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兩岸列次之比較及啟示

時間:2022-05-04 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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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兩岸列次之比較及啟示

文章摘要:本文根據海峽兩岸的數次,從的目的、方式、內容和影響四個角度進行對比,力求為當今中國大陸的尋求借鑒。

關鍵詞:中國臺灣省啟示

古代春秋時的政治家、思想家管子說過:“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調,則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則事不可理也。”[1]自古土地問題就是我國的根本問題,列代農民起義爆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土地問題沒有處理好,出現大規模兼并農民土地兼并情況。自近代以來,土地問題依然是國家的核心問題之一,資產階級代表的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一直注意土地問題,提出了“平均地權”、“耕者有其田”的改革思想,而中國共產黨則是依靠土地革命取得了國家政權。在當今中國重中之重的“三農問題”中,土地還是最核心、最根本的問題。而且在2005年和2006年連續兩年的兩會期的總理答中外記者問中,都有中外記者提到有關土地方面的問題,也可以看出土地問題的重要性。特別是近幾年來,國內學者專家呼吁的呼聲非常高,尤其是安徽鳳陽小崗村在今年年初結束了大包干,那么中國內地的走向何方,是我們國家政府和人民面臨的一個大問題。

我們知道,我們國家自古就是一個小農業經濟國家,今天還是這樣,人均占有耕地依然較少,人均農業經濟產值低,[2]那么我們在上只能借鑒小農業經濟國家或地區的成果,不能過多依照西方國家的理念。換言之,我們內地未來的應該更多的借鑒我們東亞的日本、韓國和海峽對岸臺灣省的成果。[3]

眾所周知,在1949年前的中國內戰中,中國共產黨的擊敗了中國國民黨的,建立了新中國。然而,在1950年后海峽兩岸的新中國和臺灣當局都各自在其管轄區內進行了,都取得了成果,但在國際社會的評價上,對岸的臺灣省的評價遠遠高于我們內地的,在世界上臺灣省的被稱為成功的典范。[4]既然要借鑒臺灣省的成果,那么對于兩岸進行對比是有必要的。筆者在本文試從兩岸的目的或者說是背景、的方式、的內容和的成果或影響四個大的方面來簡單比較兩岸的異同,從而獲取一些基本啟示來指導我們內地,為新農村建設做貢獻。

一、兩岸的對比

我們知道,我們內地自新政權成立以來先后進行了4次全國性的,分別是:第一次:建國初1950年到1952年的“耕者有其田”的農民土地所有制的,這次運動被稱為“三大革命運動”之一,也是歷史上所說的土地;第二次:1953年到1956年,在保留農民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農業互助組和初級合作社的,這次在中國歷史上被稱為“三大改造”之一;第三次:1958年到1978年,土地集體所有制下的高級農業合作社和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第四次:1979年至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土地公有,由農戶家庭經營的。[5]而中國國民黨在敗退到臺灣后,也先后進行了3次大的,第一次是1949年到1953年的三階段,這也就是我們大陸常說的臺灣;第二次是70年代的,這次主要是對征收土地稅和田賦進行的,頒布了《土地稅法》,我們大陸基本上不提這次,本文也不講;第三次是1981年到1985年以改革土地經營制度為主的,這在我們大陸是有所提的。

我們內地的4次和臺灣的3次雖說有很多的不同,但是也是有較多的相同之處。

1.的目的

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在北京建立新政權后,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鞏固和保衛新生人民政權。在中國的廣大農村(主要是新解放的地區)實行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大部分土地(大約70%—80%的土地)還掌握在極少數(占農村人口人數不到10%)的地主、富農手中,而廣大農民(約3.1億人口,這里是新解放區的農民人口)無地或少地,這些農民迫切需要得到生產資料,尤其是土地。為了消滅地主階級封建剝削土地制度,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早日實現恢復農業生產。更重要的目的是滿足農民對土地的需求,以達到農民對新政權的擁護和支持,積極參與新政權建設,積極參加鞏固新政權的戰爭中(抗美援朝戰爭),實現新生政權的鞏固。這是第一次內地改革的目的。

