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稅辦法與原辦法對比

時間:2022-09-17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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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辦法與原辦法對比

摘要: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通過與原《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對比學習,主要存在以下12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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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

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核定征收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由原來的內資企業擴大至所有的居民企業,不僅包括原來的內資企業,同時對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是適應新企業所得稅法發展的需要。

二、限定了核定征收的方法

原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中,將核定征收主要分為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和其他方法三種,新《核定征收辦法》則只有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方法,取消了其他方法。

三、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

《征收辦法》規定,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辦法。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與《暫行辦法》比較,第三項和第六項屬于新增情形。

四、明確了具體核定方法

《征收辦法》明確,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稌盒修k法》只是原則性規定“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行業特點、納稅情況,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利潤水平等因素,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分類逐戶核定其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p>

五、明確了核定程序的時限

《征收辦法》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一)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稅務機關復核、認定。(三)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同時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而《暫行辦法》只是規定“通過填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征收方式”辦理,沒有明確要求稅務機關送達征收方式《鑒定表》和辦理時限。

六、年度核定時間后延

《征收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而《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月-3月底。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

七、采取先調整方式解決爭議

《征收辦法》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而《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對其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核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等事項有爭議的,可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訴。雖然新的辦法沒有提出復議和訴訟的方式,但是納稅人如果對稅務機關核定事宜的調整結果還是存在爭議的話,仍然可以采取復議和訴訟的方式解決。

八、調整了應稅所得率幅度

《征收辦法》就行業應稅所得率作了幅度規定,農、林、牧、漁業行業應稅所得率為3%-10%,制造業為5%-1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為4%-15%,交通運輸業為7%-15%,建筑業為8%-20%,飲食業為8%-25%,娛樂業為15%-30%,其他行業為10%-30%。與《暫行辦法》相比,行業應稅所得率幅度下限有所降低,專門增加了農、林、牧、漁業行業和制造業,取消了房地產行業特別規定,將其列入其他行業。對經營多業的,規定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九、增加了納稅人申報調整的責任

《征收辦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這條規定加重了納稅人的申報責任,而《暫行辦法》沒有類似規定。

十、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稌盒修k法》還規定,納稅人按規定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間或優惠政策到期后3年內,如出現核定征收規定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應追回因享受優惠政策而減免的稅款。其中,按規定執行優惠政策尚未到期的,還應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復征稅?!墩魇辙k法》取消了這條規定,意味著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同樣可以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一、要求進行匯算清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的規定,對于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同時原核定征收方法僅要求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要求參加匯算清繳,而新《核定征收辦法》不僅要求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要求參加匯算清繳,對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也要進行匯算清繳。新《核定征收辦法》同時規定對于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一句話,就是在年終實行多定不退,少定補征的方法。

十二、可隨時改為查帳征收

新《核定征收辦法》規定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符合條件的,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原辦法則是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變更,對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查實征收方式的,如有規定條件,一經查實,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