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事件信息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26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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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2005年11-12月,中國松花江發生苯污染事件。本文就這次事件中信息流障礙問題展開討論。作者將危機傳播的信息劃分為識別信息和應對信息兩類。他們認為,這次城市生態危機的信息流障礙,前期在吉林省政府方面主要表現為“內緊外松”的傳播政策和地方保護主義,后期在黑龍江省政府方面,主要表現為“政績意識”和對人民知情權的輕視。在國際層面,國家環保局沒有及時向俄羅斯方面通報危機識別信息,缺乏國際環保的責任意識。文章談到,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危機事件中,信息公開是基本原則,不公開則是例外。
關鍵詞城市生態危機傳播危機識別信息危機應對信息內緊外松政績意識
經歷過2001年美國9.11事件、2003年中國非典疫情,我們對于“危機傳播”的概念已經熟悉,這是指危機事件發生之前、之中以及之后,介于組織和其公眾之間的信息傳播。2005年11-12月發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的傳播,屬于城市生態危機傳播,是危機傳播的一類,它指針對城市生態系統面臨的重大威脅事件所進行的傳播。由于城市人口密集,交往頻率高,空間感染力度大,如果傳播的信息是虛假的或是滯后的,都可能帶來進一步的災難。危機管理的核心就是危機信息的公開化問題,這是本文討論的要點。
本文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為分析對象,構建出其危機傳播信息流流程,并對阻礙信息流的主要因素進行相關分析。
一、事件報道回顧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的石化公司雙苯廠胺苯車間發生爆炸,成百噸苯流入松花江,最高檢測濃度超過安全標準108倍。隨著下瀉的減緩,污染帶從80公里蔓延到200公里,導致下游松花江沿岸的大城市哈爾濱、佳木斯,以及松花江注入黑龍江后的沿江俄羅斯大城市哈巴羅夫斯克等面臨嚴重的城市生態危機。這是我國首例城市生態危機事件,并殃及外國。本文截取了《黑龍江日報》、《吉林日報》、《北京青年報》以及《第一財經日報》這四家報紙的相關報道,輔以其他傳媒的報道作為分析對象。
我國傳媒關于這一事件的報道可以大致分以下幾個階段:第一階段11月14-18日,這四家媒體的報道限于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件本身;第二階段11月19-21日,因為沒有新的新聞源,四家媒體處于共同的沉默期,其中《吉林日報》的沉默持續到11月23日;11月22-28日為第三階段,三家媒體的報道對象由吉林轉向哈爾濱,關注哈爾濱宣布四天停水的事件,并逐漸與吉林的爆炸聯系起來。《吉林日報》在這一階段報道主題是吉林的環保和支援哈爾濱的情況。12月3日公布國家環保局局長解振華引咎辭職后,報道進入第四個階段,關于松花江污染段的流向和沿途的防范情況逐日公布,信息基本公開化。
二、該事件中信息流流程
危機傳播的信息流中,核心環節是危機識別信息和危機應對信息的發送和接收。城市集中化的生存方式使得信息流動速率很高,一旦所需信息缺失或被有意無意地歪曲,信息空間將很快被不確定信息或錯誤信息填補,從而維持信息流的鏈條完整。城市生態危機對市民的生活帶來直接的具象感受,他們渴求真實信息以消除恐懼,渴求具體的擺脫危機的方法信息。鑒于城市居民較高的整體素質,他們在接收和理解信息的能力上不會存在很大障礙,能否及時獲得真實的危機識別信息和應對信息,就成為他們能否作出正確判斷的關鍵環節。
