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商代信息傳播和占卜權的關聯
時間:2022-02-17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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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代貞人與殷商諸王針對占卜權的爭奪,其實是貞人代表的神權與商代諸王代表的王權斗爭的集中表現。神權與王權的斗爭在政治上表現為占卜權的爭奪。隨著神權與王權勢力的此消彼長,貞人集團與商代諸王所擁有的占卜權也隨之逐漸被削弱或得到強化,商王最終完全取得了占卜權。
關鍵詞:商代;商王;貞人;占卜權
商代是一個以神為本的神權統治時代。神權在商人的國家政治與社會生活中占有極為重要的位置。商人對神權的頂禮膜拜主要通過輪番祭祀與甲骨占卜的方式來實現。商代周祭制度的形成與實行,表明商人對祭祀的高度重視,其目的就是加強商王與諸神的感情交流與信息溝通,祈望諸神為商王朝賜授福佑和提供保護。而商王及其王室、貴族日復一日地進行占卜活動,其目的就是上窺神意,下傳神諭,力圖在諸神的名義下治國理政,保持殷商王朝政權的合法性與權威性。在商人的觀念中,商人諸神不僅是萬事萬物之源,而且是萬千信息之源,是各類事件與信息的制造者與傳播者。商代占卜集團通過占卜活動,領悟諸神的意志愿望、拜受諸神神諭神命,預測商王朝未來發展結果,其實是一種信息傳播活動。
一、商代占卜權分析
在殷商時代,事奉鬼神是商王室的首要任務,而甲骨占卜是溝通鬼神與商王關系的重要手段。從甲骨卜辭看,商王朝每天的大事小情都要向上帝祖先鬼神請示匯報,根據上帝祖先的意志來決定事情可否實行,對上帝祖先鬼神唯命是聽而且惟命是從。甲骨占卜的真正目的其實就是通過占卜拜受與宣示上帝祖先鬼神神諭神命以實施神權政治。占卜權主要指參與甲骨占卜活動人員所擁有的問辭權、命辭權、商王占辭質疑權、占辭權、一事多卜決定權、習卜選卜選擇權等幾種。
一般認為,商代占卜制度較為系統完備,形成了龐大的占卜集團。從甲骨卜辭“卜”、“貞”、“占”三字相次使用與敘辭、命辭、占辭依次排列反映出商代占卜是井然有序、環環相扣的系統工程,這種連續性極強的占卜活動反映出一個程序規范,又頗具理性色彩的內在邏輯進程。商代占卜集團由卜人、貞人、占人(多為商王)三類主要人員組成,卜人司“卜”,貞人司“貞”,占人司“占”,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共同完成占卜活動與信息傳播活動。
劉學順認為,商代占卜人員可分為卜人和貞人兩種,“前辭(筆者注:即敘辭)的‘卜’、‘貞’當屬兩件事……貞人才是宣布命辭者”。“卜人是管低度龜呈兆的,需要的時候便契刻卜辭”地位較低,而“貞人是商王左右奉旨問吉兇的近臣,雖然他們偶爾也灼龜卜問,但和專以灼龜見兆的卜人還是不同,他們是命龜者”,牲這里我們必須對“命辭”、“命龜者,,、“宣布命辭者”三個關鍵概念進行必要的辨正分析。以往大多數學者與劉學順一樣認為“命龜者”與“宣布命辭者”均為貞人,其實“命龜者”為卜人,而“宣布命辭者”才是貞人,所謂“命辭”并非向諸神發問之辭,而是貞人預測之言。甲骨卜辭“王尋占光卜曰”和“辛丑卜,爭貞我卜,多不吉"。頗能說明我們的觀點。“光”、“我”是卜辭中確知其名的少數幾個卜人,“卜”為兆象,“光卜”、“我卜”分別指卜人“光”與“我”灼龜(骨)所獲兆象。“王尋占光卜曰”意謂商王不久根據卜人“光”所得的兆象預測說,“爭貞我卜”意謂貞人名“爭”者根據卜人“我”所得的兆象預測,因此“貞”字之義并非發問,而是預測,“貞”字之后的所謂“命辭”并不是向商人諸神發問之辭,而是貞人根據卜人所獲兆象進行推斷的預測之言。貞人的確是“宣布命辭者”,而“宣布命辭者”之意是“宣布預測結果者”。