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與生產要素分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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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按照馬克思的邏輯展開分析,可以看出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并不是市場經濟所特有的,而是一切社會形態所共有的分配規律。它是存在范圍更為廣泛、本質層次更高的經濟規律。“按勞分配”的“馬克思條件”從來就沒有出現過,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也不會具備。現階段的“按勞分配”是統一在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當中的。我們只能在這一基礎上來研究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
【摘要題】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研究
【關鍵詞】馬克思/按生產要素分配/按勞分配
【正文】
中圖分類號:F24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848(2004)01-0054-06
按生產要素分配,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實踐發展的合乎邏輯的必然要求;而按勞分配,又是多年來公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這樣,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就成為現階段社會主義分配理論中一個基本問題。周為民、陸寧二位在《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從馬克思的邏輯來看》(載《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4期,《新華文摘》2002年第11期全文轉載,以下簡稱“周文”),對此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最終結論“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關系是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按勞分配因市場關系而轉化為按要素分配”的基本觀點,是頗值得研究的。
一、馬克思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基本觀點
我們要討論按生產要素分配問題,首先就要明確什么是生產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產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從馬克思的邏輯來看”的,相關討論也都是從馬克思經濟學“范式”展開的,我們就從馬克思的有關基本觀點入手展開分析。
(一)馬克思對分配概念給予的科學說明。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進行了系統、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礎上對作為社會再生產四環節之一的“分配”給出了嚴密而明快的定義:“由每年新追加的勞動新加進的價值,……分成三部分,它們采取三種不同的收入形式,這些形式表明,這個價值的一部分屬于或歸于勞動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屬于或歸于資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屬于或歸于土地所有權的占有者。因此,這就是分配的關系和形式,因為它們表示出新生產的總價值在不同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中間進行分配的關系。”(注:馬克思,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這個定義告訴我們,分配的客體,是產品中新生產的總價值;參與分配的主體,是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勞動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資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馬克思所揭示的產品分配與生產條件(要素)分配之間的內在聯系。馬克思在對社會經濟肌體的深刻解剖中,科學地揭示出了生產對分配的決定作用。他指出,生產條件(要素)的分配關系,“賦予生產條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別的社會性質。它們決定著生產的全部性質和全部運動。”(注:馬克思,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謂“生產決定分配”,其實質就是生產條件(要素)的分配關系,決定產品的分配關系。生產條件(要素)的所有權,就是分配產品的索取權。任何一種產品分配,都是由生產條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狀況決定的。這就科學地論證了按生產條件(要素)分配的客觀必然性。
(三)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產條件(要素)分配規律的普遍適用性。馬克思經過多年的研究,對社會經濟肌體的內在構造有了更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猶豫地指出:“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注: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人民出版社,1966。)這就是說,任何一種產品分配,都是由生產條件(要素)的分配所決定的。生產條件(要素)的分配決定產品的分配,從而按生產條件(要素)分配產品,適用于“任何一種分配”,適用于一切社會形態。把這一規律局限于某個特定條件之下,既不符合歷史事實,也不符合這一規律發現者的原意。
因此,雖然馬克思沒有明確提出“按生產條件(要素)分配規律”這樣一個概念,但他是這一規律的真正發現者和論述者。我們要“從馬克思的邏輯來看”按生產要素分配,來討論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就不能不對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說明,這應該是我們展開討論的共同的理論基礎。
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科學含義
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討論,學者們雖然發表了很多的見解,但是,什么叫“按生產要素分配”?對于這樣一個討論中最基本的問題,卻未見較為科學而完整的說明,更未形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分配。也有的學者提出,按生產要素分配,就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注:余陶生,評物化勞動創造價值和按生產要素分配[J],武漢大學學報,1997(2)。)講清楚“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準確含義,是一個討論中首先要明確的問題。
