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與市民社會理論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4 05:34:00

導語:馬克思與市民社會理論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馬克思與市民社會理論分析論文

【提要】馬克思批判地繼承了黑格爾的市民。他關于市民社會是“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起來的社會組織”的論斷,是對市民社會本質的深刻揭示,是對市場社會中全部物質交往關系的總體把握。在馬克思那里,市場經濟社會中的經濟交往關系只是全部社會物質關系的本質。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馬克思的這一理論卻遭到不同立場者們的誤解。只有消除這些誤解,才能發現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中蘊含的巨大理論意義和現實價值。

【關鍵詞】馬克思/市民社會/物質交往關系/市場經濟

【正文】

近20年來,市民社會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的研究課題。在不同的文化區域和社會背景下,人們紛紛用“市民社會”這一術語表達著不盡相同的理論訴求和現實關切。有西方學者認為,關于市民社會問題的討論已經在當代的中形成了一個所謂“市民社會的話語體系”。鑒于這場討論的復雜性,這個話語體系是聲音混雜的。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混雜的“話語體系”中,所謂“后馬克思主義”者的聲音格外響亮。一些自稱為馬克思繼承者的思想家,例如哈貝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人,著眼于當代壟斷資本主義的特點,將市民社會視為存在于政治國家之外的文化批判領域,認為只有通過對這一“公共領域”的建設,才能抵抗當代壟斷資本主義對人和社會所實施的新異化。他們的觀點在西方產生了相當大的反響。

“市民社會”是一個在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出現頻率相當高的概念。那么,這一概念與當今人們所使用的同一概念是一致的嗎?哈貝馬斯等人的觀點是對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的性拓展嗎?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對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特別是政治體制改革究竟具有什么樣的意義?等等。對這些問題的深入研究,是馬克思主義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現實的社會實踐所迫切需要的。

一、馬克思對黑格爾市民社會理論的批判和深化

在黑格爾的法哲學中,市民社會是指由相互需要的契約關系而將人們聯系起來的市場交往體系及其保障機制。黑格爾認為,這是一個區別于家庭和國家的社會領域。它雖然獨立但是卻不自足、不完善,需要通過國家的強制統合才能達到人與人真正的聯合。因此,黑格爾認為,在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上,是國家決定市民社會,國家為市民社會提供最終的倫理根據。

馬克思對于市民社會的考察,在他整個思想體系的形成過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意義。早期的馬克思是一個黑格爾主義者,他從唯心主義轉向唯物主義的過程,就是通過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完成的。馬克思主要是在批判黑格爾市民社會理論的過程中建立了自己的市民社會概念及其全部理論。因此,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的最大特點:一方面,它繼承并深化了黑格爾對市民社會的基本規定;另一方面,他把被黑格爾顛倒了的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顛倒了過來。

首先,馬克思繼承并深化了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黑格爾之前的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鳩、亞當·斯密等人已經看到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與社會相分離的必然趨勢,但是,他們卻主要是從抽象的人性論出發來論證這一趨勢的。他們認為,社會之所以獨立于國家,是由人的本性決定的。人在本性上是自由的,這種自由的權利是“天賦的”,國家只是人們對自己天賦的自然權利讓渡的結果,是人們之間訂立契約的結果。根據這種從抽象的人性論出發而闡述的社會政治理論,社會是人類聯合的本然狀態,政治國家只是為它服務的工具。與傳統的君權神授論相比,這種社會政治理論的結論是革命性的,直至今天它仍然是現代政治哲學的基本原理之一。但是,這種社會政治哲學的論證卻是非的、抽象的,近代以后一直遭到各方面的批判。黑格爾的巨大歷史功績就在于批判了這種非歷史的和抽象的社會政治哲學的基礎,從歷史本身出發說明了歷史的發展,說明了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馬克思對黑格爾市民社會理論的繼承,首先在于他對黑格爾這一歷史主義方法論的繼承。當代美國學者賽里格曼指出:“和黑格爾一樣,馬克思反對任何18世紀思想家關于市民社會起源的‘神秘的和幻想的’理論。”(注:亞當·賽里格曼:《市民社會的觀念》,紐約,1992年,第52頁。)不過,馬克思并沒有像黑格爾那樣將歷史的發展歸于精神的自我運動,而是從社會關系,特別是經濟關系中尋求對市民社會的說明。馬克思指出:“市民社會包括各個個人在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上的一切物質交往。它包括該階段上的整個商業生活和生活。”市民社會“這一名稱始終標志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41頁。)。這樣一來,馬克思就不僅將黑格爾的“倫理關系”轉換為“社會物質關系”,摒棄了他的神秘主義,而且將黑格爾對“社會關系”的認識深化為“經濟關系”,從社會關系的本質(經濟關系)上說明了社會關系。

