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人事行政管理理念
時間:2022-03-30 11:25:00
導語:管仲人事行政管理理念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管仲是活躍在春秋前期歷史舞臺上的一位功勛卓著的政治家、思想家。盡管他曾經開罪于具有雄才大略的齊桓公,但因其頗具經世治國之才,使得齊桓公不計帶鉤之仇,任用管仲為相。管仲在相齊時,能夠使齊國從眾諸侯國中脫穎而出,首霸中原,不僅僅得益于君臣二人齊心協力,勵精圖治,更重要的是得益于他的治國思想中的人事行政思想。
一、作用:爭天下者必先爭人
管仲是位非常務實的政治家,他能夠實事求是的承認賢才在管理國家事務及社會事務中的作用。賢人未出的社會是怎樣的呢,他說“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征”。[1]在原始野蠻狀態下的社會是智者詐愚,強者凌弱。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這種不公正的社會現象不可能長久持續下去,于是需要賢才來管理社會。“故智者假眾人之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為民興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師之。是故道術德行出于賢人。”[2]在這里,管仲指出在人類社會初期,賢才就具有能夠組織民眾共同制止強暴及弱肉強食的行為,同時賢才還能樹立起行為規范及道德規范,為百姓所遵循與仿效,以此來維護社會秩序。但是,當國家產生,君臣出現之后,要想國家長治久安,百姓安居樂業,在諸侯爭霸戰中立于不敗之地且能爭得天下,其當務之急便是爭得天下人才。“夫爭天下者,必先爭人”。[3]而爭人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圣王卑禮”以待天下之賢。[4]如此,才能做到,“求天下之精材”,“得天下之豪杰”,“有天下之稱才。”[5]
二、標準:立義、執法為賢
在春秋戰國時期,不同的思想流派,不同的治國者,對行政人才標準的認識是不一致的,孔子強調的行政人才標準是道德至上,以仁為賢。商鞅則是“奉法為賢”,能夠嚴格遵守與執行國家法律、法令的人才是賢者。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和以商鞅為代表的法家在國家行政人才標準的認識上存在著重大分岐,儒家是以“仁德”為標準,調強賢才標準的主觀性,而法家則是以是否依法行政即是否以“奉法”為標準,強調人才標準的客觀性。而管仲在行政人才標準的認識上,克服了儒法二家各自存在的片面性,既強調人才要“立義”,同時又應當是嚴格守法與執法的人。這就將人才標準的主觀性與客觀性結合起來,融為一體。管仲首先強調的政治標準即立義。怎樣才叫立義呢,他認為立義就是要重“公道”,去“私道”,以天下為己任,“不為愛尊爵”,“不為愛官職”,“不為愛重祿”,“不為愛錢財”,[6]切不可“援私以為公”。[7]要謙虛謹慎、戒驕戒躁。“矜物之人,無大士焉;”[8]“矜物”就是自滿。應做到“功大而不伐(不夸耀),業明而不矜”,[9]不使自己份量十足,容量太滿,音律過盛,氣氛過度,時刻保持著清醒的頭腦。立義就是要光明磊落,做事為人,要“正而視,定而履,深而跡”[10]意即看得正,走得正,做事留有印跡,一步一個腳印,沒有虛假偽飾經得起檢查。但是,管仲更強調應把嚴格執法奉為國家行政人才的標準。他說,“察能而授官,不誣于上;謹于法令以治,不阿黨;竭能盡力而不尚得,犯難離患而不辭死;受祿不過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實虛受者,朝之經臣也。”[11]朝之經臣,即賢臣,這種賢臣最主要的品質就是,執法嚴謹,不結黨營私,不誣陷上級,面臨禍患災難之時,能以死為國家效力。由此可知,管仲在國家行政人才的標準上,較之儒家以德為賢和法家以奉法為賢的標準,無疑是更為全面,客觀而公正,更有利于國家行政人才的選拔與使用。
