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財產權保護憲法學思考
時間:2022-08-29 08: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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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以人的尊嚴為旨歸的人權保障安放著憲法的靈魂,憲法要通過約束公權力達到人權保障的使命。憲法意義上的財產權是公民針對國家而享有的一種權利,我國財產權憲法保護條款屬于“二層結構”模式,即保障條款與剝奪條款。法律應當明確財產權為一項基本權利,實現公私財產平等保護、規定財產權的社會義務、完善征收征用條款等來加強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
關鍵詞:財產權;憲法保護;基本權利
一、憲法意義上的財產權
近代啟蒙運動思想家洛克認為:生命、自由和財產是每一個人生來俱有、不能剝奪的權利。在公民所享有的的權利體系中,生命權是基本前提,財產權是生存基礎,人身自由則是行為起點。沒有生存需要的基本財產,個人生命便無法繼續。在不同的知識范疇體系內,財產權有著不同的意義。人權上的財產權是一種自然意義上的財產權,強調財產權的自然屬性,不論法律有無規定,這種權利是自然存在的;憲法上的財產權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說明個人與國家公權力的關系;民法上的財產權是一種以所有權為核心、體現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權利與利益。
(一)憲法上的財產權與人權上的財產權
人權意義上的財產權是理論上的自然權利,是人作為自然意義上的人所理應固有的保護私人財產以及使其免受任何侵犯的應然權利。憲法對于財產權的保護,體現的是國家對于個人財產保護的基本態度,是公民個人針對國家公權力享有的對抗權利。這兩種意義上的財產權是相互聯系的,人權范疇內的財產權是憲法上財產權的出發點和評價標準,憲法對于財產權的保護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實現人權意義上的財產權。①作為人權的財產權也需要得到憲法和法律的確認,從而在社會中得到實現。
(二)憲法上的財產權與民法上的財產權
在現今的大多數國家里,財產權制度基本上就是由民法上的財產權制度與憲法上的財產權保護制度構成的。這兩種保護制度在主要客體方面并無多大差異,二者實際上都不調整人和財產的關系,而是調整財產使用過程中形成的主體間的關系。憲法上的財產權是公民相對公權力機關而享有的一種權利,即公民所具有的、為公權力不能無故侵犯侵害的一種權利,清楚地表明了公民私權與公權力之間的關系;而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權則歸于平等私人之間對抗的民事權利,進而形成了平等個人之間的民事財產關系。故憲法上的財產權與民法上的財產權的區別,既不在于財產權的客體,也不在于財產權的主體,而在于反映在同一客體上的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②憲法上財產權防范來自國家權力的侵犯,其目的在于給公權力設定合理的界限,明確公民個人自主管理的范圍,防止公權力任意侵入。
二、我國財產權保護的憲法規范
我國現行憲法第13條規定了公民私有財產保護和征收征用的簡要內容。這條規定分為三款,對比其他國家憲法的規定以及財產權的規范理論,我國財產權保護條款屬于“二層結構”模式。第一款和第二款實為一種意思,即國家保護私有財產權,私有財產不容侵犯,這是財產權的保障條款。第三款屬于2004年憲法修正案新增的有關私有財產征收征用的規定,這是財產權的征收征用條款,即剝奪條款。與我國“二層結構”模式不同的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的財產權憲法保護條款為“三層結構”模式,包括保障條款、限制條款、剝奪條款。④我國沒有規定限制條款,介于保障條款與剝奪條款之間的中間條款,即財產因社會義務而受到的限制。
(一)保障條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是我國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條款。再細之,第一款可以稱之為不可侵犯條款。第一款規定有兩個問題:“合法的”“不受侵犯”。在私有財產之前加上前綴“合法的”反應了修憲者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態度,即對私有財產不是一律加以保護,只是立法者認為合法的部分才進行保護。那么誰來確定這個“合法”的范圍?如果不能夠確定合法的范圍或者合法的范圍確定的不合理,私有財產的保護就會大打折扣。⑤“不受侵犯”表明國家對于私有財產保護的態度。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定源于西方自然法理念,但隨著人們對財產權認識的加深以及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西方國家對私有財產的態度也經歷了一個由“神圣不可侵犯”到“不可侵犯”的變遷歷程。任何權利都不能是絕對的,權利行使應有合理的界限,這個界限就是他人的權利范圍,因此財產權的相對受限整體上來講是為了更大的利益,是合理的。這種規定無可厚非,問題在于我國憲法第12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边@個條款表明國家在公私財產保護上有著不同的態度。憲法的規定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據,實踐中的案例就是《物權法》關于平等保護公私財產的規定受到了一部分人的嚴厲批評,他們認為這種平等保護公私財產的規定違反了憲法,依據就是憲法中對公私財產的保護有著不同的規定。實踐表明這種公私財產的區分規定不僅有害于私有財產的保護,而且不利于公共財產的保護。
(二)征收征用條款