按照整個事件的緣起和發展順序(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胺苯車間爆炸發生→11月18日吉林方面通告哈爾濱方面松花江可能污染→21日哈爾濱政府發出停水公告→23日起停水四天),信息流的源頭也應該從吉林開始,信息流流程如下圖所示:
在這個危機傳播流程中,吉林市的爆炸現場是總信源。在第一階段,《吉林日報》作為信宿接收信息后,又作為信源將信息分化為危機識別信息和危機應對信息,由于吉林省政府實際上是《吉林日報》的信源,所以一定程度上可以將省政府看作是信息的信源,與此相對應,吉林市民是信宿,哈爾濱政府也是信宿。當哈爾濱方面獲知松花江被污染的識別信息后,黑龍江省和哈爾濱市的媒體(以及省市政府)就由信宿轉變為信源,哈爾濱政府通過媒體傳遞出危機識別信息和應對信息,哈爾濱市民作為信宿接收這兩類信息并作出相應反應。同時,中央政府應及時將這兩類信息通報受到牽連的俄羅斯方面。在此次城市生態危機傳播中,居于主導地位的是吉林省和吉林市政府、黑龍江省和哈爾濱市政府,他們是權威信源,而他們也是此次危機的直接管理者。作為權威信源,他們的核心任務之一,便是及時地收集“征兆”、“跡象”信息以識別危機,科學地分析危機以制定應對之策,適時地信息以組織動員力量克服危機。
媒體是信息流中特殊的信宿與信源集合體。政府作為權威信源,通過媒體來實現信息的流動、散布以及反饋,從而達到危機管理的目的。在這個事件中作為省級機關報的《吉林日報》和《黑龍江日報》,它們在相當大程度上與政府共同掌握著危機的原始信息,媒體表現與政府傳播基調基本保持一致;而《北京青年報》和《第一財經日報》在此次危機的報道中,它們的信源既包括兩省政府,又獨立于兩省而擁有更多的信源,這些信源通過它們報道得以體現。它們的信宿既包括兩省受眾,也包括全國其他地區受眾。
三、危機信息流障礙因素分析
當信息準確,傳播、接受和反饋通暢,并且傳播、接收、反饋均很及時的時候,危機傳播的信息流應該是有效的,有利于減輕危機,甚至避免危機的發生。在這個時候,信息流障礙趨于零值。但在現實中,信息流的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因為出現準確與否、及時與否的問題,從而產生信息流障礙。
1.第一、二階段的危機信息流,障礙源于“內緊外松”的傳播策略和由地方保護主義主導的信息封閉策略
在第一階段,這四家媒體都在爆炸發生后及時報道了這一事件,其中,《吉林日報》從11月14日到17日的報道重點依次是:省領導赴現場部署救援,事故不影響主業生產;事故處理有序進行,生產整體正常;應急預案措施得力;通報要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安全生產。關于爆炸所引起的吉林松花江段污染問題只字未提,只提到沒有造成大氣污染。但是,位于吉林市松花江下游的吉林省松原市,在沒有告知原因的情況下連續停止供水7天,直到11月23日;與此同時,吉林市上游的松花江豐滿水庫的排水量被加大。這個事實說明,吉林石化公司和吉林省政府對于爆炸后造成松花江污染是知情的。《第一財經》11月24日社論提到,“環保總局在《新聞通稿84號》通過一組翔實的數據清楚地告訴我們,此次受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響,松花江已經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消息還說,吉林石化公司爆炸發生后,監測即已發現苯類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水質污染。”[1]《吉林日報》在11月24日頭版新聞中也承認:“11月13日,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苯胺廠車間爆炸事故發生后,我省嚴密監控環境質量狀況,及時發現苯類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2]《北京晚報》引述當地一名媒體工作者的話:吉林石化爆炸造成水污染在吉林已是公開的秘密,但是媒體從沒報道過。