新中國的第一次建立了農民私有的土地制度,到了1953年,國家經濟已經基本好轉,新政權為了實現國家由新民主主義社會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就必須對土地制度再次進行改革,改變農民土地私有制度,也就是說這次的目的是要建立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制度,確立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確保上層建筑,用的話說就是“要在農村這個最廣闊的土地上根絕資本主義的來源。”[6]當時為了繼續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打基礎。

雖然新中國在第二次中建立起了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制度,但是由于歷史的種種原因,中國國內生產的有限性,尤其是糧食供給的有限,中國出現了糧荒,為此有人將原因歸結為國家對土地控制的力度不夠,所以新政權又進行了第三次。這次的目的,國家(政權)為了加強對土地和農民的控制,以及對土地生產出來農產品及其供給、流通的控制,利用“剪刀差”來發展城市和工業。當然中國政府宣傳的目的是要發揮集體生產的優越性。這一次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25年。

新中國的第三次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國并沒有發揮其宣稱的優越性,在地方上遭到了抵制,直到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一群農民違法結束了這種土地制度。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用農民的話說就是求溫飽,求生存。而官方推行目的是所謂的解放和發展農村的生產力,滿足農民對土地的需求,發展農業,增加農民收入。

這四次似乎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就是為了農民,為了發展。而中國國民黨在臺灣省推行的其目的似乎和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宣稱的差不多。

1949年中國國民黨敗退臺灣后,不僅面臨大陸的進攻,還面臨著臺灣省內民眾的反抗,如何維護國民黨在臺灣的統治是中國國民黨在當時最根本、最中心的任務。

中國國民黨敗退到臺灣之初,當時臺灣還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社會,土地制度上和當時大陸一樣是封建剝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當時臺灣總人口約740萬,農業人口約380多萬,農民75%是佃農,約有280萬,超過當時總人口的1/3。”[7]而據另份資料說:“1949年臺灣總農戶中,自耕農占36%,半自耕農占25%,佃農占39%。”[8]另據“1948年之前統計,臺灣約有56%的耕地掌握在占農村人口12%的地主手里,約22%的耕地屬于占農村人口18%的農民(筆者注:這個數據可能有點問題),約22%的土地歸臺灣省政府所有。”[9]就“以地租而言,一般租率都在收獲總量50%以上,其土地較好、肥沃地區,租率有高達70%者。”[10]可以說,當時農民,尤其是佃農生活非常痛苦,所以中國國民黨政府推行了臺灣省的第一次。這次的最根本目的是施恩于民,鞏固統治基礎,削弱臺灣地主的經濟地位,同時還為了打擊“臺獨”分子和臺灣地方勢力,鞏固中國國民黨的“中央”政權。[11]

臺灣省的第一次后產生了一些問題,雖中間在70年代進行過改革,但是到了80年代,問題和矛盾比較尖銳,所以當局政府又進行了一次改革。這次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一次產生的新問題,即:“主要是使更多農民擺脫土地束縛,實行較大規模的農業生產,使勞動力轉到其他行業,促進農村資本主義發展。”[12]是要解決土地經營管理問題,實現規模經營。同時還要保護適量耕地,防止土地(特別是現有農業耕地)大量非農化,以保護糧食安全。

但是,我們就從實際情況來說,不管是大陸還的臺灣的任何一次,實質上他們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為了鞏固統治,為了鞏固政權,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收入,都是圍繞鞏固政權這個目的進行的。應該說,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省在的目的上基本上是一致的。

2.的方式

雖然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的每次都是在政府的指導下進行的,但是在具體的做法上是有區別的,甚至很大。

