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關聯方交易規范論文
時間:2022-04-13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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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特殊的交易形式。由于我國國有控股股東行為模式的特殊性,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關聯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亟待規范。本文在對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及控股股東行為模式進行論述的基礎上,通過分析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結合我國股票市場的實際情況提出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關聯方交易的若干措施。
關聯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有兩面性的特征,具體表現在: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關聯方交易廣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活動中,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并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并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淀。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并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第三,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并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于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采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著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以濟南輕騎為例,它是由輕騎集團的三個產品生產車間改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沒有嘗試建立獨立的材料供應與產品銷售網絡,而一直依賴集團公司,并且沒有獨立的研發能力,實質上仍然是一個摩托車和發動機生產車間。加之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完全控制在控股股東手中,也喪失了公司的獨立人格。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由于我國股票市場中股權融資制度、融資機制、融資程序的錯位而導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的不徹底,是引發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產生的根源。
我國國有控股股東的行為特征和模式分析
在我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主體。截至1999年年底,含有國有股成分的上市公司中,國有股股東占絕對控股地位的占42%以上,占相對控股地位的達27%以上,兩者合計接近70%。國有控股股東較之一般股東在行為特征上的特殊性,具體反映在如下幾個方面:(1)在行為目標方面,國有控股股東的行為目標具有公共性和企業性兩個屬性。所謂公共性是指國有股份直接或間接由政府部門持有,并處于政府有關部門的直接管理下,企業行為類似于政府行為,即具有公共部門的特性。企業性是指國有股份與一般股份一樣,也存在追求盈利的目標。(2)在身份定位方面,國有股腔股股東具有委托人和人的雙重人格。在目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國有控股股東作為國有股份的直接持有人,對授權的政府來說是人,但對控股的企業來說則是委托人,委托控股企業的管理層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概括起來,我國國有控股股東的性質一方面與國有股股東股份經濟的性質相關,另一方面也具有很強的行政機構特征,比較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預和影響。
根據大鵬證券的裴武威對國有控股股東行為模式的研究,國有控股股東的行為模式具有以下特點:(1)國有股股東對其控股公司的監控能力較弱,激勵力度不足,導致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成本增加而盈利能力降低;(2)國有控股股東傾向于通過行政方式直接干預上市公司。除了利用股份的優勢地位對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進行干預外,往往從非經濟角度干預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導致重組活動的低效率;(3)國有控股股東具有融資偏好。由于股權融資的范圍非常廣泛,且無須還本付息,故國有控股股東很關注上市公司的融資資格和能力,并充分利用以增加在本地經濟發展中的資金投入,實現經濟擴張和就業水平提高的政府公共性目標;(4)國有控股股東具有就業偏好。國有控股股東對穩定被控股企業就業水平的重視程度常常高于對企業利潤和效益的追求。綜上所述,國有控股股東在行為模式上的特殊性導致了其利益構成與上市公司其他股東不完全一致,存在著偏差。因此,在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條件下,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在上市公司的主導地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而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是控股股東在謀求自身利益過程中經常使用的主要手段??/P>
我國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中存在的問題
關聯方交易作為一種特殊的交易形式,在具體操作時具有隱蔽性強、調節方便的特點,因此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常常與國有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的報表操縱和資產轉移密切相關。控股股東利用不公平的關聯交易操縱上市公司大體上有兩種類型:一是粉飾上市公司會計報表;二是利用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資產。
