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研究
時間:2022-10-23 08: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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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當前信息時代,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犯的事件頻頻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給信息主體帶來的傷害是不可估量的,需要得到高度重視和嚴厲規制,目前我國在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方面立法較晚,具有不完整性和滯后性,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發展需要,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進行刑事立法具有必要性。本文從當下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重要性出發,分析了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現狀及問題,并提出解決策略,以期減少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發生。
關鍵詞: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策略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網絡科技的飛速發展為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人們造成了一定的困擾。一些信息者為了經濟利益或某種目的,擅自竊取、個人信息,單純的民事侵權或者行政處罰會讓他們覺得犯罪成本比較低,與得到的利益相比不值一提,顯然不能有效抑制他們的主觀惡性,這時刑事手段的使用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重要性
公民個人信息是反映自然人身份或者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凸顯公民的人際關系和個人理念,如果公布負面的個人信息會降低他人的評價,不利于公民的人際交往,甚至影響公民的個人生活。在當今信息飛速發展的時代,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是迫切的、必要的,例如,徐玉玉個人信息泄露被詐騙導致自殺身亡的悲慘事件引起各界的關注和熱議,刑法手段是為了保護公民信息不受到嚴重損害[1]。個人公民信息往往以電子或其他形式進行記錄,政府部門及各行業因各自需要都掌握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在一些行業中,就出現泄漏個人信息的情況,有的是利益驅使,有的是惡意泄漏,所謂“良言一句三春暖,惡語傷人六月寒”,因個人信息泄露導致的網絡暴力事件時有發生,語言暴力不需要真相,只需要用一分鐘注冊一個賬號,就可以在微博、貼吧、公眾號等媒體平臺披露別人的個人信息,不假思索地發表意見。例如,清華學姐事件在一段時間登上微博熱搜,知乎匿名用戶的自述截圖被瘋轉,他用當事人的視角敘述,自己在食堂就餐時被學姐揪住大喊色狼,并被學姐在朋友圈和院系群披露身份信息,后來調取監控錄像證明是包碰到了學姐,并非性騷擾,但學弟仍收到很多網絡諷刺和挖苦的信息,對其精神造成了困擾,甚至想過自殺以證清白。網絡暴力可以摧毀每一個人,擅自披露他人信息為公民個人帶來了巨大傷害,這些行為超出了道德底線,刑法手段的介入顯得尤為重要[2]。
二、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現狀
我國《憲法》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是關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單行法律規范比較少,且起步較晚,為了全面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受侵犯,現有以下幾部法律規范如下:第一,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方面,成立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這一立法對未成年人的日記、信件、電子郵件等個人隱私進行保護,其中明確規定了哪些行為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對孩子做的,法條中將“聽取未成年人意見”確定為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的基本原則,這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進程中的重要進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需要對未成年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及住所等資料進行保密,不得披露,這些都是《刑法》中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第二,在公民健康醫療方面,在《醫師法》中有明確規定,為了保護患者信息,醫生不得以職務之便擅自披露患者信息;另外,國家相關部門還頒布了《傳染病防治法》保護傳染病人的個人信息;頒布了《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保護患者病歷信息不外泄。第三,在保護儲戶方面,《商業銀行法》中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及個人查詢個人儲蓄存款信息,銀行對個人儲蓄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銀行內部任何員工不得擅自泄漏儲戶個人信息。
三、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國家為了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提高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在《刑法》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個人權益,《刑法》也在不斷地修正,但是其中很多的法條內容采用的是“情節嚴重”“等”的字樣,增加了法條的適用范圍,但同時也讓范圍更模糊,在立法技術上存在不足。