三、薦舉:建立法令,量能謀德而舉之
先秦諸子中,主張薦舉賢才充實行政職位的不在少數,孔子曾提出“舉爾所知”,希望每個人薦舉自己所了解的賢才,他主張:“選于眾”,從眾人中進行挑選。孟子也同樣主張,通過舉賢的方式選拔國家行政人才,他說:“左右皆曰賢,未可也,國人皆曰賢,然后察之,見賢焉,然后用之。”孟子認為左右親近的人說賢,還不行,大家都認為賢,還得進行實際調查了解,如若真的發現是賢才,那么就選擇出來并予以重用。然而孔子、孟子僅僅提出了薦賢的主張,對于那些不合薦舉標準,不合薦舉程序以及見賢不薦,蔽賢不報的行為卻未論及。管仲在薦舉賢才方面比孔、孟二人的主張更為積極,更有成效,他專門制定了法令,以防止這類現象的發生。管仲強調:“選賢論材,而待之以法”。即通過立法規定人才標準和選擇人才的手續,不能由上面隨意挑選,也不能只憑本人的“自度”和“自舉”。以期防止上面的“私好惡”,和下面的“請謁”。“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人不自度也”。[12]通過推行法制,堵塞“群徒比周之說”、“金玉財貨之說”,“諂諛飾過之說”、“請謁任舉之說”。[13]對于以不正當途徑謀官的人,如相互拉攏,相互吹捧;毀謗別人,抬高自己;以金玉財貨、玩好之物疏通門路,或逕自“請謁”要官者,要嚴厲懲處,以塞幸進之途。管仲提出選拔人才的總原則是“論材、量能、謀德而舉之”。[14]在執行中要注意:第一、注重實績,“求有功勞者而舉之”。[15]第二、選拔年輕人,“不以年傷”,即不因年輕資歷淺而舍棄人才。第三、注重大節、勿糾纏小缺點,“茍得大意,不以小缺為傷”。[16]第四、優先選拔敢于創新者,“不必以先常”、[17]不用那些墨守成規的人。第五、“進言實之士”,[18]即選用敢講真話的人,不用阿諛之徒。
四、招徠:以德招人、誠信徠人、以利招人
如果說,管仲的依法薦舉行政人才的思想旨在從國內把有能有德的人予以重用的話,那幺,他的招徠行政人才的思想則是旨在從國外引進人才并加以重用。他認為天下不乏治理國家的賢人。問題在于用人者能否知人善任,能否招徠。“天下不患無臣,患無君以使之”。19]“國未嘗乏勝任之道,上之明適不足以知之。”[20]管仲倡導的引進行政人才的方法,主要有以德招人,誠信徠人,以利招人,理順人道等。管仲首先提出“人以德使”。要得人必先得人心,“夫為國之本,得天時而為經,得人之心而為紀”[21]“得眾而不得其心,則與獨行者同實。”[22]故想得到正真的人才,必先有德,有了德,才能聚攏人才,這叫做“德以合人”,“人以德使”。[23]要想招致人才,在行政過程中,領導者必須講究誠信,政策不可朝令夕改,變化無常。“號令已出又易之,禮義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遷之,刑法已錯(措)又移之”,乃治國之大忌。“如是,……上無固植,下有疑心”,[24]政策法令如若缺乏連續性、一致性、穩定性,人們對統治者的誠信度感到懷疑,英才當然不會貿然前來。以利招才是管仲基于對人性把握的基礎上而提出的。人們從事生產和其它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物質利益,這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管仲在相齊過程中,就提出并運用了這一以利招人的思想。齊桓公向管仲尋問怎樣才能招致天下英才,管仲說:“假而禮之,厚而勿欺,則天下之士至矣。”即對人才應恭敬有禮,忠實厚待而不可欺詐。管仲認識到獲得優秀人才與獲得高品質的物材道理相同,肯花錢,就能買到好材料,用高薪,就能招徠天下人才。這一思想貫穿他的施政之中,所以當齊桓公問怎樣才能收集到好材料時,管仲說:“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為數”。意即他處值五元,我給他六元,他處值九元,我給他十元,就能買到較好的材料。齊桓公又問怎樣才能招致天下良工,管仲說:“三倍不遠千里”。意即給出高于別人三倍的工錢,千里之外的能工巧匠也會前來效力。管仲運用物質利益的原則去招徠人才,在實際行政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成效。