新中國的第一次是在北京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指導下進行,目的為了將地主的土地分給農民,在實際操作中,調動農民參加,再在農村劃分階級,政府和民眾通過非和平手段強行從地主手中取得土地,一些地主被消滅。事實上,我們也應該看到,在這次中,政府在改革手段上是由溫和轉向激進的。同時中國政府也對地主采取了勸說方式,規勸地主自動放棄土地,這種方式應該說是值得贊揚的,不過更多的是對舊制度的罪惡和新制度的優越性的宣傳,以喚起民眾參加。

由于第一次土地地主等反動剝削階級已被消滅,所以在第二次和第三次中,第一次中出現的大規模暴力行為基本上不存在。但是并不是宣稱的那樣和平改革,事實上這兩次改革依然是國家強制手段改革的,中間也有一些強迫性的手段,但是對于富農終究沒有采取從肉體上直接消滅的手段。

1978年后的中國接受了“”中民主和法制的教訓,尤其是這次改革是由農民自發發起的,在改革中依照法律全國推行,這次改革基本上是和平的。當黨中央表示支持聯產承包責任制后,各地農民積極響應,紛紛自行討論并實施分田到組,分包到戶,政府在分包過程中僅進是政策上的指導,在實踐中沒有過多干預,這是與以往是不同的。

當然內地4次都是國家強制推行,但是在實施中卻是有大區別的,第一次出現了非和平行為,后面3次就和平和法制的多,應該說從大陸4次的方式中可以看出中國大陸民主、法制和人道主義思想的進步和發展,這是個好的表現。

被佃農出生的現臺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稱為威權時代的又采取了何種方式呢?

臺灣的2次相對中國大陸而言,要溫和的多,和平的多,民主的多,法制的多。臺灣省的第一次改革分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在其法令(第一階段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階段的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第三階段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下進行,始終沒有使用國家暴力機關從肉體上消滅地主,而是通過贖買政策(以債券形式),用和平的經濟方式取得了地主土地。也正是因為這樣,很多人認為臺灣省不是要消滅地主階級。第二次改革因為不涉及土地的再分配問題,所以談不上消滅問題,所以這次改革非常的和平。

應該,從總體而言,臺灣省的要比我們大陸的人道,這點我們是不能否認,雖然造成這種差別的原因很多,但是未來我們大陸的應該學習臺灣的人道方式,特別是使用經濟手段進行。

3.的內容

我們大陸4次和臺灣省的2次內容上是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也是有相同的地方,關于兩岸內容的著作和文章事實上比較多,②因此本文不再過多闡述,簡單提下。

我們大陸第一次的內容全部包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主要就是“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學、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應征收其出租的土地”[13]等其他生產生活資料,在以鄉或相當于鄉的行政村的單位上,按人口統一平均分配給農民等內容。總的來說是依靠貧農和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消滅地主。[14]

大陸第二次的主要內容是在允許互助組或初級合作社的社員有小塊自留土地的情況下,把社員組織起來,引導社員把土地交給農業生產合作社統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員入社土地的數量和質量,分配土地收益。[15]

大陸第三次的主要內容是將所有社員土地收歸公有,土地屬于三級集體所有,即、生產大隊、生產隊(生產小隊)三級,社員集體在公有土地上統一生產和勞動,社員沒有任何私有土地,個體消失,徹底消滅了私有制。[16]

大陸第四次發起于民間,其主要是將時的集體土地發包給農戶自家耕種,農戶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勞動并收獲,自負盈虧,但是土地所有權并沒有改變,依然是屬于集體所有。[17]

