對攻擊的認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兩個典型的判例。其一是舵手廣播公司訴馬丁?科霍案(1975)。盡管美國大多數州法律禁止對強奸案受害者的姓名公開,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75年舵手廣播公司訴科霍一案的判決中宣布,喬治亞州關于公開和傳播遭受強奸或強奸未遂的女受害者姓名或身份要處以輕罪的法律是違憲的。17歲的辛瑟爾?科霍被一幫歹徒強奸并被殺害,亞特蘭大WSB—TV的記者從起訴書中獲知了被害人的姓名并在晚間新聞中公開了科霍的名字。科霍的父親對電視臺提起訴訟,主張他的隱私權因他死去女兒的名字被泄露而遭到侵犯。喬治亞州法院的判決支持了科霍的父親。在上訴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州法的合憲性高度重視,推翻了喬治亞州法院的判決,認定媒體公開發表從公共記錄中獲得真實信息的權利是一個合憲性特權,司法機關起訴書記錄的信息是服務于公眾利益的法定信息。媒體報道真實的公共記錄信息有助于公眾利益的實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類似強奸案受害人姓名這類信息本應保護,但這些信息一旦成為公共記錄就可以公開發表,應保護媒體免受民事或刑事處罰。當然,這項公開記錄特許權并不僅限于法院記錄,它包括了政府所有部門公開程序中的語言、事件及記錄在檔案中的信息。

在科霉案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了另一件認定攻擊的案件。在佛羅里達之星訴B.J.F(1989)案中受害者姓名被意外公開且不在法院記錄中。這是與前案的區別。案中受害者B.J.F向警署報案告之其被一名男子搶劫并遭性侵犯,警署依據她提供的信息作出報告后與例行犯罪報告一樣放在開放的警署印刷室。周報《佛羅里達之星》一位實習記者采用報告信息給周報的“警務欄目”寫出新聞報道,公開了受害者全名。和美國大多數報紙一樣,《佛羅里達之星》有內部規定,禁止公開性犯罪受害者的姓名。受害者同時對《佛羅里達之星》和警署以過失罪起訴,法院通過審前庭外和解,警署向B.J.F支付了賠償金。《佛羅里達之星》提起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支持了《佛羅里達之星》。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支持還是不能令媒體完全滿意,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對媒體真實發表的支持應有限制,并非媒體傳播真實事實便自動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而免予受到民事起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仍然認為媒體公開個人隱私是對隱私權的侵犯,國家依然懲罰對遭受性犯罪受害者姓名的公開發表行為。在此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佛羅里達之星》的支持僅表現為認定媒體公開發表經合法取得的真實信息可以免于受罰,理由是如法律只片面強加媒體過重的責任,確保國家利益的目的也會受阻。

其實美國法律的規定也不甚明確。如果性侵犯受害者要對其姓名保密,那么其他犯罪的受害人是否同理?在現實生活中,關于犯罪的報道是新聞的熱門話題。在美國,除了性犯罪,其他犯罪受害人常常被指名報道。美國大多數報紙常??蔷瘎沼涗浐涂偨Y日志,這些欄目都是被讀者廣泛閱讀的。

三、認定攻擊的其它情況

1對死者的攻擊

美國《路易斯維爾向導日報》發表了一張謀殺案被害人死后的照片。照片沒有說明被害人是誰,但足以使人確定地認出死者。受害者家人以侵犯隱私和故意施加精神傷害提出控告。報社也認為照片可能使受害者家屬和朋友受到不良影響,但照片能真實反映襲擊性武器的危害,沒有生動的照片就達不到警示的效果。報紙需要告訴讀者槍擊暴力事件的危險性,使公眾能有效防范。美國肯塔基地方法院判定駁回起訴,認為照片具有新聞價值。根據肯塔基州的法律,死人沒有隱私權(除了盜用),照片的公開發表沒有構成極端或過度的行為來故意施加精神傷害。此案上訴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拒絕復審。

2對有犯罪記錄人的攻擊

布利斯科訴讀者文摘(1971)案典型地表現了媒體對曾有犯罪記錄的人身份披露的困惑。布利斯科因劫持卡車被判有罪。11年后,《讀者文摘》公開發表報道描述了當年案件發生情形但未指明案件發生時間。布利斯科控告雜志故意和惡意侵犯隱私,他指出雜志公開已經改造罪犯姓名是不道德的。

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認為。曾有罪的布利斯科經懲罰和改造后已變成默默無聞的守法公民,其從未同意公開自己的過去。在大多數美國人眼中,泄露一個人的過去是一種高度的攻擊。法院認為,對于改過自新的人,法院應保護他們的隱私權。

但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如果《讀者文摘》在報道中指明了?布利斯科犯罪的時間,其所受傷害的程度是否會減輕進而改變法院的判決?罪犯從監獄刑滿釋放后,媒體對罪犯過去的罪行及姓名根本不能公開還是需要限定時間公開,如限定時間是多長?公開時間是否按犯罪種類或服刑時間長短而有所不同?罪犯服刑后是否就不會威脅社會,因而為保護其隱私可以壓制媒體的報道?公眾利益是否應優先于曾服刑罪犯過去隱私的利益?這些問題在當布利斯科一案被發回初審法院又被移送到加利福尼亞州地方法院后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法院做出了支持雜志的判決,認為披露布利斯科的信息具有新聞價值,雜志的公開發表沒有惡意,沒有侵犯隱私,因此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3對特殊人物的攻擊

