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補充賠償責任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3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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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學校組織的活動中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形是經常發生的,在這種損害中如何認定學校一方的過錯以及如何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損害發生后必須面臨和解決的問題。本文筆者結合真實案例對這兩個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第三人侵害人身損害賠償補充賠償責任
未成年學生是我國社會結構中較為龐大的群體之一,也是最易受傷的群體之一。對于學生受到傷害無非來兩個方面:一是學校的教職員工的行為及教育設施的瑕疵給學生造成的傷害;二是由于校外的第三人或他人飼養的動物給學生造成的傷害,如《中國教育報》2007年1月30日刊登了題為《校外人員校內撞傷學生責任誰負》的文章,文章介紹了一個案例:一名校外人員經門衛同意后進入校內找人,此人在校喝完酒后,借朋友的摩托車無證酒后駕駛,在校園內將一名下晚自習的學生撞成重傷。對此,學生家長認為,孩子是在校園內被撞的,責任應該由學校負擔,而對肇事者的責任避而不談。在這起事件中,學校是否有責任,是否需要維權?還有在黑龍江省七臺河市發生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跑到學校傷害學生王某人身傷害一案,在雞西市發生的學校晚上補課未等到家長接送就放縱學生林某擅自回家遭受他人強奸后殺死的刑事案件等。對這兩種損害有關責任主體無疑都應當予以賠償,法律已有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學校補充賠償責任的構成
一、學生的損害是因為有過錯的第三人造成,且第三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是第三人主動來到學校造成了對學生的損害。違法犯罪分子竄入學校傷害、綁架學生;二是學生因為某種原因走出學校。例如到校外參觀、游覽等校外活動接觸到第三人,第三人的行為致學生的損害。這里所謂第三人的損害還包括由于第三人飼養的動物、第三人所有或者管理下的建筑物等設施給學生造成的傷害。
二、學生的損害發生在學校組織管理活動中
對于那些學校教職員工違反學校規定擅自組織學生開展的活動,是否屬于學校的管理活動?例如學校教師在私自組織學生補課、游覽中,由于第三人的行為致學生損害的,是否應當認定為是學校組織管理的活動呢?筆者認為,主要應當從學生認知能力和認識水平出發,因為從一般學生的認知能力和認知水平來講,教師組織的活動就是學校的活動,那就應當認定是學校組織管理的活動。當然,對于那些明顯屬于教師個人的行為,例如在假期內教師主動送與自己鄰居的學生去醫院看病,在途中被第三人造成損害,這就不能認為該損害是發生在學校的組織管理下。
三、學校對學生損害有過錯
即學校有能力和條件避免造成損失或者減輕、減少損失而沒有做到。對學校一方補充賠償責任中過錯的認定,是較為困難的一件事情,如何認定補充賠償責任中學校的過錯呢?筆者認為,可從兩個方面入手來認定學校的過錯:
一是看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學校一方和學生家長的約定,學校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或者約定,學校就是有過錯。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人身安全故事。”如果學校在組織帶領只有八九歲的學生參觀、游覽某一動物園景點時,在事先沒有講解在游覽中有什么注意事項,也沒有老師陪同一起參觀游覽,只告知中午十一點準時在公園門口集合,讓學生們自己進動物園參觀,老師則上街去辦其他事情了。結果有一個學生在觀看猴子時爬進已被損壞的外層鐵柵欄內,接近內層安全網去引逗小猴子,被小猴子抓傷臉部,花醫療費700多元。在這一損害中,作為第三人的動物園沒有及時修復被損害的外層鐵柵欄,固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一方也是明顯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因而是有過錯的。比如教育部規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害學生。”即使因第三人對學生損害學校一方沒有過錯,但如果救助不及時,導致學生損害擴大的,也是沒有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應當認定學校是有過錯的。還有
就是學校和某些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家長約定,學校放學后,由學校老師暫時看管一段時間,然后在家長下班后由其家長到學校接走學生,如果老師沒有等到家長來接,讓學生自己回家,結果在回家途中被他人撞傷或被犯罪分子所侵犯,前面講的在雞西市發生的一起學生林某晚上在校補課遭受奸殺一案就是屬于此種情形;還有幼兒的父母和幼兒園約定,必須是其父母親自來接才可以領走孩子,其他任何人均不能接走孩子,結果有人冒充幼兒的姑姑將幼兒接走造成損害的。對上述違法及違約行為,都可以認定學校一方是有過錯的。