因此,在第一階段的危機識別信息應該是兩個,一個是爆炸本身帶來的危害,包括疏散等信息,其信宿或者利益相關者是現場附近的市民;二是有關松花江吉林段的污染情況,其信宿是吉林市和吉林市松花江下游城市市民,尤其是松原市市民,還有更下游的黑龍江省松花江沿岸各城市市民,尤其是哈爾濱市市民。關于第一個危機識別信息,《吉林日報》通過偷梁換柱的方式,以政府積極作為和石化公司宣布沒有污染,替代了這一危機信息,危機無從識別,以次來消弭爆炸可能帶來的恐慌和波動。關于第二個危機識別信息,吉林省政府和《吉林日報》作為信源予以回避,當地媒體無一報道,哈爾濱媒體當時前往采訪,也被告知松花江的水質“未受污染”。因此,與之對應的危機應對信息自然也就不存在。信息流在第一階段的總體特征是危機識別信息缺乏,從而造成信息流障礙。由于第一階段如此,造成整體無言的第二階段。
沿襲以階級斗爭為綱時期“內緊外松”的傳統的傳播策略,是出現危機傳播障礙的主要原因之一。“所謂‘內緊外松’,是指某些信息只在內部流通讓內部緊張行動起來,而對外保密、封鎖信息、保持外部平靜的氛圍。‘內’通常指的是組織內、系統內。‘外’指的是組織外、系統外的社會。‘內緊外松’是中國人非常熟悉的詞匯,是中國幾十年來經常采用的危機傳播策略。具體表現在,當國內或者國外發生重大事件的時候,以政府為代表的組織內部可能會緊張地開會、磋商并布置行動措施,但廣大公眾借以獲取信息的大眾媒體通常會被要求保持沉默,政府也選擇沉默。‘內緊外松’使大部分沒有特殊信息渠道的公眾認為事件沒有發生。”這一危機傳播策略曾經被認為在經歷了非典事件后得到了“逐步的修正”,[3]但是,吉林省政府第一階段的危機管理手段,仍然是典型的“內緊外松”傳播策略:在發現污染情況后,“全力防控”,加大豐滿水庫的放流量,以稀釋污染物,卻不通過媒體向吉林百姓告知污染實情,反而以大量負面新聞正面報道的手法,營造出“有序”、“有效”的虛幻事實。松原市市民連續停水7天卻不知情、無以應對,就是這種“內緊外松”傳播策略導致的結果。松原市停水7天可以瞞住,在于該市太小,只有幾萬居民,但是到了800萬人口的省會城市哈爾濱及附近地區,情形就不一樣了。
地方保護主義導致吉林省對鄰省黑龍江將會遭遇的生態危機采取封閉傳播的策略。對利不關己和有損自身利益的危機管理的不作為,導致在危機信息的傳播上也處于不作為狀態,具體表現為對傳遞危機識別信息的信源角色的極力回避。吉林省的地方保護主義在此次危機事件中表現明顯。吉林省飲用水基本不從松花江取用,而哈爾濱90%的飲用水來自松花江。吉林省境內的第二松花江邊有不少化工企業,幾十年來不斷對松花江造成污染,兩省間曾為此多次協商。爆炸發生后,“吉林豐滿水庫曾經開閘放水,但19日在污染帶流入我省[黑龍江]境內后,吉林減少了豐滿水庫的放流量,后經水利局協調再度加大放流量。”[4]《第一財經》在哈爾濱宣布緊急停水的當天(21日)采訪吉林化工,“吉林化工方面否認爆炸污染到松花江水源”。[5]
地方保護主義不僅影響到政府行為,使吉林政府不愿意承擔污染責任,甚至不愿意分擔處理污染的責任,并且直接體現在媒體對本地利益以外事件的冷漠和麻木。下面是《北京晚報》記者與吉林市《江城日報》新聞部的通話:
江城日報新聞部:據我所知我們這邊水源沒有污染。
記者:那你們知道污染了其他松花江流域了嗎?
江城日報新聞部:中央臺新聞不都播了嗎?我們也不比他知道的多!
記者:那你們為什么不報道?
江城日報新聞部:我們報道什么呀?往下走了,我們這邊沒繼續污染,我們沒什么可報的呀!
