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治黨思想內涵與辯證思考
時間:2022-05-25 0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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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思想的定位。2014年12月,在江蘇考察調研時強調:“全面從嚴治黨是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必然要求。”這是我們黨90多年歷史上第一次提出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從嚴治黨成為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執政黨自身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從黨內建章立制與加強思想建黨兩個層面并舉,力圖從根本上解決影響黨的先進性、純潔性與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的問題,鞏固執政基礎,密切黨群關系,確保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堅強領導核心地位。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思想作為執政黨的指導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執政黨自身建設與執政黨治國理政的統一。全面從嚴治黨既是“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落實其他三個“全面”戰略的重要保證。它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體現了執政黨自身建設與執政黨治國理政的統一,是“四個全面”之魂。正如所說的:“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要更好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就必須以更大力度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從嚴治黨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了領導核心與方向指引的保障。(二)準確把握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思想的基本內涵。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思想是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發表的重要講話明確強調:“全面從嚴治黨的核心是加強黨的領導,基礎在全面,關鍵在嚴,要害在治”,深刻闡釋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內涵。1.全面從嚴治黨的基礎是“全面”首先,管黨、治黨要面向8700多萬黨員、430多萬個黨組織,覆蓋黨建的全領域、全方位;同時,管黨、治黨的重點就是抓住黨員領導干部的“關鍵少數”。其次,管黨治黨要突出制度治黨的迫切性與關鍵性地位,同時要明確思想建黨的必要性,治黨也需要法治與德治兩手共抓,黨規黨紀的他律約束與黨性先進性思想教育的自律約束并舉。從心理學視角分析,人的行為除了受到外界環境、制度的他律約束之外,還時時、事事受到自身思想理念與價值觀的自律約束。因此,全面從嚴治黨的“全面”,在強調加強黨內規章制度建設的同時,必須加強黨內政治思想與政黨倫理道德建設。必須將黨的思想理論和尊崇黨章的黨性與黨的先進性教育作為黨內思想建設的重點內容,以增強全黨反腐倡廉的自律約束,使制度治黨與思想建黨緊密結合、自律約束與他律約束并舉。2.全面從嚴治黨的關鍵是“嚴”“嚴”就是黨內制度要嚴、黨內思想教育要嚴、黨內紀律執行要嚴、黨內腐敗懲治要嚴;“嚴”就是真管、敢管、長管,“從嚴”貫穿管黨治黨始終。黨的十八大以來,“八項規定”、反對“四風”、“三嚴三實”教育等,有力推動了鐵腕反腐,為從根本上杜絕黨內權力腐敗,形成廉潔的黨內政治生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黨內制度改革與建設的根本是制定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黨內法規制度,以及科學規定制度執行的合理性程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之中,使全面從嚴治黨由從嚴治標走向科學治本,明確了黨建制度改革與建設的新思路。黨內一系列法規文件的制定與頒布正在不斷完善黨建的制度體系,為全面從嚴治黨與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提供基本遵循。從嚴治黨的“嚴”,需要黨內規矩制度改革與建設,需要大力建構制度籠子,還需要從嚴落實制度,從嚴執紀。制度籠子建構固然重要,但是關鍵還在于制度的執行。要從嚴執紀,首先需要領導干部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執行制度。其次,需要強化制度執行與監督檢查。要求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抓制度落實。他在講到抓整治“四風”時強調“一抓到底”,要強化制度執行,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出臺一個就執行落實好一個。再次,從嚴執紀需要特別關注“關鍵少數”,重點在從嚴治吏。3.全面從嚴治黨的要害是“治”從嚴治黨應從制度治黨入手,以黨內的“關鍵少數”為從嚴治黨的主要對象,以黨內法規與制度制約“關鍵少數”的權力。