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反貧困視角的小額信貸利率分析
時間:2022-04-09 09: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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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信貸利率定價現狀及爭議
小額信貸萌發于上世紀六十年代,旨在為窮人提供信貸服務,幫助社會消除貧困。小額信貸的利率是金融機構和借款人最為關心的問題,它不僅關系到信貸資金的配置,而且還會影響到金融機構的財務可持續性。如何保證小額信貸在服務低收入人群、減輕低收入群體償債負擔的同時,保持小額信貸機構的可持續性,成為學術界爭論的焦點。當前,我國金融機構小額信貸利率的確定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以央行基準利率為基礎;二是以國家扶貧貼息貸款利率為基礎;三是以商業利率為基礎;四是以通貨膨脹率為基礎。從利率水平高低與發展模式上看,小額信貸的利率確定方式主要是兩類:一是傾向于政策性扶貧的低利率,即用政府資金或捐款資金彌補因低利率所造成的虧損,維持信貸服務的持續性;二是傾向于商業化運行的高利率,即參考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以較高利率實現成本覆蓋或盈利,保持信貸機構的財務可持續性。據統計,政府扶貧貼息貸款的利率最低,大約在2.88%~7%之間;國際資助小額信貸機構的利率均值是12.95%;UNDP和世界銀行的小額信貸項目利率接近20%;一些小額貸款機構的市場利率超過20%。學術界對小額信貸利率水平設置存在較大的爭議,其觀點大體可分為兩種:一是放開小額信貸利率有利于瞄準窮人,保障信貸服務的財務績效。小額信貸需要識別窮人、幫助窮人、吸引窮人以及排斥富人,給予窮人進入信貸市場的平等權利。給小額信貸設置利率上限不僅抑制商業性信貸機構拓展農村業務,而且造成信貸資源的“價格洼地”,吸引有錢有勢的富人與窮人爭奪低廉的信貸資源。因此,放開小額信貸利率在短期內能夠排斥富人通過尋租改變資金的流向,使金融資源流向低收入群體,并且從長遠來看保障了金融機構的財務可持續性,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湯敏,2003)。二是保持小額信貸的低利率,減輕窮人還款付息的負擔。這種觀點認為具有扶貧性質的小額信貸的服務對象是低收入群體,高利率將加重窮人的負擔,進而違背了其扶貧減貧的初衷。因此,需要為小額信貸利率設置上限,維持小額信貸的低利率,用財政貼息彌補利息缺口。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小額信貸的低利率政策弱化了其扶貧效率。第一,低利率的小額信貸讓貸款戶聯想到政府救濟,不愿意及時償還貸款,使整片地區小額信貸的信用基礎遭受根本性的沖擊;第二,低利率吸引著中高收入群體爭奪稀缺的信貸資源,使得信貸偏離服務窮人的初始目標;第三,低利率難以覆蓋小額信貸的運營成本及風險,進而抑制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拓展業務的積極性。因此,社會各界對放開小額信貸利率限制的呼聲越來越高。盡管社會各界普遍呼吁放開小額信貸利率限制的問題,但是如何確定合理的信貸利率區間還存在爭議。
小額信貸的合理利率邊界分析
(一)市場供求下小額信貸利率的上限小額信貸市場的供給與需求狀況是小額信貸資源稀缺性程度與論證小額信貸高利率合理的重要依據。根據統計,我國現有農戶2.3億戶,有貸款需求的農戶約為1.2億戶,其中獲得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的農戶數超過7800萬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33.2%,占有貸款需求農戶的65%(周兆函,2010)。2007年中國扶貧基金會共給農戶發放1.2億元小額貸款,國家開發銀行發放小額貸款508億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農戶發放2100億元小額貸款(杜朝運、范玲玲等,2009)。相比較而言,我國小額信貸供給依然不能夠滿足農戶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此外,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逐步退出經濟落后、交通閉塞的農村地區,把農村地區的儲蓄資源投入到城市經濟建設中,進一步加劇了農村金融資源的短缺。因此,在二元經濟下,農村地區信貸利率較高是資金資源供不應求的自然結果。