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鹿奶粉談企業的責任

時間:2022-05-03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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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鹿奶粉談企業的責任

【摘要】目前,三鹿奶粉事件成為熱點問題,引起了人們對民生的關注,也引發了法律界人士的深思,責任、道德、權利和義務面臨著現實拷問。本文從幾個方面談談三鹿事件的現實法律問題,也希望各界通過對該事件的反思,使我國法治建設進一步走向完善。

【關鍵詞】三鹿事件道德責任法律誠信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人的生死存亡,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事。近段時間,“三鹿奶粉”震驚中國,之后又爆發了“三聚氰胺“各種各樣的問題,一時間,中國談“食”色變。事實上,食品問題遠不止這些,中國的食品問題由來已久,對市場造成極大的傷害。從“三鹿奶粉”層層剝開來看,令人震驚的是一些企業道德的淪喪,對社會應負一定的責任。近年來,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也應該看到還存在不少問題,食品工作仍然責任重大,任務繁多,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人民的生命安全,保障社會的發展。

有關食品安全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化肥、農藥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殘留在農產品中,這些一旦攝入體內,可以誘發多種疾病,嚴重的話導致神經失常。

二重金屬污染它屬于化學污染,主要是鞏、鉛,在人體內產生毒性反應

三假冒偽劣商品這些在廣大農村地區肆意橫行,對消費者造成損害

四毒素污染主要來自自然界,其危害性相當大,嚴重的可以使人窒息而死亡

有關食品安全的“癥結”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管理體制不順,職能交叉導致執法效能不高

二食品安全檢測裝備分散,難以發揮效用

三農產品尚未實施有效安全準入

四部分經營者和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薄弱

我們由“三鹿事件”可以引發幾點思考

一從刑法角度看這涉及法人的責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法人犯罪較之自然人犯罪是一種更為復雜的犯罪形態,它涉及主體面廣、案件查處難度大、近幾年增速很快。97年刑法明確了法人犯罪的存在,并確立了雙罰制為主的原則。雙罰制正確把握了單位犯罪的理論,使得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更加科學。單位犯罪是單位組織作為一個人格化社會系統的犯罪,是自然人和單位組織緊密結合的有機整體的行為。因此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應該包括對單位內部自然人和單位兩方面的處罰[1]。因此,法院認定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罰金人民幣4937.4822萬元,對公司高管人員也判處了相應的刑罰。當然,由于單位犯罪的情況具有復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采用雙罰制原則,并不能準確體現罪責相適應原則,故對少數幾種單位犯罪采取單罰制,如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第161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62條“虛假破產罪”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二從民法的角度看這涉及到誠實信用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在民法中被奉為“帝王條款”,它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在處理糾紛中有彌補法律漏洞的功能。三鹿作為知名品牌伴隨很多國人成長,不是發生這個事情,人們對三鹿品牌的信賴可能還會繼續。筆者要談的是廣告業存在的一個問題,部分人沒有親身體驗過代言產品,甚至根本不知道這種產品的樣子,卻為這種產品做代言人。如自己本來天生麗質、身段苗條,并未使用過減肥產品,卻給公眾推銷某減肥藥如何效果顯著。在歐美國家,名人代言被視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美國前總統克林頓曾為溫州民營企業代言法派西服[2],事實上法派西服的品質也是相當優良的。但明星代言廣告一旦構成誤導,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國一位電視主持人吉爾貝就曾經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3]。一般而言,發達國家做廣告的名人必須是產品的直接受益者或使用者,明星在代言廣告之前也是慎之又慎。建議我國立法對明星代言廣告進行規制,除非其能證明使用過某產品并對品質做出明示擔保,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從經濟管理角度看,作為現代意義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源于20世紀初期的美國。作為一個概念最早由美國的謝爾頓(OliverSheldon)于1924年提出,到1953年鮑恩在《商人的社會責任》一書進一步明確現代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ionSocialResponsibility,簡稱CSR)的概念。現代公司的出現形成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這種分離的管理模式催生了管理者資本主義挑戰自由經濟及其所信奉的利潤最大化原則,從而產生了現代公司社會責任的思想。“賺錢行善”成為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種通俗理解,盡管不斷遭到自由經濟思想家的批評,但20世紀50-60年代以后,企業社會責任仍然逐漸成為一種主流思想,并在實踐中被廣泛運用。[4]企業社會責任也是中國企業全球化進程中無法回避的使命,作為一種國際普遍認同的理念,要求企業在創造利潤、為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消費者、員工、社區、環境的責任。通過三鹿事件,我們看到了某些大型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效益很好的一個企業,卻置生命于不顧一味地賺錢。更令人不安的是問題奶粉并非三鹿一家,眾多企業缺乏社會責任足以讓國人驚醒。