(一)罪名設置不清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受侵犯已經納入立法,但是對罪名的一些描述不夠清晰,我們從條文中能夠看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才進入《刑法》,但是對“情節嚴重”的標準沒有量化,并且對于非法提供、竊取、獲取公民信息等行為定義為“侵犯公民信息”,顯然不能概括公民信息被侵犯的全部行為[3]。
(二)“情節嚴重”界限劃分不清晰
在《刑法》法條中“情節嚴重”一詞使用頻率非常高,從詞匯本身來講,“情節嚴重”的界限比較模糊,什么樣的情節嚴重,什么樣的情節輕微,這是一個值得商榷和衡量的問題。雖然在司法解釋中對“情節嚴重”進行了一定的解讀,但是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還未對“情節嚴重”一詞作出具體的解釋,在審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時,只能參照以往的經驗來判斷情節是否嚴重。
(三)對侵犯個人信息入罪化不夠
目前來看,《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入罪化還不夠到位,很多規定還比較抽象,配套的法律規范還需要完善。例如,《中國工商銀行員工行為準則》對保護客戶個人信息方面作出規定,任何員工不得擅自披露個人信息,但是這種行業行為規范對泄露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大,一方面銀行由于行業競爭不會對外公布信息,多數會采取內部處理,無異于隔靴搔癢,另一方面該行為最嚴重受到的是行政處罰,對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打擊力度遠遠不夠。
四、完善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策略
公民的個人信息不僅僅是一種人身權利,也增加了更多的財產屬性,隨著公民個人信息的價值增加,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不健全產生犯罪行為。因此,應制定規范的法律條文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
(一)設置罪名清晰化
公民個人隱私權和信息權同屬于人格權的范疇,有著重疊部分,公民個人信息權在《憲法》和《民法典》中概念比較模糊,在《憲法》和《民法典》中對于權利的定義也有不同,因此,想要明確公民個人信息權需要先將公民個人信息權獨立化,在《刑法》條文中給予獨立的肯定,重視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最終目的,然后在《民法典》中給予補充,立法的先后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最終目的是更好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
(二)“情節嚴重”的綜合考量
對非法竊取、盜取、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無論是出售還是提供,都會對信息主體造成精神或經濟利益方面的損害,當下或未來信息主體都有可能陷入被侵擾的情況。在對“情節嚴重”一詞的解讀上,不僅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當下侵害認定,也要考慮潛在的危險。例如,網絡上瘋傳一時的“虐貓女”事件,女子在公園以高跟鞋虐殺小貓被拍下,聲討虐貓女聲音四起,導致信息主體不得不離開原有的生活環境,并稱因此事虐貓女及親友均受到很深的傷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對公民造成的危害并沒有因為犯罪行為的結束而結束,這些危害具有長久性、持續性,公民個人負面信息一旦被披露,隨時有可能處于被侵擾的境況。所以,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判定上,可以將造成信息主體生活的困境情況作為衡量標準,充分考慮信息主體可能受到的社會危害,綜合考量“情節嚴重”一詞的含義。
(三)完善附屬刑法
《刑法》不能為每個行業的公民個人信息制定完備的法條,為了徹底規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就需要行業內部制定保護個人信息的規范條例,例如,電信行業可以設置完善的話單查詢規則,只有通過服務密碼及驗證碼才能查看本機的話費賬單。《刑法》可以為防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提供基本標準,行業內立法根據具體的經營管理制定相關規范。其次,應設置多樣化的處罰方式,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除了給予嚴重的刑事處罰外,還應有給予罰金的規定。一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罰金數量可以參照犯罪嫌疑人的獲利金額,并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明確罰金數量。五、結束語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給公民帶來了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政府在推進信息化建設時加大了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個人信息權受到損害的情況具有危害性和復雜性,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關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比較晚,同時還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受侵犯,需要繼續完善《刑法》,增加法律規范,讓公民在保護自己時有法可依,有利于建立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1]江春燕.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問題研究[J].科學大眾,2020(1):2.
[2]鄭林宇.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研究[D].石家莊:河北經貿大學,2020.
[3]王雨松.大數據背景下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9(35):25-26.
作者:張光順 單位: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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