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礦集團廠辦大集體工安置難點及對策
時間:2022-11-03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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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地勘行業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廠辦大集體企業全部關停破產。在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如何對大集體工進行妥善安置是最核心、最棘手的問題。本文回顧了內蒙古地礦集團廠辦大集體工安置情況,從2009年至今為348名大集體工在屬地補助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總計3755.6萬元。目前安置工作存在安置費用全部自籌承擔,資金壓力大、改革成本高的難點;還存在大集體工檔案難以實現全部社會化管理等難點。在對國家相關法律和廠辦大集體工安置政策解讀的基礎上,提出了解決對策:理清勞動關系,不再承擔廠辦大集體工兩項保險費用;企業關懷幫扶實現信訪維穩;突破檔案移交難點,實現檔案全面社會化管理;爭取政府部門支持,獲得國有企業改革優惠政策。
關鍵詞:國有企業改革;地勘行業;內蒙古地礦集團;廠辦大集體工;社會保險
1內蒙古地礦集團廠辦大集體改革歷史背景
順應國家鼓勵國有企業興辦廠辦大集體企業的潮流,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地礦集團”)在20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成立了向主企業提供勞務服務和配套產品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并經屬地旗縣級以上勞動部門批準辦理了大集體工招工手續,使大部分無業職工配偶和待業子女得到了安置。這些廠辦大集體企業在當時發揮了積極作用,解決了職工家庭成員的就業和生存難題,維護了地勘隊伍和諧穩定,進而幫助國家緩解了人口壓力。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資源配置方式發生了根本轉變:資源由過去的以行政手段配置為主,轉變為以市場配置為主,“吃大鍋飯”的時代已經過去。在主張效率優先、公平競爭的時代背景下,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對地勘行業進行改革。內蒙古地礦集團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也對所屬廠辦大集體企業進行了改制。但這些企業由于產權不清晰、缺乏核心競爭力、人員冗余等諸多原因導致經營不善、難以為繼。到21世紀初,內蒙古地礦集團所屬廠辦大集體企業全部關停破產,大集體工全部下崗失業。據調查,只有個別企業在破產時給大集體工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支付了經濟補償。絕大部分企業既沒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不僅如此,所有的大集體工從未參加社會保險,生活沒有任何保障。到2000年失業下崗時,內蒙古地礦集團大集體工平均年齡40歲,30歲至45歲的人數占總人數65.1%。由于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又普遍偏低,造成大集體工再就業難度很大。既缺乏經濟收入來源又無社會保障,他們的生活陷入困境。從下崗至2008年,大集體工多次群體上訪迫切要求解決生活困難問題。對廠辦大集體這一歷史遺留問題的改革,成為內蒙古地礦集團國有企業改革必須破解的難題之一。廠辦大集體改革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2內蒙古地礦集團廠辦大集體工安置情況回顧
為了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2008年內蒙古地礦集團經向原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內蒙古自治區人事廳、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請示后,制定了《內蒙古地礦集團解決大集體工有關保險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明確指出:內蒙古地礦集團廠辦大集體工的安置辦法主要是在大集體工屬地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兩項保險”)。其中兩項保險的企業繳費部分全部由內蒙古地礦集團承擔。2.1廠辦大集體工安置對象安置對象為經自治區旗縣級及以上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招工手續的、確實在內蒙古地礦集團廠辦大集體企業工作的、認定當時處于失業狀態的大集體工。經屬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內蒙古地礦集團廠辦大集體工共計348名,其中女工人276人、男工人72人。截止到2009年實施方案執行時,這348人中已達到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97人,并且全部為女性。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中:30歲至39歲的51人,40歲至49歲的193人,50歲至55歲的7人。2.2廠辦大集體工社會保險安置辦法養老保險:按照原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細則的通知》(內勞險〔1996〕4號)文件,已達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從1991年7月起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到退休時間為止,并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養老待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從1991年7月起一次性補繳到2008年底,之后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直到退休為止。醫療保險:加入屬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2.3廠辦大集體工目前基本情況截止到2019年底,內蒙古地礦集團廠辦大集體工情況(表1):原總人數348人,其中去世7人、女工人273人、男工人68人。已達法定退休年齡250人,未達法定退休年齡91人。平均年齡59歲,到2032年將全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3內蒙古地礦集團廠辦大集體工安置難點