一般認為“命龜”應在灼龜(骨)取兆之前進行,因此我們認為“命龜者”是卜人而非貞人。卜人其實是命龜與灼龜取兆之人,他們首先“命龜”即將要詢問的事情告訴神龜(神龜代表商人諸神),然后燒灼甲骨(很可能與命龜同時進行),使其呈現各種兆象(兆象為商人諸神對卜人命龜之辭的回答),為貞人和商王預測做好準備。卜人占卜行為只在敘辭中體現,具有“問辭權”。雖然卜人地位較低,但卜人的作用不容忽視。灼龜取兆其實是一項技術性很強,主觀取向明顯的專門工作,卜人在事先經過鉆鑿加工的卜用甲骨上用火燒灼,其用火溫度高低、用火部位遠近全由卜人掌握,這與裂紋(即兆象)形狀及裂紋走向頗有關系,換句話說,卜人可以有意識地控制兆象而巧妙干預貞人之“貞”與商王之“占”,從而對占卜預測結果產生直接影響,這往往是甲骨學者容易忽視的,這一點我們不能不加以重視。貞人參加“貞”,具體負責“占龜”,即根據卜人灼龜(骨)所見兆象,作出初步推斷預測,為商王進行最后的信息預測提供參考。貞人占卜結果在甲骨卜辭中以“命辭”形式出現,貞人具有“命辭權”。商王也參加“占龜”,一方面他要聽取貞人的初測意見,另一方面他要親自觀察卜人灼龜(骨)所見兆象,將二者結合綜合考察作出最終的判斷預測,占卜結果往往由商王說了算。商王占卜結果在甲骨卜辭中以“占辭”形式出現,商王具有“占辭權”。貞人之“貞”與商王之“占”都是對兆象所作的判斷預測,但其權能是有差異的。在貞人與商王同時參加占卜的情形下,貞人的初測一般應服從商王的終測,其占卜權顯然掌握在商王手中。但大多數占卜活動商王并不直接參與,而貞人每次占卜必定在場,在商王缺席的情況下,其實貞人成為王的代行者,而享有商王所擁有的占卜權。商代占卜人員由卜人、貞人、占人組成,占卜過程由“卜”、“貞”、“占”前后相續的三個階段構成,是有其重要原因的,這就是為了避免占卜權的獨攬獨占,對占卜人員享有的占卜權進行有效的分散與制衡。從甲骨卜辭來看,卜人與貞人角色分工十分明確,卜人司“卜”、貞人司“貞”,一般不得越位或兼司。在甲骨卜辭中貞人兼司“卜”、“貞”或兼司“貞”、“占”只有少數幾例,這說明卜人只有問辭權,不得擁有貞人所擁有的命辭權和商王擁有的占辭權,而貞人一般只有命辭權,而一般不得擁有卜人擁有的問辭權和商王擁有的占辭權,這樣卜人和貞人在占卜過程中就很難獨攬所有占卜事務從而獨占占卜權。而商王是占卜集團的首領,很容易獨攬占卜事務從而獨占占卜權,但殷商前期(武丁至凜辛)商王參加占卜一般不親自卜貞,只是在卜人貞人工作的基礎上視兆預測占辭,而占辭往往圍繞貞人作出的命辭,這說明商王的占卜權受到貞人的很大約束和限制,在占卜活動中商王也不能為所欲為,違反占卜程序和占卜制度。到殷商后期(康丁至帝辛),商王往往“卜”、“貞”、“占”一人獨攬獨占,實行了對占卜權的完全壟斷和控制,上窺神意下傳神諭的甲骨占卜預測與信息傳播活動才完全受制于商王。
二、貞人占卜權具體體現
關于殷商貞人占卜權問題,晃福林先生有一段十分精當的論述:“貞人是神權的體現者,由貞人溝通神與人的聯系。貞人可以宣告神命,他們在殷代政治生活中是舉足輕重的。貞人在占卜預測與信息傳播活動活動中,主要擁有命辭權及商王占辭質疑權。
(一)命辭權。貞人通過命辭宣示神諭,對征伐、田獵、祭祀、任免、天象、生產、生活等各個方面信息進行預測與傳播,為商王治國理政提供決策依據,特別是貞人可以借助諸神的名義直接指令王室大臣或貴族代行王事,處理殷商王朝的軍政大事,或對商王的大政方針提出自己的建議,力圖通過神權左右商王朝政治生活。例如:
例1.乙已卜,殼貞:插各化載王事。
例2.庚申卜,殼貞:吳載王事。
例3.乙卯卜,奚貞:令多子族比犬侯璞周,載王事,五月。
例4.己酉卜,爭貞:共眾人呼比受載王事。
例5.壬子卜,爭貞:我其作邑,帝弗佐,若。癸五卜,爭貞:勿作邑,帝若。
