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流域婚姻習俗研究
時間:2022-11-01 03:11:10
導語:清水江流域婚姻習俗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清水江流域因其獨特的文化生態環境,展現出多樣的婚姻習俗。新中國成立以來,眾多學者對清水江流域民族的婚姻習俗內容以及產生原因、婚姻變遷及其變遷原因和婚姻習俗對社會生活的影響都進行了深入研究。清水江流域婚姻習俗的獨特之處主要體現在其文化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對清水江流域婚姻習俗做進一步梳理,可為相關問題的研究提供思路。
關鍵詞:婚姻習俗;婚姻圈;清水江流域;文化變遷
清水江是沅江的主源,發源于貴州省都勻市貴定縣谷江鄉西北的斗篷山南麓青杠坡。干流全長459公里,流域面積14883平方公里,其流域面積覆蓋了今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主體行政區[1]。清水江流域主要位于今貴州和湖南少數民族地區,流域內居住著苗族、侗族、水族、布依族、土家族、漢族等眾多民族。各民族從古至今不間斷地互動,使得清水江流域的婚俗既有各民族的特色,又相互融合,呈現出婚俗文化的傳統與漸變的特性。新中國成立以來,學術界對清水江流域的婚姻習俗研究很多,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關于傳統婚姻習俗內容及其產生原因的研究
(一)傳統婚姻習俗內容研究。一是對姑舅表婚習俗的研究。姑舅表婚是清水江流域比較典型的一種傳統婚俗形式,即“姑姑家的女兒優先嫁給舅舅家的兒子為妻”[2]。據《古州廳志》卷一地理部分記載:“苗俗,姑之女,須還舅家,名曰轉親,”“舅之子娶姑之女,此俗謂之骨血還家。”除苗族外,清水江流域一帶的侗族也有姑舅表婚的傳統。羅康智認為傳統婚俗是以個人為媒介建立起來的個體、家族或村寨之間的互惠關系,而這種互惠關系的制度性保障就是姑舅表婚和不落夫家的傳統婚俗[3]。因此居住在清水江流域和榕江流域的民族傳統婚俗中“姑舅表婚”是一種常被研究的對象。二是對開親習俗或婚姻圈建構的研究。在清水江流域流傳的《開親歌》主要演唱于結婚典禮場合,它不僅是重要的婚姻儀式,也揭示出清水江流域傳統的開親婚俗。開親歌主要敘述了清水江流域苗族開親的艱難歷程與婚俗改革。開親與婚姻圈的建構密不可分,并且有很多規則,如清水江流域的苗族就在《開親歌》中強調婚姻應該排斥經濟行為的干擾,著重強化親緣,更不應以財富的多寡來替代姻親關系的親疏遠近,而是以“禮的社會親緣網絡替代物的財富資本霸權”[4]。三是對“姑娘林”習俗的研究。“姑娘林”在當地也叫“十八杉”,為了給出嫁女兒置辦“姑娘林”,從女兒出生時便開始種植一片杉林,而在女兒出嫁時作為嫁妝贈予女兒。在清水江流域當地的社會生活中,贈送姑娘林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為婚姻而種植林木可以成為一種傳統婚俗行為,并且陶金華認為姑娘林的實質是對新婚家庭的生活資助[5]67-76。因此,“姑娘林”在婚姻締結中是社會價值、經濟價值與生態價值的統一。四是對婚姻禮物交換習俗的研究。清水江流域婚姻禮物交換都是以實物交換為主,在舉行婚禮之前,雙方家庭各請人進入重要的磋商環節,一般是男方請“關親”與女方請陪親婆進行磋商,這里所磋商的主要內容是婚姻舉辦中相關彩禮或其他禮物的多少[5]67-76。而在婚姻締結雙方的實物交換中,主要包括:婚禮用品和個人之間的實物交換。除此之外,舉辦婚禮的主家與前來祝賀的親朋好友也有交換。如清水江流域苗族的婚姻儀式十分隆重,通常一家有人結婚,整個房族親屬都會前來幫忙,并且會送稻谷表示祝賀,來的親朋好友會送谷子、紅布、錢、酒等,依親戚家的經濟條件而定[6]。待到另一家親朋好友結婚時又會送禮還情,并且只多不少。五是對主婚習俗的研究。傳統社會中一般是以父權為中心的,父親主婚是主婚習俗最普遍的形式。