(一)控股股東利用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粉飾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
由于改制的不徹底,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為了幫助上市公司獲取融資資格或摘掉“ST”、“PT”的帽子,控股股東常常通過與上市公司進行一系列交易來達到為后者“輸血”的目的。不公平關聯方交易的手段主要有:
1.利用關聯方間的商品購銷和勞務提供活動來美化財務報表。例如,美爾雅通過與控股公司簽訂的產品銷售協議,可以從每套西服的銷售中獲得毛利達千元以上,而在同期與日本三泰衣料株式會社的銷售協議中,每套西服只
得到800日元的加工費(折合RMB53.23元),相比之下,這筆關聯方交易的定價明顯地違背了市場原則,導致了美爾雅收入和利潤的虛增。
2.采取資產托管經營的手段來操縱利潤。由于法規制度尚未對資產托管經營形成有效的規范,導致一些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進行的托管經營有很大的隨意性,成為調節利潤的一種手段。例如猴王集團為了猴王股份能夠配股、發B股,每年向猴王股份支付2000萬元房屋租金,而事實上該幢房子的市價只為3000萬元,并且產權所有者是猴王集團。
3.通過股權轉讓、資產置換等重組方式來美化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會計政策的選擇實質上是企業管理當局與會計準則制定者相互博弈的過程。我國1999年頒布的《非貨幣性交易會計準則》(簡稱舊準則)中規定了在非貨幣交易中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及以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非貨幣性交易的收益,這就為上市公司進行利潤操縱提供了政策選擇的空間,導致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進行大規模資產置換和歲末突擊重組情況的發生。在對舊準則進行修訂后,新準則規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入賬的基礎,同時規定只對發生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確定收益,并且收益的大小不會超過補價金額,從而大大壓縮了上市公司包裝利潤的空間。盡管新準則對減少上市公司利用“數字游戲”來粉飾經營業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資產重組中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例如,由于我國缺少對無形資產價值評估程序和方法的統一規定,股權轉讓過程中定價方式的合理性和真實性令人置疑。此外,對于一些ST、PT類上市公司,新準則的實施并不能阻止其通過報表性重組使財務狀況“舊貌換新顏”。
(二)控股股東利用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侵占上市公司的資產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實體,股東履行出資責任的同時意味著放棄了按照個人意愿對其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并將財產經營權轉讓給公司,而僅以其投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但目前在我國,公司獨立人格并未真正成為現實,同時由于我國國有控股股東行為模式具有特殊性,導致一些控股股東并未真正按照法律的規定將財產經營權轉讓給公司,而是通過各種手段直接支配公司的經濟資源,或者干預公司的獨立經營活動,使其為自身利益服務,從而嚴重侵犯了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控股股東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進行的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控制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的手法,大體上可分為如下幾種類型:
1.將上市公司作為“提款機”,無償占用上市公司資源。國有控股股東一方面具有融資偏好,另一方面,其行為目標具有公共性和企業性雙重屬性。因此,上市公司常常成為控股股東間接從股票市場籌集資金的工具。
2.將上市公司作為“垃圾箱”,損害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和運營效率。我國上市公司和控股股東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非常頻繁,并且許多上市公司是控股股東的大債權人。在還款方式的選擇上,控股股東多以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賓館酒店、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來償還債務,但在實踐中存在著以下問題:第一,用于抵債的實物現金資產質量欠佳;第二,以無形資產抵債易導致企業巨額現金的流失;第三,對用來抵償欠款的資產的信息披露透明度不高,使投資者難以對這些資產的優劣做全面分析。
3.將上市公司作為“避風港”,將風險轉嫁給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已經成為證券市場的普遍現象。由于我國企業對外擔保的程序化、規范性較差,擔保行為本身隱含著較大的風險。一些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的資信這種無形資產為自身提供巨額貸款擔保,從而使上市公司獨立地無條件地承擔了相關的財務風險。ST猴王破產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2000年7月份以后,由于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的擔保行為做了限制,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更多地表現為上市公司之間的互保行為。由于上市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非獨立性,擔保行為的最終決定權仍然掌握在控股股東手中。因此,在控股股東的錯誤決策操縱下進行的對外擔保有可能導致企業商業信用的喪失和大量現金的流出。
規范我國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關聯方交易的措施
