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探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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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探究論文

一、主權學說的源起

(一)、民族國家的興起

美國學者萊斯利·里普森在探討國家的規模問題時,認為國家必須滿足兩個目標,一個是人身和軍事的安全,一個是物質和經濟的繁榮。關于最適宜的政治單位和最合適的國家規模的問題,人們一直進行爭論,其中出現了三種政治單位,分別是城邦、帝國和民族國家。無論任何一種國家模式,只有其能滿足"安全"和"繁榮"這兩個目標時,它才能存在。1

古希臘作為西方文明的搖籃,在那里出現了國家的第一種形態--城邦。城邦在初期能滿足國家的兩個基本目標--安全和繁榮。但到了城邦后期,古希臘各個城邦的人口增長比較快,城邦內部的紛爭不斷,最著名的是雅典和斯巴達之間的爭斗,同時城邦也面臨著外部威脅,比如波斯和馬其頓總是在覬覦著整個希臘,因此到古希臘城邦后期,城邦軍事上的不安全和經濟資源上的不充足越來越嚴重,其最終被馬其頓所征服,以致到后來過渡到帝國時期(即羅馬帝國時期)。羅馬人雖然建構了一個橫跨歐亞非的龐大帝國,但其也存在限度。它首先面臨管理上的困難,它每征服一個地方,必須把防御線擴充到那里,這對羅馬的經濟和財政狀況提出嚴峻的挑戰,羅馬帝國最后也不能滿足國家的兩個基本目標了--安全和繁榮。因此,出現一種新的政治單位就是必然的,那就是民族國家。

民族國家(nation-state)是一個民族(nation)和國家(state)的結合體,它在中世紀后期逐漸興起。中世紀后期人們逐漸關注民族,人們就在民族的基礎上建構了民族國家。就其規模上而言,民族國家是一個中等規模的國家,其面積比城邦大,又小于帝國,它希望避免太小和太大兩個極端而呈現出一種折衷局面。就時間上而言,民族國家作為一種統治單位已盛行了四個多世紀。當今世界上190多個國家都號稱是民族國家。雖然隨著全球化和所謂"治理(governance)"的出現,人們預言將會出現"世界國家"以及一些非政府組織會占據主導地位,但是現在還沒有什么組織可以取代民族國家的地位和作用,民族國家依然在分配著各種權利和資源,依然是公民認同的主要共同體,承擔著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

(二)、布丹與主權學說

中世紀末期,伴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作為民族國家核心特征之一的主權學說也獲得了產生和發展。從詞源學的角度而言,"主權"譯自sovereignty,來自拉丁文superanus,意思是"最高的",古希臘思想家亞理士多德已有主權的觀念,而正式使用"主權"一詞的始于法國思想家讓·布丹。

布丹首先創立了近代意義上的國家主權學說,第一次把國家與主權兩個概念明確聯系在一起,他認為主權是國家的本質特征和靈魂,沒有主權,國家也將不復存在。布丹把主權定義為"不受法律約束的、凌駕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權力",2布丹認為主權完全不受法律約束,主權在時間上也是不受限制的,是永恒的;同時主權是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的。3布丹推崇君主政體,他認為"除了君主政體,任何國家組織形式都存在嚴重缺陷。他認為國家只有通過主權才能達到真正的穩定、統一或安寧,沒有特定個人發揮作用,主權也難以達到上述目的。"4這個特定的"個人"就是君主。布丹認為君主政體是最好的政體形式,當時法國模式的君主制國家乃是這種君主政體的典范。對內君主既能調和國內的種種要求,對外君主也可以進行征服。

布丹雖然認為主權者具有廣泛的權力,但絕不是萬能的,主權者的權力也面臨著一定的限度,比如主權者應受制于神法和自然法、主權者不能侵犯個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人民的同意不能隨意征稅且更不能隨意增加稅收、主權者應遵守與人民訂立的契約。

可以看出,布丹認為君主就是主權者,即他主張君主主權,這種理念推動了政治統一和民族國家的產生和發展,后來霍布斯發展了他的君主主權理念。

二、偉大的"利維坦"的誕生

(一)、霍布斯論君主主權

霍布斯進一步發展了布丹的主權學說。霍布斯認為主權是國家的靈魂,是國家的本質特征。他認為主權是給予國家"整個機體以生命和運動的靈魂。"主權的內容包括訂立規章、司法權、決定和平與戰爭、統率軍隊、任免官吏、征稅和授勛等各項權力。霍布斯認為主權具有至高無上、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的性質。就主權的至高無上性而言,主權者的權力不受任何個人、團體的限制,即使是教會也不能限制主權者。就主權的不可分割和不可轉讓性而言,主權者不能將其權力的任何部分授予或轉讓給他人,因此他明確反對分權的主張。5可以看出,霍布斯堅持主權權力的統一性,在一國之內只允許存在一個最高權威。

