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90年代民主法制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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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圖分類號]A84[文獻標識碼]A
的民主、法制思想是思想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學習和研究的民主、法制思想,對于正確理解和把握鄧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對于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的民主、法制思想,在20世紀90年代引起了學者們的濃厚興趣,許多學者進行了深入研究,發表了很多有份量的文章。本文試就20世紀90年代民主、法制思想的有關研究,進行綜述,以對思想研究做點有益的工作。
一、關于民主思想的研究
的民主思想具有極其豐富的內容,幾乎涉及到了民主的各個方面、各個層次。許多學者對此進行了深入考察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關于民主思想的歷史分期問題
關于某事物發展過程的歷史分期問題向來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對于民主思想的歷史分期問題也存在著很多爭論。有的學者[1]提出民主思想可分為四個歷史時期,即:追求民主新秩序時期,新民主主義民主的提出時期,人民民主專政的實施階段,大民主的追求時期。還有的學者[2]就民主思想的某一時期進行探討,特別著重探討馬克思主義民主觀的形成時間,提出前后說。在眾多的探討中,較為全面的是安徽省社會科學院的詆乘光于1995年提出的四階段說。[3]
第一階段:1920年前后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這一階段可以說是民主思想豐富和初步發展階段。1920年前后,看到了“民眾聯合的力量最強”,轉而接受了歷史唯物主義思想。在革命實踐中,從中國的歷史狀況和社會狀況出發,研究和探索中國革命的性質、對象、動力、前途、特點和發展規律,創立了系統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理論,并提出了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和國家政權的思想。這一階段可以說是民主思想豐富和初步發展階段。
第二階段:從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的基本完成。這一階段可以說是民主思想的進一步發展階段。在這一歷史時期,一方面繼續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基本原則,進一步闡發了他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理論;另一方面,又自覺地把人民民主專政的理論運用于社會主義革命和政權建設的實踐,積極致力于民主政治的建設。
第三階段:從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到1966年“”前夕。這一時期主要是對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問題的探索。這一時期民主思想發展呈現出兩個傾向。其一,著眼于“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由此考慮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問題。其二,著眼于無產階級專政的鞏固問題,從他對社會主義條件下的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認識出發,來考慮社會主義民主問題。
第四階段:從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這一階段是親自發動和領導“大民主”運動階段。
(二)對民主觀的深思
許多學者本著“為在中國實現有自己特色的、真正的民主”的目的,對民主觀中的一些失誤進行了研究。
1.“人民”范圍界定的困難。國防大學的趙東斌[4]認為的民主觀是以人民為本位的民主觀。這無疑具有高度的合理性,但實踐證明實際操作比較困難,剖析關于“人民”的定義,可以發現他是以國家、民族的最大利益為參照物制定的,但“人民”應由誰來界定范圍?是領袖還是人民?選擇了領袖界定人民的范圍,形成了專斷的傾向。現在看來,比較好的方法是人民界定“人民”。
2.“大民主”的教訓。趙東斌[4]認為在其錯誤理論及錯誤估計下發動和進行的“大民主”運動,不可能是任何意義上的革命或社會進步。它非但沒有推動中國民主政治的復興,反而導致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衰敗。它留給我們的只有深深的創傷和沉重的教訓。通過對“大民主”的剖析認為,它留給我們三點教訓:一是在不同的歷史狀態下應該采取不同的方法;二是民主只有通過法制才能實現;三是對國家政權建設要有科學態度。
3.“為民作主”代替人民民主。趙東斌[4]認為晚年對階級斗爭錯誤估計,認為正常的領導秩序已經不是實現人民民主的手段,而已是實現人民民主的障礙。于是他試圖用個人崇拜掃除實現人民民主的障礙,把人民民主轉向“為民作主”。“為民作主”實際上離開了民主的本義,而沒有把人民擺在應有的、最高的位置,因而,“為民作主”不是真正的民主。這一錯誤轉向的教訓告訴我們,必須加強法制建設,健全監督、制約機制。
4.對民主作用和地位的曲解。北京大學的楊松[5]認為晚年強調了民主的“手段”地位,認為民主只有通過集中才能為經濟基礎服務。這實際曲解和貶低了民主的作用和地位,這種認識直接導致了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曲折與退步。
(三)關于民主思想的評價
大多數學者通過對民主思想的研究認為:盡管在其晚年犯了發動“”、“大民主”運動這樣的錯誤,使黨、國家和人民遭受到建國以來最嚴重的挫折和損失,使我國的民主法制建設曾一度停滯不前,甚至導致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衰敗。但就其整個民主思想而言,仍然閃耀著真理的光輝。特別是他關于人民民主專政的理論、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理論原則和經驗總結,作為已被實踐證明了的正確的理論,作為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具有長遠的指導意義。當然,隨著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實踐的不斷發展,的民主思想也應有所發展,而且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鄧小平關于社會主義民主的思想就是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對民主思想的繼承和發展。