(一)在優化股權結構的基礎上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正如前文所述,“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及缺少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產生不公平關聯方交易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須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合理的方式實現國有股份的流通和股權結構的優化配置。股權結構改變的過程,實質上也是對公司控制權重新分配的過程。多元化的股權結構能使股份公司的人格化特征更加明顯,進而能對控股股東的行為進行監督和制約,減少了其憑借股權優勢將自身意志強加給上市公司及為謀取私利不惜損害上市公司整體利益等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將沉淀的國有股權合理流動,能夠促使國有資本通過資本運作實現保值增值,從而有助于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轉變融資理念,提高對權益資本的利用效率,實現企業財富最大化的經營目標。而在股權結構得到合理配置后,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應能體現委托者、受托者和管理當局間的相互制約和監督。證監會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規范關聯交易和控股股東的行為有重要意義。這具體反映在如下方面:首先,在上市公司方面,該準則對上市公司的獨立人格有了明確界定,即“上市公司的資產屬于上市公司所有”,此外還要求上市公司在關聯交易中要保持公平、公正性。其次,從保護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出發,對控股股?男形辛嗽際礎翱毓曬啥肷鮮泄居κ敵腥嗽薄⒆什⒉莆穹摯埂⒁滴穸懶ⅲ髯遠懶⒑慫恪⒍懶⒊械T鶉魏頭縵鍘薄T僬擼吮;ぶ行⊥蹲收叩睦媯莢蚨鑰毓曬啥斡牘揪霾叩娜τ辛艘歡ㄏ拗疲雜誑毓曬啥毓殺壤?0%以上的上市公司,要求其股東大會在董事的選舉過程中應當采用累計投票制。準則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以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和反映其要求。此外,為了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準則還要求“獨立董事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二)完善股權融資的融資程序、融資制度和融資機制,規范控股公司參與企業管理的方式,使企業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經營實體
股權融資之所以較之于債權融資更具有生命力,就在于它能夠帶來企業制度的創新。我國的股票市場正處于向市場化方向轉變的過渡階段,企業通過改制上市在某種程度上僅僅是借用了股權融資的外殼,并未獲得股權融資的“內核”。因此,必須通過完善股權融資的融資程序、融資制度、融資機制來提高股票市場的融資效率,進而規范上市公司經營行為,減少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的發生。在股權融資的融資程序方面,應當嚴格遵循“競業禁止”的原則對原有企業進行改制重組,并且應當由監管部門和中介機構對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公司在產、供、銷、知識產權等方面與原有公司是否存在經濟依賴性及其程度作出考核和評價。應當特別關注采取“剝離”和“分立”形式改制的上市公司,對其與控股公司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除了需要由獨立的財務顧問就交易的公平性出具意見外,重大的關聯交易還應當由證券交易所進行審核確認。在融資制度方面,當前的股票發行制度已經從帶有濃重計劃經濟色彩的審批制轉變為核準制,核準制較之審批制強調以市場化的方式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以上市公司的質量作為評價其是否具有上市資格的標準,從而有利于減少企業為獲準上市而采取的尋租活動和包裝上市行為。隨著融資制度回歸市場化程度的加深,將進一步由股票市場決定發行數量、價格和方式,股票市場的成熟度也將會日益提高,上市公司的“殼資源”的地位將逐漸降低,上市公司為了“保殼”而與控股股東進行的關聯交易將會大大減少。在融資機制方面,應當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出發點,打破傳統的圈錢籌資機制,提高股票市場融資的效率,從而減少控股股東將上市公司作為“提款機”,侵占上市公司財產的行為。為此,首先要實現上市公司融資理念的轉變,股票融資的目的應從“企業本位論”真正轉變為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培育國民經濟的增長點上來。其次,要使股票融資的動機實現由單純的籌資向改制轉移。最后,要實現配股籌資條件由單一指標向多項指標轉變,同時改變對配股行為的監管方式,把配股最終決定權交給市場,這有助于遏制控股股東通過配股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
(三)要加強會計準則的建設,完善對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據一項國家社科基金資助項目對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對關聯方及其交易信息披露規范的急需程度,在38項具體準則項目中名列第一。我國于1997年頒布了《關聯方交易》具體準則,對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進行了規范。但由于控股股東在關聯方交易中有決定權,具有利用會計政策的選擇權為自身謀利的行為動機,并且其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美化報表的做法“花樣翻新”,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與關聯方交易相關的會計準則和制度體系的制定工作,提高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透明度。筆者認為:首先,應將減少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作為制定各項具體準則的出發點,同時準則的制定應保持系統性,爭取從各環節、多方面切斷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的通道。其次,準則和制度的制定應是一個動態調整的過程,要根據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特點及時進行補充和完善,并且還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爭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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