同時,從嚴治黨也不能忽視以黨內基本紀律要求大多數黨員群眾,用黨紀約束普通黨員的思想行為。在黨規黨紀面前,沒有一個黨員可以成為特殊與例外。因此,在強調重點關注“關鍵少數”的同時,還需要兼顧“大多數”的遵紀守規,這樣才可能實現全面從嚴治黨的宗旨。從嚴治黨的“治”,還體現在把黨的領導落到實處,落到日常管理監督中去。各級黨的領導既是黨規治理的主要對象,又是執行“治黨”職責的責任主體。從嚴治黨必須突出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政治要求,使領導干部保持政治立場不動搖,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從嚴治黨的“治”,還體現在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用紀律管住管好全體黨員,在日常管理監督中從嚴執紀,敢于較真、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特別是使黨員干部繃緊作風之弦。從嚴治黨要堅持高標準和守底線兼顧,在堅持紀律懲戒的同時,更要推進向善向上的黨的道德倫理建設,在思想道德上筑牢拒腐防變的底線。
二、全面從嚴治黨的階段性成果
(一)鐵拳反腐成果顯著。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思想的提出盡管只有兩年左右的時間,但是它的實踐早已開始,黨的十八大以來已經取得顯著成果。從監督“八項規定”貫徹落實拉開序幕,一系列違反“八項規定”的典型案件受到處理,“四風”蔓延態勢得到有效遏制,黨風與社會風氣大大改善;黨中央鐵腕反腐,抓巡視、廣派駐,落實主體責任,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治“裸官”、鋪“天網”,堅持“蒼蠅”、“老虎”一起打,啃下不少硬骨頭,極大提振了民眾對反腐倡廉與實現中國夢的信心。中央派駐紀檢機構成功實現全覆蓋,使黨內監督不留死角空白。中央紀委設置了47家派駐機構,對139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全覆蓋,充分發揮“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管黨治黨已經跨越不少治理的險灘洼地,全面從嚴治黨取得了階段性成就。(二)黨內制度創新的階段性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強了制度治黨。據統計,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在首次開展黨內法規清理的同時,已經陸續制定出臺36件重要黨內法規,其中準則1件、條例6件、規則6件、規定14件、細則9件。其中不乏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少新的法規具有基礎性的、填補空白的重要意義。2014年8月中央出臺了《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在全面落實過程中,2015年已完成該方案提出的55項改革任務中的42項。黨的十八大以后,陸續頒布的一些新的重要黨內法規文件已經開始發揮深刻影響。例如,2012年12月頒布的《中共中央八項規定》,為全面扭轉黨的作風,改善黨群關系,引領社會風氣發揮著長期指導性作用。2013年5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成為黨內法規制定的“立法法”,從此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有法可依,進入一個更加科學規范的新階段。2015年4月頒布了《關于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是全黨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的一次生動實踐教育活動,它與“八項規定”精神相呼應,共同對新時期保持與發揚黨的優良作風產生了深刻影響。2015年6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填補了自1945年黨的七大正式建立黨組制度以來黨內有關黨組工作法規制度的空白,具有里程碑意義。2015年8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是黨內監督制度創新方面的一個基礎性制度安排,是為鐵腕反腐鑄造的利劍,對于形成“不敢腐”的政治氛圍意義深遠。2015年10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迄今為止最詳盡的黨內紀律“負面清單”,它第一次全面闡明黨紀處分的五大原則與黨內六大紀律,為塑造黨內“不想腐”的氛圍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期頒布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是思想作風建黨的一個基礎性制度安排,它為全黨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一個鮮明的思想道德“高線”,為塑造黨內“不想腐”的氛圍提供了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建設以制度治黨為主線,不放松思想建黨,全面從嚴治黨已經取得一系列寶貴的階段性成果。
三、辯證認識全面從嚴治黨戰略的基本關系
