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德法年鑒”時期對“人權宣言”
時間:2022-08-29 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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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是直接宣示近代西方資產階級“人權理想國”的基本文本。進入“德法年鑒”時期,伴隨著馬克思的政治立場轉向共產主義的過程,他開始了致力于解構這個“人權理想國”的歷史性進程,即對“人權宣言”進行批判性的闡述。按照馬克思本人的說法,他所批判的“人權宣言”,是指產生于美國和法國的第一批在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文書,即“是真正的、發現這些權利的北美人和法國人所享有的人權”(《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1版,第436頁,以下引該書只注頁碼),其中以產生于18世紀法國的著名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以及1791年、1793年、1795年等幾部憲法中的人權條款最為基本。馬克思的這一批判,不僅從思想史上解構了反映西方資本主義文明要求的“人權理想國”,從而把人權還原為一種應當被超越的歷史權利,而且從理論上奠定了在人權問題上馬克思之所以成為馬克思的基本根據,并開創了馬克思主義理解西方人權問題的理論傳統。
一、何謂“人權理想國”中的“人”
在馬克思看來,自從北美人和法國人發現和創立人權理論以來,西方傳統的人權概念向來都有著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權概念包含著兩大基本的領域,即作為參加政治共同體的權利的公民權和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的“人權”。狹義的人權概念則僅指后者,即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的“人權”,它的主要內容正如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指出的,“這些權利(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平等、自由、安全、財產”等等。在西方,對人權做出廣義的理解,即把它理解為既包括參加政治共同體的權利的公民權利,又包括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的人權,是與近代西方社會出現了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分離的過程相適應的。兩個領域的權利對于人的解放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人們尤為重視的卻是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的人權,即狹義的人權。《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指出,“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人權”,“政府的設立是為了使人能夠行使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第440頁)這里所講的“人權”和所謂“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指的就是不同于參與政治共同體的權利即公民權利的所謂“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也就是狹義的人權。人們參加政治共同體的權利,以及設立政府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和保障這種狹義的人權。這意味著參加政治共同體的權利雖然也是一種重要的人權,但實質上它只不過是保護狹義的人權的一種手段。真正被稱為“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人權”的,只能是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的“人權”,即狹義的人權。因此,馬克思在考察有關“人權宣言”的文件時,直截了當地揭示了“人權宣言”對于人權理解的實際內容以及這種人權所理解的“人”的實際內涵。他指出,“人權之作為人權是和公民權不同的。和公民不同的這個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別人,就是市民社會的成員。”(第437頁)這就是說,在以“人權宣言”為代表的西方人權觀的理論視野中,人就是市民社會的成員。
揭示“人權宣言”把“人”理解為市民社會的成員,這是馬克思對“人權宣言”關于人權主體的理解的一種還原。然而,“為什么市民社會的成員稱作‘人’,只是稱作‘人’,為什么他的權利稱為人權呢?”(第437頁)這是從理論上進一步還原這種人權的主體和解構“人權宣言”的具體、揭示西方資產階級人權觀的實質所必須加以說明和回答的問題。