在清水江流域,若男方家父親在世,一般由男方家父親主婚,此時女方家父親可以發表棄權聲明;而未成年子女婚姻,則由雙方父親主事。由兄弟等男性主婚主要表現在為寡嫂主婚、為弟媳求親、兄長為姐妹主婚等方面,此外還存在由前夫主婚、由叔父主婚等情況。女方父親也有為自己女兒說話的權利,但女兒在婚姻中的地位及受娘家保護是建立在遵從夫教的基礎之上[7]77-82。六是對結婚過程中討吉利習俗的研究。一般在嫁女時,父母在給女兒的嫁妝里一定要配給一個紅色油漆的子孫桶,在子孫桶里要放上蒸熟染紅的喜蛋,還配上許多紅色包裝的喜糖,甚至紅色染就的堅果。嫁妝抬到男家安頓后,久婚不育的女人就會向主人討要子孫桶里的“喜蛋”和“果子”,據說這種討吉利的行為可以使久婚不孕之女很快受孕。不僅如此,在清水江流域還有婚后小孩誕生來討吉利的傳統,第三天給嬰兒洗澡時,周邊親友都會來“添盆”,即是在嬰兒洗澡盆里放入紅蛋,久婚不育之女便討來吃,據說也會讓多年不孕的婦女受孕生子[8]。(二)婚姻規則的研究。婚姻規則的建構是保證婚姻有序的重要手段,曹端波教授認為許多婚姻規則和習慣法都是在遷徙途中制定的[9]。傅慧平、張金成則認為對婚姻之親及其社交本質的認識是清水江苗家各種婚姻規則產生的觀念基礎,亦即其婚姻圈形成的基礎[10]。婚姻的締結是在民族遷徙中注重社會關系的建構,增強家族勢力而最終走出困境的重要法寶,所以清水江流域婚姻規則源于當地居民對姻親網絡和社會交往本質的充分認識而產生的。首先是對開親規則的探討。在清水江流域同姓不婚在很多地方已經得到證實,但這并不能完全否定同姓開親的存在。在一個狹小區域內同姓開親現象十分常見并具有一定的社會文化規則[11]。馬靜、納日碧力戈通過調查發現同姓開親規則有:血緣家族不婚、結拜兄弟不婚、巫蠱信仰的禁忌通婚。因為血親和族親在清水江流域是明確被禁止在婚姻圈之外的,所以無論世居民族和移民,都嚴格遵循同姓不婚的制度,不能開親[12]。因清水江流域認識到社交的本質,把結拜兄弟關系與血緣關系都看得很重要,所以結拜兄弟之間也不能開親,如果結拜兄弟之間開親,會視為不尊重對方,將會失去兩個集團聯盟。此外,清水江流域“河邊苗”的姻親網絡則以“酒堂”為單位,對于清水江流域的河邊苗來說,“鼓社”等同于酒堂,酒堂內部嚴禁通婚,而各酒堂之間可以開親[13]。除了上述開親禁忌之外,其他關系一般都可以開親。其次是對婚姻圈的認識及其建構規則的研究。陶金華認為在人類學的研究領域中婚姻圈是一個疊加著文化、經濟、地理等多重概念的研究范疇,而地理環境和交通狀況等是決定婚姻圈伸縮的重要因素[5]67-76。清水江流域在明清時期得到進一步開發,由于木材貿易的影響,外來文化的進入開始對傳統社會形成巨大沖擊。清水江流域的人為了鞏固社會,因而強調家、家族、村寨以及姻親網絡,而這種固定化的姻親網絡就是構建婚姻圈的基礎[14]。曹端波教授同樣從姻親網絡視角來看婚姻圈的構建,認為清水江流域的苗族社會是建立在“家”及其姻親網絡基礎上的社會共同體。婚姻是清水江流域苗人聯盟和交換的重要社會關系,因此,各個“鼓社”之間構成了一個給妻者與討妻者的姻親網絡,此婚姻網絡又逐漸成為一個物資交換網絡[15]。基于對婚姻圈的認識,可以把婚姻圈的建構方式概括為以下幾種:首先以傳統文化來構建婚姻圈,破姓開婚和姑舅表婚是清水江流域構建婚姻圈的最傳統方式,且婚姻圈較為穩定[13]122-131。其次以服飾圈的特征來建構婚姻圈,清水江流域有一種現象:不同服飾不能開親,同一婚姻圈的人一定屬于同一服飾圈[13]122-131。第三是以地理區域為界構建婚姻圈,清水江流域由于自然條件的限制,一些自然區域的聚落與附近的村寨天然具有婚姻關系,從而構建一個完整的婚姻圈[9]72-81。第四以文化活動來構建婚姻圈,因清水江流域某些族群每到一定的時間就舉行文化活動,文化活動圈便成為劃定婚姻圈的標準。如苗族的蘆笙節,每個蘆笙場就是一個較穩定的婚姻圈。在此,曹端波教授也認為在遷徙以前,蘆笙主要是為了聯結婚姻集團[9]72-81。除此之外,清水江下游盛行以資源互動形式建構婚姻圈,如當人們把林木資源當作嫁妝,極大地促進了婚姻的締結,人們對生態資源的占有、認識和爭奪等行為也重構了當地人的婚姻圈[5]67-76。除此之外,對其特點也進行了總結歸納。