比之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馬克思的這一理解是對市民社會本質更為深刻的把握。第一,由于馬克思是從現實的歷史運動出發,而不是從理念的自我運動出發考察市民社會與國家及其附屬物的關系,因而,就避免了黑格爾為市民社會設立一個倫理指向的目的論的結局。也就是說,在黑格爾那里被看做自我完善的精神運動,在馬克思這里被看做是人們自己活動的過程,因此,良好社會秩序的形成(在馬克思那里是指國家的消亡和未來的“自由人的聯合”)只是歷史發展的結果,是人自己不斷活動的結果。第二,作為對市場經濟社會的把握,馬克思把市民社會規定為“物質交往”的關系(其本質是經濟交往關系),不僅比黑格爾將其規定為“需要的體系”更為深刻,也比它更為全面。一方面,“物質交往”關系概念,不僅把握了“需要的體系”的本質,而且也揭示了人們在“需要的體系”中實現需要的方式——即通過物質的交往實現需要;另一方面,“物質交往”關系概念,更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會中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它指明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僅包含了那些直接由物質需要決定的關系,也包含了那些不是直接由物質需要決定的關系。這就避免了將市民社會看做僅僅由經濟交往的“需要的體系”而構成的弊端。

其次,馬克思糾正了被黑格爾顛倒了的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黑格爾的社會歷史哲學曾對馬克思產生過重要的。在對黑格爾法哲學進行批判之前,馬克思還只是依據黑格爾的發展學說,認識到普魯士王國并非絕對理性的體現,而是有待于發展和完善的。但是,在《萊茵報》工作期間,他逐步看清黑格爾哲學的唯心主義體系與現實之間的深刻矛盾,看到經濟利益、等級地位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并從這里出發轉向了歷史唯物主義。這期間,在關于書報檢查制度的辯論中,馬克思了萊茵省議會辯論中諸侯等級、貴族等級、城市等級和農民等級的代表對待出版自由的不同態度,對妨礙人民言論和出版自由的專制國家制度的反動本質進行了無情的批判。這說明馬克思已經意識到人們在思想觀點、政治態度上的對立是同等級地位的對立分不開的。在就林木盜伐案和摩塞爾河地區農民生活的狀況同官方進行辯論的過程中,馬克思進一步把等級地位的對立與不同的社會集團和階級在物質利益上的對立聯系起來,這說明他已經開始用物質利益關系解釋社會生活。這是一個重大的轉折。用馬克思自己的話來說,這是從市民社會本身解釋社會歷史,而這正是他整個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則的最初確立。從學理上看,這一重要原則的確立是通過對黑格爾國家與市民社會關系的理論批判完成的。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會本身把自己變成國家。它們才是原動力。可是在黑格爾看來卻剛好相反,它們是由現實的理念產生的……,政治國家沒有家庭的天然基礎和市民社會的人為基礎就不可能存在。它們是國家的必要條件。”(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252頁。)又說:“這個市民社會是全部歷史的真正發源地和舞臺,可以看出過去那種輕視現實關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國家的豐功偉績的歷史觀何等荒謬。”(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41頁。)恩格斯也曾指出:“決不是國家制約和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47頁。)馬克思早期所確立的這一觀點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它確立了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基本關系,是理解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的基本出發點。

