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執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01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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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開展水政規范化建設以來,我市按照水利部“執法隊伍專職化、執法管理目標化、執法行為合法化、執法文書標準化、考核培訓制度化、執法統計規范化、執法裝備系列化、執法監督經常化”的標準,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水行政執法體系已經構成并開始運作。但是,水政工作要想適應新的形勢,在水行政執法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解決當前水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切實提高水政工作的地位,充分發揮水政工作的作用,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水政執法工作現狀
目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都設有水政機構,我市僅有一支水政監察支隊,現有專職水政人員近50人,其中各鄉鎮都沒有分機構。各級水政機構和水政監察隊伍肩負著水法規宣傳、水行政立法、水利政策法規研究、水行政執法、水事糾紛調節、水行政復議等水利法制建設任務,水政工作發展到今天,所取得的成績確實來之不易,這是我市水政工作者迎難而上、扎實工作甘于奉獻的結果,但更應該清醒地看到,目前的水政基本上是處于一種被動、應付、從屬、軟弱的狀態,缺乏生機與活力,特別是長期困擾水政工作發展而難以解決的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水政機構的穩定,影響了水政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影響了水政工作的力度,束縛了水政工作的發展。
二、當前水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1、水法規的宣傳方式和方法需要改變。
《水法》及水法規相繼出臺,逐步完善了水法制體系,但是在宣傳時所采用的仍是宣傳車、標語等一些老套的方法,內容總是千篇一律的口號式,每年只用很少的時間在街上一走一過,群眾只知道“法”,根本不掌握某項法規的真正內容,更不知其精髓,所以,宣傳了多年《水法》功夫沒少下,力氣沒少費,實際達到的效果甚微。
2、執法隊伍的素質亟待提高。
水政工作人員和水政監察人員整體素質、水平不高,水政工作人員和水政監察人員大都是學水利專業的,他們對水利專業技術掌握得很多,對水行政執法有利,但對法規知識卻知之不多,給人以“現學現賣”的感覺。甚至還有沒有學歷的,學法律的很少,對有關水利的法律法規掌握、鉆研得不夠,整體素質、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對水法規及相關法規掌握得不牢,有些人在查處水事違法案件過程中,難以界定該案的性質,處罰的手段和盡度,給行政執法部門帶來敗訴和行政賠償等問題。
3、水行政執法規章制度不健全。
水行政執法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沒有鐵的紀律來保證、約束水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將很難完成歷史賦予我們的使命。目前,還有很多地方沒有或只是部分地建立起監督機制及行政執法責任制等項制度,影響了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質量。
4、執法力度不夠。
由于水政工作客觀存在的困難,加之行政干預、執法人員本身素質水平不高等影響,致使水利執法力度不夠,還有一些領導對水政工作重視不夠,重建輕管思想仍然沒有根本轉變,水利工作的重點仍是立項要錢、搞建設,不少領導的觀念沒有轉變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上來,對水政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認識,認為水政工作可有可無,另外水政機構、人員、編制沒有根本解決、水政工作的性質要求其機構、人員、編制都應是行政系列,水政機構應是單設機構。而目前我們能達到要求的很少,大多數水政機構是自籌自支事業單位,人員不足,且工資、待遇、職稱問題都不能很好解決,影響了水政機構的穩定性,也影響了水政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水政工作在沒有經費的情況下在一定程度上處于從屬、被動地位,不能完全發揮水政機構的職能作用,水政工作力度不夠在所難免。
5、水行政執法中調查取證難。
在水事違法案件中,有很多案件無法在實施過程中監察到。由于《水法》及水法規沒有可行的強制性措施,一些管理相對人采取避而不見或不予理睬的態度拒不配合,更有甚者,態度蠻橫,謾罵打擊、圍攻水政執法人員,一些旁證害怕報復,不敢做證,給水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帶來相當大的困難,影響了水事案件的查處。
6、執法裝備不全,辦案經費沒有固定渠道。