霍布斯根據主權的歸屬劃分了三種政體形式: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其中君主政體是最好的政體。為什么君主政體是最好的?霍布斯從人性惡的理論出發論證君主制的優越性。他認為君主政體能夠達到公私利益的最緊密結合。主權者也是一個普通人,其行為也受人的本性所支配而追求私欲。"既然擁有統治權的人總是最關心他們的個人利益。所以在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密切統一的地方,公共利益就會被最大限度地增進:這種情況存在于君主制,因而君主制是最好的形式的政體。"6而在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中,公私利益的結合就沒那么緊密。

霍布斯認為主權者雖是至高無上的,但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一方面要保衛人民的安全,這包括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等方面的安全;另一方面必須保護好自己的權力,應根據良好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霍布斯的上述思想很容易讓人認為他是一個極端專制主義的代表,但他也為自由主義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比如他主張自由貿易,反對封建專賣制度,他也有毫不妥協的個人主義理論--這是自由主義的核心理念之一。

至此我們可以看出,布丹和霍布斯都是君主主權的代表人物。布丹明確提出了主權概念,把主權看成是國家的本質特征,而霍布斯對布丹的主權學說進行了深化和發展。布丹和霍布斯都明確向人們展示了為什么國家中必須存在一種至高無上的權力、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力是什么、這種權力的產生和行使等一系列問題。

(二)、洛克對君主主權的批判

雖然布丹和霍布斯將主權授予了君主而不是上帝,打破了君權神授說,把政治權威從中世紀神學政治觀的桎梏中解放出來,促進了民族國家的產生和發展,但是這種思想卻違背了民主憲政與法治的思想,后來約翰·洛克的同意說、法治思想可以看成是對這種主權在君的思想的一種批判。

洛克用契約論為公民不服從和反抗政治權威的權利進行辯護。洛克認為政府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褫奪的。政府權力作為來自人民委托的權力,必須受委托條件的限制,即不能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當政府侵犯公民的權利而違背人民建立它的目的時,政府就解體了。

洛克從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出發,批判了君主專制制度。在君主專制制度下,君主并不是按照法律來進行治理國家,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來進行治理。此時人們的處境比自然狀態下還要糟糕,因為在自然狀態下,任何人都要受自然法的約束,人們享有運用自己的權利來保護生命和財產的自由,但是在君主制度下,人們已失去了上述自由和權利。7洛克認為君主必須服從國會,在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這三種權力中,立法權是最高權力,執行權和對外權必須從屬于立法權,立法權由代表人民的國會行使。洛克批判君主主權理論,贊同人民主權,雖然他從沒有直接使用"人民主權"一詞。

可以看出洛克所主張的政府是一個有限政府,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它以人們的同意為基礎。洛克通過對君主專制制度的批判,為民主憲政和法治理論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三、人民主權:從抽象的到具體的

(一)、盧梭與人民主權學說

法國思想家盧梭進一步發展了主權理論,明確提出了人民主權學說。盧梭認為主權是公意的運用,由公意構成;主權者是由全體個人結合而形成的有生命和意志的公共人格。盧梭認為主權有如下性質:

第一、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因為主權是公意的運用,在盧梭看來,意志是不可轉移的。

第二、主權是不能被代表的。既然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主權者是一個集體的生命,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盧梭主張人民直接行使主權并對代議制持強烈的批判態度,"英國人民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后,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于零。在他們那短促的自由時刻里,他們運用自由的那種辦法,也確乎是值得他們喪失自由的。"8代議制度只會使人喪失自由和尊嚴,因而盧梭對古希臘、古羅馬的直接民主制度大加贊揚。

第三、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因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體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盧梭明確反對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分權學說,反對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外交權并列在一起的提法。

第四、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主權是絕對的,對主權做出任何限制都是不可能的,并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種根本法律是可以約束人民共同體的,哪怕是社會契約本身。

盧梭繼承了以前的人民主權觀念,系統地闡述了人民主權學說,把布丹和霍布斯的"主權在君"演化為"主權在民"的思想,正如有學者這樣評論道"盧梭保留了布丹賦予主權的特征即絕對性、不可分割性和永久性,但權力的所在地從諸如君主或議事機構這樣具體的政治實體轉移到了一個集體的抽象物,即''''人民''''"。9盧梭的人民主權學是一種"抽象的人民主權學說",他認為主權是不能被代表的,這使其缺乏可行性;他認為主權是絕對的、沒有外在的限制,沒有認識到不受限制的權力的危害性,這也是其人民主權學說不斷受到后人詬病的原因之一。