而臺灣省的第一分為三階段,也就是它的主要內容。第一階段:“三七五減租”。限定耕地租額,地租不超過租地全年生產物的37.5%;確定耕地租期,鞏固佃權,租期最短不得少于6年;災歉之年地租減免,因災歉收獲量不到三成者,應予免租。第二階段:“公地放領”。按承租耕地的現耕農、雇農、耕地不足的佃農、半自耕農的順序以放領土地的作物全年總產量的2.5倍的地價承領,地價分10年向政府還清。第三階段:“耕者有其田”。政府將地主超額的土地征購后再賣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這一改革內容基本上是按照孫中山先生身前的著述進行的,不同的是對地主的保護過多。[18]同時臺灣省還成立了農會,在資金和技術上對農民進行支持和指導,保護農民利益。

臺灣省的第二次的主要內容是擴大農業經營面積,辦理共同運銷,加速農地重劃,[19]臺灣農地變更使用管制制度,先采個案定制,再按土地等則管制,最后采土地使用分區編訂管制。非都市土地劃分為8種使用分區(以農地而言分為特地農業去和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特定專用區)。[20]

應該說,大陸的第一的內容和臺灣省的第一次的內容在實質上是相同的,都是將地主的土地分給農民。但是大陸以后的在臺灣省基本上沒有進行,而臺灣省的第二次內容似乎將是中國大陸將要改革的方向,應該說臺灣省這方面走在大陸前面幾十年。

4.的結果和影響

不管是大陸的,還是臺灣省的,評價上都一個共同點,均被認為是成功的,當然這是大的評價,在細劃上并不是這樣。

大陸的第一次結束了統治中國數千年的封建剝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起了農民土地私有制。使“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民無償獲得了4667萬公頃土地,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結束’,并分到了牲畜和農業生產工具,還免去了約350億公斤糧食地租和繁重的勞役”,[21]農民獲得了解放,調動了農民生產勞動積極性提高,促進了農業和農村的恢復與發展,如:農業總產值1949年為271.8億元,1952年上升到417.0億元;糧食產量1949年為11320萬噸,1952年增加到16390萬噸;棉花產量1949年為44.4萬噸,1952年增加到130.4萬噸;油料產量1949年為256.4萬噸,1952年增加到419.3萬噸;豬牛羊肉1949年為220.0萬噸,1952年增加到338.5萬噸。[22]不過,我們要清楚1949年的中國近現代史農業各項指標比較低的一年,而且是發生在多年戰爭背景下。農民更是踴躍參軍,保衛新政權。同時為第二次創造了條件,也為進行第二次制造了問題。由于農民一家一戶耕作,生產資料不夠,分散、落后的小農經濟不利于農業生產,同時由于土地的買賣和出租為農村的再次貧富分化和剝削創造了條件。

大陸第二次,結束了中國的土地私有制,建立了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度,到1956年底,參加農業合作社的農戶占全國總戶數的96.3%,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基本成功。農民和富農生產積極性在這次改革中再次被大大激發起來,提高了農業生產力,推動了我國農業的發展,如:1953年農業總產值為426.8億元,1957年上升到536.7億元;糧食產量由1953年的16685萬噸增長到1957年19505萬噸;棉花產量1953年為117.5萬噸(1952年為130.4萬噸),1957年增加到164.0萬噸;油料產量1953年為385.6萬噸,1957年增長到419.6萬噸;水產品1953年為190.0萬噸,1957年提高到311.6萬噸,豬牛羊肉也由1952年的338.5萬噸(1953年沒有統計數字)增加到1957年的398.5萬噸。[23]

大陸第三次的在大陸評價不高,多數人認為第三次是造成三年困難時期的重要原因之一,認為第三次后的種種負面作用(如集體勞動,干多干少都一樣,農民沒有生產勞動積極性等)導致糧食產量的減少,事實上是當時的基層政府官員的浮夸數字,出現糧食上漲假象,使得國家減少了糧食播種面積,導致糧食產量減少,應該說不能把當時糧食產量減少簡單歸結在第三次上。不可否認的是第三次的確有很多弊端,至少沒有挽救3年困難時期糧食產量減少的局面。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在第三次時期,總的來說我國的農業各項指標都增長了,中間有些年份出現了減少、下降情況,總體上只是增長速度非常緩慢,農業總產值和主要農產品的平均年增長率在僅2%左右。如下表:

大陸的第四次是被稱為一場了不起的改革,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步伐進行,被認為結束了中國饑餓時代,進入了溫飽時代。這次利用了中國以家庭為生產勞動經營單位的作用,極大的提高了農戶生產積極性,推動了農業的發展,增加了農民收入等等。然而這次帶來的弊端也是比較多的,如土地產權歸屬不清,影響了土地轉讓,同時由于土地家庭經營平均化、分散化,影響了適度規模農業的發展。尤其是在發展了20后的當今中國表現比較嚴重,目前這方面研究比較多,終究認為一點這次沒有實現溫飽向小康的轉變。

內地4次可以說是成果比較大,但同時存在不少問題。

而臺灣的2次取得的成果比內地要大,要多。臺灣省的第一次成果在實質上和內地差不多,基本上實現了中國國民黨推行的目的。這次消滅了封建地主階級,使大批農民獲得了土地,自耕農數量大幅增加,這大大的提高了農民的生產勞動積極性,提高了單位生產量,到1963年,每公頃稻米產量為2600公斤(1938年為2242公斤/公頃),山芋產量達到14000公斤/公頃(1938年為12828公斤),[25]推動了農業發展,增加了農民收入,1963年的農民平均收入達到20988元新臺幣(以1953年價格計算,1948年農民平均收入為13158元新臺幣)。[26]同時的確鞏固了搖動中的中國國民黨政權在臺灣小島的統治。特別是大量地主由于得到了不少的土地贖金和債券,轉而進入工商業界,發展工業。加上農業的發展為工業積累了原始資金和勞動力,推動了臺灣工業的發展,為臺灣經濟騰飛作出了“基礎性貢獻”。同時由于保護農民的小土地所有制,限制了土地兼并和轉讓,嚴重阻礙了農業機械化的發展和實施大型水利工程建設。

臺灣省的第二次的最大成果就是發展了農業租佃制度,實現了“小地主,大佃農”的農業生產方式,走上了規模經營,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推動了農業發展。同時產生了大量兼業農民,增加了農民收入。臺灣的土地分區編制與管制,使土地資源得到了合理利用,朝著合理化方向發展,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土地資源。不過,也出現了土地的過分保護與工業化之間的矛盾。不管怎樣,臺灣的這次是成功的。

二、啟示

通過以上關于海峽兩岸的數次的四個方面的簡單比較,對于我們內地未來新農村建設中的的啟示有不少。

第一,未來我們大陸的要做到利益兼顧,不僅要以農民利益為主,同時也要兼顧國家以及其他即得利益階層的利益。在新中國之初的,為了鞏固政權,無視地主的利益和生命,過度過早的將地主這個全體消滅了,消滅地主階級不需從肉體上消滅,這種方式事實只顧農民利益,不顧地主利益。不可否認的是在當時地主階級利益的確是反動的,但是他們同是中國的公民,在這點上和農民的平等的。今天我國農村存在一些侵害農民土地的情況和現象,未來肯定是要改變這種情況和現象的,但是在改革過程中,要以農民利益為主,同時還應顧及侵害者的利益。這一方面是便于順利推動,另一方面也是體現人道主義和全民平等原則。如果新的完全不顧及現在的侵害農民土地群體的利益,這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第二,未來要清晰土地產權歸屬。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后,由于在法律上對于所有權歸屬的農民集體定位不清晰,使得在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集體沒有話語權,大勢侵害農民利益,引發了征地問題和矛盾。同時產權不清晰。也阻礙了土地的流轉。因此,未來中必須明確土地的產權,這也是目前學者們呼吁最多的。鑒于我國的特殊國情,筆者認為,土地所有權應仍歸農民集體所有,不應像臺灣省那樣歸農民自己所有,不過要將農民集體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確定性,且應定為村民小組內的農民集體。因為在我國現代農村,只有村民小組是熟人型社區,而且村民小組規模相對較小,人口一般就在二三百人左右,討論和實施分配土地、轉讓土地等相對相對方便,可以節約成本。