由于執法專職隊伍剛剛建立,有些規定還沒有以政府或財政部門的名義出臺,水政執法裝備沒有統一,配備不全,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常常受到人身傷害,安全得不到保證,有時因裝備落后貽誤了查處時機。另外,水政執法辦案經費短缺,水政工作缺乏最基本的工作經費、立法、執法、水法宣傳等各項水政工件都需要經費,而各級水政機構卻沒有專項水政工作經費,沒有必要的經費來源渠道,缺乏必要的執法辦案裝備、工具,甚至工資都保障不了,有的地方暫時靠水資源費、砂石管理費解決一部分支出,經費來源沒有保障,更有很多執法機構因經費沒有出處而影響執法工作的開展。
7、某些水法規操作性不強。
《水法》頒布實施以后,又相繼出臺了許多法律法規,但有個別的法規在實際操作中銜接不嚴密,如《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對無證取水戶在不能查封水源的情況下,沒有經濟性處罰,在查封水源后,管理相對人繼續用水時,法規沒有明確的處罰條款,對具體實施查封水源工程很難執行,再如《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年審,對拒絕年審者沒有處罰規定,削弱了水政執力度。
三、加強水政執法工作的對策
各級水政機構及其水政工作人員要認真研究水政工作,從中找出加強水政工作的方法、途徑和措施,各級水政機構對水政工作的性質、內容、方式方法、手段措施研究得不夠,對水政工作究竟應該做什么,應該怎么做,達到什么目標等關系到水政工作的地位和前途的問題缺乏深入細致的研究,忙于具體事物的多,深入調查研究的少,抱怨等待的多,主觀努力的少,存在應付思想,主動性,積極性不高,工作缺乏方法、思路、手段,水政工作自然上不去,只有通過深入研究確定工作思路和工作重點,并積極采取措施加以實現,水政工作才會有發展,有前途。具體而言,我們應該從以下方面努力:
1、《水法》及水法規的宣傳要與實際工作相結合。
多年的實踐證明,搞好《水法》宣傳,創造良好的法制氛圍,是貫徹好《水法》、執行好水法規的前提條件和重要保證,所以,我們應在廣泛深入地宣傳水事法規的基礎上,做好日常水事管理工作,熱情為群眾服務,使群眾知法、守法,避免其過失違法,同時,結合實際執法工作,通過典型案例,堅持常年不懈地宣傳、講解,打破“宣傳一陣風、過后沒人管”的工作作風,克服“差不多”的思想和“突擊一下”的做法,在水行政執法工作中,還可針對具體某個水事案件,旁征博引,以案說法,深入淺出地講解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對待關系復雜、有影響力的案件。首先,在熱情服務的基礎上,幫助他們認識錯誤,解決問題。其次,對其所犯的條款詳加解釋,嚴肅處理,廣泛利用報紙、電臺等新聞媒體,對影響較大的案件進行曝光處理,擴大影響面、宣傳面,另外,《水法》宣傳要普遍宣傳與重點宣傳相結合,在廣泛宣傳的同時,重點向領導、管理相對人集中,特別是領導要抓住一切機會,結合工作匯報,向他們講清水政工作的重要性,講清水政工作的作用,以取得領導對水政工作的重視與支持,向領導宣傳。一方面要采取匯報,書面材料等方式,另一方面要以工作突績相佐證,二者缺一不可;還要加大水系統內部的宣傳力度,水政機構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特別是水利系統內部的宣傳材料,加強自身宣傳,使水利系統廣大干部職工認識到水政工作的重要性,轉變對水政工作的片面的、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在水利系統內部樹立水政工作的良好形象。
2、內增素質,外塑形象,各級執法部門都已建立起一支專職執法隊伍,通過幾年的規范化建設,水政執法人員的政策水平與工作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從長遠來看,還不具備跨世紀、高科技水利執法的條件。因此,各級水行政執法機構要重視水政執法人員后備人才的選拔和培訓養,選用一批懂業務、有經驗、素質好的人員充實到水政執法隊伍中,對現有執法人員抓好經常性的執法培訓和業務學習,特別是由于工作變動及相應高速的人員,首先要及時抓好崗前沿培訓,繼而進行《水法》、水法規及相關法規知識的學習,結合實際工作再進行執法程序及相關業務知識的提高,最后達到能夠熟練運用《水法》及水法規,掌握相關法規,在執法中做到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以樹立水利執法部門的威信和形象,維護《水法》及水法規的尊嚴。
3、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規章制度。
要想使《水法》及水法規真正得到落實,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保護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造就一支執法準確有力、工作廉潔干練的執法隊伍,就必須建立一系列規章制度,來規范和約束其執法行為,要充分利用當前各級政府要求建立和推行水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時機,通過建立和推行水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各有關機構的執法職責、范圍、權限、程序、責任,明確水政機構與有關機構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關系,并通過加強對有關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執法職責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充分發揮水政機構的綜合執法職能,使各項水利法制建設工作在水政機構的統一組織、領導和監督下有序進行,在水利系統內部形成職責明確、統一協調、運行有力的水行政執法體系。