我認為,要確定“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本來含義,與確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樣,都要從質和量兩個方面來研究。
從“質”的方面來講,分配關系總是人與人的關系。是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關系。之所以要“按生產要素分配”,是由于進入生產過程的生產要素,是分屬不同的所有者的。生產要素所有者為生產過程提供了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結束時,就要求從生產過程的結果中分得與自己所提供的生產要素相適應的一部分生產成果。他之所以有權提出這樣的要求,是因為他具有對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如果進入生產過程的是無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氣、陽光或海水等生產要素,也就不存在按這些生產要素分配的問題了。可見,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權利,直接來自于生產要素的所有權。生產要素所有權,是對生產成果索取的權利依據。所以,從性質來說,所謂“按生產要素分配”,準確地說,是“按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權、資本所有權,勞動力所有權、專利技術所有權等進行分配。這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最本質的規定。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義。如果離開了這一點,必然會導致對“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誤解。
從“量”的方面來看,每一種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時,究竟是按照它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分配,還是按照它對生產過程的貢獻進行分配?對此,我認為,既不能簡單地認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斷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絕對地把兩者分割開來。
其一,在一般情況下,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質量和數量分配,是統一的。例如,土地這種生產要素,它的數量越多,對生產過程的貢獻當然也就越大;它的質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優越,對生產過程的貢獻當然也就越大。所以,在這里,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并不矛盾。我們不能簡單地把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割裂開來,更不能把兩者對立起來。
其二,在許多情況下,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又會出現不一致。例如,勞動力這種要素,有的人,體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態度不好,貢獻并不大。這就形成了二者的脫節。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分配依據的,應該是生產要素的貢獻,而不是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因為,進入生產過程的每一種生產要素,正是因為它對生產過程有用,對生產結果的形成作出了貢獻,它才有權取得生產成果的一部分。所以,當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一致時,堅持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是科學的;當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不一致時,堅持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仍然是科學的。在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中,已經包含著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復雜的經濟生活中,每一種生產要素對生產過程以及生產成果的貢獻,往往是很難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種生產要素對生產過程的貢獻及生產成果的貢獻很難準確地判斷,所以,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與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往往是同時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資本所有者出借資本而得到利息,這時的土地和資本等生產要素,都是按其數量和質量參與分配的。只要雙方達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貸資本的協議,不管這些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貢獻如何,生產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經達成的協議參與分配。而勞者的計件工資、銷售人員按銷售額提取個人收入等等,則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參與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產要素,是既可以按數量和質量參與分配,也可以按貢獻分配。如技術專利,既可以按其數量和質量進行買斷性轉讓或一般性轉讓;也可以按采用這一專利技術后企業利潤增加額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數量和質量分配;后者是按貢獻分配。這兩種參與分配的形式,在實踐中都是存在的。
在這里,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對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原則的否定。生產要素的數量多,質量高,對生產過程和生產成果的貢獻,自然就大。只是在生產要素對生產過程和生產成果的貢獻無法準確計量的情況下,不得不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來參與分配。而這種分配數額的確定,也是基于生產要素對生產過程和生產成果的貢獻,依據經驗和概率來加以確定的。其表現形式是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但其基礎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
所以,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準確含義,從質的規定性上,是按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從量的規定性上,是按生產要素的貢獻分配,同時也可以按生產要素的數量和質量分配。
三、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存在條件