(二)、貢斯當對盧梭抽象的人民主權學說的詰難

貢斯當在1815年發表的《適用于所有代議制政府的政治原則》中也對人民主權學說進行了論述,在歐洲大陸最早對盧梭的抽象的人民主權學說進行批判。

第一、人民主權的范圍:有限的還是無限的?盧梭認為作為公意的體現和運用的主權就沒有而且也不應當有外在的限制。對盧梭所論及的不受限制的權力,貢斯當認為人民主權是一個有限的和相對的存在,不存在任何絕對的權力。人民主權必須受到限制,"如果你確信人民主權不受限制,你就等于隨意創造并向人類社會拋出了一個本身過度強大的權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構成一項罪惡。把它委托給一個人,委托給幾個人,委托給所有人,你仍將發現它同樣都是罪惡。"10

第二、人民主權的實現形式:直接民主抑或間接民主?貢斯當認為盧梭的人民直接行使主權在現代社會是不可能實現的,其只適合于古代城邦,因為現代社會是一個完全不同于古代的社會,時生了變化,人們行使權利的方式也應隨之而改變。在現代社會中,由于奴隸制度的廢除使公民缺少不斷參與公共生活所必須的那種閑暇,相反,人們不得不日益關注私人事務而難以像古代人那樣參與公共決策和辯論,將不得不訴諸代議制作為參與公共生活和維護自身權利的手段。

第三、人民主權是否可以分割?盧梭認為,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主權者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是不可分割的。貢斯當認為權力必須是分散的,權力的分散與制衡是對人民主權加以限制的具體措施之一。根據貢斯當的看法,在政治操作中,存有兩種限權方式,一種是抽象的限制,即"以權利制約權力",意為公民享有一些由任何社會權力所不能剝奪的基本權利;另外一種是具體的限制,即"以權力制約權力"。貢斯當主張權力的分散與制衡,并創造性地提出了"五權分立"的思想。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貢斯當通過對盧梭人民主權學說的批判,把盧梭"抽象的人民主權學說"演化為一種"具體的人民主權學說",更加增加了其在現代社會的可行性。不僅如此,當代很多著名的理論家如喬·薩托利、卡爾·波普、羅伯特·達爾、熊彼特、哈貝馬斯等人都曾經批判了盧梭抽象的人民主權學說,指出了其可能對個人權利的傷害,本文在此不做論述。

四、張揚公民權利

(一)、高調的人民主權的危害性

貢斯當從法國大革命的政治運作中認識到,人民主權原則固然美好,但高調的人民主權也會變成少數人行恐怖統治的口實,人民也會在追求人民主權的過程中陷入奴役狀態而不自知,比如以羅伯斯庇爾為首的雅各賓派把人民奉若神明,對人民大加贊賞,人們被激情沖昏了頭腦,認為自己無所不能,結果在革命領袖的鼓動下犯下了最嚴酷的罪行,因此高調的人民主權是非常有害的。

第一、抽象的人民主權易導致"多數人的暴政"。托克維爾認為在民主中蘊涵著暴政的可能。托克維爾認為"民主政府的本質,在于多數對政府的統治是絕對的,因為在民主制度下,誰也對抗不了多數。"12對于以盧梭為代表的抽象的人民主權學說而言,博登海默也指出:"無庸置疑,盧梭的理論極易導向一種專制民主制。在這種民主制中,多數的意志不受任何限制。除了多數的智慧和自律以外,他沒有提供任何預防主權者濫用無限權力的措施,也沒有提拱任何保護自然法的措施。盧梭自認為在一個治理良好的國家中,個人自由與集體權威之間不會發生沖突。但是,他的這種假設是否成立,卻是極令人懷疑的。以公意無限至上為基礎的社會制度,包含著一種導向專制主義的危險,亦即托克威爾所謂的''''多數的專制''''。"13

在抽象的人民主權下,人民本身就具有最大的影響,它本身就是一個正義和真理的化身,人民有時可能集體無理性,被激情沖昏了頭腦,易以多數人的名義來剝奪少數人的權利,最終導致"多數人的暴政"的發生。如古希臘的雅典被人們奉為民主的典范,可雅典的公民大會最終以不敬神和腐蝕青年的思想為由處死了蘇格拉底。

第二、抽象的人民主權易變成少數人行專制統治的口實。人民是一個過于寬泛的概念,對于什么是人民?人們一直眾說紛紜。美國學者薩托利認為對"人民"至少有六種解釋:比如人民字面上的含義是每一個人;人民意味著一個不確定的大部分人,一個龐大的許多人;人民意味著較低的階層等等。11從表面上看,"人民"是指社會的全體成員,但實際上,無論在古希臘還是現在,總有一些人被排除在外。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人們都企圖將"人民"的外延僅限于某些集團,如有錢人、受過教育的人、男人、成年人、具有特殊技能和職業的人等。無論在任何社會,人民僅僅指該社會的大部分人,而沒有包括全體社會成員,即使在我們這個"人民"概念盛行的國家,所謂"少數敵對分子"也不屬于人民的范疇。法國大革命很好的詮釋了抽象的人民主權所帶來的惡劣后果,法國大革命最終失控而墮落成一種血腥的暴政,在以"自由、平等、博愛"這樣的革命口號的號召下犯下了嚴酷的罪行,"人民主權"原則成為大革命中種種暴行的"遮羞布"。