通過對黑格爾市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理論的批判,馬克思確立了自己的市民社會觀念。在他看來,所謂的市民社會就是指:在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上,以直接從生產和生活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如同業工會等)為形式,以整個的商業生活和工業生活為內容,體現著人們特定的物質交往關系,獨立于并決定著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國家及其附屬物的社會生活的領域,特別是經濟活動的領域。

二、需要澄清的兩個問題

在我國學界存在著兩種極為流行的觀點,妨礙人們對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的正確理解,是必須加以澄清的。

第一種需要澄清的觀點是:“市民社會”一詞是馬克思早期從黑格爾哲學中借用過來的概念,在他的思想走向成熟之后,他就用“生產關系”和“經濟基礎”代替了早期這一模糊的說法。依照這一觀點,一個合理的邏輯推論是:在馬克思那里,只有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理論,沒有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理論。這是一種由來已久的觀點。自從斯大林的《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被當做理解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綱領性以來,這一觀點就一直內含于一切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解釋體系之中。最近,我國已有學者指出,“市民社會”并不僅僅是馬克思早期著作中使用的概念,而是見于他各個時期的著作。在他晚期的《資本論》等著作中,他還經常將“市民社會”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并列使用。這說明“市民社會”并不是一個被馬克思在晚期發現了“生產關系”和“經濟基礎”范疇之后棄而不用的“不成熟”的概念(注:參見俞可平《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及其歷史地位》,載《社會》1993年第3期;王兆良《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思想新思考》,載《哲學動態》1998年第7期。)。當然,我們關注的是更為深入的問題,即傳統的馬克思主義解釋模式為什么會忽視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這一理論在整個馬克思主義理論中究竟具有怎樣的地位?其實,在傳統的馬克思主義解釋模式中,“市民社會”這一概念以及與之相關的全部理論的被忽視具有必然性。因為在這種解釋模式中,社會歷史的發展被高度地概括為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矛盾運動,因而,馬克思所說的“全部的物質關系”也就被簡化為“生產關系”或“經濟基礎”,“政治關系”也就被簡化為“上層建筑”和“意識形態”。這樣一來,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復雜內容就在很大程度上被簡化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問題自然也就不存在了。同時,很自然地,市民社會也就被它的抽象本質——經濟基礎所替代,政治國家也就被它的抽象本質——上層建筑所替代。

實際上,在馬克思那里,“市民社會”是指整個市場經濟社會中的私人生活,而“生產關系”或“經濟基礎”只是這一私人生活的本質形式。馬克思認為,作為“一切物質交往”的私人生活及其領域是與公共權力及其領域相對的,前者是市民社會,后者是政治國家;經濟基礎或生產關系所構成的領域,只是指私人生活中的市場交往活動及其所構成的經濟領域,盡管它是全部物質交往關系的基礎性領域。馬克思在分析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剝削本質時,當然會側重于對私人生活本質關系的剖析,但是,私人生活的本質和基礎并不是它的全部,經濟交往關系并不是全部的物質交往關系。市民社會作為一個私人生活的領域,固然以經濟交往活動為基本內容,但同時也包含著豐富多彩的其他社會交往活動;政治國家作為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固然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壓迫和剝削的工具,但同樣也是維護社會全體成員的公共利益的活動領域。只有全面地理解市民社會這一私人生活領域及其與政治國家的關系,才能避免將馬克思的社會歷史學說解釋為他堅決反對的純粹的經濟決定論。