“周文”得出其“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關系是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的關系”的基本結論的主要論據是,他們認為“按要素分配如等價交換一樣是一種市場現象,是與市場配置資源的過程相聯系、相統一的具體分配方式”。這也就是說,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存在條件是市場經濟。持這種觀點的,在我國還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別尊敬的一位經濟學家也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是由市場配置資源這種特定的經濟運行方式所決定的”,“是市場經濟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湯在新,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分配方式[J].經濟學家,1997,(2).)說按生產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資本主義,不為資本主義所獨有,無疑是正確的。但是,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存在的條件是“由市場配置資源這種特定的經濟運行方式所決定的”,顯然還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我們先來看市場經濟之前的封建社會。在封建社會中,土地是基本的生產要素。誰占有了土地,誰就具有了憑借土地所有權占有土地產品的權利。誰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將土地用于何種用途,都必須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勞動力,是封建社會的另一基本的生產要素。封建社會勞動者已經不再是奴隸社會的奴隸,雖然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關系,但勞動者已經具有了基本獨立的人格,對自身的勞動力,勞動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權。土地所有者要雇傭勞動者來投入他的生產過程,就必須讓被雇傭的勞動者參與這個生產過程生產成果的分配——為勞動者支付工錢,也就是使用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報酬。在勞動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采用勞役地租的形式,以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使用權來交換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使用權。在這里,按生產要素分配——既按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也按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實實在在的存在著的。
我們再來看奴隸社會。在奴隸社會中,勞動者沒有獨立的人格,只是“會說話的工具”。奴隸主既占有物質的生產資料,又占有勞動者(當然就占有勞動者身上的勞動力)。全部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都屬于奴隸主所有,在整個奴隸社會,只有奴隸主這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夠作為分配主體的,只有奴隸主這一個階級。奴隸只是“會說話的工具”,與牲畜和其他生產資料一樣,沒有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因而沒有參與分配的權利。在整個社會當中,哪個奴隸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隸等生產要素數量多、質量好,哪個奴隸主就會得到更多的生產成果;那個奴隸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隸等生產要素數量少、質量差,那個奴隸主得到的生產成果就會少一些。整個社會的生產成果在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分配,依然遵循著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規律。
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都是以土地等生產要素的私有制為突出特征的社會。如果對此來一個反向思維,一個十分簡單的道理就更為明確了:假如這兩個社會不存在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那么,生產要素的私有制,對社會經濟過程還有什么經濟學的意義呢?
顯然,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在封建社會明明白白、實實在在的存在著,在奴隸社會也明明白白、實實在在地存在著。這足以說明,按生產要素分配絕不只是市場經濟所特有的現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條件。按生產要素分配存在的條件是什么呢?
生產要素,也稱生產條件,過去講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資本三個方面。現在講生產要素,除了土地、勞動、資本之外,還有技術專利,企業家才能等。生產要素或生產條件,是進行生產活動、創造物質財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說,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沒有財富之父母,也就沒有財富。生產要素是財富的源泉,它對于人類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產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產要素的極端重要性,決定了財富的創造非用它不可;生產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決定了它不可能無限地隨意得到。兩方面的結合導致了人們迫切地占有生產要素的強烈欲望。因為,把極為重要而又極為稀缺的生產要素據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產的主導權,占有了獲得生產成果的權利。于是,便產生了生產要素的所有制。社會對這種所有制關系的確認、調整和保護,便形成了所有權。
生產要素成為人們的所有物之后,再把這些生產要素用于生產過程,必須通過生產要素所有者的允許并把生產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給這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否則,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寧可讓生產要素閑置起來,也不讓你使用。一般說來,任何一種生產過程,都需要各種生產要素的有機結合,缺一不可。但各種各樣的生產要素,往往不為同一個所有者占有。這樣,生產的進行,要求不同生產要素的所有者把他們各自占有的生產要素投入一個共同的生產過程。這個生產過程的結果,便歸這些生產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產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產要素的貢獻的大小,在他們之間分配。這種按照生產要素所有者為生產提供的生產要素的質和量及其貢獻來相應地分配產品的客觀必然性,就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規律。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存在的客觀基礎或條件。這一客觀基礎或條件,是與迄今為止的人類社會共存的,因而,按生產要素分配產品的規律,是迄今一切社會經濟形態共有的經濟規律。