在維吉爾訴時代(1975)一案中,體育圖片(SI)雜志報道了沖浪人邁克,維吉爾的沖浪行為,也對他生活中的古怪行為如從不讀書、吃昆蟲等作了披露。盡管維吉爾在主張雜志對其隱私侵犯的控訴中承認,他曾自愿接受記者采訪,但知道文章包含了對他的否定敘述后,撤銷了所有的同意。SI還是公開發表了文章,維吉爾提起了訴訟。地方法院判決支持SI雜志,理由是這些信息具有新聞價值,可以幫助讀者了解從事高危體育運動人的思想和生活。

四、公開發表隱私的辯護

關于公開發表隱私有三個基本辯護理由,即同意、特權和新聞價值。

1同意

同意必須是一種明確或暗示的自愿,任何讓渡了同意的個人必須使受讓人擁有法律上的資格。美國媒體在采訪時可能會采集一些不確定的信息,以備用在報道中,在此情況下,無論是電話還是當面采訪都應清楚表明身份,記者一般不會承諾采訪后的報道絕不使用否定的一面。美國有的媒體在實際運作中專門安排編輯根據消息的來源核實即將引用的不確定的消息或有爭議的事實,以確保信息的正確。但即便如此,仍可能導致像維吉爾訴時代一案的情況,因為被采訪人披露信息的想法各異,而且在對報道不滿時往往企圖撤銷最初的同意。無論如何,同意仍是對公開發表隱私侵權的有力辯護。在美國。如果因新聞報道出現爭議可能產生訴訟,媒體在從事報道時最好獲得被采訪者書面同意或至少有一個獨立證人及影像記錄等證據。

2特權

特權是指美國憲法和普通法關于言論自由的規定,這是最有力的辯護理由,佛羅里達之星一案的判決就證明了這點。當然,憲法特權就是指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在佛羅里達之星訴B.J.F一寨中,法院清楚地表明,媒體從公共記錄獲取真實信息發表并不享有絕對的特權,一切應以國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規則行事。美國法律規定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的利益高于一切的規則,媒體公開發表從公共記錄上獲取的信息在此規則下是相對自由,且媒體傳播信息必須真實、誠信。

公開發表公共記錄的普通法特權存在于美國不同的轄區中,但舵手廣播案和佛羅里達之星案證實了這些普通法特權的不必要,因為法院在這兩案中承認的都是憲法特權。盡管美國媒體和法學學者認為法院不必擴大憲法特權,但根據佛羅里達之星案,在幾乎所有的情況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都足以允許任何人公開發表從公共記錄合法獲取的真實信息,包括過失都應免于受罰。

3具有新聞價值

具有新聞價值的辯護是媒體為表明公共利益至上而采取的辯護措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回避了具有新聞價值是否是對公開發表隱私問題的一個可行性防御,但州法院和聯邦法院承認這一防御。具有新聞價值雖然不是一個公開發表隱私侵權的最好辯護理由,但這個理由仍然是法律保護媒體履行職能,滿足社會生活中人們信息需求的必要手段。美國許多媒體常采用如“xx年前的今天”為題的補充報道回憶過去發生的重要新聞,在關系這類報道的案件中,法院的判決大都支持大眾傳媒。

總的來說,美國法院主張發揮媒體特有的功能來擴大合法的涉及到公眾公共事件的影響力,法院認為客觀的媒體報道可以促進讀者的領悟力和理解力,傳達主流禮會價值觀。同時,媒體對某些特殊群體和事件的報道,也能引起國家對其的關注。公務員之家

五、啟示和借鑒

美國將隱私權確認為憲法保護權利之一,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有三方面法律依據,即憲法性文件、判例法、聯邦和州的單行隱私法規,了方面共同構成較為完善的隱私權法律制度;在對隱私權的保護上采取了直接保護的方式,即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可以作為訴因起訴到法院。

我國現有的法律未直接規定隱私權,但從立法精神和現有法律、司法解釋來看,對隱私權加以保護。在現有的法律和司法實際中,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采取的是間接保護方式,被侵權人不能直接以隱私權侵權為訴因起訴,法院往往將隱私侵權歸入其他權利受侵犯的情況處理。我國正在立法過程中的《民法典》擬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納入法典中,《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專家建議稿中根據國際社會的普遍經驗和法律規定的內容及政府機關與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實際,將個人信息權利當作憲法上的基水權利對待。隨著我國政治經濟不斷發展,傳播業也在飛速發展,媒體肩負的社會責任日益加重,對國家統治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力也會越來越大。媒體在傳播、解讀新聞事件時,既要捍衛國家利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又要不成為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被告,需要法律的準繩來衡量,更需要法律標準作指引。

綜觀我國日前立法對隱私權權利性質的定位還不甚清晰,司法實踐中法律的缺位使隱私權保護也不充分,這不僅會影響個人隱私權保護,也會影響傳播業的發展。美國法對隱私權權利性質的定位及對媒體公開發表隱私的法律調整值得我們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