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吉林省政府和吉林省的媒體在回避自己的信源角色上達成默契。當信源作為主體,意識到承擔這個信源角色可能威脅或損害到自身利益的時候,有可能回避這種角色,以保證自身利益的完整。當地方保護主義成為一種根深蒂固的主導意識時,傳播主體可能在潛移默化中對危機信息的信源角色處于一種近乎于本能的排斥反應中。失去信源,危機傳播的信息流就成了無源之水。
對于這樣的問題,外國人也注意到是地方負責人在阻礙危機信息的及時、準確的傳達。世界自然基金會主席克洛德·馬丁25日接受瑞士媒體采訪表達了他的看法:“中央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制定了嚴格的法律,問題是中央政府在迫使地方政府執法時遇到了阻力。”
用本文前面信息流流程圖來歸納第一、二階段吉林省政府的傳播管理模式,如下圖:
(“‐/‐”表信息流中斷)
2.第三階段的危機信息流,障礙源于以“經濟安全為重”的政績意識和對人民知情權的無視,信息糾錯使得信息流回歸常態
這一階段危機管理主要集中在黑龍江省和哈爾濱市政府(以下簡稱“哈政府”)通過媒體對水污染和停水信息的控制上,具體表現為三次停水公告。
公告一:11月21日,公告哈政發法字(2005)25號:“為了保證市區單位和居民生產、生活用水安全,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區市政供水管網設施進行全面檢修并臨時停止供水,……自2005年11月22日中午12時起,對市區市政供水管網設施進行全面檢修并臨時停止供水,檢修并停水的時間約為4天(恢復供水時間另行公告),請市區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戶和居民以及供水經營單位做好生產、生活用水儲備,保證正常生產、生活需要。”[6]
25號公告公布之前的18日,黑龍江政府就已經得知吉林爆炸污染到松花江,《北京晚報》23日在報道中引述哈爾濱市政府緊急工作會議的解釋說,由于正處于招商引資關鍵時期及旅游旺季,所以當時沒有公布,直到考慮到為市民生命健康負責,才作出停水決定。顯然,25號公告是黑龍江政府從瞞報到謊報的危機處理結果。
當黑龍江政府作為信宿獲知危機信息后,正常的信息流環節應該是由信宿角色迅速轉換為信源角色,將危機識別信息和相應的危機應對信息及時準確地傳遞給信宿哈爾濱市民。但是政府方面以經濟安全為重,截斷信息流,導致停水前期的瞞報,使哈爾濱市民無法適時進入危機識別信息的信宿角色。
2003年非典報道前期出現瞞報、謊報的情況,很大程度上考慮的是局部的經濟安全和實際利益,這種考慮背后起支配作用的實際上是政績意識。因為考核和比較地方政府作為的主要標準就是經濟發展水平。這次從瞞報到謊報,出于同樣的考慮,歷史在這里重演。
瞞報行為直接阻礙了信息流,而當污染危機越來越逼近,對市民生命健康將造成直接威脅時,瞞報演變成謊報,以“供水管網設施進行全面檢修”來解釋停水決定,這個過程中政府擔負起信源角色了,但傳遞的是對應急措施的虛假解釋信息;哈爾濱市民作為信宿接收到的不是危機識別信息,而是噪音。噪音形成于發送端時,不可避免地導致其他的信息流環節都隨之失去精確性和清晰度。哈爾濱的媒體將25號公告傳輸出去后,各種懷疑、猜疑和謠言不斷在對公告提出懷疑,如“零下10度,寒冷的冬天維修管道,根本沒有操作性”、“現在正是供暖期,維修4天,讓百姓生活在冰窖里,稍有理性的人也不會這樣做,除非發生重大事件”、“管道維修從來都是一段一塊進行的,全市停水,而且是4天,損失有多大,難以估量,這不符合常規”等等。網上流傳的關于停水原因的說法有兩種:飲用水網中被投入了可以導致2億人死亡的劇毒氰化鉀,及氰化金鉀;吉林的水源頭被有毒的苯污染。與此同時,地震的謠言也瘋傳開來,出現市民儲藏食物、夜間不敢睡覺、搬家躲避的現象。
黑龍江政府的行為重復了非典前期的傳播套路,百姓對政府的不信任,謠言和社會恐慌隨之而來。黑龍江省省長張左己后來解釋說:“我們以‘管道維修’為由的停水公告,對此我們是頗費斟酌的:我們顧及別人的感受,不希望產生‘你污染,我治理’的壓力;還顧及群眾對突如其來的災難承受不了;也顧及涉外問題,擔心給國與國之間的關系造成影響。在中央的支持下,不到10小時,我們就糾正了這個‘善意的謊言’,向群眾公布了真相,得到了群眾的諒解。”[7]即使這樣的正面解釋,仍然無形中透露出省政府領導人的心態:擔心外省和外國的責怪,高于對人民生命安全的考慮,他沒有說出的還有一點,即政府對人民處理危機信息能力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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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善意的謊言”使得中國在國際上給人印象如何呢?法國《費加羅報》11月25日的報道中指出:“事件尤其突顯了中國政府缺乏以冷靜和透明的姿態應對重大危機的能力。在哈爾濱,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試圖嚴格監控新聞傳播,另一方面是各網上傳聞﹑手機短信﹑小道消息大行其道。直到本周初,哈爾濱地方當局見事態無法掩飾,才通報市民可能發生松花江污染。”法國《世界報》24日的文章甚至稱這次事件是“化學切爾諾貝利事件”。這對于中國的國際上形象,是一次極大的損害。吉林、黑龍江的政府和傳媒,只本位主義地考慮眼前的利害得失,而在世界一體化的新形勢下,我們必須要考慮到對國際社會的影響。這樣的教訓,實在不該再重復了!