第二種需要澄清的觀點是: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是一個普適的分析性概念,它不只是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私人生活領域,而是指任何一個歷史時期內與政治國家相對應的私人生活領域。這是近些年關于市民社會問題的討論中出現的一種觀點。這種觀點認為,馬克思曾多次使用市民社會的概念來論述前市場經濟社會,如:“中世紀的市民社會”、“舊日的市民社會”、“先前的市民社會”、“封建社會和行會市民社會”,因此,馬克思是認為市民社會存在于一切社會形態之中的。這種觀點認為,根據馬克思的歷史觀,自從國家產生以后,社會就分裂為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在市場經濟出現之前市民社會就已經存在,只是完全被淹沒在政治國家之中而未能獨立。那時的市民社會并不是現實的,而只是一種邏輯的存在。只有到了現代的市場經濟社會,市民社會才與政治國家真正分離,才成為一種現實的社會存在(注:參見俞可平《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及其歷史地位》,載《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3期。)。

的確,馬克思常常用“市民社會”一詞指涉歐洲中世紀的私人領域和私人交往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馬克思認為市民社會存在于一切社會形態之中,也不意味著馬克思認為可以將它作為一個分析性的概念無差別地運用于所有社會的社會關系之中。

在理解這一問題時,必須注意市民社會在西方最初出現的歷史條件,正是由于對這一歷史條件的忽視或不了解,才使人們誤解了馬克思的有關論述。歐洲的商品經濟最初是在晚期中世紀獨立的自治城市中發展起來的,這些自治城市產生了最早的市民社會。歐洲中世紀的晚期具有非常獨特的歷史條件,在當時,諸侯紛爭、群雄割據,整個社會處于極度分裂的局面。城市市民階層受到領主權的極大壓迫和盤剝。他們除了有服勞役或軍役的義務外,還要向領主交納實物、貨幣和各種苛捐雜稅。因此城市在興起以后,市民們往往以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與領主進行斗爭。在市民階層與領主的斗爭中,有的城市通過向領主繳納贖買金的方式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權,形成了歐洲中世紀獨有的“自治城市”。有些自治城市甚至被允許擁有獨立的司法審判權和選舉市政官員的權利。一般地說,城市的自治權是經過教俗領主和國王特許的,后者還要向前者頒發特權證書,這種自治權是總體的專制社會中特許的自治。也正是在這時,西歐的城市里形成了最早的同業工會。這種手工業行會和商人公會(基爾特)在11至12世紀的西歐極為興盛。它們便是黑格爾所謂既非家庭又非國家的自由人的聯合組織——市民社會的最初形式。這種形式的市民社會無疑是后來資本主義市民社會的雛形和前身。這種形式的市民社會不僅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會形態之中,也不可能再現于其他民族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同樣發展水平上,而只能是一種特有的西歐現象。以馬克思對這種市民社會的肯定為依據,斷定封建社會乃至奴隸社會中也存在著市民社會顯然是失當的。當然,我們并不是說這種形式的市民社會不是市民社會。我們所要強調的只是:在馬克思的語境中,“市民社會”只能是商品經濟關系高度發展的產物,而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會之中。馬克思從來沒有認為市民社會可以是非商品經濟社會的社會組織形式,無論它是邏輯上的還是現實中的。在中世紀,盡管商品經濟關系在整個社會中還不夠發達,在自治城市中卻是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關系,因而形成特定形式的市民社會是非常自然的。應當說,馬克思將它們稱做“先前的”、“舊日的”、“中世紀的”市民社會,這本身就表明馬克思對它們與資本主義條件下的市民社會的區別是十分清楚的,表明馬克思只是把它們看做一種特殊的市民社會。正是因為如此,馬克思才會說:“只有到十八世紀,在‘市民社會’中,社會結合的各種形式,對個人說來,才只是達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是外在的必然性。”(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87頁。)