從“三鹿奶粉”事件我們可以看到一些企業的“無德”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后果,百姓對“問題奶粉”議論紛紛,不少消費者因此疑懼叢叢,這一件事損壞了市場經濟的秩序,挑戰了社會文明的底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也是道德經濟,我們的社會以人為本,決不能放任見利忘義的行為,決不允許基本道德的失守。企業的“無德”歸根到底就是缺乏誠信,誠信是社會契約的前提,道德是商業文明的基石,沒有誠信,社會不可能正常運行,市場基本秩序無從存在。如果誠信缺失,道德敗壞,是非不分,文明底線失守,再好的制度無法生效,再快的發展也會出問題。

我們從“三鹿奶粉”事件來談談企業的社會責任

一、毒牛奶事件充分說明企業社會責任建設的重要性

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包括不少上市公司,追求短期經濟效益,漠視道德,喪失誠信,導致社會責任缺失的現象層出不窮。毒牛奶事件是中國經濟發展到現階段所必然出現的現象,這是我們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建設,保護消費者在內的利益相關者權益工作的良好契機。西方國家也同樣經歷過這個階段。

上世紀七十年代,西方社會各種企業不道德經營行為猖獗,使得商界喪失了約80%公眾的信任。企業活動造成環境污染、兩級分化、社會貧困、特別是勞工問題和勞資沖突等社會問題,這些問題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指責和控訴。為了改善自身形象,化解與公眾的矛盾,西方企業開始全面引入一種嶄新的管理理念——企業社會責任。政府、NGO、媒體、行業協會紛紛行動起來,要求企業提供優質產品,關注公眾利益與生態保護,注重可持續發展。在外界壓力下,并出于自身形象考慮,眾多跨國公司開始公布自己的業務準則和道德規范,對供應鏈實施社會責任管理并公布了他們上下游工廠的名冊與地址,公開接受世界各地公眾的監督。

上世紀70年生的“雀巢奶粉”事件可給我們一些啟示。二戰后發達國家新生嬰兒呈下降趨勢,第三世界就成為雀巢的主打市場。隨著母乳喂養比例的下降,人們開始討論奶粉喂養與嬰兒死亡率上升之間的關系,加上當時出現的產品質量問題(帶菌污染),公眾、媒體、宗教團體及一些民間組織發起了一場抵制“雀巢奶粉”的行動,甚至有人指責其為“嬰兒殺手”。此行動由英國、德國蔓延到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抵制產品從奶粉擴大到巧克力、咖啡等多種雀巢產品。這場行動一直持續到80年代中期,以雀巢的讓步而逐漸平息。雀巢在其包裝說明中強調母乳喂養的優點,不再向醫務人員送禮品,不向有能力喂養孩子的母親發放試用品等。

一個社會過于強調物質追求,一味強調在商言商,不惜代價競爭,不顧社會責任的企業就會難以維系。如近年來頻頻發生的震驚社會的“礦難事件”,危及人生命的“大頭娃娃事件”、“華源欣氟事件”、“齊二藥事件”和“蘇丹紅事件”等都讓人觸目驚心,因勞資糾紛而發生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全社會正在為缺少社會責任的企業付出沉重的代價。危機就是轉機,我國社會環境和消費者群體正逐漸走向成熟和理性,毒牛奶事件將推動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建設,有利于我國企業更好地發展和融入世界。

二毒牛奶事件對涉農企業上市將產生不利影響。

從2004年到2008年,每年中央的一號文件都聚焦農業、農村和農民的三農問題,十七屆三中全會還專門以該議題為中心,出臺了創造性政策,這充分說明三農問題在我國政治、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黨中央對三農問題的重視。

涉農企業經營模式有其獨特之處,對區域經濟發展和當地農民脫貧致富有明顯的帶動作用。以伊利、蒙牛兩家上市乳制品公司為例,其“公司+農戶+養殖小區”的模式帶動了農牧戶約60萬戶、農牧民近200多萬人致富,遍布全國的生產基地,進一步帶動內蒙古乳業在全國優勢的擴大。

然而,當前資本市場對涉農企業的支持不足。2007年國內農業產值是2.8萬億,占GDP的比例是11.2%;而資本市場上,涉農上市公司的總市值為1725億元,占A股總市值的比例僅為0.43%。農業上市企業的規模與農業占國民經濟的比例不相稱。出現這種狀況的原因在于,“公司+農戶”的模式雖然出于對自然災害及疫情的考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這種模式最大的問題在于公司對農戶的控制力及農產品品質的把握上,當然在與農戶的結算(現金交易)及存貨盤點上也存在諸多問題,三鹿事件即是在上游原材料的供應上出現了問題。

