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治模式創新

時間:2022-03-14 0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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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治模式創新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城市社區治理逐步由街居制(國家行政全能主義治理模式)逐步轉變為社區制(合作主義治理模式)。這一轉變以治理理論為指導,強調治理主體多元化,強調新的社區管理必須是包括政府、社區組織、轄區單位、非政府組織以及社區居民的治理。在各地探索過程中,涌現出了上海模式、沈陽模式、武漢模式等多種治理形式。然而,盡管模式很多,但我國城市社區治理失靈現象仍然俯拾皆是。這集中體現在行政權力職責不明、公民參與度低、社區服務競爭性差和非盈利組織缺乏等方面。社區治理中問題叢生的現實需要實踐界與理論界探索出新的解決途徑,而新公共管理的“政府再造”原則無疑對于我國“社區再造”具有借鑒作用,可以成為解決我國社區治理失靈的一劑良藥。

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現狀

以主導角色作為劃分標準,我國現有社區治理大致有三種模式:一是居民參與型治理模式,以深圳南山區月亮灣模式與武漢江漢區滿春街小夾社區模式為典型。居民在社區中發揮著核心作用,政府功能在于“掌舵”。二是企業參與型治理模式,以深圳福田區的蓮花北社區為典型,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了社區管理的主要責任,居民也愿意聽從安排。三是行政引導型治理模式,這種模式分布范圍最廣,也最常見,是我國社區治理的主流模式。但是三種治理模式的背后都有著政府的“魔幻影子”,都是在政府的主導下進行的治理模式變革,居民、企業、第三組織往往只是被動地參與社區治理。政府主導型的治理模式會導致社區治理嚴重失靈,表現為社區管理資源的浪費、居民參與積極性不高、參與目標層次較低、社區管理的低效率以及尋租活動的滋長與蔓延。Bowled和Gintis認為負激勵是社區失靈的原因之一…,Banner指出社區治理的變革需要政府制度和政策上的支持與推動l2f2。

我國目前這種政府主導的社區治理模式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的角色,將本來屬于人民自我管理、自治性質的社區變成了受各種政府機構控制的“泥娃娃”,街道辦與街道黨委在改革中獲得了監督監察權、綜合協調權、屬地管理權、干部任免權等,居委會的自治角色難以確定,公民深度參與難以實現,治理效益無法在社區形成激勵機制。相應地,政府壟斷地位造成了非營利性組織和社會自治團體的缺乏,導致社會服務中介組織的競爭不足。這樣,在“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中,我國各級地方政府不但沒有創造社區治理模式變革的制度環境,反而成為負激勵的推動者。治理理論在我國社區管理改革中“碰了釘子”。盡管“上海模式”、“沈陽模式”、“深圳模式”等等無一例外都宣稱以“治理理論”為指導,然而最終卻都將“多元化、網絡化”方向的改革變成了政府一家獨大的“控制型社區治理”改革,使得我國的社區管理又走回了原來由政府控制的老路。要改變這種狀況,筆者認為必須引入新公共管理理論,利用它的“再造精神”與“再造工具”,對我國的社區治理進行“社區再造”。

二、新公共管理理論與“社區再造”

新公共管理運動是在全球經濟問題日益嚴重、西方國家財政危機不斷加劇的背景下興起的,它對政府、企業與公民角色進行了重新定位,即“以生產者為中心的政府治理轉向以消費者為中心的治理。政府應以公民為中心而不是以自己為中心”[4141。新公共管理的思想集中體現為兩種路徑:一是奧斯本的“政府再造”路徑,強調對公民、社團組織、社區組織授權,建議從官僚層級制政府改革為參與及團隊合作的分權的政府,建立通過市場杠桿進行改革的市場導向的政府等。另一路徑是登哈特夫婦提出的“新公共服務”路徑,強調政府的職能是服務而非“掌舵”,政府應該追求公共利益,政府思想上要具有戰略性、行動上要具有民主性,政府應該服務于公民而不是服務于“顧客”,政府責任并不是單一的,公務員不應當僅僅關注市場,他們也應該關注憲法和法令、社會價值觀、政治行為準則、職業標準和公民利益,應重視人而不只是生產率,對公民權的重視程度要勝過對企業家精神的重視程度。新公共服務理論更加關注民主價值、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積極參與,提倡實行“以公民為導向”的政府管理。雖然這兩種路徑強調的側重點不同,但是都體現了民主、公平與公正,都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結果導向。

社區是地域相對較小、社會經濟文化活動比較相似、社會功能相對完整的共同體,其基本涵義是指一個社會功能相對完整的、能夠滿足社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地域或區域性組織,因而,社區管理作為基層公共管理,也伴隨著“政府再造”的改革運動發生了相應的變革。筆者將西方國家利用新公共管理理論所進行的社區再造改革梳理成了一張簡表(表1),它反映了近些年發達國家社區改革的最新動態。從表1可以看出,西方國家社區管理的模式再造是在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l2,都體現出社區授權、參與決策、協作管理等“政府再造”特征??梢姡罢僭臁钡脑瓌t與戰略同樣適用于“社區再造”。