因此,高調的人民主權既易導致少數人的專制,又易導致"多數人的暴政,"因此抽象人民主權的原則必須落實為具體的制度安排,必須下落為"人民"如何行使"主權",下落為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否則它必將變成一個空洞的口號而毫無意義。

(二)、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那么如何來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呢?這是政治學的中心議題之一。

第一、要限制政治權力。一般說來,對權力的限制基本上有兩種途徑:道義上的限制和法律上的限制。所謂道義上的限制是指權力的握有者受道德規范的限制,主動規約自己手中的權力,這種限制在實踐中不可取,掌權者很難主動控制自己手中的權力。因此人們必須從法律上建構一套限權機制,主動地去限制權力。

第二、應該劃分個人權利與社會權力的范圍,對此英國自由主義者約翰·密爾曾經給出了一個很好的解釋,"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他人若為著自己的好處而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他忠告、指教、勸說以致遠而避之,這些就是社會要對他的行為表示不喜或非難時所僅能采取的正當步驟。第二、關于對他人利害有害的行動,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并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假如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這種或那種懲罰來保護它自己的話。"14可見密爾為個人權利劃定了一個范圍或界限。在該范圍之內,個人有完全的自由,可以自由地追求任何自己想要的東西,政府和社會都無權進行干涉;而個人如果超出這一范圍,他的行動就應該受到限制。無論如何,個人享有一些無論任何權力都不能剝奪利,那就是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等基本權利。

一般而言,法律上的限權機制包括三種方式:其一是"以權力制約權力",這是最基本的也是人們最熟悉的限權方式,可以說孟德斯鳩是這種思想的集大成者;其二是"以權利制約權力",即在法律上規定人的無論任何權力都不能剝奪的基本權利,無論這種權力是以人民的名義或其它什么名義。一切侵犯公民權利的權力必將是非法的,毫無任何道義可言。貢斯當主張"以權力制約權力"與"以權利制約權力"相協調,這可以說這是貢斯當的重大發現;其三是"以社會制約權力",這是托克維爾為人類留下的另一筆思想遺產:一個由各種獨立的、自主的社團組成的多元社會可以對權力構成一種"社會的制衡",從而建構一種"權力的社會制衡機制"。

因此,從總體上而言,要保護公民的權利,應該建構一種憲政體制,一方面限制政治權力,劃分其活動范圍,另一方面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使公民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權利落到實處。

結語

自從中世紀后期民族國家興起以來,主權作為民族國家的核心特征有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讓·布丹創立了近代主權學說,后來托馬斯·霍布斯又發展了布丹的主權學說,他們都是把主權賦予了君主,也即君主主權,但他們打破了君權神授,促進了現代民族國家的產生。在此之后盧梭創立了近代意義上的人民主權學說,但盧梭的人民主權學說過于抽象而往往遭到人們的批判,最主要的是人民如何行使主權、如何實現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等并沒有得到落實。因此主權作為國家的核心特征以來,它經過了一個主權在君、主權在民直至落實到保護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樣一個過程。實際上君主主權下落為人民主權之后,"高調"的人民主權必須落實到對公民具體權利的保護,否則高調的人民主權很可能成為少數人行專制統治的口實。

注釋:

1[美]萊斯利·里普森著《政治學的重大問題》[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頁。

2[美]賽班著《西方政治思想史》[M],臺北: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422頁-423頁。

3[美]小查尓斯·愛德華·梅里亞姆著《盧梭以來的主權學說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頁-5頁。

4[英]戴維·米勒等主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修訂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79頁。

5[英]霍布斯著《利維坦》[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31-141頁。

6[美]列奧·施特勞斯等主編《政治哲學史》(上)[A],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66頁。

7[英]洛克著《政府論》(下篇)[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55-56頁。

8[法]盧梭著《社會契約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25頁。

9[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國家》[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頁-32頁。

10[法]邦雅曼·貢斯當著《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M],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3年版,第78頁。

11[美]喬·薩托利著《民主新論》[M],北京:東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頁。

12[法]托克維爾著《論美國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82頁。

13[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第73頁。

摘要:中世紀后期,民族國家逐漸興起。主權作為民族國家的核心特征,它的發展經過了一個由主權在君、主權在民直至落實到保護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樣一個過程。實際上,君主主權下落為人民主權之后,"高調"的人民主權必須落實到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否則高調的人民主權很可能成為暴政的口實。

關鍵詞:君主主權;人民主權;公民權利;民族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