馬克思認為,把人理解為市民社會的成員,這直接與政治解放及其所造成的人的二元化發展有關。因此,對于這個問題,“只有用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
的關系,政治解放的本質來解釋”。(第437頁)所謂政治解放指的是資產階級通過政治革命,推翻封建專制統治而實現的人在政治上的解放。馬克思在談及政治解放時認為,政治解放的直接結果就是封建專制權力所依靠的舊社會的解體和市民社會的政治性質的消滅。他指出,“舊社會的性質是什么呢?一句話:封建主義”。(第441頁)這種封建主義通過領主權、等級和同業公會等形式,使市民生活的要素與國家生活聯系起來,甚至直接升為國家生活的要素,市民社會由此而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質。這意味著市民社會并非獨立于政治國家的領域,而是受到政治國家的直接支配的對象。人作為社會活動的承擔者也因此在“按抽屜般分類”的等級政治結構中被固定在特定的位置上,并具有了普遍性質的假象,喪失其獨立主體的意義。政治解放打倒了封建專制權力,摧毀一切等級、公會、行幫和特權,消滅了束縛市民社會的桎梏,使市民社會從政治中獲得解放。由于政治的領域同時就是普遍性的領域,市民社會從政治中獲得的解放,也就意味著它“從一切普遍內容的假想中獲得解放”。這種解放的直接后果就是“把市民社會分成兩個簡單的組成部分:一方面是個人,另一方面是構成這些個人生活和市民地位的物質要素和精神要素。”(第441頁)因此,個人的普遍生成直接就是政治解放摧毀以領主權、等級和同業公會等為形式的封建專制主義權力以及消除籠罩在市民社會之上的普遍性假象的結果。同時,這樣的個人由于消除了籠罩在其上的普遍性假象,直接體現為特殊性個體的存在物的性質,顯現出作為個人私利戰場的市民社會成員的本來面目,即成為獨立的、利己主義的人。這樣,市民社會實際上就成為了這種獨立的、利己主義的個人的競爭的場所。與此同時,國家也在政治解放的過程中,從市民社會中擺脫出來,并把自己確定為不受市民社會的具體因素影響的公共事務的領域,它確認市民社會成員的平等地位,把他們當作國家主權的平等的參加者。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二元化,使人在本質上也發生了二元化的過程,即既是市民社會的成員,又是政治國家的參加者。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他是獨立的利己主義者,并且與其他成員處于激烈的競爭中,具有排斥他人的傾向。作為政治國家的參加者,他與他人一起處于公共事務的平等參加者的地位,他既把別人當作類的存在物,也被別人當作類的存在物。因此,馬克思在談到這種政治解放時指出,“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變成市民社會的成員,變成利己的、獨立的個人,另一方面把人變成公民,變成法人。”(第443頁)兩個方面對于人的存在來說,前者賦予人的獨立,后者賦予人的平等,它們都既是人的解放的重要標志,也是保證競爭得以正常進行的基本條件。
然而,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人與作為政治國家的公民,其規定是有著根本性的不同的。馬克思分析了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人和作為政治國家的參加者的公民的區別,他認為,“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人是本來的人,這是和公民不同的人,因為他是有感覺的、有個性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第443頁)這意味著作為市民社會的人是具體的、自然的人,而作為政治國家的參加者的公民則是抽象的、人為的人。馬克思還對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人的存在特質作了進一步的揭示,認為這種人是封建社會解體的產物,是利己主義的個人。他說,“封建社會已經瓦解,只剩下了自己的基礎——人,但這是作為它的真正基礎的人,即利己主義的人。”(第442頁)又說:“利己主義的人是已經解體的社會的消極的、現成的結果,是千真萬確的對象,因而也是自然的對象。”(第443頁)因此,從合乎人們的認知進程的方面來看,“只有利己主義的個人才是現實的人”(第443頁)。另外,政治解放使人獲得了國家主權的平等參加者的地位,人從這種公民地位中獲得了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權利,因而人在這里具有類的存在物的特性。然而,人獲得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則意味著對等級和壟斷的否定,它使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人彼此進行平等的競爭成為了可能,因此,從歷史發展的維度來看,它實質上是適應競爭社會即市民社會成員的競爭的要求的。這也是“人權宣言”之所以把人們組成政府和參與政治國家的權利看作保障一系列市民社會成員的權利的手段的重要原因。這說明市民社會的成員不僅是一個“千真萬確”的對象,而且還是作為政治國家參加者的公民的目的性存在。因此,當“人權宣言”把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人當作其理論視野中的人的時候,這既是合乎人們認識的發生過程的,也是合乎歷史發展要求的,特別是合乎消滅封建專制主義、建立自由競爭社會的要求的。從這一意義上看,人權實質上就是保證人們具有參與自由競爭資格的權利。進一步分析馬克思對于“人權宣言”所適應的社會形態的論述,可以看到他把“人權宣