例1—4“載王事”指處理殷商王朝的軍政大事,某人“載王事”是指某人代行王事,并非處理商王委派之事。“‘載王事’都是由貞人卜問的卜辭,尚未見到由王來貞問的辭例,這說明選派某人‘載王事’乃是貞人的意愿。‘載王事’的卜辭從未有王的占辭,說明王與‘載王事’人員的選派無涉。‘載王事’是部落聯盟時代諸部落首領輪流執掌權力的原始民主形式的遺存”。例5為武丁卜辭,“這兩條卜辭無論哪一條靈驗,結論都是不應當‘作邑’,表現出貞人不贊成修筑城邑的態度”。這些都說明貞人通過命辭以神權名義行使政治權力。
(二)商王占辭質疑權。商王所作占辭是商王預測能力的最好體現,商王通過占辭顯示其作為政治領袖和宗教領袖的權威,而貞人對于占而不準的商王占辭,往往在驗辭部分如實記載,并沒有為尊者諱,有時貞人還對商王的占辭也表示懷疑而進行占卜預測,對商王的占辭的權威性提出質疑,這是對商王占卜權的一種挑戰。例如:
例6.癸酉卜,亙貞:“臣得。”王占曰:“其得唯甲乙。”甲戌臣涉舟延,弗告。旬又五日丁亥執。十二月。
例7.貞:“王占曰:‘遴勿執。”,
例6為貞人亙,預測能抓獲逃跑的臣,商王占辭說,在甲日或乙日可以抓獲。驗辭證明商王說的不對,既非甲日,也非乙日,而是15天以后的丁亥日才捉到的。例7就是占卜預測商王的占辭對不對。由此可見商王的占辭并不一定是最終裁決。
在商代占卜活動中,特別是殷商前期大多數情況下商王并不參與具體的占卜事務,往往委托貞人全權負責,每次占卜貞人都要在場,將占卜預測結果報告商王,這就決定了貞人在占卜活動中成為中心人物,擁有較大的占卜權。
三、商王占卜權具體體現
“一條完整的卜辭由敘辭、命辭、占辭和驗辭組成,其中占辭是對卜兆的占斷,是個人意志在神圣體制中體現的關鍵,也是神權的中心環節”。“卜辭所記錄的占辭占斷絕大多數都來自于王,王在占卜中具有絕對的權威”,“‘王占曰’卜辭所反映的,正是商王對占卜權的獨占”。商代諸王在甲骨占卜預測與信息傳播中極為重視神諭神命之類信息的控制與壟斷,在具體占卜事務與信息傳播活動中,掌握著占辭權、一事多卜決定權、習卜選卜選擇權。
(一)占辭權。商王在占卜活動中,擁有占辭權,通過占辭宣示神諭,使商王個人意志在諸神的名義下得到確認和體現,實現神權與王權的高度統一。例如:
例8.癸已卜,殼貞:旬亡禍。王占曰:“有祟,其有來艱。”迄至五日丁酉,允有來艱自西。泣截告曰:“土方征于我東鄙,我二邑,工方亦侵我西鄙田。"
例8貞人卜旬預測認為未來十天(一旬)不會有災禍發生。商王預測后認為有禍祟和災難到來。驗辭表明真的發生了災禍,而且大臣址域前來報告說:土方侵略了商王國東部邊境地區,使二邑受害,而土方也侵占了商王國西部邊境地區的農田。商王的“占辭”得到事實的驗證,而否定了貞人的預測,_顯示了商王高超非凡的預測能力,突出了商王作為占卜集團首領的權威性。
(二)一事多卜決定權。商王為了獲得較為可靠的占卜預測結果,常常要求貞人就同一件事情反復卜問,在卜辭中見到的“同文卜辭”就是反復卜問的結果,形成了卜辭“一事多卜”現象。一事多卜是由商王決定的,“一事多卜正是對貞人決斷權的分散,這有利于商王占卜權的把握”。
(三)習卜選卜選擇權。即使貞人占卜之后得到了預測結果,商王依然有權從中選擇的余地。商王從已卜的結果中選擇的方式大致有二種:一是習卜選擇權。例如:“習茲卜。
",“習一卜。",“卜。",“習三卜。”習卜是因襲前事的重卜,其目的是保持人神之間的深人溝通,從而達到商王意愿與諸神意志的統一。二是選卜選擇權。例如:“其用茲卜,有佑。",“其用三卜。",“戊子卜,用六卜。"。商王可以從已經占卜預測的多種結果中選出符合自己意志的那一種。
商王或是行使占辭權,或是行使一事多卜決定權、習卜選卜選擇權,限制與分散貞人的占卜權,使占卜權逐步控制并集中在自己手中,避免神權成為王權的對抗力量,鞏固集權統治。
貞人與商王針對占卜權爭奪,其實是貞人代表的神權與商王代表的王權斗爭的集中表現,在政治上表現為占卜權的爭奪。隨著神權與王權勢力的此消彼長,貞人與商王所擁有的占卜權也隨之逐漸被削弱或得到強化,商王最終完全取得了占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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