2011年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以下簡稱“國辦發18號文”)是全國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此后國家陸續出臺了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為全國大集體改革指明方向。由于內蒙古地礦集團廠辦大集體工安置工作從制定實施方案到執行都早于2011年,當時國家還沒有出臺指導性意見,全靠單位和屬地社保部門摸索解決。由于無章可循不僅導致實施方案在執行過程中顯現出諸多漏洞和弊端,也導致大集體工屬地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差別很大。加之實施方案從制定起一直沿用至今,沒有根據陸續出臺的相關政策做出相應的調整,有些內容早已與現實情況不符。綜上這些原因造成了目前廠辦大集體工安置的諸多難點。3.1大集體工安置成本高從2009年實施方案執行以來,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廠辦大集體工的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用、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安置費用以及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大集體工按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和醫療保險費用累計金額3755.6萬元,其中養老保險費用2696.3萬元、醫療保險費用1059.3萬元(表2)。這筆巨額安置費用全部由內蒙古地礦集團自籌承擔,資金壓力很大、改革成本很高。截止到2019年底,目前仍需承擔保險費用的總人數為:194人,其中需承擔兩項保險費用的人數101人(包含已達退休年齡但社保未完成結算仍需繳費人員),只需繳納醫療保險費用的人數93人。廠辦大集體工醫保繳費一般需交滿15年至25年。由于屬地醫保政策不同,廠辦大集體工醫保繳費分兩種方式:一是退休時如未交夠固定年限,醫保收取一次性醫療安置費用以補足固定年限。經測算人均需繳一次性醫療安置費約2萬元,大集體工總人數中約50人執行這種繳費方式,預計仍需支付一次性醫療保險安置費100萬元;二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如醫保未交夠固定年限,則一直按年繳費直至交滿固定年限。內蒙古地礦集團所屬內蒙古一一五地勘院的84名大集體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限后仍需按年繳納醫保費用。預計到2025年全部交滿固定年限,每人每年約需0.6萬元,仍需支付醫療保險費用252萬元。加之未達法定年齡的91人每年兩項保險費用到2032年預計仍需支付1400萬元。如按現行做法費用一直承擔下去,以上三項仍需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總計1752萬元??梢姀S辦大集體工安置工作不但持續時間長而且所需資金數額龐大,已成為企業沉重負擔。由于改革時間超前,改革成本全部由企業自籌承擔,沒有得到政府的資金支持。3.2大集體工管理難度大1)檔案移交社會化管理難度大。經調查發現,348份大集體工檔案中:218份退休后在社保部門管理,120份在原單位管理,還有10份檔案由于特殊原因由個人保管。由于屬地社保部門要求不同,大集體工檔案全部實現社會化管理難度大。2)信息溝通不及時。大集體工的身份特殊,一般他們只有在每年社會保險繳費時才會與單位取得聯系。由于聯系不緊密,導致單位不能及時掌握他們的生活和再就業情況,有困難也不能及時的實施幫助。
4內蒙古地礦集團廠辦大集體工安置難點對策
國有企業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時,在社會保障、離退休人員移交、勞動關系處理、企業改制、資產處置、稅費減免、維穩等方面都離不開各級政府的支持和配合[1]。因此,充分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政策、積極與政府職能部門溝通請示,爭取政府支持是解決廠辦大集體工安置工作的關鍵。4.1理清勞動關系,依法合規處理廠辦大集體工兩項保險繳費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徹底理清勞動關系。調查當時廠辦大集體企業因破產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情況。調查目前仍需負擔的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大集體工的兩項保險繳費類型和再就業情況。社會保險法和廠辦大集體工安置的國家政策規定。一是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廠辦大集體工,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如建立新勞動關系的,應由現用人單位和本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以靈活就業等形式再就業的則由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滿15年。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同時,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2]。二是廠辦大集體職工的醫療保障問題,可通過促進再就業解決。再就業的,由現用人單位和本人共同繳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以靈活就業等形式再就業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3]。內蒙古地礦集團截至目前已補助348名廠辦大集體工繳納了人均10.8萬元的兩項保險費用。經申請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將不再繼續承擔廠辦大集體工的兩項保險費用。4.2工會關懷幫扶實現信訪維穩。內蒙古地礦集團應充分發揮企業工會維護職工利益的作用,向大集體工做好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決定的宣傳解釋工作。與大集體工良好溝通,反饋他們的思想和訴求,做好其生活上的慰問和關懷。對于生活確有困難的,工會應積極與社區溝通幫助他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更要用好國家對廠辦大集體工的就業扶持政策,幫助他們加入就業扶持范圍盡快實現再就業。只要事先做到為大集體工辦實事解難事、正面回應他們的合理訴求、主動幫助他們解決困難、積極爭取他們的理解與支持,就可以化解矛盾、避免發生群體上訪事件,進而緩解信訪壓力。4.3突破檔案移交難點,實現大集體工退休后檔案全面社會化管理。調研未移交的130份檔案保存情況,爭取突破檔案移交難點。一是做好大集體工檔案的分類整理和統一裝訂工作,并做好檔案電子化備份和信息統計工作,為檔案移交做足準備;二是積極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溝通請示,爭取建立檔案移交“綠色通道”,推進屬地社保部門接收進程;三是全力配合屬地社保部門工作,按要求做好檔案的交接工作,最終實現廠辦大集體工退休后檔案全部社會化管理。4.4爭取政府部門支持,獲得國有企業改革優惠政策。由于改革時間超前,內蒙古地礦集團自行承擔了廠辦大集體改革的全部成本。每年自籌資金支付用于大集體工安置數額龐大的兩項保險費用,不但已成為企業的沉重負擔,而且已成為國有企業改革路上的絆腳石,嚴重制約了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辦發18號文由國有企業和財政共同分擔改革成本的政策,積極向政府相關部門匯報大集體工改革情況,爭取獲得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資金和政策支持,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掃清障礙、鋪平道路。
5結論
1)從2009年實施方案執行以來,內蒙古地礦集團已補助廠辦大集體工繳納兩項保險費用總計金額3755.6萬元。這筆巨額安置費用全部由本企業自籌承擔,已成為企業的沉重負擔。2)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政策積極爭取政府部門支持,不再由內蒙古地礦集團繼續承擔廠辦大集體工的兩項保險費用,并爭取國有企業改革優惠政策。3)大集體工管理方面:應積極關懷幫助大集體工,特別是在實現再就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和檔案社會化管理方面為他們辦實事解難事。
作者: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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