公告二:11月22日,公告哈政發法字(2005)26號:“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雙苯廠胺苯車間發生爆炸事故。據環保部門監測,目前松花江哈爾濱城區段水體未發現異常,但預測近期有可能受到上游來水的污染。為確保市區內人民群眾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用水安全,哈爾濱市政府決定,22日20時左右,市區市政供水管網將臨時停止供水,停水時間約為4天(具體停止供水和恢復供水時間另行公告)。”[8]
公告三:同一天偏后,公告哈政發法字(2005)27號:“根據省環保局監測報告,中石油吉化公司雙苯廠爆炸后可能造成松花江水體污染。為了確保我市生產、生活用水安全,市政府決定于11月23日零時起,關閉松花江哈爾濱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區供水,具體恢復供水時間另行公告。望市區內廣大市民群眾及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給予諒解。”[9]
26號公告證實了政府之前的謊報行為,同時起到了信息糾錯的功能。信息糾錯在危機信息管理中至關重要,尤其是來自危機管理者方面的。處于危機信息流鏈條上的利益相關者在接收外來信息時自然會努力減少噪音,但是作為信宿,他們只有接收信息的權利而沒有辦法掌握信息源,因此結果就像25號公告后那樣,以噪音(人際傳播間)抗拒噪音(官方媒體)。消除噪音還要依賴權威信源,即危機管理者的信息。信息糾錯使信息流中的噪音減弱,準確信息占據主導地位,信息流恢復常態運行。26號公告是此次危機傳播中哈爾濱政府作為信源首次危機識別信息,哈爾濱市民作為信宿接收后,對水污染時間、影響范圍以及影響時段有了認識,這是公民行動的重要依據,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26號公告是進步的表現。
但是,這兩個公告屬于來遲了的危機識別信息,不是危機應對信息。有了危機識別信息不等于就自然獲得了危機應對信息,尤其是在沒有先例可循的危機中,認識到危機的即將到來或已經到來,卻不知道該怎么應對時,恐慌的程度并不亞于不知情時。“由于政府在開始的公告里,僅僅要求大家自己儲備水,而政府會采取什么相關措施,卻沒有給出,一時間,哈爾濱市出現了種種恐慌,在當地流傳已久的地震傳聞,也在加劇著恐慌。雖然當地政府否定了地震的可能,記者采訪的不少哈爾濱市民都堅信,近期大慶可能會有一場地震。”恐慌之下,“人們紛紛撲向超市,緊急從超市搶購物資,主要是搶購飲用水和食品。導致商場的飲用水一夜脫銷,并且在大街小巷出現了黑市;火車站、飛機場人山人海,就像春運一樣,火車票很快銷售一空,飛機票也往往只剩下幾張頭等艙。很多人不得不紛紛用各種交通工具,轉到其他城市再飛往其他地方。而且各種謠言四起,傳說黑龍江要有地震等等。”[10]
從11月23日起,《黑龍江日報》才開始在報道中涉及危機應對信息,并在11月24日2版開辟《關注松花江水污染特別報道》版,相關報道逐漸增多,恐慌、謠言和瘋狂搶購行為逐漸平息。但是對政府處理危機行為不當的批評和社會恐慌的報道,《黑龍江日報》只字沒有,而是出現在其他省市的報紙上,如同《吉林日報》關于吉林石化公司爆炸導致哈爾濱停水的責任、吉林省副省長前往哈爾濱道歉等不利于本省形象的報道一概“失語”一樣。
在此次危機傳播中,還有一個信宿是容易被忽略的,那就是俄羅斯方面。松花江注入黑龍江的苯污染帶到達俄羅斯遠東地區時,苯含量預計超標7-10倍,擁有150萬人口的哈巴羅夫斯克市和附近區域將成為直接受害者。對于俄羅斯政府來說,及時獲得危機識別信息對于提前做好危機應對是至關重要的,但是,據《第一財經》報道,環保總局直到24日才通報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25日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并且解釋:“……我們認為,吉林省政府的做法是可行的,保證了群眾沒有受到影響。