四、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
由于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是在迄今為止的一切社會經濟形態中都存在的,是為各種社會經濟形態所共有的經濟規律,它不隨人類社會發展階段的演進而變化,也不隨社會經濟形態的更替而轉移。因而,它是本質層次極高的經濟規律。在封建社會,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而取得地租;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本家憑借資本所有權而占有剩余價值;在社會主義社會,勞動者憑借自己付出勞動的貢獻而獲得報酬,盡管這都是反映其社會最具本質經濟關系的經濟規律,是對決定各自社會性質具有決定性意義的經濟規律,是本質層次很高的經濟規律,但是,對于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而言,它們都不過是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在這幾個社會的具體表現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證明,就簡單地斷定“按要素分配如等價交換一樣是一種市場現象,是與市場配置資源的過程相聯系、相統一的具體分配方式”,不僅是不正確的,也顯得有些武斷。“周文”又以這樣一個未加任何證明的、不正確的論點為主要依據,簡單地得出了該文關鍵性的結論:按勞分配是本質,按要素分配是現象,“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關系是本質與現象、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是按勞分配因市場關系而轉化為、表現為按要素分配”。這個結論的錯誤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搞顛倒了:把本質層次更高的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說成了現象和形式,而把作為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具體表現形式的按勞分配說成了本質和內容。
在明確了上述幾點之后,我們再來分析我國現階段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的關系。
誠如“周文”所指出的,馬克思的按勞分配,是以全社會共同占有全部生產資料為前提、為條件的。在這樣的條件下,每個社會成員都不能再以資本的、土地的等生產資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據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來參與生產成果的分配,每一個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勞動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勞動,誰也不能向社會提供其他任何東西。在不同的社會成員中,只有勞動力這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出現在個人分配中的,只有勞動力這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權。所以,生產的成果,在社會進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個人所付出的勞動貢獻來進行分配。在這里,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產要素當中,除了勞動力之外,已經沒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為個人的所有物,能夠為個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勞動力,這時,按生產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現為馬克思的按勞分配。
但是,這種按勞分配的“馬克思條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國家中都從來沒有實現過,在我國更是從來沒有實現過。實行這種按勞分配的條件不具備,這種按勞分配當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實行。我們現在所實行的按勞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國現有經濟條件當中的、不同于馬克思的按勞分配的另外一種按勞分配。
我國現在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階段的社會經濟條件與“馬克思條件”的主要差別,在于遠遠沒有實現全部生產資料的全社會共同占有,資本、土地、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都還存在著各種不同的所有者,這些不同的生產要素的所有權,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認,得以實現。這樣,在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周圍,還有不同的資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術專利權的所有者,等等,這些不同的參與生產成果分配的平等權利,只能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平等地全部參與生產成果的分配。在這里,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權,與其他的生產要素所有權相比,并沒有什么不同之處。勞動力,是諸多的生產要素之一,勞動力的所有權,是諸多的生產要素所有權之一。這種社會經濟條件中的按勞分配,也同樣只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內容之一,它構成了現階段按生產要素分配的一個方面,一項內容。也就是說,我國現階段的按勞分配,是包括在現階段的按生產要素分配當中的。二者的關系,首先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是種概念與屬概念的關系,這是兩者之間最基本的關系。