五、任用:察能授官,任其所長,不任其所短
在人才的任用上,管仲強調察能授官。尺有所短,寸有所長,萬物不齊,才有高下,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為了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管仲提出了另一個重要而著名的用人原則:“任其所長,不任其所短”。他說:“明主之官物也,任其所長,不任其所短,故事無不成,而功無不立。亂主不知物之各有所長所短也,而責必背。夫慮事定物,辨明禮義,人之所長而猿所短也;緣高出險,猿之所長而人之所短也。以猿之所長責人,故其令廢而責不塞。”[25]不但如此,君主與臣之間,不但任用人才者要知被用者之短長,而且被任用者也要自知其所短、其所長。君主任己所長則受官,任己所短則不接受。在行政人才的運用上只有適才適用,揚長避短,才能做到才當其用,達到功成事立的效果。否則,就無異于讓猿猴司禮義,讓人去攀絕壁了。管仲的“用其所長,不用其短”的思想,在中國人事行政思想史上提得最早,論述亦最明確、詳盡和廣泛,可稱得上是這一思想的發軔者。后來韓非提出的“使雞司夜,使貓執鼠,皆用其能”的主張,就是管仲這一思想的繼承與發展,清代詩人顧嗣協的一首(《雜興》)詩表明了他對管仲上述思想的認知與贊同:“駿馬能歷險,力田不如牛;堅車能載重,渡河不如舟。舍長以就短,智者難為謀。生才貴適用,慎勿多苛求”。
六、考核:審其三本,有功必賞,有罪必誅
管仲十分重視對行政官吏的考核,對考核的時間、內容以及考核的結果都有明確的規定。在他主政的齊國,把考核的時間定在春季和冬季。自春季的第一個月起,君主親自臨朝聽政,評定爵位賞賜,考評官吏政績,共用五天時間。冬季最后一個月的末尾,君王也要臨朝聽政,評定罰罪刑殺,用五天時間。考評相當嚴格,其審查內容是:“君之所審者三:一曰德不當其位;二曰功不當其祿;三曰能不當其官。此三本者,治亂之原也”。[26]即考核的內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行政官吏的德望與其地位是否相稱;二是行政官吏的功績與其俸祿是否相稱;三是行政官吏的能力與其官職是否相稱。此三者稱為三本。
管仲對行政官吏的考核有幾點值得我們注意。一是齊桓公親自坐鎮監督實施考評,足見其對考評的重視;二是考評分兩次進行,年前評定政績,年底評定刑殺,先獎后懲,有張有斂;三是考評的內容有德、功、能三個方面,全面且恰當。
管仲為何如此重視對官吏的考核呢,其一是通過考核剔除不合格或不稱職的行政官吏。其二是通過考核,可以為獎懲提供依據,盡量避免出現“有功而不能賞,有罪而不能誅”的局面。管仲認為:“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賞,有罪而不能誅,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27]這說明他深刻地認識到是與非、功與罪的矛盾若不能客觀公正地予以解決,將關系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他主張“是必立,非必廢,有功必賞,有罪必誅”。[28]總之,管仲的人事行政思想,系統而深邃,有諸多閃光之處。其人事行政思想不僅在當時被運用到國家管理實踐,也被后來的統治者繼承與發展,甚至可以說,對于我們今天的人事行政無不具有啟發意義與借鑒之處。
- 上一篇:基層紀委考核指導方案
- 下一篇:區委聯建共創指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