(一)全面從嚴治黨制度創新需要辯證思維指引。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創新是要解決執政黨自身存在的深層矛盾問題。首先是理想目標與現實考驗之間的矛盾,即保持黨的先進性與純潔性,實現黨的執政能力現代化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理想目標,與黨面臨著“四大挑戰”(執政挑戰、改革開放挑戰、市場經濟挑戰、外部環境挑戰)的現實考驗的矛盾。其次是理想目標與現實存在的危險之間的矛盾,黨要實現自己的理想目標,還與自身遭遇的“四大危險”(精神懈怠的危險、能力不足的危險、脫離群眾的危險、消極腐敗的危險)等現實危險存在矛盾。要實現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創新,需要運用唯物辯證法的思想方法指引,厘清其中一些基本關系,包括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中的前定法規與創新法規之間的關系、“國法”與“黨規”的關系、制度治黨與思想建黨的關系、治黨能力與黨內政治生態的關系等。(二)辯證認識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關系。1.清理黨內前定法規與創設新法規的關系正確處理全面清理前定黨內法規制度與創設新的法規制度的關系,對于全面摸內法規制度家底,有效維護黨內法規制度協調統一,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實現全面從嚴治黨目標,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中央對前定黨規的處理,遵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既不一刀切,一概否認,也不全盤繼承,而是采取了辯證思維方法,根據時代的變化,尤其是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揚棄前定黨內法規文件,即廢止那些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或適用期已過的文件,保存那些繼續有效的法規文件,但是對其中有些文件加以必要的修改。即使那些已經宣布廢止和失效的黨內法規與規范性文件,也需要肯定其歷史價值,不是簡單視如敝屣,而是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存檔、查檔利用等管理工作,發揮它們的歷史借鑒與參考價值;而對于需作修改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則納入新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整體規劃中,作出統一安排,有步驟地完成;對前定黨內法規中繼續有效的黨內法規文件,則依舊需要貫徹落實。正確處理前定黨內法規制度的全面清理與新法規制度的創設關系,是構建黨內法規制度科學體系的基礎工作。2.治黨制度創新中“國法”與“黨規”的關系在黨內法規制度創新中,關鍵是要處理好“黨規”與“國法”的關系。長期以來管黨治黨存在一個誤區,即把國家法律當成黨內的紀律底線,對“黨規”與“國法”不加區別,導致不同“法”的調節對象與權利義務的混淆。同志指出,由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建設的理論基礎相對薄弱,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理論研究明顯不足,一個最突出的表現是,管黨治黨不是以黨的法規與紀律為尺子,而是以“國法”的相關法律為依據,“黨規”與“國法”不分,兩者混用,黨規黨紀套用“法言法語”,錯把國家法律當成黨內的紀律底線。例如,20世紀90年代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干部紀律處分條例》,其中不少規定都照搬國家司法條文,混淆了“黨規”與“國法”的調節對象、權利義務的要求,降低了對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在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上的高標準、嚴要求。治國理政的“國法”調節的主體對象是13億多公民,強調的是一般公民的法律責任與法定義務;管黨治黨的“黨紀”調節的主體對象是8700萬左右的黨員,重點約束黨內“關鍵少數”的高級領導干部的政治行為,強調的是黨員的政治責任與黨章規定的政治義務。治黨與治國的對象與宗旨不盡相同,“黨規”與“國法”不能混用。黨內法規應具有兩重屬性,既有法律的一些特征,更有政策的一些特征。“黨規”具有廣義的“法”的某些特征,因此可以納入廣義的“法治體系”的范疇之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形成包括五個方面組成的“兩大法治體系”,即“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的“國家法治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顯然,黨內法規體系可以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廣義“法”的范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生態,尤其是憲法賦予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權威,決定了黨內法規具有某些類似于國家法的特征。1982年憲法在序言部分明確了中國共產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唯一的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憲法賦予的黨的長期執政地位決定了黨章對國家和社會的影響是長遠的。廣大黨員對效力穩定、形式規范的黨內法規可以形成像對國家法一樣的預期,借以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合理行為。盡管如此,在國家法與黨內法規的對比中,黨內法規的制定與形式更具有政策的一般性質,也可以歸入政策范疇。黨章盡管是黨內最高法規,其修訂形式明顯與“國法”常規修訂形式不盡相同。黨章在每次黨代會后一般都會加以修訂,并補充新的內容;黨內一般法規也存在類似情況。