作為反貧困的工具,不論是正規金融機構還是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小額信貸利率的上限,應該不能超過本地區資金市場自發決定的自然利率水平。從某種角度上說,小額信貸的利率低于農村的自然利率水平,就是對低收入群體的補貼,有利于降低借款人的償債負擔。(二)成本約束下小額信貸利率的下限盡管小額信貸并非以盈利為目的,但是合理的信貸利率水平能夠覆蓋各種成本,保持信貸機構經營的可持續性。我國小額信貸的主要目標就是扶貧減貧,消除極端貧困與饑餓,從而把利率設定在較低水平。但是,低利率勢必造成信貸資金出現供不應求的局面,信貸機構的財務可持續性隨之面臨著巨大的危機。在這種背景下,后者不得不依賴社會捐助、財政貼息及轉移支付維持生計。事實上,小額信貸低利率設計終究偏離市場均衡,一旦失去外部援助小額信貸機構很快就會陷入財務困境。因此,在保持小額信貸機構財務可持續發展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輕貧困,是實現小額信貸“雙贏”目標與回歸信貸均衡的必要手段。從這個層面上說,小額信貸的利率下限應該是覆蓋包括經營成本、機會成本、風險溢價在內的各種成本,從而維持信貸機構的盈虧平衡。(三)小額信貸合理利率的確定及相關討論由于不同小額信貸機構或項目的資金來源及約束存在差別,它們的利率設置自然具有較大的差別。政府貼息的小額貸款利率與一部分非政府組織的小額貸款利率是低利息或無利息;民間小額貸款利率的均值大約在20%左右;也有一些小額信貸公司采用“貸款利息+管理費”的運營模式將貸款年利息維持在27.6%~33.6%。農村研究中心2005年對15個省20個市縣進行調研,發現農村高利息借貸發生率達到85%。這種建立在自愿交易基礎上高額利息借貸行為,既反映出二元經濟結構下農村信貸資源的稀缺性,也表明農戶對信貸資金具有強烈的需求。綜合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小額信貸合理利率的邊界應該是既覆蓋各種成本,又不超過本地區資金市場的自然利率。值得討論的是,制定高額利息的小額信貸不等同于高利貸,不應該受到道德批判。如果資本的利息不超過資本的盈利率,該高額利息就不能稱之為高利貸。也就是說,只要信貸利息低于農業資金的回報率或農村工業發展的回報率,該信貸利率就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合理利率水平。與政府貼息的小額信貸利率相比較,由市場供求決定且覆蓋各類機會成本的小額信貸利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貸款人的還款負擔,但是具有較好的反貧困功效。首先,高額利息貸款能夠真正地瞄準窮人。低利貸款容易滋生尋租腐敗,將有限的貸款資源有權勢的富人階層,偏離小額信貸的扶貧使命,加劇了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高息小額信貸所形成的“價格高地”有助于剔除高收入群體,使信貸資源真正地流到窮人的手中。其次,高額利息增強借款人的還款意識,減低貸款違約率。補貼性貸款容易被人看做是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白送”心理造成借款人不急于還款。這在間接上降低借款人的投資積極性與謹慎性,降低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率。高額利息貸款恰恰彌補了這個方面的不足,增強借款人的信貸風險意識與貸款人監督管理貸款的積極性,從而構筑起農村地區的信用體系。第三,高額利息提高信貸機構的財務可持續性。一般而言,小額信貸所面臨的市場風險、經營成本要大于商業銀行,低利息必然導致小額信貸機構陷入財務虧損,喪失基本運營能力,從而不得不向政府或其他機構尋求支持。高利息能夠覆蓋信貸機構的各類成本,提高其財務可持續性。反過來,在失去或減少外在支援的情況下,小額信貸機構會積極收集信貸信息、設計多元化的金融產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與內控能力。
小額信貸利率對反貧困的影響