“周文”在其關鍵性的錯誤結論的基礎上還得出了這樣的推論:“不能因此而誤以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勞分配,除了按勞分配以外還按資本等其他要素分配”,這真實不可思議的混亂!如果說,“生產要素”中包括勞動力,而按“生產要素”分配卻不包括按勞分配,這在邏輯上怎么能講得通呢?按生產要素分配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勞分配呢?得出這一結論的依據又是什么呢?黨的“十六大”報告明明指出:“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怎么能說“除了按勞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了呢?黨的“十六大”報告把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并列,并要按勞動的貢獻分配、按資本的貢獻分配、按技術的貢獻分配、按管理的貢獻分配,等等,這就構成了統一、完整的按生產要素分配整體。按生產要素分配中包括著按勞動的貢獻分配,這是顯而易見的。按勞分配只是按生產要素分配中的一個方面、一個部分,除了按勞動的貢獻分配之外,還一定有按資本的貢獻分配、按技術的貢獻分配、按管理的貢獻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勞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那只要講按勞分配就完全可以了,還一定要再提出一個“按生產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問題的實質恰恰在于,以往的社會主義分配理論只講按勞分配(雖然在實踐中按勞分配也沒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說:“隨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改革目標的確立,特別是隨著所有制結構的調整變化,’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經合乎邏輯地被提了出來”。既然“周文”已經意識到了我國經濟改革發展的實踐這棵“常青之樹”提出了要按勞動以外的其他生產要素分配的要求,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結論中輕易地把它否定掉呢?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同時,“周文”的說法也明顯地混淆了勞動收入與非勞動收入的區別。
在關于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關系的討論中,有的學者為了解釋“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命題,認為“按生產要素分配”中的“生產要素”,只是指資本和技術等勞動力以外的生產資料,不包括勞動力在內,所以才有了按(非勞動力的)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相結合。這種解釋顯然是過于牽強附會了,無論是從馬克思對生產要素的定義來看,還是從經濟學界的使用習慣來看,生產要素從來就是既包括物質的生產資料,也包括勞動力,誰都不會否認勞動力是生產要素之一,講按“生產要素”分配,卻又把勞動力排除在“生產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議的,對“生產要素”范疇的這樣一種解釋,既不符合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經濟學界的共識,因而是難以成立的。
在明確了按生產要素分配包括按勞分配這樣一種兩者之間的基本關系之后,接下來的問題還有兩個:一個是如何認識“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問題;另一個是怎樣理解“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問題。
既然按勞分配是包括在按生產要素分配當中的,這就不存在一個所謂“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問題。黨的“十五大”報告雖然使用了“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的說法,但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已經不再使用這種說法。如果承認按勞分配包括在按生產要素分配當中是對二者客觀內在聯系的科學揭示,再糾纏這個問題就沒有什么意義了。
黨的“十五大”報告和“十六大”報告,都堅持了“按勞分配為主體”的提法。但經濟學界對這個問題卻缺乏應有的、深入的研究。勞動的貢獻、資本的貢獻、技術的貢獻、管理的貢獻等,都是作為生產成果分配的依據,是處在同一層次上的并列的關系,可以有一個以誰為主的問題。“周文”認為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不是在同一層面上并列或‘主輔結合’的關系”,從而否定了這一問題的存在,是不應該的。那么,究竟應該如何來理解“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具體含義呢?
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僅決定按生產要素分配規律的存在,而且還決定各種生產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同一種生產要素,可以相互比較其數量的多少和質量的優劣,容易決定其各自所占的比重或份額。不同的生產要素投入同一生產過程,在分配所生產的產品時,不同生產要素的所有權相互比較,孰輕孰重?這就要看哪一種生產要素對生產更重要、更稀缺。例如,在奴隸社會,勞動力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而工具還很簡陋,在生產中的作用不是很重要,最初的土地也還很多。這時,對奴隸這一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就很重要。封侯,要以分封的戶數(實際上也就是勞動力的數量)為標志。到封建社會,土地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土地所有權成為權力的象征。產業革命之后,資本成為生產最必不可少的要素,資本所有權成為支配一切的東西,成為“普照之光”。這時土地所有權和勞動力所有權雖然都獨立存在,但都要受資本所有權的制約。到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國計民生的基本生產資料實現了公有,在社會成員個人參與生產成果分配的權利依據中,屬于個人的生產資料所有權的范圍和比重都明顯地下降,在個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在個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明顯地提高。在這一基礎上,按勞分配在按生產要素分配中的主體地位得以確立。特別是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作為科學技術的創造者和科學技術知識主要載體的勞動者,對社會生產過程的重要性日益增強,“按勞分配為主體”得到了更為堅實的生產力基礎的支撐。
無論如何,堅持并強調“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初衷,是要保持勞動收入在個人收入總額中的主體地位,而不能讓非勞動收入無限制地擴張。“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實現程度,取決于生產資料公有制實現的范圍和程度,生產資料公有制的范圍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按勞分配為主體”就體現得越充分。但是,國內外經濟發展的實踐反復告誡我們:生產資料公有制范圍的大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決于人們的主觀愿望,而是由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按勞分配為主體”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不是由人們的主觀意志和愿望所決定,而是由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如果脫離了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現實狀況,一味去追求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那將要受到客觀經濟規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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