例如,關于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黨內規定在十年內已經修訂兩次:1990年中共中央印發了《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1997年中共中央對此文件修改補充,印發了《關于提高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質量的意見》;2000年再一次修改補充前定文件,印發了《關于改進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意見》。修改和補充是黨內法規制定與完善的一種常態,這種特征使黨內法規更具有政策的即時性、具體性與靈活性的性質,和國家法律的相對穩定與抽象性的特點不盡一致。從中國政治生態的現實而言,有些領域的規范,黨內法規可能比國家法規更能發揮指導作用。例如,干部選拔任用領域的法規、軍隊治理的法規,一般都受到黨內相關法規指導地位的影響。《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范的是黨政部門所有相關層級的領導干部,而不僅僅是黨的領導干部。就“黨規”與“國法”之間的基本關系而言,黨內法規歸根到底必須尊重憲法與國家法的凌駕性。1982年憲法總綱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以往存在的管黨治黨中“黨規”與“國法”混同的直接后果,就是紀委成了黨內的“公檢法”,黨內紀律審查往往成了“司法調查”,黨內生活形成一種“違紀只是小節,違法才去處理”的不正常現象。如果沒有嚴格的黨規黨紀,缺乏從嚴執紀,其結果就可能是黨員干部作風紀律問題難以及時糾正,黨內監督、執紀、問責無法落到實處,黨內權力腐敗現象滋生蔓延在所難免。十八大以來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開始全面清除套用“國法”的相關內容,《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依“國法”治國理政、依“黨規”管黨治黨的要求。強調:“需要明確的是,在我們國家,法律是對全體公民的要求,黨內法規制度是對全體黨員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嚴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劃定了黨內紀律“高壓線”,黨紀嚴于國法,基本上解決了“黨規”與“國法”混同的問題。3.全面從嚴治黨中制度治黨與思想建黨的關系首先,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生態建設中,需要有效整合諸多因素,發揮合力作用。其次,全面從嚴治黨需要制度治黨與思想建黨同向發力,相輔相成。但是兩者之間的關系不能對等,而應該分清主次,否則就可能陷入形而上學的泥淖。從嚴治黨的實踐證明,制度治黨是全面從嚴治黨,克服黨內“四大危險”的主要抓手。指出:“從嚴治黨靠教育,也靠制度……思想教育要結合落實制度規定來進行,抓住主要矛盾,不搞空對空。”“治理國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作用的。”制度治黨與從嚴執紀的關系全面從嚴治黨,制度治黨固然是基礎,但是即使有了好的制度,還需要從嚴執紀,付諸行動,需要形成從嚴治黨的治理能力。從嚴治黨的能力,除了制定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之外,首先表現在有效執行黨規黨紀、有效實現黨內監督的能力上。不能認為建造了制度的“籠子”,就能把權力關進“籠子”里。要發揮法規制度的效能,必須嚴格落實黨內監督主體責任,真正有人依照黨內規章制度敢抓敢管,真正使黨內紀律規矩成為“帶電的高壓線”,而不是嚇人的“紙老虎”,只有這樣才能展示法規制度約束權力的作用與價值。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從嚴執紀與黨內監督制度化方面,初步形成了問責常態化,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氛圍。經過幾輪中央巡視工作的監督問責,不少黨員領導干部在巡視問責中落馬。僅2015年,全國共有850余個單位的黨委、紀委和1.5萬多名黨員領導干部受到責任追究。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為主導的黨內監督法規的頒布執行,一套科學合理的問責機制的建設必將鑄就黨內鐵腕反腐的制度利劍。5.制度治黨與優化黨內政治生態的關系無論是制度治黨還是思想建黨,都需要有一個良好的黨內政治生態環境。優化黨內政治生態,將有效促進黨內民主建設,增強制度治黨的有效性。優化黨內政治生態是制度治黨的重要基礎。優化黨內政治生態首先需要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與“五大發展理念”為指導,夯實堅實的思想基礎。其次,需要進一步推進制度治黨的進程,尤其需要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已經頒布的一系列重要黨內法規文件真正落到實處,轉化為營造黨內良好政治生態的制度保障。尤其要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兩部黨內法規為抓手,推進黨內反腐斗爭,既處理“腐敗存量”,又堅決遏制“腐敗增量”。優化黨內政治生態要堅持制度建設為本,真正做到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實施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結合的全面從嚴治黨。再次,政治生態的優化集中體現在干部的選拔與領導班子的建設上。2016年各級黨委開始換屆,2017年黨的即將召開,要通過黨委換屆,以優化各級領導班子建設為抓手,將一批腐敗、不作為、被問責的干部清出干部隊伍,將一大批經受住各種考驗的優秀黨員干部選入各級領導班子。
作者:周敏凱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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