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國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6 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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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國研究論文

自同志提出“以德治國”的理念和方略以來,理論界對“以德治國”已有不少解讀。這些解讀的具體觀點雖然不盡一致,但大體上都是從治國手段的角度立論的。道德作為一種規范體系和社會調控力量,當然是治理國家、管理社會、建構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但道德首先不是作為一種工具,而是作為一種合目的性要求和文化價值而存在的,并且同人類的“終極關懷”聯在一起。而“治國”所涉及的也不只是“如何控制”的方式和技術問題,同時還有價值立場、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的問題。因此,僅僅從“手段”或“工具”的角度理解“以德治國”,不但是比較偏狹的,而且還會由此引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觀點,如把以德治國簡單地歸結于對人的道德教化與感化。基于科學的道德論和治國論,我認為應從治國依據、治國手段和治國目的等三大視點上來理解以德治國。

從治國依據的視點上來理解“以德治國”,我們可以把“以德治國”看作是以道德原則為價值依據的政治活動和公共管理活動。

治理國家為什么要以道德原則為依據呢?在現代意義上,治國之治,不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專制統治之治,而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政治之治,是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的公共管理之治。它包括制度的安排、公共政策的制定、制度和政策的執行以及司法活動等。羅爾斯說,正義是法律制度的首要美德。對此,幾乎沒有人表示異議,這說明法律制度與價值密切相關。和鄧小平都強調政策的人民性,這表明政策的制定必定有價值立場和價值選擇問題。法律和政策的執行,是不是純技術性的活動?現在很少有人贊同那種純技術論的觀點。至少行政裁決是擺脫不了價值糾纏的。司法活動也許是最具技術性的治國活動,但能說與價值毫無關系嗎?恐怕不能說沒有價值問題。既然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和行政裁決等都擺脫不了價值問題的糾纏,都要作出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其中當然就有價值依據的問題。道德原則(如公正原則和權利原則)是從人民的根本利益或社會整體利益中引伸而來的價值標準,以其作為立法、制度政策和行政裁決等等的依據,是必要的選擇。在這一意義上,也可以說,把道德原則作為治國的重要依據,實質上是把“人民利益”作為立法、制定政策和行政裁決的根本出發點和立足點。而政治和行政意義上的“治國”之所以要以道德原則為依據,從根本上說,這是由政治與價值、行政與價值的內在關聯性決定的。

把道德原則作為立法和制定公共規約的依據,當然會帶來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道德化,但不能說以道德原則為依據治國,就是要建構純道德性質的現代政治和公共行政,就是要實現中國古代社會的所謂“德政”。這里必須明確的是:強調把道德原則作為治國之依據,并不意味著道德原則是現代政治和公共行政的唯一依據。實際上,現代政治與公共行政還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此外,還有事實的依據和科學理論的依據。如果說以道德原則為依據來立法和完善制度政策也意味著現代意義上的“德政”的話,那么,這種現代“德政”與傳統意義上的“德政”是不能混為一談的。現代“德政”強調的是制度與政策的道德基礎,而傳統“德政”強調的則是政治統治者的仁慈。由此,我們還可以得出這樣論斷:以道德原則為依據治國與所謂的“人治”是搭不上界的,而與“法治”卻有其內在的關聯。我們強調以道德原則為依據“治國”的重要意義在于:使社會制度安排和公共政策具有倫理道德上的合理性和立足點,從而也具有更為扎實的社會基礎。

根據以上闡述,我們可以將“依據”論意義上的“以德治國”理解為:以道德原則為依據“立法”、以道德原則為依據制定公共政策、以道德原則為依據進行行政裁決等,從而立合乎道德之法、制定合乎道德之公共政策、進行合乎道德之行政裁決,達成公眾對政治和行政的道德性期望,以實現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對社會的更有效的控制。

從治國手段的視點上來理解“以德治國”,我們可以把“以德治國”理解為政府主導的,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直接參加的,以達成社會成員的道德共識、提高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的道德素質、建立社會道德秩序為目的的道德管理活動。其實質是把道德作為實行社會控制,建立社會秩序的工具。

道德之所以可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是因為道德具有從外部和內部對人的行為進行控制的功能。相對于法律控制而言,道德控制是一種非正式約束和非強制性調控,其優勢在于成本較低,其不足在于它只能調控非對抗性的社會利益矛盾。所以,只有在人民內部矛盾上升為社會主要矛盾的社會條件下,道德作為治國手段或社會控制手段的作用,才有可能得以充分發揮和顯示出來。