言”所反映的社會要求與“現代資產階級社會”聯系起來,并指出,“現代資產階級社會”,即“工業的、籠罩著普遍競爭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為目的的、無政府的、塞滿了自我異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個性社會”(《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957年第1版,第156頁)。從這一方面看,“人權宣言”所宣示的人權,實質上又是適應資產階級社會發展要求的產物,它具有不可抹煞的歷史痕跡。而在“人權宣言”的理論視野中,作為人權主體的人,既是自然的人,又是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人。這種理解,實際上又是把人權限定在個體的范圍之內。也就是說,它是個人的權利。可以說,這正是馬克思對于“人權宣言”中關于人權主體的還原所得出的重要認識。
二、任何人權都是脫離社會的自私自利的權利
從上述討論可以看出,作為對于西方人權理論的解構性認識,馬克思的結論是,西方人權理論視野中的“人”,無非就是市民社會的成員,人權也是指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權利。然而,在這種理解之下的人權究竟包含著哪些基本內容,而這些內容的實質又是什么,這都是進一步解構西方人權理論所需要繼續加以還原的問題。
對于人權所包含的基本內容,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有著明確的規定,它認為“這些權利(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平等、自由、安全、財產”。然而,透過對于這些權利的內容的具體分析,馬克思看到了貫穿于這些權利的基本精神卻是人與人之間的分立性和相互排斥性。
首先,從自由這一權利的規定看。馬克思認為,資產階級對于自由的理解,充其量只能像《人權和公民權宣言》那樣,把它理解為從事一切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權利,并把它界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即所謂“每個人所能進行的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界限是由法律規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標確定的一樣”(第438頁)。這意味著一個人的行為,只要無害于他人和社會,或者說,只要不觸犯法律,他人和社會就不能干預。這一意義上的自由,其要旨就是人擺脫依附與束縛,實現作為社會主體的行為的獨立性的要求。
從歷史的維度看,要求擺脫依附和具有不受束縛的獨立性,這是對近代資產階級“政治解放”的要求的積極反映。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所進行的政治解放有兩大積極成果。首先是政治解放打倒了封建主義國家的專制權力。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同時也是人民所排斥的那種國家制度即專制權力所依靠的舊社會的解體。”“政治革命打倒了這種專制權力,把國家事務提升為人民事務,把政治國家確定為普遍事務,即真實的國家”。(第441頁)封建專制主義權力的打倒,本身就是那種直接奴役人的社會的解體。而政治國家被界定為普遍事務,則意味著它從私人領域中撤出,私人領域由此獲得了與公共領域相分離,并不受公共領域,特別是不受國家的非法干預和支配的地位。它成為國家、社會和其他個人都必須尊重的獨立性的領域。因此,封建專制權力的被打倒和政治國家被界定為公共事務的領域,對于人的解放的最大意義就是直接消除了來自于公共領域,尤其是國家領域對個人所施加的種種束縛和限制,使個人作為私人獲得了一個任何他人、社會和國家都不能干預和侵犯的領域,從而使個人有可能成為獨立的行為主體。其次,政治解放的另一個積極成果就是“摧毀一切等級、公會、行幫和特權”,“消滅了市民社會的政治性質”(第441頁),“粉碎了束縛市民社會利己主義精神的羈絆”(第442頁),使市民社會獲得了自由的發展。在這里,等級、公會、行幫和特權的摧毀,意味著封建專制主義規范的排除。消滅市民社會的政治性質則意味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徹底分離,它徹底地排斥政治國家從公共事務和普遍利益的要求所強加給予的限制和約束,并徹底變成了私人事務和特殊利益的領域。因此,在這一領域中,既不以需要(即自然因素)為原則,也不以政治為原則,而是以消費和消費能力為原則(實際上是以金錢為原則),以利己主義為基本精神,并要求粉碎束縛這種原則和精神的種種羈絆。馬克思在揭示市民社會的基本性質時也中肯地指出,“現代的市民社會是徹底實現了的個人主義原則”(第345頁),“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場”,是“人脫離自己所屬的共同體、脫離自身和別人的表現”(第430頁)。這樣,市民社會的自由發展實質上也就是承認私人事務和特殊利益不僅具有合理合法的性質,而且成為一種不可阻擋的運動。它的基本的價值指向仍然是保障人作為獨立的行為主體的地位問題。因此,不論從政治解放打倒了封建專制主義權力,還是從政治解放使市民社會獲得了自由的發展來看,把自由這一人權規定為人在不損害他人的前提下獨立從事一切事情的權利,正是適應政治解放的要求的產物。