在2012年下半年,我們對甘肅省白銀市農村小額貸款進行問卷調查,在4個鄉鎮,8個行政村發放200份調查問卷。剔除未回收與無效的問卷,一共回收151份有效問卷。在被調查的151戶農戶中,129戶農戶曾經或現在擁有借款需求。其中,有83戶農戶向鄰里親親借過錢,占總調查戶數的55%;有45戶農戶向農村信用社借過錢,占總調查戶數的30%;有10戶曾借過私人高利貸,占總調查戶數的6%;從農業銀行借貸的戶數只有3戶,占總調查戶數的2%。農民的天然脆弱性,迫使他們需要通過借貸來緩解因家庭變故、自然災害、季節性收入以及市場變化所引起的貸款需求。根據調查,我們發現農戶的借貸利率高低不一,其分布大體呈現出正態分布的趨勢。借款人向鄰里親友處借貸的年利息主要在18%~24%之間波動。從某種角度上說,此時的利息是由該地區信貸資金市場供求決定的自然利率。私人高利貸的利率大體是在36%左右,而正規金融(如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息受到政府貼息的影響低于10%。在二元經濟體制下,農戶向正規金融機構獲取低息貸款與私人借入高利貸的比例都較少,主要向親朋好友支付自然利率的貸款。從農戶的借貸用途來看,他們的信貸用途可分為生產性用途與生活性用途。根據調查,有45戶用于農業生產、經營小生意及投資,所占的比重是30%;有35戶借貸用于子女上學,所占的比重為23%;用于建房子與治病所占的比重分別是15%與10%。盡管農戶的信貸有一部分屬于非生產性用途(如子女上學、治病與建房子),但是他們在融資過程中大多用具有相對穩定收入流的種植性收入、外出務工收入以及經營收入作為還貸款項。同時,在調查過程中沒有明顯的證據表明,建立在自愿交易基礎上、以市場供求決定的自然利率為主的小額信貸使農戶陷入貧困的案例。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將小額信貸的利息作為扶貧績效的考核依據,不能將低利息等同于扶貧或減貧,而把高利率視為剝削或返貧。人為制定低利率的小額信貸制度,類似于建構理性的制度設計,沒有考慮農村經濟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往往違背了市場規律。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一個值得重視的現象,即從農信社獲取政府貼息小額貸款的農戶要求延長貸款期限與擴大信貸規模。通常而言,窮人的資金使用方式是較為保守的,側重短期化、小規模以及周轉快的投資項目,以減低各種市場風險。要求農信社延長貸款期限與擴大信貸規模,顯然是為了滿足借款人冒進、規模化的投資需求。只有收入較高的農戶才能選擇這種規模化、投資回收期長與高風險的經營模式。據此,我們判斷農村有權勢的高收入群體正在利用各種手段爭奪本應給予窮人的貼息貸款,并且他們繼續以窮人的名義要求得到更多的公共資源。通過對白銀市農村小額信貸的調研,我們得出人為制定低利率不利于信貸資源流入到低收入群體手中,并且容易降低信貸資源的使用效率。這表明小額信貸的低利率不一定會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收入,達到扶貧的目標。因此,小額信貸利息調整到能夠覆蓋各種成本、不超過由市場供求決定的自然利率水平是比較合理的。
結論與對策建議
本文以小額信貸為切入點,著重分析小額信貸利率定價問題及其存在的爭議,并且從反貧困的視角分析小額信貸的合理利率邊界。經過分析,本文得出小額信貸利率合理性邊界應該是能夠覆蓋信貸機構的各種成本,同時還不超過由市場決定的自然利率水平,從而在發揮扶貧功能的同時保持信貸機構的財務可持續性。通過對白銀市農村小額信貸市場的調研,表明小額信貸利率設置在自然利率水平不僅沒有弱化其扶貧功能,而卻還有助于排斥富人對稀缺信貸資源的掠奪。為了進一步發揮小額信貸對低收入群體的幫扶作用,我們認為需要從如下方面入手:首先,深化小額信貸市場改革,提高小額信貸支持窮人的力度。小額信貸作為普惠制金融的重要組成,需要以低收入群體為目標客戶,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多樣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為解決貧困群體的融資難問題,政府部門一方面需要增加對農村地區的信貸投入、提供相應的公共產品,另一方面需要逐步放開對非正規金融的管制、鼓勵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其次,允許小額信貸機構實施更為靈活的利率政策。一是放松小額信貸利率幅度控制。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差別化利率,保持利率的彈性。二是對信譽良好的客戶實行一定程度的激勵,降低利率上浮幅度。三是實行靈活的抵押政策,對于具有抵押品的借款人,可以根據風險調整其融資成本。第三,采取有效的方式確保小額信貸市場有效運轉。政府部門應該加強信用體系建設,逐步構筑起農村信用體系;實施差別化的監管管理政策,對金融機構發放的小額貸款抵減應交存款準備金;建立更有針對性的小額貸款擔保機構,保證小額信貸機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產品定價能夠最好地覆蓋機構的成本和風險;創建農村存量資產市場,提高農村資產流轉效率。
本文作者:鄭周勝楊志平陳巖工作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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