“以德治國”作為政府主導和公民直接參加的道德管理活動,其特點在于:第一,政府在組織和價值方面都起核心的主導作用,但政府不是運用強制手段而是運用宣傳教育和政策導向等手段向全社會推行作為國家“意識形態”的道德價值體系。第二,這里的“道德管理”之德,不是多元文化背景下的任何一種道德體系,而是進入“意識形態”范疇的道德價值體系,其中包括政府倡導的道德傳統和道德風尚。也就是說,在這里起控制作用的是政府倡導的道德體系。不過,這并不排除主流道德與非主流道德的對話與交流。第三,大眾傳播組織和文化教育組織在這一道德管理活動中起關鍵作用。第四,認同主流道德的公民越多,參加這種道德管理活動的公民也就越多,其管理成效也就越顯著。在“手段”的意義上理解“以德治國”,它包括以德治黨、以德治政、以德治商和以德育民等諸多層次。其中,以德治黨和以德治政是根本,以德治商是關鍵,以德育民是基礎。以德治黨與以德治政,都必須從制度倫理和德性倫理兩個層面著手,以實現政治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黨員、行政人員從政為政行為的雙重道德化。以德治商,包括以德治理市場環境、以德治理工商組織和以德教育約束商人。其著眼點也必須放在制度倫理和德性倫理兩個層面上。在時下中國,以德治商的重心應在產權倫理和誠信倫理的調控方面。以德育民,重在為人處事的德性倫理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特別注重對公民進行正直、誠實、守信和尊重他人權利等最基本的美德倫理教育。

以道德為手段治國,實際上就是通過對社會的道德控制來達到國家發展和長治久安的目的。而道德要起到控制社會的作用,其前提是這種“道德”必須具有先進性和社會適應性,必須與國家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法治體系相契合;否則,政府主導的道德控制活動就難以達到控制的目的,即使達到了控制的目的,也會走向反面。所以,以道德為手段來治國還必須關注“道德”本身是否與社會經濟政治體制相契合的問題。在當今中國,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基本原則的道德標準體系,無疑是具有先進性的,但考慮到發展市場經濟、推進民主政治和建構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這一道德標準體系的內涵還有必要加以充實和拓展。在筆者看來,至少權利道德規范和正義道德要求必須進入這一體系之中。因為不講權利道德和正義道德,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就缺乏必要的價值支點。

以道德為手段治國,當然意味著一定意義上的道德政治化,意味著作為社會控制手段的道德被賦予了政治的意義。不過,這并不意味著道德作為非正式約束和軟約束被提升為正式約束和硬約束。因為政府主導道德控制只是增加了道德控制的強度,而并未改變它的基本特質。正由于有政府主導的道德控制仍然是非正式控制和軟控制,因而它才構成不同于法律控制的社會控制方式。

以道德為手段治國,政府的主導就是必要的,同時也是不可避免的。但這是否意味著民間的、非政府主導的道德調控活動就完全不屬于“以德治國”的范疇呢?對此要作具體分析。我認為凡是那些有利于社會穩定和社會進步的民間道德調控活動,政府都應予以肯定和支持,因而不宜將其排斥于“以德治國”的范疇之外。

從治國目的之視點來理解“以德治國”,我們可以把“以德治國”視為以道德為目的的國家治理活動。或者說它就是以建設國家道德文明、培養和增強國家道德素質為重要目標的道德建設活動。

由于道德是人的社會需要和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國家的一項本質規定,是社會構成的一項基本要素,道德秩序是國家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重要層面,道德文明是國家文明和社會文明的重要維系,因而把“道德”作為治國的一項重要目標,就是必然的和應有的選擇。

以道德為目的治國,作為治國的一項規定,主要有以下意蘊:其一,治國必須走出非道德主義和反道德主義的誤區,必須有道德方面的目標設計、目標定位和目標定向;其二,治國必須有道德建設方面的戰略和策略以及計劃、方案和舉措,也就是說,必須把道德建設列入國家建設的系統工程之中;其三,治國必須有道德建設方面的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其四,治國必須有道德建設戰略目標的指導,也必須堅持一定的道德建設目標,決不能陷入物質主義的誤區。可以說,道德建設也是治國的一項重要內容和任務。

以道德為目的治國,必須避免幾種傾向:一是唯道德主義傾向或絕對化傾向,即把道德視為治國的最高目標乃至唯一目標,試圖建設純粹道德化的國家和社會。而純粹道德化的“理想國”或理想社會,不僅是不可能存在的,而且也是不理想的。二是脫離實際的“理想主義”傾向,即設定過高的道德建設目標,對人們提出不適當的要求,勿視最基本的社會道德需求,勿視底線層次的道德之建設,實踐表明,這種做法難以達到德治的目的。三是過度的政治化傾向。即把道德目標與政治目標混為一體,僅僅在政治范疇內講道德建設,并僅僅從政治需要出發設定道德建設目標。當然,把道德建設作為治國的一項目標任務,就意味著道德建設具有政治意義。但卻并不意味著必須僅僅從政治需要出發來設定國家道德建設的目標。因為道德建設具有政治性并不構成僅僅從政治需要出發來設定道德建設目標的理由。我國以往的道德建設經驗表明,僅僅從政治需要出發來設定道德建設目標乃至進行道德建設活動,不僅不能造就國家或社會的良好“德治”狀態,而且會對社會發展和社會道德進步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