然而,從具體內容上看,人獲得從事任何事情的獨立性
權利,其前提是“不損害他人”,顯然這帶有為個人與個人以及個人與社會劃界的意義。通過這種劃界,使個人與個人以及個人與社會可以各行其是,互不侵犯,可以說,這是這種自由觀可能具有的基本功能。但是,“不損害他人”以及保障個人獨立性的要求之所以成為必要,其根據就在于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存在著相互損害對方的利益和獨立性的現實可能。如果社會根本就不存在這種可能,這種規定就不會成為一種社會性的要求。而這種可能性的存在的根本原因,則是現實社會存在著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分立以及產生于這種分立基礎上的利益沖突。從這一意義上看,自由這一人權所反映的社會現實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分立性以及對產生于這種分立基礎上的利益沖突的規范和防范。從積極的方面看,西方的個人主義理論反復強調,倡導個人獨立,反對損害他人與社會,可以導致社會成員的美德。但是,這一規定實際上等于為個人自由設定了一個嚴格的防范界限,他人的利益和權利正由于是個人所不能損害的東西而成為對個人自由的限制。這說明,這種對于自由的規定,內在地包涵著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分立和緊張關系。正是針對這種狀況,馬克思指出,“這種自由使每個人不是把別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實現,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又說,“自由這項人權并不是建立在人與人結合起來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人與人分離的基礎上。這項權利就是分離的權利,是狹隘的、封閉在自身的個人的權利。”(第438頁)可以說,馬克思這種論述,是對《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所規定的自由權利的個人主義性質的最為鮮明的揭示,也是馬克思對自由這一人權所包含著的人與人之間分立的性質和相互防范的性質的揭示。
其次,從“財產”、“平等”和“安全”等權利的內容方面看。馬克思認為,所謂“財產權”指的是每個公民可以“‘任意使用和處理自己的財產、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勞動和經營的果實’的人權”,是一種強調人具有“任意地、和別人無關地、不受社會束縛地使用和處理自己財產的權利。”(第438頁)顯然,這種權利無非是自由這一人權在財產領域的實際應用,實質上就是保護私有財產的權利。而從這種權利的內容上看,它所肯定的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支配權。但是,任何肯定同時就是否定,肯定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支配,同時也就否定了他人和社會對這種財產權的侵犯,因而也就包含著對這種侵犯的防范。所以,從道德方面看,“這項權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權利”,而其基本的邏輯仍然是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分立與防范。至于“平等”和“安全”,馬克思認為,“從非政治的意義上看來,平等無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個人都同樣被看作孤獨的單子”。因此,它直接就是個人之間的分立化的要求。“安全”雖然不像“平等”那樣,直接訴諸于個人之間的分立化,它是個人對于國家的一種要求,也是國家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對于個人的一種承諾,這種承諾的內容是國家“保證它的每一個成員的人身、權利和財產不受侵犯”(第439頁)。因此,安全的概念本身就是一個防范性的概念,或者用馬克思的話說,是“警察的概念”。馬克思在說明這一概念的社會意義時指出,“市民社會并沒有借助安全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義。相反地,安全卻是這種利己主義的保障。”(第439頁)這樣,平等和安全也沒有超出人與人之間的分立性和相互防范性這一邏輯的要求。