二、關于法制思想的研究
在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實踐中,密切聯系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實際,堅持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理論。對法制思想的研究,集中于1993年中國檢察學會為紀念誕辰100周年而組織部分專家進行的深入研究,所涉及內容包括:保持廉潔、反對腐敗思想,人民民主專政思想,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思想,憲政思想,刑法思想,行政法思想,民法思想,改造罪犯思想以及鄧小平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法制思想。1993年以后,也有許多學者從各個角度對法制思想進行了研究。
(一)關于的憲政思想研究
關于的憲政思想,學者們[7]認為的憲政思想是思想中關于政權理論,特別是關于民主與法制建設理論的重要構成部分,它包括關于新民主主義憲政思想,關于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轉變時期的憲政思想。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背離了憲政思想,犯了錯誤,使民主與法制建設受到破壞。鄧小平糾正了晚年的錯誤,繼承和發展了憲政思想。
張連聲、戴晨燦[8]從“湖南共和國”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發展論述了憲政思想的發展。他們認為于1920年提出了建立“湖南共和國”的政治主張,這基本上是一個資產階級共和國模式。而在建國后的講話中,特別是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講話中,其憲政思想突出地表現了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原則。
(二)關于的刑法思想研究
學者們認為的刑法思想是法制思想中最具特色的內容,因此對刑法思想的研究也最深入,90年代共發表了近20篇文章。
1.刑法思想的內容。對此,學者們的意見基本一致。四川聯合大學的陳永革[9]認為刑法思想主要體現在:注意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嚴格把握構成反革命罪的政策界限;倡導罪刑相適應,罪當其罪;主張寬嚴相濟,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實行少殺政策,嚴禁亂殺,創造死緩制度;提倡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
2.刑法思想的貢獻。宋世杰[10]認為,刑法思想首次提出了刑法中的規格問題,對于刑罰的適用有深遠的指導作用;第一次創造性地提出了建立死緩制度,為死刑慎用原則和少殺方針指明了具體實施的措施;提出了“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勞改方針,突破舊刑法理論把刑罰作為單純的一種懲罰手段的傳統;創立勞動教養制度,為處理人民內部某些輕微的違法行為提供有效的辦法。
(三)關于的行政法思想研究
學者們[11]認為,在革命時期以及建國前后,參加了大量的有關行政法的實踐,這成為行政法思想形成的基本條件。關于的行政法觀念,學者們認為它包括:關于行政機關地位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觀念、關于行政管理法律規范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觀念。也有的學者[12]專門論述了關于廉政建設的思想,如王洪軍等學者認為對于反腐敗斗爭的策略主要表現為“區別對待”,通過“區別對待”策略,能夠有效地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極大地孤立少數嚴重分子,團結教育大多數中小貪污分子,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斗爭策略。
(四)關于法律思想的評價
雖然部分學者對法律思想的具體問題有所爭論,但大部分人認為,法律思想(筆者注:大部分學者提的是法律思想而不是法制思想)是在領導中國革命和建設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思想整個科學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鮮明地體現出中華民族的理論思維風格,是將馬克思主義原理與中國法律建設實踐相結合,不斷創造和總結的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我國在法律思想的前提下,結合現實,形成了以法制思想為基礎的獨具特色的鄧小平法制建設理論,從而豐富和發展了馬列主義中的有關法律思想,這對全面開創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13]
有的學者[14]認為,法學理論中的一個最核心的觀點,就是結合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實際,建設有利于保障現代化建設和廣大人民利益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個核心觀點,與當今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是完全一致的。法律思想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為鄧小平法制理論的形成。
第一,體現在為鄧小平法制建設理論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一是關于法制要保護生產力的思想是鄧小平經濟法律思想形成的基礎;二是民主法制原則是鄧小平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理論形成的基礎。