4、加強水政機構和水政監察隊伍建設。
應單獨建立水政機構,建立專職水政監察隊伍,充實專職水政工作人員及專職水政監察員,水政機構是水利部門的綜合執法機構,其工作性質、工作內容與其他機構有著本質的區別。只有單獨設立水政機構,才能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變從屬為領導,變被動為主動,水政工作的力度才會加強,另外,目前全省各級水政機構水政工作人員力量單薄,水政機構單設的,少數地方能達到3—4人,多數地方只有1—2人,水政機構與其他機構合署辦公的,工作人員多數兼職,很難完成水政機構應承擔的各項職責和任務。水政工作要加強,水政工作人員必須要充實,從長遠看,建立集許可審批、依法收費、監督檢查于一身的三位一體的專職水政監察隊伍,即所謂的“大水政”,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水利執法的內在要求,但在目前的情況下,由于受水利業務范圍的限制,成立全系統三位一體的“大水政”是不現實的。成立集依法收費、監督檢查于一體的水政監察隊伍應是今后規范化建設努力的方向,目前,我市建立的水政監察隊伍是以水政機構人員為主,吸收其他有關機構水政監察員組成的隊伍,通過增加人員、編制成立專職水政監察隊伍,起到了彌補水政工作人員不足、加強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理順水政機構與有關機構關系的作用。
5、落實經費來源,配全執法裝備,密切公安、司法部門的關系。
在新的世紀里,要做好水政執法工作,必須有充足的經費和精良的裝備,并且還要取得公安、法院等有關單位的支持和配合。經費是基礎,裝備是保證,公安、司法是手段,三者之間,相輔相承,缺一不可,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做好上級領導和上級財政部門的工作,積極向他們宣傳水政執法的重要性,使他們在思想上提高認識。從長遠看,國家一定會通過必要渠道解決水行政執法工作的經費問題,但在目前情況下,希望水政工作經費通過國家投資或設專項經費解決是不現實的。水政工作是各項水利管理工作的基礎,無論許可審批,征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還是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與保護,都必須靠水政工作作保障,從一定意義上講,沒有水政工作就沒有今天的水行政管理。因此,從各種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水政工作,是應當的,也是合理的,而且是容易做到的,水政工作經費解決了,水政工作力度加強了,必然促進收費力度的加大,要與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密切的聯系,特別是與法院的關系,只有取得他們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配合,才能使一些復雜、難辦的重大水事違法案件受到查處。
6、提高水法規可操作性。
由于部門利益的原因,我國有許多法規相互之間有交叉,水利與城建,水利與礦產,水利與林業等都有這種情況,在制定法規時,都考慮本部門利益,各有側重,使法規出現交叉現象,影響了正常運轉執法,例如,在取水許可預申請問題上,規定由某某部門簽署意見后水利部門審批,但該部門考慮自身利益,不同意取水,又說不出理由,這樣,水利部門按規定也不能審批,造成取水戶為發展經濟亂打井亂取水,增加了管理難度。所以,上級有關部門應該盡快修改、調整、完善有關法規,使其適應新世紀的新形勢。
四、結束語
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社會發展的根本要求和必然趨勢。加強與發展水政工作,實現依法治水,也是水利工作的根本方向,隨著國家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進程的加快,水利法制建設工作必然得到加強與發展,水政工作是充滿希望和前途的。新的世紀,水政工作既面臨著問題與挑戰,更面臨著機遇與發展,水政工作人員要充滿信心,鼓足干勁,努力改變水政工作現狀,切實提高水政工作的地位,使新世紀的水政工作充滿生機與活力,為促進和保障水利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注釋、參考文獻:
①《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揚海坤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
②《水政監察務實》王勝軍水利水電出版社2000年7月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知識手冊王景華水利水電出版社1988年9月
④《河南省水行政執法手冊》丁先府田穎超黃河水利出版社2002年5月
⑤《水資源保護管理基礎》袁弘任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199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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