首先,根據公共物品理論,社區公共物品類似于俱樂部產品,與純公共物品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之處。社區公共物品與純公共物品的共同點在于它也具有多人共同消費和同時消費、成本由集體支付的特性,它也不可能通過市場來提供。但社區公共物品與純公共物品在受益范圍、需求多樣化、影響復雜化方面存在差別。社區公共物品的特殊性使得對它的有效提供需要將競爭機制注入提供服務中去,需要通過市場力量來進行變革。我們稱之為“競爭型社區”。其次,根據集體行動理論的邏輯,小集團比大集團更容易獲得集體物品的最優水平,增進共榮利益;而且小集團內部的個人關系更加重要,討價還價所帶來的損失要小得多。社區是社區成員的“利益共同體”,是一個非營利的社會組織,它是典型的具有共榮利益的小集團。因此,社區利益的一致性能夠使社區成為以社區居民為導向的社區。社區不僅僅要“掌舵”而且還要“劃槳”,這需要政府給予社區充分的授權。第三,根據公民參與理論,公民參與不僅是民主的內在要求,而且對政府行政管理有積極的結果效應。對于政府行政實施而言,公民參與能夠“促使政府組織從以自身為中心的決策項目安排轉向尋求公民支持和授權公民管理的決策安排。同理,不斷拓展的公民參與機會,能夠保證政府的行動鑲嵌于社會之中,而不是強加給社會和公民,這樣就能夠更好地發揮和強化社會的作用”_7]。

因此,社區需要對社區公民負責,同時,也是由公民、社團組織充分參與決策的社區,其管理方式相應地轉變為協作式的管理,而非等級式的,即“協作式社區”。第四,根據新公共管理理論,“再造”是指對公共體制和公共組織進行根本性的轉型,以大幅度提高組織效能、效率、適應性以及創新的能力,并通過變革組織目標、組織激勵、責任機制、權力結構以及組織文化來完成這種轉型過程?!捌髽I化社區”也應構成“社區再造”的一部分,諸如明確組織目標的核心戰略、創設績效后果的后果戰略以及相應的工具——績效管理、激勵機制等,對于社區管理同樣適用。

三、我國“社區再造”的模式選擇筆者在現有的成功社區治理經驗中提煉出幾種我國社區改革的可行模式。

(一)獲得授權的社區:會站分離模式

社區要能夠自治并能夠自主地處理社區事務,政府行政權力的放權就是關鍵。各級地方政府對于如何治理社區也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其中,深圳鹽田實施的“站居分設”(“會站分離”)模式基本上解決了社區居委會的行政化問題,在制度上重點厘清了社區居委會、社區服務站和社區工作站之間的關系,并從組織結構、職能、人員、經費和場地等關鍵環節把它們一一分離開來J6。盡管如前文所述,這些依據治理理論所進行的改革仍然無法避免政府的“幻影”,但它們也確實創立了“會站分離”模式的雛形——立足社區治理結構中政府行政權力與社區自治組織居委會權力的分離,這種模式在新公共管理中被稱為“會站分離再造”,它為政府放權奠定了結構基礎。會站分離模式是將來我國社區管理改革的最重要模式。

(二)居民驅使的社區:社區憲章模式

在自治組織中,利益相關者的共榮利益是組織存在的根源所在,否則,組織的合法性與政策的實施將會遇到障礙。上海竹園休閑中心的修建過程歷時8年,街道辦的“好心”由于沒有征求居民意見和進行信息披露導致休閑中心建設兩度遭到居民反對。1999年,街道辦事處吸取教訓,決定讓公民參與決策,給每戶居民發出《意見征求書》,召開居民代表會議,2001年由居民投票表決出具體的規劃方案0]。在這個過程中,街道辦事處依據居民的愿望和偏好進行施工,沒有出現居民阻撓施工的事件,居民對于休閑中心的認同度也很高。社區制度建設應保障居民進行選擇的權力,包括建立公共服務項目的居民選擇制度(如上海市盧灣區的“社區聽證會”、武漢江漢區花樓街的“社區居民論壇”)、確立居民服務保證制度(即類似于新公共管理運動中的“公民憲章”)。我們稱這一模式為“社區憲章模式”。從“社區憲章模式”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發現《衛生憲章》《環境憲章》《公民參與憲章》等對社區管理者和服務提供者提出了詳盡的要求,這樣使得居民可以對服務提供者實施有效監督。因此,“社區憲章模式”是新公共管理理論在社區治理實踐上的有益嘗試。目前浙江紹興新昌就已經推行著類似的“鄉村典章”模式,“鄉村典章”是由村民公議公決產生,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對村務運作機制予以了明確和細化,為農民民主權利的行使提供了充分保障¨。這種探索無疑具有“社區憲章”模式的意味,是一種難得的探索,也是我國下一步社區改革可以采用的有效模式。