婚姻圈的建構規則具有獨特性,使得婚姻圈具有自己的特征,馬靜、韋秀勛通過清水江流域苗族婚姻的個案將苗族婚姻圈劃分為三級:以村內婚和鄰近婚為一級婚姻圈;省內婚屬于二級婚姻圈;省外婚屬于新的三級婚姻圈[16]。付慧平、張金成認為清水江流域苗族婚姻圈具有以下特征:基于服飾、語言、禮物等傳統習俗影響下的支系性特征,基于地理位置及市場影響下的地域性特征,基于鬼蠱類信仰習俗影響下的封閉性特征[17]。(三)婚姻習俗產生原因的研究。清水江流域的獨特婚姻習俗是當地民族對于該地文化生態的適應,是當地人與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相互調適。關于清水江流域婚姻習俗產生的原因研究,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歷史社會遺留因素。如苗族姑舅表婚的特點是舅舅家的兒子對姑姑家的女兒享有優先權,而且舅舅對姑姑家女兒還具有婚姻嫁娶的決定權和成長監護義務,而舅權之權威是母系社會的歷史遺留。陶金華認為,舅權對婚姻的影響較大直接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舅權對當地傳統婚姻占據主導作用,擁有絕對的話語權;另一方面直接體現為其對社會秩序之維護,因舅權既可以協調夫妻關系,而且當夫妻關系破裂時可以幫助女方挽回婚姻或者保證財產安全[5]67-76。清水江和榕江流域雖盛行姑舅表婚,但禁止姨表通婚。舅權本身也是一種母系氏族社會的殘留,姑舅表婚應屬于古代氏族內婚制的一種文化遺留。二是宗教信仰因素。清水江流域普遍存在有鬼蠱信仰,而信仰規訓著人們的行為。傅慧平、張金成通過鬼蠱禁忌形式來研究清水江流域苗侗婚姻,認為鬼蠱通過劃分不同的聯姻群體使地方婚姻和親屬關系呈現出層級狀態,以禁忌形式深刻影響著區域內婚姻選擇。如婚姻觀、婚姻行為以及聯姻范圍等,成為清水江流域內苗侗婚姻選擇中的一種制度性規則[10]50-54。三是社會交往因素。受社會交往因素最大的清水江流域婚姻圈的建構,這種社會因素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交往需求不斷增加而產生的。如清水江流域苗族具有自己特有的婚姻圈層,他們的婚姻圈是伴隨著社會的交往方式而形成的,諸如禮物的交換、市場的形成、文化的浸染等[10]50-53。四是宗族因素。婚姻原本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但清水江流域的民族更加注重宗族因素,因其分屬于不同的宗族,故婚姻之事當為宗族之事,故婚書中常出現“憑親族、房族人等稱謂”。如王鳳梅以婚書為突破口考察了清水江流域宗族對婚姻關系的作用,既從婚書中婦女冠名和書寫、婚書書寫紙張與當事雙方宗族關系、婚書宗族性稱謂表達方式等方面彰顯宗族的特性,也從由長輩或男性主婚方面凸顯宗族性。此外,在婚書用紙的形式上,用顏色區分性別,潛在地表達男方宗族的主導地位[7]77-82。這些都表明宗族對婚姻習俗產生深刻影響。
二、關于清水江流域婚姻習俗變遷及其原因研究
(一)變遷內容的研究。正如上文所言,婚姻習俗與傳統文化、信仰、社會交往、宗族等密切相關,所以隨著文化的更替、信仰、社交、宗族等因素的變化,婚姻習俗也會隨之變化。李斌、吳才茂從清水江流域的有關婚俗的碑刻入手介紹了流域內婚俗的變遷,變遷的主要內容包括:禁止近親結婚、減輕和降低彩禮、允許再婚和再嫁、懲罰違反婚俗者[18]189-193。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婚姻思想觀念的變遷。劉楚、吳才茂利用地方史志的手段對清水江流域的寡婦進行研究,發現清代的清水江流域,雖為邊疆之地,但婦女的貞節觀念開始產生,并且寡居婦女很常見[19]。同時也存在較為開放的改嫁思想,羅云丹在研究清水江婚姻文書時發現存在大量再婚婚書,這表明清代及民國時期民間婦女改嫁現象普遍存在[20]。不論是貞潔觀念還是改嫁行為都表明清水江流域的婚姻思想開始發生改變。其次是與其他民族婚俗的融合。隨著清水江流域貿易往來的頻繁,外來民族不僅參與清水江流域的貿易,也參與到當地生活方式的變革之中。