我國憲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彼接胸敭a權是人們生活的物質基礎,沒有私有財產,人們的生活便無以為繼。征收征用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征收征用的程序必須嚴格適當,否則就會成為公權力侵犯公民財產權的借口。防止公權力不當侵害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方法在于設定嚴格的實體條件和明確的程序規制。合理的程序設置與履行可以為公民財產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可以促進公權力機關樹立依法行使職權,尊重公民基本權利的意識。反觀我國私有財產征收征用條款,明顯可以看出規定過于模糊,非常原則化,以房屋拆遷為例,實踐中強拆現象比比皆是,甚至為了拆遷而限制、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有些公權力機構甚至假借實現社會公益的口號謀取私利。這些違法侵權現象的發生原因既有公權力機關的權利意識淡薄,也因為我國征收征用條款規定的模糊。這個條款存在的問題之一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發展經濟是這里所謂的公共利益嗎?多數人的利益應該維護,少數人的權利就不應該得到尊重嗎?這些都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待商榷的問題。另一個問題是補償標準問題,征收征用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必須有嚴格的補償標準,才不至于讓私權受到剝奪而無法得到合理補償。條款只規定公權力機關要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和程序都沒有規定,對財產的征收征用實行完全補償、正當補償還是適度補償都存在爭議。這樣規定的后果往往導致不同部門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補償的標準不一導致公權力的濫用,也加劇了公民的不滿。
三、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
以人的尊嚴為旨歸的人權保障安放著憲法的靈魂,日本著名憲法學者盧部信喜的這句話道出了憲法的使命。憲法的根本宗旨在于保護和實現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當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被引入憲法的保護體系,就會極大地促進憲法保障的精神和制度設計滲入該項基本權利蘊含的價值。⑥目前,我國私有財產的數量和質量都在增加,公民的財產權意識顯著提升,要求健全公民個人財產保護制度的呼聲也在增強。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本質就是財產的自由交換與流動,這要求私有財產權得到尊重和保護。在有關財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之中,憲法保護是基礎性和根本性的,沒有憲法根本性的保護,其他法律的制定就缺乏依據。公民個人財產的憲法保護在于確立財產權的憲法地位,明確國家公權力對公民財產權的尊重,從而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基礎和依據。
(一)明確財產權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財產權的憲法保護,首先需要界定的是其在憲法上的地位設置和財產權的性質問題。我國憲法應明確財產權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從財產權的產生來看,財產權是每個人都必不可少的人權的內容之一,是其他權利的物質基礎,財產權應該作為憲法上的一項基本權利;其次,綜觀世界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無不把財產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雖然各國的經濟制度有所不同,但市場經濟的普及、意識形態的淡化、私有財產的憲法保護加強是大勢所趨;再次,基本權利體系需要完善,基本權利是憲法確認的最重要的那一部分人權,缺乏財產權的基本權利體系是不完整的。我國憲法應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明確規定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目前我國憲法在“總綱”中規定了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條款,作為經濟制度的一部分導致財產權的性質不明確,這樣規定的原因還在于我國立法者對私有財產的態度問題。但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蓬勃發展,亟需明確私有財產的憲法地位,對私有財產保護不力只會阻礙我國經濟結構的優化。把財產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符合人權入憲的效用體現,也會促使我國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健全。
(二)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市場中的重要地位。私有財產權是廣大非全民所有制經濟的基本,提升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途徑便是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要求平等對待和保護公私財產,目的并不是降低公有財產的憲法保障力度,而在于提高私有財產權在憲法和其他法律上的地位?,F如今,公私財產的二元保護體系并沒有達到立法者的預期效果,一方面不平等的保護態度造成了私有財產的弱勢地位,反映在市場上就是民營企業競爭力不足以及人們普遍地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這種二元制保護體系卻沒有能夠實現公共財產的較好保護,雖然我國憲法強調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有人認為這只是簡單的政治宣示而缺乏具體的保護規則,導致我國公共財產的流失和受侵害現象觸目驚心。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應該少一些意識形態干擾,多從財產權的本質以及我國的經濟現狀來思考。