(三)企業型社區:績效導向模式

企業型社區指的是社區以居民利益為服務導向,運用績效與激勵工具,確定社區目標,高效率、高質量地滿足居民需要。社區中的績效管理方式(績效獎勵、精神補償、獎金、增益分享、共享節余、績效工資、績效合同、效率紅利、績效預算)與激勵因素(成就感、認可、挑戰性、興趣、責任感、晉升、工資和福利)能夠運用于居委會監督和評價中介組織、自治組織,同時也可以在社區各類組織與人員中付諸實施;另外,街道辦事處也需要以激勵形式對社區進行獎勵與懲罰,從而推動社區再造。目前績效型政府運動在我國已經開展得如火如荼,但我國的社區管理改革卻在應用績效導向工具方面,遠遠落在了政府改革的后面,這就需要在進一步的改革中大力推行績效導向模式,推進社區管理改革。

(四)協作型社區:居民自治模式

與合作網絡治理模式一樣,協作型社區也倡導反垂直化、反科層制管理,提倡以居民、各類自治組織與政府機構的雙向互動為依托,以社區授權于居民為主要工具。協作型社區的協作方式往往是社區根據情境產生的,其推動力量主要源于居民的物質與安全保障需要,“門棟自治”與“院落自治”就是社區自治組織協作管理的典型方式。武漢市的“門棟自治”方式是以門棟自管會為依托,通過門棟居民平等協商來解決門棟公共事務,形成了社區治理的多元網絡結構。門棟自治制度在推廣中得到完善,自治趨于制度化、規范化。它的基礎是建立門棟自管會推選制度,各門棟自管會成員的產生需經過“征求門棟居民意見、確定推薦候選人、門棟居民會議或戶代表會議投票表決、選舉結果報居委會備案”等程序。上海市康健街道形成的塊區黨支部構建了另一種協作組織結構,它介于街道與社區支部之間,由相鄰各居民區黨支部書記或在職黨員志愿者聯絡站站長組成。塊區黨支部主要是針對幾個社區存在的問題進行監督,并開展各類便民活動。它不屬于行政機構序列,實際上是對變化的環境做出的具有嘗試性的調適¨。這些探索表明一種基于新公共管理“再造”原則與工具的新社區管理模式在我國已經萌生,它就是居民自治模式。無論從發達國家經驗還是我國已有實踐探索來看,這種自治模式都有著天然的優越性,可以解決我國社區管理中政府干預過多、居民自治不足的“老大難”問題,是我國社區管理改革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模式。

(五)競爭型社區:簽約購買型模式

將競爭機制引入社區,使社區服務提供者不只是特定的中介組織、社區服務站和物業管理公司,這能夠有效地遏制社區“尋租”的行為。因為社區服務站與各類街道中介組織如果由街道設立,那么無論是自收自支的全民事業單位,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是具有壟斷性的社區服務提供者。在實踐中,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一個較好的選擇。成都市成華區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向工作站委托政務服務,上海市普陀區、浦東區等也有類似嘗試。賈西津指出,“購買服務模式能夠成立,除了合同關系,還有幾個條件:一是購買的必須是一種公共服務產品,如養老服務、殘疾人照料,而不是一項政府職能,如某個部門在社區的工作;二是購買對象是具有獨立決策權的組織(企業或者非營利組織),而不是貫徹政府意志的工作單位,購買的結果是其終端服務的實現;三是購買過程是公開、公平、競爭性的,而不是政府將固定財政資金向特定對象的轉移”l14]。實際上,這種社區公私合作關系就是將公共服務提供交由市場決定,政府與社區只是監督服務的一方,居民才是最終評價服務的終端。這種模式更有利于解決我國社區公共產品、公共服務提供缺位、錯位問題,更有利于節約成本。在將來我國社區改革中,凡是有條件的社區均可以推進這種模式。

四、結束語

社區治理作為中國基層自治組織的管理機制,既需要構建促進居民、社區組織與政府良性互動的網絡治理結構,也需要采用推動社區服務高效能、社區機構高效率、居民參與高滿意度的一系列治理工具。我國依據治理理論所進行的社區改革效果并不理想,它還造成了社區治理中“政府魔影”問題。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一系列“再造”原理與工具無疑可以適應我國社區新一輪“再造”改革的需要,“政府再造”的原則、戰略與工具能夠使“社區再造”進一步具體化、明晰化。本文根據新公共管理理論提出了“社區再造”五項原則,即獲得授權的社區、居民驅使的社區、企業型社區、協作型社區、競爭型社區。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我國社區管理改革可資借鑒的五種模式,即會站分離模式、社區憲章模式、績效導向模式、居民自治模式、簽約購買型模式。這些模式對于推進我國社區管理進一步的改革與“再造”無疑具有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