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與構建和諧社會論文

時間:2022-02-02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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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與構建和諧社會論文

一、保障公民權利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

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必然內涵,而保障公民權利又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基礎。

保障公民權利實質上反映的是保障基本的社會公正。而當前影響社會公正的最大問題是社會貧富差距拉大。貧富懸殊必然導致犯罪的增多,恩格斯在《英國工人階級狀況》中就提到了這個問題。社會貧富差距越大,犯罪的欲望就越強。當前我國社會治安反映出的刑事案件高發問題,就與此有著直接關系。根據我國國家信息中心2002年提供的資料反映,當年我國前50名富豪的財產等于5000萬農民一年的收入,300萬富翁的財產等于9億農民兩年的收入。富人的資本擴張增值,是通過榨取勞動者的生產剩余價值實現的。而資本帶來的社會權力,也使富者享受著諸多的社會優惠。同時不少富人的原始積累也并非依靠自身的勤勞,而是利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管理上的真空和漏洞,乘機采取不正當手段,暴利致富。而一些掌握公共管理權力的政府官員,通過自己掌管的權力,公權私用,為自己及子女親屬的企業在其權力管轄領域中壟斷經營暴利致富。更有一些掌握權力的官員,干脆通過權錢交易,迅速成為富人。結果是國民生產總值的大部分財富流向有錢有勢的富人腰包。當然確有一部分富人是靠自己艱苦奮斗勤勞致富的,但他們也是抓住了政策優惠的機遇。我們改革的目標是使全體社會成員富裕起來,先使一部分人富起來,當前改革的初步目標實現了。這些先富起來的人享有了改革的成果,而更多的大部分社會成員承擔了改革的成本,兩者的收入水平不是在日趨走向接近,而是在日漸拉大,差距越來越懸殊。

現實社會中,當一部分人不具備爭取某項權利的機會和條件時,這部分人就會傾向于反抗社會既定的這種不公平的現實。去年法國巴黎出現大騷亂并迅速引發各地群起效尤的事件,就明顯地印證了這個問題。當然,我們社會中的不公正問題,是由許多遺留的舊體制因素和現實管理層面機制體制不完善造成的。何況每個公民由于歷史的、自然的原因有著不同的社會起點,居于不同起跑線的公民,在利益的社會競爭中還會遇到各種機遇、條件的不平等。所以,當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各種不平等的問題就凸現出來了。有一種理念認為社會公平的標準,應該是每一位公民都獲得絕對平等的待遇。但是我們在計劃經濟時期,已經嘗試過尚沒有達到絕對平等卻也相當平等的做法,人們現在回憶起那時的物質短缺和貧困,都當作苦澀的笑談,沒有誰愿意回到過去,那是絕對扼殺人們積極性的體制。那樣的公平其實并不真正反映公平,至少在人們主觀努力付出的多少方面體現不出公平。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內部仍然存在著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這是很正常的事情。解決所有社會公平正義問題,必須區分不同性質的矛盾,對于觸犯刑律的要堅決予以打擊,對于正當的利益訴求矛盾,還要靠全體人民通過立法來協調。特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能,就是調節人們的利益差別,實現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平衡,當然更要向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傾斜政策,扶助他們脫貧致富,讓全體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由此可以看出,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突出法律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保障公民權利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我們知道民主是指人民當家作主,運用自己的各項權利去維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但是要保障人民民主制度靠什么?靠通過人民民主產生的法律制度,靠嚴格依照法律制度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由此可見,民主是根本,人民當家作主是為了實現人民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細化落實到實體就是每一位公民的利益。沒有每一位公民的利益,就無從侈談人民的利益。而法律就是為了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權利。憲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列寧有句名言:“憲法就是寫滿公民權利的紙”,可見保障公民權利是法律制度的根本。

建設和諧社會,從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經驗看,最終的解決方案,仍然需要落實到法律層面,這是在去年9月5日召開“法治與國際和諧社會”為議題的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之后許多法律界人士的共識。國際社會的經驗也證明,凡是法治較為健全的國家,其經濟和社會指標總是居于世界領先地位的。中國政府在這屆世界法律大會鄭重宣布,正在積極研究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旦條件成熟就將履行批準公約的法律程序。毫無疑問,法治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保障。而實行人民民主制度是法治的前提。所以,民主法治是黨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結構層面。

法治主要是由兩部分工作組成,一是立法,一是執行法律。立法對于社會公正十分重要,立法實質上就是通過制定法律平衡和協調不同利益群體的具體利益,最大限度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發展。追求富裕和生活質量的提高,是人們的正當要求,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人類社會出現剩余產品和社會分工之后,便出現了個人利益以及家庭利益與所有交往的人們的共同利益之間的矛盾,而社會要實現真正和諧,就必須對這些矛盾進行干預約束,使這些矛盾控制在相對平衡的范圍內,以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即通過法律規定公民的正當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以社會公共強制力達到社會公正,避免矛盾沖突,保證社會生活和諧進行。所以,法治的進步能保證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凝聚所有社會成員的力量,努力合作,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生產力并合理分配社會資源。這就需要通過人民民主,產生體現人民群眾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要求、符合實際情況和客觀事物發展規律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通過我們的法律制度,要確保我們的立法能夠隨著社會的發展需要,不斷調整修改,以適應發展過程中調節、平衡不同利益群體的矛盾需要,保持社會和諧發展。而執法工作的要求,首要的是嚴格依法辦事,保證司法公開透明,以利于有效的監督;二是法律規定的權益要有相應的維護途徑、資源;三是必須具備縝密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嚴格界定的責任,嚴禁執法的公共權力越法律規定的雷池一步。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實現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