第二,體現在為鄧小平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及其相應的法律體系的思想提供了基本指導。一是關于商品生產的論述為鄧小平經濟法制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基礎;二是關于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辯證關系學說,為鄧小平“兩手抓”的戰略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論指導。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三、關于與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比較研究
(一)、鄧小平民主思想比較研究
和鄧小平都繼承了馬克思主義關于民主的基本觀點,但在民主的地位、形成、實現途徑等方面,卻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認識與實踐。北京大學的楊松[5]試圖比較和鄧小平民主思想的不同點,并進一步分析形成這種差別的原因。
1.關于民主的地位。在對民主地位的認識上,楊松認為把民主僅當作一種手段,這在一定程度是無可厚非的,但后來曲解了民主的地位,從而導致了中國民主政治的退步。鄧小平更多的是把民主當作中國共產黨長期堅持的一個重要目標。
2.關于民主的形式。楊松認為和鄧小平都反對照搬西方民主,但他們卻對社會主義民主形式有不同設計。心目中的民主模式是一種“千千萬萬群眾政治家”積極參與的“大民主”;鄧小平設計的民主形式是“小民主”,這種民主要求做到“保證其全體人民通過各種有效形式管理國家,特別是管理基層地方政權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力,享有各項公民權利”。的民主是一種直接參與的大眾民主模式,鄧小平的民主傾向于專家競爭的精英民主模式。
3.關于民主的保證。楊松認為從“大民主”的模式出發,自然而然地走向了對魅力型權威的需要;鄧小平從“小民主”的模式出發,開始了堅定不移的對國家法理型權威的謀求。
4.關于、鄧小平民主思想差異的根源。楊松認為這既是客觀現實加主觀因素所造成的,也來源于他們不同的思維模式:的民主思想是從理性主義的角度出發的必然結果,而鄧小平的民主思想卻是在經驗主義的基礎上進行的一次偉大實踐。
(二)、鄧小平法制思想比較研究
和鄧小平都力圖依據體現民主政治的良好法律,使社會主義制度在中國得到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兩人的努力可以說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對此,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研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江蘇南通市委黨校的沈衛中[15]的對比研究,沈衛中認為聯系與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健全法制、追求社會穩定方面,目標一致,手段迥異。認為達到社會穩定的手段是用階級斗爭,以斗達治,以亂達治;鄧小平強調的則是利用法律手段。
第二,在健全法制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出發點一致,重視程度不同。確定了法制建設必須圍繞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的正確方針,但在實踐中以階級斗爭為動力,改變生產關系,提高國有化程度;發動群眾運動,大搞“人海戰術”,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這樣,法律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變得可有可無。而鄧小平十分重視法制對經濟建設的作用,特別強調在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必須“一手抓經濟建設,一手抓法制”,兩手都要硬,不能一手硬,一手軟。
第三,在健全法制保障民主方面,認識相近,實踐有別。在實踐中,單純強調國家對法制的完善和強化權力的必要,而沒有把人民民主內涵中的公民權利義務在法律思想上予以闡明;只重視人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忽視了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鄧小平則主張建立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加強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第四,在為健全法制創造思想文化條件方面,主張不盡相同,行動殊途。過分強調法律文化的政治性,在晚年隨著階級斗爭的擴大化,更加滑向了否定法律文化遺產的極端,法學成了禁區。鄧小平則把社會主義法律文化作為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來認識,要求把社會主義法律的精神實質交給人民,提出人人懂法,加強法制教育。
四、關于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中的不足
20世紀90年代,許多學者對民主、法制思想進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研究中還有許多空白與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民主、法制思想的相互關系尚待研究
的民主思想與法制思想,總體上看是相對獨立的,不同于今天我們緊密聯系的民主法制。但是兩者也不是絕對獨立的,對它們之間的聯系,學術界基本上未涉及。事實上,改造罪犯思想的指導思想“以人為本”,本身就是其民主思想的重要內容。當然,在民主與法制思想的關系中,是各自獨立成份大還是聯系成份大,尚待深入研究。
(二)關于“大民主”的評價尚需辯證分析
學者們對“大民主”大都持批判態度,始終把它與“”聯系起來。其實,我們也應看到,“大民主”不等同于直接發動“大民主”運動,它作為一種民主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成分。全民的民主是我們一直追求的目標,只不過脫離了實際,過早地提出并進行了實踐。“小民主”之后,我們是否會走向“大民主”?值得我們深思。
(三)把、鄧小平民主思想的差異歸結為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思維模式所致,是否絕對化?
有的學者提出的思維模式傾向于理性主義,“為了理性甚至變得不講情理”;鄧小平的思維模式傾向于經驗主義,從現實工作出發,表現得合乎情理而不合乎理性。這兩種不同思維模式導致兩者民主思想的差異。這種歸納是否合理?能否說更重邏輯推理或理性而輕經驗?這也需要我們深入探討。
[收稿日期]2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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