第三,要始終堅持在法律下和平進行,并堅決落實有關土地法律法規。我國目前有關土地問題的法律沒有真正的完全落實。雖然我國對農民集體這個所有權者定位不清晰,這個農民集體可以是村民小組的農民集體,也可以是行政村的農民集體,還可是鄉鎮的農民集體,但是始終的農民集體的。然而在土地在征用過程中,這個所有者農民集體沒有話語權,沒有最后的決定權,他們的權利被政府剝奪了。依照法律,在征用農村土地過程中,土地所有者農民集體應該參與談判,價格應該由農民集體與征用單位談判,是否同意轉讓土地應該由農民集體最后決定。但事實上在絕大多數地方,是由政府強行以低價,甚至是不給補貼、補償,直接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價格與賣不賣全是由政府決定,土地的真正所有者農民集體沒有談判的權利,政府然后再以高價出售給用地單位。這種征用農民土地的行為和模式事實上已經觸發了法律,已經破壞了法律,剝奪了農民集體擁有土地的權利。同時,我國法律規定農民承包土地年限為30年,在這30年內土地不得收回承包權,也就是通常說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但在生活中,土地變更現象比較頻繁,筆者家鄉有些村莊四五年土地就重新分包一次。因此,未來我國中,必須堅決依照新的土地法律法規行事,土地歸誰所有,就必須歸誰所有,政府不應該也無權越位占有農民土地的所有權,這點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是建設法制國家的必要。

第四,未來我們大陸的要以實現農業規模經營和實現土地的轉讓,同時要以防止由于城市化和工業化導致土地大量非農化,最大程度的保護土地資源為主要目的和內容。規模農業是農業發展的必然,但是目前我國的土地制度和農民占有土地情況,嚴重阻礙了我國適度規模農業的發展。一方面是土地流轉困難,另一方面是我國耕地本身總量就少,而農民數量多,農民人均占有耕地少。要加快發展適度規模農業,一是建立方便土地轉讓的農地制度,另一方面是加快城市化和工業化步伐,轉移農民,減少農民數量。發展適度規模農業,是要改變現有土地制度,允許農民自行轉讓土地,轉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經營權。但是我們要知道城市化和工業化需要占用農村土地,而農村土地是有限的,也就是出現了矛盾。這就是說,一邊是要轉讓土地推動適度規模農業發展,一邊又是土地的轉讓可能會導致大量土地非農化,影響國家糧食安全。為此,未來一是要發展適度規模農業,一是防止土地大量非農化。筆者建議,我們要學習臺灣的土地分區分級制度,在我們內地也建立土地分區分級制度。[27]

第五,時需要建立配套組織保護農民的土地。臺灣取得巨大成功,一條重要的基本經驗是建立農會,建立了農民自己的組織。事實上我國歷史上也曾經建立過農會,并且取得了巨大成績,而臺灣省建立農會可以說事實上是中國國民黨在一定程度上學習我們中國共產黨的,是學習內地的。今天我國農村沒有農民的代言人,沒有農民自己的組織,沒有為農民爭取和保護權益的組織,導致農民利益經常受到侵害。所以,筆者建議,在未來我國的同時,還需要,也是必須建立農民自己的組織,不同于今天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是經濟組織,但有一點,必須是農民自己的,是為農民服務的組織,為農民提供技術、資金,為土地轉讓充當服務者角色,應該是類似臺灣的農會組織。在內地建立農會的呼聲在這幾年其實比較高,就在去年,人民網的強國論壇還有過這樣的帖子,并進行了熱烈討論。

