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制改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3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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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大部制改革的思路,為未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如此重要的報告中出現“大部門體制”這一提法還是首次,由此引發了學術界的許多熱議和爭論。本文總結了國內外對于該體制的一些探索,同時做了簡單的分析。
關鍵詞:大部制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期待已久的“大部制”,在今年“兩會”上終于開始了破冰之旅。盡管這個方案并沒有大家所預期的那么徹底,但五個新的大部,足以顯示國家改革的決心。大部門體制,簡稱大部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門設置中,將那些職能相近、業務范圍雷同的事項相對集中,由一個部門統一進行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職能交叉、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從而達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標。大部制改革對我們國家來說是一個新的嘗試,根據黨的十七大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再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國的大部制改革應當做到一下四點:
一、大部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服務型政府
所謂服務型政府,就是要求政府擔負起服務公民、服務社會的責任。服務型政府堅持公民本位、社會本位,政府只有有效地提供了公共服務才能獲得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建設服務型政府,就是要讓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由政府本位、官本位體制轉向社會本位、公民本位轉變。為了符合現代政府的治理理念,大部制改革應著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以建設一個服務型政府為改革目標。首先,樹立服務意識,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伴隨著市場經濟完善的進程,政府必須減少管制層面,強化服務功能,在政府管理上進一步由“全能政府”、“無限政府”向“責任政府”、“有限政府”轉變,從管微觀向管宏觀、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
其次,打造透明務實型政府,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全面推行辦事公開制度。要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建立健全政府公告制度,提高政府運作的透明度,切實保障廣大市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管權。再次,強化危機管理,有效應對突發事件。政府要有危機管理的意識,建立預防、預警、反映、救助和社區參與等危機機制。
二、大部制改革需要其他配套改革相配合
大部制改革作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涉及到復雜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的調整和組合,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堅持整體配套改革的原則,使大部制改革和其他改革相互協調和彼此促進。一方面,以大部制改革為契機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大部制改革的實質是一種權力結構的重組和再造,就在于它實行的是行政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的合理劃分和相對分離。因此,大部制改革要遵循“決策、執行、監督”的改革思路,我們要以這次大部制改革為契機,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建立起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和監督的機制,使我國的行政管理方式走上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學化的道路。同時強化政府系統內部的監督,完善首長負責制、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和貴任追究制。另一方面,使地方行政部門的設置和中央的大部制改革相適應。中央政府在國家治理結構中雖然處于高端的支配地位,但治理的效果最終體現在地方,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不當,地方的大部制改革沒有跟上,那么,無論是大部制還是小部制,都可能治理無效。
三、大部制在建立過程中要注意協調好部門利益
大部制改革最大的阻力是多年來被強化的部門利益。大部制機構設置可能把部門職能交叉、相互扯皮的問題通過改變組織形態加以抑制。過去部門之間職能交叉、決策周期長、制定成本高、協調溝通困難,原因就是受到了部門利益的嚴重影響,所謂“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集團化”導致政府運行成本太高,效率太低,甚至把部門利益凌駕于公眾利益之上。大部制改革如果不成功,就會把分散的部門利益積聚為集中的部門利益。要減少各部門之間的利益沖突,除了建立外部的監督和制約機制以外,在各部門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協調機制也是一條重要途徑。上一次政府機構改革中所建立的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是國務院的綜合協調部門,幾乎和每個部都有關系,這些部門和發改委的每個司、處都一一對應。但是發改委模式絕對不是大部制改革的方向,發改委的權力過大,完全成了一個“小國務院”。在大部制改革的過程中,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部門,發改委應當抓“大”放“小”,剝離出工業行業管理的相關職責,縮小投資審核的范圍,下放部分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的權力。各個部門在發改委的統一調控下,協調動作,往一個調控目標使勁,可以達到最佳的調控效果和較高的行政效率。
四、大部制改革需要良好的法律保障
由于受計劃經濟和部門立法的影響,我國相當程度上存在一個部門一套法律體系的現象,大部制改革后,有關執法主體,訴訟管轄和法律適用可能會出現一定的問題。同時,大部制改革必然涉及到現行法律法規的修改問題,國家應當以此為契機,增強我國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和實行綜合立法。首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所有的部門立法進行統一規范,對那些與現行法律制度相抵觸的部門立法進行廢除處理,對于那些符合我國立法原則和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適應的部門立法,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并頒布實施。
其次,切實加強行政組織法體系建設,推進行政組織設置、職能定位和機制運行的法制化,以法律的形式將政府部門的設置固定下來,不得隨意增減,如有增減的必要,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相關法律。政府各部門要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違反法律。
再次,強化預算的法制化。立法機關要制定嚴格的預算法案,對各行政部門進行嚴格的財政控制,監督每一筆財政指支出的具體去向,堅決打擊濫用職權、貪污腐敗和公款吃喝等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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