可以預計,本次毒牛奶事件可能會使監管機構、投資者和中介機構對涉農上市公司的經營模式,業務風險產生更多的擔憂,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涉農企業上市產生不利影響。

三、軟實力將成為企業競爭力的重要內容。

改革開放30年以來,中國企業的競爭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頭二十年,企業之間的競爭主要是硬件的競爭,我的企業有了設備,有了技術、產品,就有了競爭力;第二個階段是最近十年,企業之間的競爭是制度的競爭,開始強調公司治理,引進“三會”制度與獨立董事制度;下一個十年,我們認為企業應注重軟實力的提升。企業之間將比拼包括軟實力在內的全面的競爭力。為什么制度競爭不行呢?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們比較注重引進有形的制度,而支撐這個制度背后的道德、文化、價值觀不注重引進;二是多注重引進對高管有用的制度,如期權激勵等。所以在現實中,制度往往走了樣。如托普軟件的宋如華,親自寫了“托普憲章”,來人就送一本,但執行起來就不是這么回事了。一些銀行什么制度都有,但還是不斷發生驚天大案。就本次事件來講,三聚氰胺解決了,可能還會出現“四聚氰胺”、“五聚氰胺”等,光靠法律、規則來約束是不夠的。所以我們說,財富不是萬能的,制度也不是萬能的,唯有心靈建設才是永恒的。近來溫總理在多個場合都提到企業家除了要會管理、懂經營之外,其身上還應流著道德的血液。

毒牛奶事件從反面充分說明,做人、做企業都必須要有起碼的底線,一個企業如果不遵守社會公認的價值觀與倫理道德,甚至以犧牲廣大消費者利益換取自身的發展,必將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損人利己的后果一定是損人不利己。

四三鹿事件可以預防嗎?答案是肯定的。國家檢測部門幾天內就檢測出有20多家企業生產的奶粉有問題,就足以證明,質量監督不是不可為,與事后處理相比,事前預防不是更符合公眾的利益,更符合社會的意愿嗎?

從某種意義上說,政府提高危機處理能力,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表現。處理危機,反思比表揚更重要。反思,能夠讓我們厘清危機形成的原因,了解危機造成的危害,追究相關官員的責任,以避免日后犯同樣的錯誤,避開下一輪危機。而一味表揚將會掩蓋政府工作中的缺點和失誤,掩蓋事實真相,有時雖然也能起到諸如“鼓舞士氣”、“看到光明”之類的作用,但“失”大于“得”,最后會在“光明”的虛幻里走向下一個危機。這樣的教訓難道還不多嗎?人民信任政府、委托政府管理公共事務,其中一條就是希望各級官員真正關心國計民生的大事情,能夠預測、預防和及時處理各種社會危機,保證公民有一個安全、可靠、公平、舒適的社會環境。

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發展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體系,筆者認為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加強食品安全法律建設和管理。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國外食品安全法律標準的研究、消化、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建立相關法律法規。

二加強法律法規懲罰力度,依法加強權力監督,實施對食品安全有效保護。當前食品安全惡化態勢原因多多,但是現有法律懲罰力度不夠不能不說是其中一個原因。各級人大應當發揮其法律監督作用,啟動監督程序,依法加強監督。

三盡快糾正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規范、不嚴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體系。按國際標準規程,全面系統的實施先進管理技術,努力提高科技含量,盡快制定我國食品生產質量標準,使我國食品生產流通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四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準入法,提高企業進入市場門檻以確保食品安全。食品生產必須具備相應設備、檢測手段、儀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食品出廠必須檢驗,加貼食品準入標志。從生產到銷售每一個環節必須可互相互查,建立誠信檔案等等。

食品安全責任重于泰山,只要食品部門及相關部門采取有力措施,強化監管和執法力度,提高認識,就一定能保證人們的食品安全,保證社會的穩定,為構建和諧社會盡一份力。面對讓人心痛的食品安全現狀,我們可以整頓,面對不法的企業負責人,我們可以懲處,面對不作為的官員,我們可以問責。但這一切只是治標,只有加強食品市場的道德建設,才是長治久安之策。亡羊補牢,讓我們從現在做起。

【參考文獻】

[1]趙秉志主編.單位犯罪比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166頁

[3]《明星代言責任,國內外差異顯著》,法制早報2006年10月9日

[4]王雄文《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諸說及評析》

[5]中國產經新聞《冷漠三鹿倒閉是必然》2009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