關鍵的問題在于,無論是馬克思還是黑格爾都認為,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是由市場經濟“需要的體系”的形成所導致的。它只能建立在“整個的商業生活和工業生活”高度發達的基礎之上,因而,它也只能是一種現代現象。對于這一點,馬克思有過很多非常明確的論述,如馬克思說:“正如古代國家的自然基礎是奴隸制一樣,現代國家的自然基礎是市民社會以及市民社會中的人,即僅僅通過私人利益和無意識的自然的必要性這一紐帶同別人發生關系的獨立的人,即自己營業的奴隸,自己以及別人的私欲的奴隸。”(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5頁。)他又說:“在古代國家中,政治國家就是國家的內容,其他的領域都不包含在內,而現代的國家則是政治國家和非政治國家相適應。”(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3頁。)所謂政治國家和非政治國家相適應,用馬克思的話來說,就是“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會分離的過程”(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44頁。)。可見,馬克思所說的市民社會,是與現代的市場經濟社會緊密相聯的,不可能存在于一切社會之中。如果我們忽視了這一點,就會像有些人那樣從“鄉村自治”的傳統中去尋求所謂的市民社會,這也就等于從根本上否定了市民社會問題所包含的巨大的現代價值。

三、馬克思市民的意義

在西方市民社會觀念的演變中,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具有重要的地位,無論站在什么立場上,當代西方思想家們對這一點都是公認的。例如,當代市民社會的著名學者查爾斯·泰勒認為,馬克思從關系上規定市民社會的本質,為他之后所有的市民社會理論的研究確立了基本的坐標。他說:“馬克思援用了黑格爾的概念,并把它幾乎完全地化約為經濟領域;而且,從某種角度講,正是由于馬克思這種化約觀點的,‘市民社會’才一直被人們從純粹經濟的層面加以界定。”(注:查爾斯·泰勒:《市民社會的模式》,見鄧正來等編譯《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頁。)再如,賽里格曼在考察了近代市民社會觀念的演變之后得出這樣的結論:馬克思是古典市民社會觀念的終結者和當代市民社會觀念的開啟者。又說:“黑格爾和馬克思的著作證明了以往各種市民社會模式在19世紀中的延續。”他說:在馬克思那里,“古典的市民社會觀念走向了終結。不過,它仍然存在于20世紀自由主義者和社會主義者的理論和實踐的背景之中。”(注:賽里格曼:《市民社會的觀念》,第56、57頁。)

馬克思批判地繼承了黑格爾的思想,把市民社會看做是市場經濟中人與人的物質交往關系和由這種交往關系所構成的社會生活領域。這一觀點切入了市民社會的本質,從而深化了黑格爾所確立的市民社會的基本觀念。馬克思對市民社會的這一概括,可以說是近代以降這一問題討論的。他之所以能夠做到這一點,關鍵在于他從市場經濟中人與人的關系入手,剖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本質,這才使他的理論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無疑,與馬克思所處的相比,當今的人類社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市民社會理論也有了很大的,但是,這些發展都是在業已確立的市民社會觀念的基礎上的發展。因此可以說,馬克思把市民社會看做是特定社會“一切物質關系”的觀點,為后來市民社會問題的研究確立了一種嶄新的和認識路徑。不過,必須注意的是,馬克思從市場經濟中人們“全部的物質交往關系”出發把握市民社會,并將它的本質規定為“經濟交往關系”,這并不意味著馬克思將現實的市民社會等同于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交換領域,等同于黑格爾所謂“需要的體系”。