如童養媳作為漢族地區特有的一種婚姻形式也出現在清水江流域[12]66。與此同時,清水江流域的苗族人民在婚姻的選擇上已然受到漢族民眾的影響,同漢族民眾一樣,也有“討八字”“宿命觀”等思維[21]29-33。從傳統的“轉娘頭”習俗轉變為“庚帖為憑”[18]189-193。最后是自由婚姻的發展。在清水江流域苗族地區,婚姻締結模式復雜多樣:姑舅表婚、父母包辦婚、入贅婚、扁擔婚、錯輩婚、拐賣婚,但其共性是相對缺乏自主性。馬靜認為從傳統父母包辦婚姻到現在自由婚姻的演變過程是該地域婚俗文化的體征表現[22]1-5。經過對文書、碑刻等材料的仔細考證,許可認為清代以降清水江流域苗族婚姻習俗中自由戀愛的擇偶形式已經出現,如“游方制度”允許苗族青年男女在特定的時間和地域自由進行戀愛活動[23]。此外,馬靜、納日碧力戈還認為在婚姻中,巫蠱禁忌對年輕人的婚姻已不再構成嚴重威脅,婚姻規則束縛的減少是該區域婚俗變遷中的最大變化[11]57-61。(二)變遷原因的研究。清水江流域文化適應在生活習俗上的表現之一為婚姻習俗變遷,吳聲軍認為婚姻改革是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人民生活方式的重大變化[24]。這些變化的動力來源多樣。首先是當地有識之士的提倡。清水江流域當地知識分子積極提倡改革不適應社會的傳統婚俗,并把若干規定刻于石碑上,以此勸教后人。清乾隆五十六年(1791)文斗立的《婚俗改革碑》;道光十一年(1831)啟蒙立的《啟蒙八議碑》;光緒十一年(1885)彥洞和瑤伯侗寨立的《定俗碑》和《定俗垂后碑》等。如文斗的《婚俗改革碑》規定:“凡姑親舅霸,舅契財禮,捕阻婚姻一切陋習,從今永遠禁勒……如抗,眾人送官治罪。”改革條款也得到了當地居民的認同。其次是生存基礎的改變。這是傳統婚俗變遷的最根本原因。羅康智認為清水江流域侗族的婚俗變遷是隨著木材貿易的發展而產生的。清水江流域的人們充分發揮人類的文化適應的能動性,在獲取資源的博弈中通過婚俗的改變來構建新的社會關系。在木材貿易交換的背景下,姑舅表婚的婚姻形式減少、跨族婚配形式的增加都有利于進行資源和權利重新配置,通過婚姻關系積極地促成新的族際關系[3]41-44。向麗從經濟制度上深刻認識到苗族的“姑舅表婚”是與原始、半原始的社會經濟相適應的婚姻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當這種落后的經濟被封建地主經濟取代后,“姑舅表婚”也必然會失去存在的物質基礎[21]29-33。此外,李斌、吳才茂從經濟基礎改變社會結構角度入手,認為由于改土歸流和木材貿易的興起而逐漸改變了清水江流域的社會結構,婚俗也開始隨著社會結構的改變而發生變化,但其變化的實質就是經濟結構的變遷[18]189-193。在現當代社會,清水江流域的新一代年輕人在市場經濟影響下,使得婚配資源增多,爭取自由婚姻成為當地主旋律[22]1-5。或者說由于民眾經濟狀況的好轉,傳統苗族婚俗中“財禮錢”的限制被打破,這為自由婚姻的發展提供了可能[21]29-33。馬麗、韋秀勛認為清水江流域苗族聚居區的婚姻習俗也受地域空間文化影響,因傳統社會中人口流動范圍小,致使傳統婚姻模式多為村內婚、鄰近婚。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戶籍制度的變化和外出打工的影響,人口流動范圍擴大,婚姻圈的空間擴大,婚姻自由且選擇增多,逐漸打破原有婚姻模式[16]57-62。三是外來文化的影響。如果說經濟基礎的變化是婚俗變遷的內因,那么外來文化的影響就是婚俗變遷的重要外因。人類社會的文化具有一定的傳播性,向麗認為隨著國家治理苗疆政策的變化、漢族文化的浸潤使清水江流域的民族婚姻習俗發生變化。尤其是國家政治權利的影響,在邊疆文化治理中國家政策的實施,進一步促使婚姻習俗的變遷[21]29-33。如萬歷《明會典》中規定:凡民間寡婦,三十歲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外來文化中不論是其他民族的民俗還是國家政策都加速了清水江流域婚俗的嬗變。