至于向俄方的通報問題,我想,從現在開始,這個受污染的水流流到黑龍江(俄羅斯境內)還有14天左右的時間,影響程度會有多大,目前來看,它是在減弱,影響的程度會越來越小,所以現在把這個情況如實地、詳細地向俄方通報,我們認為時間也不算晚。”[11]承認污染到黑龍江,意味著可能承擔巨額的賠償(據俄羅斯新聞網報道,俄羅斯議會要求中國賠償黑龍江水污染。杜馬(議會)副主席亞歷山大•擴薩里可夫發表聲明說,中國應該對黑龍江支流松花江水的污染給予俄羅斯賠償,以便俄羅斯采取避免生態環境災難的防護措施。擴薩里可夫表示,賠償金額不少于幾百萬美元。“肇事方應該負責消除這場環境污染帶來的一切費用。”),但是早通報可以減少賠償,晚通報會加重賠償,這個道理被掩飾責任的驚慌心態遮蔽了。到無法遮掩之時(10天后)才通報俄方,表現了國家環保局在國家關系層面上與吉林、黑龍江省政府遮掩事實有同樣心態,至少缺乏國際環保責任意識。中國是國際減災協會成員,有及時通報災情給相關國家的義務。
總結《黑龍江日報》和哈爾濱政府在此次危機傳播的表現,參照本文前面所顯示的此次危機信息流流程圖,可以歸納為下圖:
(“‐/‐”表信息流中斷,“”表信息流暢通)
四、總結與分析
在城市生態危機傳播中,危機識別信息必須及時、公開傳播,它不僅是危機管理者決策的依據,更是公眾行動的重要依據。政府作為權威信源,負有提供危機識別信息的責任。媒體作為危機信息的信宿與信源共同體,不僅是政府的“危機信息代言人”,更是社會環境的“守望者”。在此次危機事件中,《吉林日報》和《黑龍江日報》僅僅充當了前者而喪失了后者的職能。
城市生態危機事件影響到數量很大且極為密集的人群,對危機信息的隱瞞和和謊報,都將阻礙信息流的正常運行,產生大量噪音,導致社會恐慌和失控行為。保證危機識別信息及時公開的傳播,是遏制噪音的第一步。
危機識別信息的傳播還遠不是危機傳播的終結,正如哈爾濱政府在公開危機識別信息后社會反而進入更加混亂的恐慌階段所揭示的,與危機識別信息相對應的危機應對信息,在危機處理中相當重要。這種應對信息能否及時傳播并被信宿所接收,是權威信源的另一核心管理內容。
英國學者邁克爾·里杰斯特指出:“只有進行有效的傳播管理,才能進行有效的危機管理”。[12]這句話是對危機傳播本質特征的精道把握,也揭示了這次哈爾濱水污染停水危機中沒能進行有效危機管理的根本原因。這次事件說明了如下的道理:不論是危機前的信息預警、危機爆發后的新聞和公眾溝通,還是危機后期的形象修復等,無一不需要調動一切信息傳播手段來進行。正如美國學者費姆-邦茨(K.Feam-Banks)所說,“一個有效的傳播不僅能減輕危機,還能給組織帶來比危機發生之前更為正面的聲譽,而低劣的危機處理則會損傷組織的可信度、公眾的信心和組織多年來建立起來的信譽。”[13]
政府歷來都是危機管理者,也是權威的信源,如何充分發揮信源角色,是進行有效傳播管理的關鍵。危機傳播理論中有個著名的“3T”原則:“Tellityourown(告知你所知道的情況);Tellitfast(盡快提供情況);Tellitall(提供全部情況)。”[14]3T原則的滿足,也就是對知情權的滿足。
在此次危機事件中,吉林和黑龍江省的政府沒有及時透明地傳播危機信息,當地傳媒對涉及本省的問題保持沉默,顯然主要不是傳媒不愿報道,而是多年來存在的一種潛規則在起作用。現在各地出現了一個專用名詞“控負”,這成為地方宣傳機關的主要職責。一些領導評價本地區本單位宣傳工作好壞的標準之一,便是要將本地區本單位的負面信息控制為零。
盡管這次兩省政府和傳媒初期采取的封鎖、歪曲危機信息的模式在歷次公共危機事件中被反復證明是無效的,甚至是破壞性的,為什么仍然不斷重演?問題在于長期以來對“政績”的考核標準被扭曲了,使得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危機管理意識,“控負”成為危機傳播中政府的習慣性思維,尤其是危機事件局限于某一地區時,僥幸瞞天過海的心理往往占據上風。在這種情況下,人民的知情權必然成為犧牲品。
