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規則問題探析論文
時間:2022-04-04 0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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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元鵬
內容摘要
wto規則作為一部龐大的"法典",是由多邊、諸邊和雙邊條約所組成的;中國作為WTO的一員,這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這些條約在國內如何適用等問題需要及時研究和解決。在近一年來,有關WTO規則與中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WTO規則在國內適用等方面的討論非常激烈,在討論的同時產生了一些爭議。
本文從我國國內法和國際法律制度兩個角度,就WTO規則與中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WTO規則在國內適用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并提出自己的觀點。
通過討論和分析,筆者認為,討論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問題,首先要分析WTO本身的性質和WTO規則的特點,也要考慮條約在我國適用的真正含義,而不能夠將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簡單地等同于法院依照WTO規則處理具體的國際貿易糾紛案件,從而簡單地否定了WTO規則在國內的可適用性。
對于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應當從廣義上進行解釋,其本質就是我國履行WTO相關條約下的義務和責任;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包括政府部門的適用、司法部門(法院)的適用和其他部門和機構的適用等多個層次,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層次區別對待和分析。
關鍵詞
世界貿易組織(WTO)WTO規則條約在我國的適用司法部門(法院)的適用
目錄
引言4
一、WTO規則及其特征4
二、條約在國內適用的國際法理論5
三、條約在國內適用的國際實踐6
四、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問題7
我國關于條約適用的規定7
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問題8
結論10
主要參考資料10
引言
2001年11月,我國經過漫長的談判,終于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國加入WTO一方面意味著我國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權利和優惠,同時也意味著我們作為WTO的成員國之一要履行WTO眾多條約下的國際義務,需要通過履行條約的義務而承擔更多的責任。所以,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們既要嚴格履行WTO框架下的義務,又要善于利用WTO規則來保護自己。
WTO規則作為一部龐大的"法典",是由多邊、諸邊和雙邊條約所組成的,中國作為WTO的一員,這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這些條約在國內如何適用等問題需要及時研究和解決。在最近一年來,有關WTO規則與中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WTO規則在國內適用等方面的討論非常激烈,在討論的同時產生了一些爭議。
為此,本文在分析WTO規則本身具有的特征的基礎上,從中國國內法和國際法律制度兩個角度,就WTO規則與中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WTO規則在國內適用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并提出自己的觀點。
一、WTO規則及其特征
在討論WTO規則與中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WTO規則在我國適用等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WTO規則及其特點進行分析。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個協議、協定,還有20多個部長宣言、決定,其內容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內容相當廣泛。這50多個法律文件確立了WTO一套規則,其目的在于通過確定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活動規范和行業準則,并且通過建立一套機制(主要是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監督各成員有關貿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力求為世界提供一個開放、公平、統一的多邊貿易體制框架。
總體來看,WTO規則有以下幾個特征:
其一,WTO規則作為國際條約的一部分,根據“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原則,就成員國而言,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為了保證WTO規則的實施,確保WTO規則能夠有效地調整成員間錯綜復雜的經濟關系,迅速、有效地解決成員間的貿易爭端,WTO規則確立了WTO框架下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這些機制具有準"司法"機制的特點,其目的在于確保WTO規則在成員國范圍的有效實施。
其二,WTO規則在于規范和約束成員的政府行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員政府對跨國(境)貿易的干預。一些國際貿易方面的條約和國際慣例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2000貿易術語通則》等的內容主要是規定國際貨物貿易相對人在國際貿易方面的具體的權利義務,主要屬于“私法”的范圍,而并不規范締約國政府的行為;與此不同,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內容都是圍繞消除和限制成員國對跨國(境)貿易的干預而展開的,確立和體現非歧視、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三大原則,而并不規范國際貨物相對人在交付貨物、支付貨款和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等方面的問題,屬于“公法”的范圍,WTO規則下的義務和責任屬于一國政府而非公民和企業,所以國外有的學者把WTO規則稱之為"國際行政法典"。
其三,WTO規則在要求各成員一體遵守共同規則的前提下,又適應不同成員的不同情況,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義務留下一定的靈活性,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區域同盟。為了在實現貿易自由化這一全局、長遠目標的過程中,兼顧不同成員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關促進貿易自由化的條款在實踐中能夠行得通,它們確定的原則和為成員規定的義務都不是絕對的,而是設立了若干例外,并為發展中成員作了一些過渡性的靈活安排。因此,WTO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協調世界貿易自由與各成員正當利益、協調法定規則與各成員貿易政策的杠桿。
二、條約在國內適用的國際法理論
國際條約在國內的適用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問題,對此國際法學界存在三種觀點:否定論、一元論、二元論,其中一元論又有國內法優先和國際法優先兩種學說。無論否定論還是一元論,由于其武斷地否定了國內法或國際法的地位,皆與當前尊重“國家主權原則”和發展國際交往相結合的實際情況不相適用。二元論承認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國際法若要在國內適用,必須通過某種行為將其接受為國內法,這是一種比較合理的做法,也與目前各國對國際條約適用的實際相吻合,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做法是轉化,即每一個條約均需經立法機關制定相應的國內法后才能在國內適用,轉化并非就每一個條約都制定一個幾乎包含全部條約內容的國內法,轉變的意義在于它完成了從“國際法”到“國內法”性質的轉變,轉變可以是一個關于執行某條約的法令;第二種做法是納入,即一次性原則地在憲法性法律文件中規定國際條約是該國法律的一部分,一個國際條約在國內公布或在國際上生效的同時即開始在國內生效。
也有學者認為,并非所有的條約都是國際法的淵源,只有那些為大多數國家參加、加入或承認的能夠對國際法的內容具有創設、確認、修訂、補充意義的條約,才構成國際法的淵源,并稱這類條約為“造法性條約”;其他條約,如有關貿易、科技、文化、交通、旅游等方面的事務性協定通常稱為“契約性條約”,一般不構成國際法的淵源。此學說與美國立法實踐中將國際條約區別為“自動執行條約”和“非自動執行條約”有相通之處,美國法院將那些本身規定已經十分明確,可直接由國內法院或行政機關予以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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