馬克思從經濟的角度看待市民社會,把它規定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的經濟交換關系及其所構成的經濟交往領域,這無疑抓住了市民社會的本質。因為正是由于市場交往關系體系的形成,才使獨立于國家的私人領域形成了一個因契約關系而聯結的整體社會,才使人類社會的活動以的交往方式進行。市場交往中的契約活動是市民社會中個人最基本的活動,是人們進行其他一切活動的基礎,因而制約著其他一切活動的進行;在市場交往中形成的契約關系也因而成為塑造市民社會中人與人關系的基礎。如果離開了市場中的經濟交往和契約關系,就不可能有市民社會與國家的現代分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民社會。但是,單純的、不受制約的經濟交往領域,只是最原始的私人自律領域,它是建立在私人財產所有權之上的“孤立的”商品交換領域,是絕對原子化的市場關系。這一領域的確是整個市民社會的基礎,可是,從市場經濟發展的來看,它的純粹形態只存在于商品經濟發育的早期。這種典型的“經濟市民社會”只是市民社會的一種過去時態,它只存在于普遍的民主和個人平等極為缺乏的特定歷史時期。在那種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市民社會的私人自律單純以私有財產權為基礎,私人自律的市民社會僅僅由有產的資產階級來代表。這種市民社會已經不可能再出現,即使是對在現代社會中剛剛開始建立市場經濟的社會來說,也已經不再可能,因為那種特定的歷史條件已經消失,不可能再現。換言之,那種純粹的“經濟市民社會”是一種原發性的市民社會,只能存在于原發的市場經濟社會的形成時期,因為在這一時期里,國家對經濟的滲透能力尚未形成;它也只存在于民主制度尚未充分確立的時期,因為只有在這一時期,自由的經濟交往才由對私人財產進行保護的私法而不是由民主而獲得保障。馬克思是堅決反對僅僅從經濟的角度理解社會歷史的,他也絕沒有這樣理解市民社會及其與政治國家的關系,雖然他并沒有像后來的哈貝馬斯等人那樣明確強調文化批判領域在市民社會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不意味著他就否定它可以成為市民社會的一個部分。

雖然馬克思和恩格斯歷來反對將他們的社會歷史理論“化約為”單純的經濟決定論,還是遭到了繼承者和反對者們的雙重誤解。泰勒所謂馬克思將市民社會“幾乎完全化約為經濟領域”的說法代表了當代西方思想家們對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的基本看法,但這卻是一種深刻的誤解。這種誤解并非毫無緣由,如前所述,它是斯大林模式的馬克思主義理論解釋體系所導致的。這種解釋體系同樣是一種誤解,而且是一種系統的誤解,正如我們已經指出的,馬克思的“市民社會”不能等同于“生產關系”或“經濟基礎”,而且,正是由于它包含了比后者更為豐富的社會關系和生活,才成為一個有獨立價值的范疇。因此,對于馬克思主義的社會歷史理論的研究來說,市民社會理論是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問題。長期以來,正是由于對這一問題的忽視和回避,才使得我們無法有力地回應所謂“非經濟決定論者”對歷史唯物主義的歪曲和攻擊。當代一些“后馬克思主義者”,如葛蘭西、哈貝馬斯等人,從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出發,將獨立于政治國家的文化批判領域看做是發達市場經濟條件下市民社會的新形式,并試圖以此拓展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這些努力雖然還有待深入,卻無疑表明了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是一種具有巨大活力和理論合理性的社會歷史理論。當然,當代的市場經濟社會已經極大地區別于馬克思時代的市場經濟社會,如何根據變化了的社會現實研究市民社會的新發展,無疑是當前理論工作者新的歷史任務。

這也是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問題。市民社會并不是西方文化的特殊產物,而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雖然有不少學者對此持有異議或懷疑的態度,但是,只要我們看一看那些不具有西方文化傳統的民族在取向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模式之后社會關系所發生的巨大變化,注意到在它們的社會中迅速崛起的非政府力量的作用和影響,我們就不會再局限于文化主義的立場而看不到經濟關系的決定性作用。既然“市民社會”并非只是某種文化的“特殊語式”,那么,當我們今天也取向于市場經濟的經濟制度時,我們就必須正確地面對和解釋社會轉型過程中社會生活的重大變化,正確地把握市民社會和國家政治權力之間的關系,以便在變化了的經濟關系和全部生活關系上建構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這也許就是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所具有的最大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