11月24日,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張力軍在回答《華爾街日報》記者關于信息的提問時回答說:“信息的我們理解有幾種方式,向公眾是一種方式,向地方政府和沿線受影響的一些企事業通報也是一種方式。”[15]這里談的是松花江污染事件,涉及社會的整體利益,不僅直接受害的城市市民,而且全國的公眾,甚至國際社會都有權了解情況,如果這樣的知情權成為依形勢需要而定的選擇項,知情權的喪失也就不足為奇了。因此,如何保證政府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來承擔傳播與己不利信息的信源角色,不僅是傳播學的思考,更是社會學、政治學的思考。參與制定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法學家周漢華談到,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16]這才是公共危機傳播的國際慣例。
在此次危機傳播中值得反思的另一主體是大眾媒體。“以大眾傳媒為主要載體的危機傳播被公認是危機管理體系中至關重要的環節”,[17]因此,是否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應該是大眾媒體取舍信息的重要尺度。可是在此次危機傳播中,《吉林日報》和《黑龍江日報》并沒有履行應有的信息溝通職能,只是被動地傳遞政府需要傳播的信息,對各自地方政府不希望傳播的信息則諱莫如深。與之相比,《第一財經》對危機事件的關注程度和角度,遠遠超過這兩家與當地市民休戚相關的媒體,并且大膽地對政府的處理手段和的信息真實性提出質疑。這可能與《第一財經》為異地媒體,幾乎所有稿件都是由該報派駐吉林和哈爾濱的記者采寫而成有很大關聯。其他異地的報紙也發表了相當尖銳的批評。《中國經濟時報》認為,如果個別領導人不負責地撒謊,那么這是對社會犯下的一個嚴重罪行,因為任何流言都可能會引發一場社會災難。上海《東方早報》說,由于沒有向公眾通報實情而導致的恐慌和連鎖反應將極大地損害政府的信譽。拖延并掩蓋真相和疏忽大意,都會導致災難迅速惡化。但是同為異地媒體的《北青報》,幾乎所有稿件都是轉載于新華社,在評論方面也沒有明顯的作為。這種異地監督的現象,為如何保障輿論監督的有效性,提出了新的研究課題。
無論是地方媒體,還是全國性媒體,如果面對廣大人民面臨的重大生態危機麻木和冷血,面對危機管理者錯誤的決策無動于衷,習慣性地與之達成傳播的默契,完全不履行傳媒的社會公共職能,無疑是媒體的悲哀。
注釋:
[1]《第一財經日報》11月24日A2版《追究環境災難的法律責任》
[2]《吉林日報》11月24日頭版《高度重視全力防控》
[3]鐘新《危機傳播研究》第123頁,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畢業論文,2005年
[4]《黑龍江日報》11月25日頭版《答疑》欄
[5]《第一財經日報》11月22日頭版《哈爾濱緊急停水4天原因待查》
[6]《北京青年報》11月22日A13版《哈爾濱今起全城停水四天》
[7]《北京娛樂信報》2005年11月26日4版《停水曾“善意的謊言”》
[8]《黑龍江日報》11月22日頭版《哈爾濱制定緊急供水方案》
[9]《哈爾濱日報》11月22日頭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正式停止市區自來水的公告》
[10]《第一財經日報》11月25日A2版《哈爾濱停水事件政府危機管理透視》
[11]《第一財經日報》11月25日頭版《環保總局定性石化爆炸為重大污染事件》
[12]邁克爾·里杰斯特《危機公關》第30頁,復旦大學出版社1995版
[13]廖為建、李莉《美國現代危機傳播研究及其借鑒意義》,《廣州大學學報》2004年8月P20
[14]廖為建、李莉《美國現代危機傳播研究及其借鑒意義》,《廣州大學學報》2004年8月P21
[15]《吉林日報》11月25日頭版轉2版《國務院舉行新聞會》
[16]《新京報》2005年9月20日A22-23版《中國保密制度重置底線》
[17]鐘新《危機效應與媒介功能》,《國際新聞界》2003年5期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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