正是基于上述對自由、財產、平等和安全等人權的這種理解,馬克思在總結其對《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的批評時指出:“任何一種所謂人權都沒有超出利己主義的人,沒有超出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人,即封閉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時脫離社會整體的個人的人。在這些權利中,人絕不是類的存在物,相反地,類生活本身即社會卻是個人的外部局限,卻是它們原有的獨立性的限制。”(第439頁)這里,馬克思實際上集中地揭示了《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對于人權理解所固有的三大問題,即主體上的分立性;內容上的利己主義性;以及由此必然衍生的個體與個體,個體與類之間的相互排斥性。應該說,這些揭示是中肯的,獨到的,也是十分有見地的。它表明馬克思在人權觀方面已經徹底超越了自由主義的境界,達到了一個全新的思想高度。
三、揭露人權理想國的矛盾與沖突
在馬克思的視野中,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所理解的人權的基本內容,不僅其思想沒有超出以個人自由為基本價值取向的自由主義范疇,而且這種價值取向還導致其自身包含著種種矛盾和沖突。揭露這種矛盾和沖突是馬克思實現對于資產階級“人權理想國”的解構的又一重要內容。
首先,馬克思認為,由于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所構筑起來的“人權理想國”,是以個人自由作為其基本的價值取向的,這就造成了這種取向與資產階級所進行的政治解放運動本身的沖突。馬克思在揭示資產階級的“人權宣言”所內含著
的人與人之間的分立性的同時,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他指出,“使人不解的卻是,一個剛剛開始解放自己、粉碎自己各種成員之間的一切障礙、建立政治共同體的民族,怎能鄭重宣布和他人以及和這個共同體隔絕的自私人的權利(1791年‘憲法’)。后來,當只有偉大的英勇的自我犧牲精神才能拯救民族、因而迫切需要這種自我犧牲精神的時候,當市民社會的一切利益必然要被犧牲掉、利己主義應當作為一種罪過受到懲罰的時候,居然再一次宣布了這種權利(1793年‘人權宣言’)”。(第439—440頁)本來,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所進行的政治解放運動的重要成果就是通過摧毀封建等級制度和消滅政治特權,來消除人“像抽屜般分類”的狀況,使人在政治上處于平等的地位,并使政治國家成為公共事務的領域,成為真正的政治共同體。在某種意義上說,社會成員之間不可逾越的障礙的消除,以及社會成員參加政治共同體,一起行使公民權利等等,就是政治解放的重要標志。按照政治解放所形成的這種政治發展趨勢,其邏輯應該是走向同一和聯合,而不應該走向分離和分立。同樣,進行政治解放意味著對于封建專制權力的克服,它勢必遭受封建勢力的強烈的反抗。近代西方的政治解放運動的過程大都經歷過慘烈的戰斗和犧牲,說明了這一過程的艱巨性。要完成這一歷史過程,當然需要的是“偉大的英勇的自我犧牲精神”,而不是利己主義的自私權利。因此,從這一方面來看,資產階級的“人權理想國”對于個人自私權利的肯定和強調,在邏輯上不僅是與政治解放所形成的政治發展趨勢相背離的,而且是與政治解放過程的完成對人的行為取向所提出的要求相沖突的。
其次,馬克思認為,資產階級人權理想國的矛盾和沖突還表現在其體系中存在著“目的”與“手段”關系的本末倒置。按照“人權宣言”的有關內容,“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人權”,“政府的設立是為了使人能夠行使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馬克思認為這里同樣存在著更加令人不解的疑問。“公民生活、政治共同體甚至都被致力政治解放的人變成了維護這些所謂人權的一種手段;這樣一來,citoyen〔公民〕就成了自私homme〔人〕的奴仆;人作為社會存在物所處的領域還要低于他作為私人個體所處的領域”。(第440頁)顯然,在馬克思看來,政治共同體不應該被簡單地貶低為市民社會生活的手段,公民也不能被變成自私人的奴仆,資產階級人權宣言對于政治共同體和公民生活的這種意義規定,完全是目的和手段的本末倒置的一種表現。不僅如此,馬克思還認為,即使這種目的與手段本末倒置的理論本身,也與“政治生活的革命實踐”“處于最尖銳的矛盾狀態”。他說,“例如,一方面,安全被宣布為人權,一方面又公開承認破壞通信秘密是理所當然的。一方面‘無限制的出版自由’(1793年憲法第一二二條)作為人權和個人自由的后果而得到保證,一方面出版自由又被完全取締,因為‘出版自由一旦危及公共自由,就應取締’……。換句話說,自由這一人權一旦和政治生活發生沖突,就不再是權利,而在理論上,政治生活只是人權、個人權利的保證,因此,它一旦和自己的目的即這些人權發生矛盾就必須被拋棄。”(第440頁)這里的矛盾集中表現在作為目的的人權常常受到作為手段的政治生活的排斥。這樣,資產階級的人權理想國就出現了目的與手段的雙重錯置:理論上把政治生活貶低為自私人的權利的手段,把個人的權利提升到至高無上的地位;而在實踐上卻常常沿著相反的邏輯行事,使政治生活凌駕于人權之上。這種錯置既表明資產階級的“人權理想國”本身存在著邏輯上的沖突,也表明它所固有的個人主義取向與公共社會生活的沖突。