三、關于清水江流域婚姻習俗對社會的反作用研究
婚姻也是一種社會規則,雖由社會中的人來規定,但也對社會產生著反作用,是社會文化治理的有效措施。總的來說,婚姻的締結有利于維護地方的穩固[11]57-61。具體來說婚姻對于地方社會的反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婚姻對家庭結構和生育的影響。在清水江流域,當地傳統習俗是在兒子成婚生育之后即自立門戶,父母去世后分家,因此清水江流域在家庭結構中主干家庭的現象普遍[12]42。但清水江流域的人又十分注重姻親網絡的構建,而且只有兒女雙全的家庭其姻親網絡才是齊全的,由此在生育方面比較重視男女性別的平衡。通過兒女共同建立的姻親網絡可以使家庭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地位更加牢固,因此清水江流域的人把兒女雙全當成家屋成功和幸福的第一標準[15]11-17。二是婚姻對財產劃分的影響。傳統婚姻習俗實質是一種倫理道德的限制,對家庭有序產生重要影響[25]。吳茂才以清代分家文書為材料對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家庭的分家制度進行了深入研究。他認為清代以來苗族侗族民眾有著頻繁的分家析產的行為[26]。但在婚姻財產分配上,清水江流域苗族家庭財產的分配中,秉持男性繼承優先的男子平均分配以及家庭內部不同身份地位差異分配原則[27]。出嫁女性在出嫁時已獲得家庭的資助,婚后原則上無權享受娘家分家財產,但女兒有“部分繼承權”,可繼承母親的“私方”④。三是婚姻對女性生活的影響。在婚后女性的地位上,婚姻圈和姻親網絡導致婦女的地位是雙重的,既屬于父系集團成員,也屬于夫家集團成員,但只有婦女懷孕后才能正式進入夫家[13]122-131。在社會參與上,婚后女性具有一定的空間,清至民國時期清水江流域的侗族婦女們,可以走出家庭,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甚至作為組織者的角色出現[28]。李穎在研究清水江流域侗族婦女公益事務時通過田野調查表明:清朝至民國時期女性在結婚以后便能參加部分公益活動,如修水井、建房屋地基、修橋鋪路、興教育等,從婚后女性的經濟行為來看,在清至民國時期的清水江流域,婦女所從事的經濟活動種類繁多,經濟來源呈多樣化,雖然社會和宗族對婦女經濟活動存在一定限制,但婦女可以擁有土地,也可以經營土地和借貸[29]。四是婚姻對清水江流域木材貿易的影響。隨著清水江流域木材貿易的發展壯大,外地人也逐漸加入其中,但必須取得合法身份,此時婚姻便成為其獲得貿易合法身份的常見方法之一。如侗族地區的外地人一方面以“認同年”的方式取得經營的合法身份,但以利益關系建立的“認同年”關系不具備穩定性,所以更多的人還通過與侗族居民締結婚姻關系參與木材經營[3]41-44。通過婚姻的締結,外地人依附于侗族宗族集團獲得合法身份參加木材貿易,侗族通過接納外來木材商客而更有利于木材貿易的發展。
四、結語
清水江流域的婚姻習俗內容豐富,產生原因也是具有多元性的,但始終擺脫不了經濟基礎對于婚姻習俗的影響。隨著明清時期對西南地區的開發,清水江流域經濟基礎開始改變,也是導致婚姻習俗變遷的深層次原因。婚姻也具有反作用,對清水江流域宗族、婦女、木材貿易產生影響。總的來說,清水江流域婚姻習俗的獨特性主要表現在區域民族文化特性與地域性的疊加,民族文化特性使得區域內婚姻習俗始終滲透著民族文化,文化慣習深刻影響著婚姻行為;地域性表現為區域環境決定了地方生活、生存條件,地方性知識是區域族群生存智慧的結晶,婚姻關系的締結離不開地方性知識的規范。因此,婚姻是區域文化集中反映的文化事象,是人類社會對環境調適的最復雜產物。
作者:王才道 單位:中南民族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院
- 上一篇:聲樂演唱技巧構成要素及作用
- 下一篇:貴州體育旅游品牌構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