二是雖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學校和學生家長的約定,但從具體情況看,學校的教師及管理人員只要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就可以避免學生受到第三人的損害或者減輕損害的,但由于沒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導致損害發生時,仍然可以認定學校一方是有過錯的。例如幼兒園雖和幼兒的家長沒有約定,但每天接幼兒都是其父母,但突然有一天來一個陌生人自稱是該孩子的姑姑,孩子稱不認識這個姑姑,但幼兒園老師還是讓這個人把幼兒接走并造成了該幼兒的損害。在這一事件中幼兒園顯然是未盡到注意義務,是有過錯的。《中國教育報》刊登的案例就是該肇事者是經過學校門衛管理人員許可徒步進入學校,對于外單位人員進入本校管理范圍,學校應該負有管理責任;該肇事者所騎摩托車應屬學校教職工所有,因為該人是徒步進入學校,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以及在校園內騎行是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學校管理制度的,學校管理人員沒有及時制止。因此,學校對該案的發生是有過錯的。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注意義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事先提醒學生注意;二是教學過程中的監督指導;三是對事故發生后的處理。
四、侵權的第三人未能盡到賠償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顧名思義,就是在侵權的第三人未盡到賠償責任或者賠償不足時賠償責任。因為侵權是由于第三人直接造成的,依法應當由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學校不存在過錯,不管第三人是否承擔責任或者承擔多少責任、有無完全清償能力,學校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受害人的損失獲得侵權人全部賠償以后,盡管學校一方對這一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也可能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是無須承擔了。因此,學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前提是侵權的第三人無力賠償或者找不到侵權的第三人、無法確定侵權的第三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認為學校作為一個集體單位有固定資產有錢或是因為其它其種原因而只起訴學校一方,未起訴具體實施侵權行為人,就像《中國教育報》刊登《校外人員校內撞傷學生責任誰負》的文章一樣,筆者認為這種單獨起訴學校是得不到支持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如果具體實施侵權的第三人無須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學校也就談不上補充責任,無須賠償。還有些受到損害的學生在起訴了侵權的第三人或與第三人達成調解協議獲得全部賠償后,又起訴學校要求賠償的,這就失去了賠償的法律依據,也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補充賠償責任數額的確定
前已述及,學校的補充賠償責任是在侵權的第三人未盡到賠償責任或賠償不足時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且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學校的補充賠償責任大致可分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學校有能力和條件避免第三人損害結果發生,但由于過錯沒有避免第三人侵權行為發生的,則學校的補充賠償責任是全部賠償責任。例如犯罪分子來學校實施犯罪行為,老師責令兩個十幾歲的初一學生赤手空拳與犯罪分子博斗,結果兩個學生被犯罪分子刺成重傷導致的損害。
第二種是學校的過錯只是加重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則學校僅就加重損害的部分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例如犯罪分子突然沖入學校用刀砍傷學生,學校延誤了一段時間后才把學生送往醫院,學校則僅對自己延誤送往醫院加重損害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對犯罪分子突然沖入學校用刀砍傷學生因沒有辦法預防,也注意不到,因而對這部分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受損害的學生如果先起訴學校賠償責任的,必須同時將侵權的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受損害學生已在侵權的第三人處獲得一部分賠償,但賠償不足時,起訴學校要求賠償的也可分兩種情況:
第一,學校的補充賠償責任是全部的,則對侵權的第三人賠償不足的部分全部進行賠償。例如應當賠償5萬元,但實際只賠償了1萬元,學校則要補充賠償4萬元。第二,學校補充賠償責任是部分責任的,則在部分責任范圍和侵權的第三人不足范圍內進行賠償。例如學生受到損害應賠5萬元,學校部分的責任是2萬元,侵權的第三人已經賠償了4萬元的。學校則只須賠償1萬元;如果侵權的第三人賠償了2萬元的,則學校最多也只賠償2萬元。
對那些起訴僅要求侵權的第三人賠償一部分而放棄其他部分的,然后回過頭來再起訴學校要求賠償的,不應當予以支持。例如學生盧某由于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沒有老師管理,便跑到校外打游戲機,結果在過馬路時被汽車撞死,交警部門認定肇事司機負全部責任。盧某的父母起訴肇事者僅要求賠償2。85萬元死亡賠償,放棄了其他賠償。之后又起訴學校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決學校賠償盧某父母“精神撫慰金”1。5萬元。筆者認為該判決是錯誤的,因為放棄了對侵權責任人的賠償自然也就等于放棄了對補充賠償責任人的賠償。但筆者認為,如果第三人的侵權已經構成犯罪,由于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由于犯罪的侵權人沒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受害學生要求學校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學校則應當在其補充責任范圍內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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