(三)財產權的社會義務
財產權的發展經歷了一個絕對保護觀念到財產權相對受限的過程,這是一個權利相對弱化的過程,也是權利行使更加合理化的過程。權利具有社會性,在權利行使的過程中會影響到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同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公共利益在價值上更為優位,個人權利不可避免的要受到限制。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著天然的內在界限,財產權當然也不例外。現代社會隨著國家對經濟活動干預增多、社會福利制度的完善,財產權不可避免的要承擔社會義務。我國憲法財產權條款是“保障+剝奪”二層結構模式;以德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財產權條款是“保障+限制+剝奪”三層結構模式。相比較之下,我國憲法沒有規定財產權的限制條款,即財產權應當承擔的社會義務。限制條款是介于保障條款和剝奪條款的中間地帶,保障條款代表著財產權的“絕對保護”,剝奪條款代表著財產權“受剝奪”的狀態,限制條款就代表著財產既沒有受到完全的保護,也沒有受到完全的剝奪,這種中間地帶在我們生活中大量存在。以機動車限行為例,機動車當然屬于財產權范圍,機動車限行在一定程度上必然限制了個人財產權的行使,但是這種限制政策是相對普遍的,不是針對某一個人,而是一種社會政策,也可以說是機動車財產權所承擔的社會義務?!柏敭a權社會義務”條款的不明,顯示的不是私有財產權在憲法條款上是沒有受到任何限制的公民權利,而是表明對實踐中廣泛存在的私有財產的不合理限定,沒有憲法法律進行嚴格規范。因此,我國憲法財產權規范應該規定限制條款,采取“三層結構”模式的財產權規范。這樣制度設計的好處在于實現公民財產的保障,又能實現對私人財產的有效規制,達到公益目的,使得私益維護和社會公益二者間達到了合理的妥協與平衡,有助于財產效用的更大發揮。
(四)征收征用條款的完善
1.正當程序原則。征收征用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否則就會造成權力的濫用。目前我國法律只有針對土地征收征用的程序有所規定,其他的則無規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第14條中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被稱作正當程序的經典范例。正當程序原則的建立可以規范公權力機關的行為,為私有財產權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正當程序原則還是我國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可以規范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因此,我國憲法中應確立財產征收征用的正當程序原則,只有經過正當程序,依據明確的法律標準,才能限制私有財產。
2.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在對私有財產進行征收征用實踐中最不好界定的也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界限與廣度,明定公共利益的主體都是存在廣泛爭議的問題。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屬于公共利益,但是發展某一區域的經濟是否屬于公共利益。為了防止公共利益被不正當的利用,我們需要有一個相對獨立的代表民意的機構來進行公共利益的評判,按照我國目前的權力和社會結構模式,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承擔起這種職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代表民意的權力機關,若能充分地發揮界定公共利益的職權與權威,財產的征收征用違法狀況會得到有效改善。
四、結語
財產權是一項關乎人的尊嚴和生存的基本權利,理應得到憲法的尊重和維護。在有關財產權保護的整個法律體系之中,憲法上的保護應當是作為根基性的保障制度。目前我國私有財產保護體系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憲法規范的缺失,私有財產權的憲法性質和地位不明確制約著其他法律保護體系的發展。好在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公權力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態度也日益明朗,未來修憲之時,應該更加完善財產權的憲法保護規范。我們應該意識到憲法規范是事前保護,意在防止財產權受侵犯,同時也要注意財產權的事后保護和監督制度。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當財產權受到侵犯之后,目前的救濟途徑有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制度,但是更為根本的是建立違憲審查制度。財產權應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憲法上權利受到侵犯,必然需要從憲法上尋求救濟之路,公民要能夠依據憲法提起訴訟。這就要求我們有切實可行的憲法監督制度,實現憲法的司法化,這才是基本權利維護和救濟的有效途徑。
作者:李峰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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