第六,實施時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最大程度上滿足農民要求。在我國以前的幾次改革中,就有2次不太尊重農民意愿,一些農民不愿意加入合作社,卻被強制要求加入。而今天,事實上同樣存在這樣的情況,一種是農民愿意轉讓土地,卻被強制要求轉讓;一種是很多農民不希望土地承包年限為30年,希望少于30年,可是全被統一強制定為30年;一種是有些農村人(不一定是農民了)不想要土地,還是被強制分包了土地,導致土地拋荒。臺灣省的過程中,一般是強制對地主土地進行了要求,而對農民沒有作強制性的要求。為此,未來的我國,對于不想要土地的農村人,可以不分配土地給他們。對于希望承包期短些的農民也是可以尊重的,可以允許短期承包的存在。各個村莊的土地分配方案在合法的基礎上,應該由村民自己討論實施,政府不應參與,要盡量滿足大多數農民的要求,這也是新農村建設中的“管理民主”的基本要求。

第七,要將農民利益和國家的長遠發展聯系在一起充分考慮。我國的4次,可以說眼光看的都不夠遠,導致了土地的多次改革。尤其是建國初期的,只把當成是農村的事,沒有把與整個國家經濟發展聯系在一起。而臺灣省的改革則不一樣,他們不僅在農村搞了,還把農村的地主推到了城市,發展工商業,為臺灣經濟騰飛做出了貢獻。為此,未來的不能簡單理解成農村的事,還要把農村的與我國的整個城市化、工業化發展聯系起來考慮。尤其是在建立土地分區分級制度時,必須充分評估我國的城市化和工業化發展速度,好對劃分土地有個科學論據。

由于筆者的知識和水平有限,啟示僅此這些,中間難免存在失誤之處,還望讀者批評指正。

注釋:

①:這里的是指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土地產權制度,土地經營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不是特指新中國建國初的。

②:崔書琴,《海峽兩岸之對比》1953年;杜受祜,《臺灣農地制度》;丁利,《談談臺灣的農地改革》,《臺聲》雜志,《臺灣的與社會轉型》;柳七,《土地私有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張五常,《佃農理論》;無名氏,《三部曲》;陳雪松,《臺灣及對大陸的啟示》;網友nononono,《臺灣的啟示——兼論中國歷史上的“土地兼并與反兼并之爭”》;陳吉元、陳家驥、楊勛主編,《中國農村社會經濟變遷》(1949——1989);方向新,《農村變遷論——當代中國農村變革與發展研究》等。

參考文獻:

[1]管仲著,《管子》卷一。

[2]溫鐵軍著,《21世紀我國經濟仍是小農經濟》,

[3]溫鐵軍著,《三農問題不同于農業問題》,《三農中國》2004年第3期,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4頁。

[4]李昌平、周婷著,《臺灣行》,三農中國。

[5]《建國以來土地制度的歷次變遷》,《中國青年報》2004年6月25日。

[6]著,《農業合作化的一場辯論和當前的階級斗爭》,《選集》卷五,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17頁,。

[7][18]李松林著,《晚年》,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頁、第162頁。

[8][11]何虎生、王成俊主編,《初上臺灣島》,華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782頁、第778頁。

[9][12][19]唐昌珍、王宇著,《臺灣事典》,南開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頁、第415頁。

[10]《我國經濟發展與所得分配》,中華書局(臺灣),第55頁。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14]劉少奇著,《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頁。

[15][16]方向新著,《農村變遷論——當代中國農村變革與發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4頁、第27-29頁。

[17]《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國招生資訊網2004年11月12日,。

[20][25][26]李國鼎著,《臺灣的現代農業》,東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2-83頁、第66-67頁、第67頁。

[21]史萬里、李玉珠、徐柏園等著,《中國農村改革20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頁。

[22][23][24]農業部計劃司編,《中國農村經濟統計大全》,農業出版社1989年版,第106、146—256頁。

[27]田水月著,《建立土地分區分級制度——在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保護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