再次,馬克思認為,資產階級“人權理想國”的矛盾和沖突的最集中的表現,莫過于它在理論上宣布每個人都被賦予不可剝奪的平等人權,而在實際上這種權利卻很少真正被社會成員所平等擁有。馬克思指出,任何一種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關系還給人自己,資產階級所進行的政治革命摧毀了一切等級、公會、行幫和特權,使人獲得了政治上的解放。這種解放表現在國家宣布“在政治上廢除私有財產”,即國家取消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財產資格,宣布人的“出身、等級、文化程度、職業為非政治的差別”,并且“不管這些差別而宣布每個人都是人民主權的平等參加者”(第427頁)等等。然而,國家在政治上廢除了這些差別,并不意味著這些差別及其作用在實際上被消滅。相反,這些差別作為沒有政治意義的社會差別仍然存在于市民社會之中,并以其固有的方式繼續發揮作用。因此,馬克思告誡人們,“我們不要在政治解放的限度方面欺騙自己”。(第430頁)在他看來,變化僅僅是從政治等級到社會等級的轉變而已,他指出,“從政治上廢除私有財產不僅沒有廢除私有財產,反而以私有財產為前提。當國家宣布出身、等級、文化程度、職業為非
政治的差別的時候,當國家不管這些差別而宣布每個人都是人民主權的平等參加者的時候,當它從國家的觀點來觀察人民現實生活的一切因素的時候,國家就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廢除出身、等級、文化程度、職業的差別。盡管如此,國家還是任憑私有財產、文化程度、職業按其固有的方式發揮作用,作為私有財產、文化程度、職業來表現其特殊的本質。國家遠遠沒有廢除這些實際差別,相反地,只有在這些差別存在的條件下,它才能存在,只有同它這些因素處于對立的狀態,它才會感到自己是政治國家,才會實現自己的普遍性。”(第427頁)實際上,在政治上廢除了出身、等級、文化程度、職業的差別,僅僅是完成了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分離。通過這一過程,政治國家成為完備的政治國家,它置身于上述差別之上,把人看作人民主權的平等的參加者,因此,它是人們平等的天國。而市民社會則不同,在這里,“人是作為私人進行活動的”(第428頁),也就是說,人是作為在出身、等級、文化程度和職業等方面具有差別的主體去從事活動的,這種活動的目的不是別的,而是為了自身利益的實現。為了實現這種目的,人不惜既把別人看作工具,也把自己降為工具,甚至成為外力隨意擺布的玩物。從這一方面看,市民社會是人的私利的戰場,是利己主義的世俗領域。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猶如天和地的關系。人的生活也由此被二重化為“天國的生活和塵世的生活”。其權利也由于人的生活的二重化而被分割為截然不同的狀況,即政治國家領域中的平等和市民社會領域中的不平等。對于這種狀況,馬克思做出了揭露和闡述,他指出,“正如基督徒在天國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樣,人民的單個成員在他們的政治世界的天國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們的社會生活中卻不平等。”(第344頁)這說明,政治解放本身還不是人類解放,市民社會領域的不平等是人們實現權利平等的不可逾越的障礙。因為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政治國家是脫離市民社會的一個抽象”(第343頁),“政治生活本身就是空中的生活,是市民社會上空的領域”(第344頁),“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第443頁)。人在市民社會中的不平等是最直接的、具體的和現實的不平等。而且隨著政治解放對于束縛市民社會利己主義精神的羈絆的不斷消除,市民社會的各種要素也獲得了空前自由的發展。這意味著社會在更大的程度上,任憑著私有財產、出身、等級、文化程度和職業等差別以其固有的方式發揮作用。其結果只能加劇市民社會的不平等,并使人在政治國家中越來越成為“想像中的主權的虛擬的分子”。因此,實現社會成員的權利平等的機會也就變得越來越稀少和罕見。實際上,任何權利的實現,都是有條件的。政治解放宣布了人權的要求,在形式上,它也體現出具有普適性的特點,但是人要真正享有這些人權,必須擁有實現這些人權所要求的條件,否則,這種人權依然是形同虛設。因此,當資產階級把政治解放看作為“整個社會的解放”的時候,它實際上“假定整個社會都處于這個階級的地位,也就是說,既有錢又有教育,或者可以隨意取得它們”(第463頁)。而這在實際上是不可能的。這樣,政治解放只能是符合處于資產階級地位的人的解放。人權作為政治解放的集中要求,也只能是一種呼喚資本主義文明的歷史的權利,而不是像其名稱所宣示的那樣,是適合于一切時代的一切人的權利。因此,馬克思反復指出,現代國家承認人權同古代國家承認奴隸制是一個意思,它是用宣布人權的辦法來承認自己的出身地和自己的基礎,實質上是“以人權的形式承認和批準現代資產階級社會”(《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版,第156頁)。這意味著在馬克思的理論視野中,近代西方的“人權理想國”實質上只能是資本主義文明的要求和反映。可以說,這種認識是馬克思從對于近代西方人權理論的解構中得出的一個帶有根本性意義的重要觀點,也是在人權問題上,馬克思之所以是馬克思的重要根據之所在。以這種認識為標志,馬克思實際上把人權還原為一種應當被超越的歷史權利,并向人類提出了超越資本主義文明的新的價值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