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權的收回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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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揭示了民國時期收回主權運動史上極少為人所知的一幕。引水權為國家主權的一部分,但在晚清時期喪失于外國勢力之手。民國時期,隨著民族運動的發展,國人的引水權觀念覺醒,政府謀劃、行動于上,民眾呼吁、支持于下,雖然歷經挫折,但經過二十多年的持續努力,引水權最終基本收回,引水業基本實現民族化。
關鍵詞:引水;引水權;近代中國
收回主權、重振國家,是20世紀上半期中國歷史的重要內容。對于其中主權意識的成長、收回關稅自主權、廢除治外法權等問題,研究者已多有論述。然而,本文論及的卻是一個向來為學者們忽略的問題,即引水權的收回。因為引水這一職業的特殊性,這個問題在當時即不像關稅自主權、領事裁判權那樣成為政府和公眾矚目的焦點,此后也一直未進入歷史研究者的視野,以至于這段歷史極少為人所知。
引水(引水人),舊稱領港或領江,1976年以后中國大陸稱為引航(引航員),是近代時期新興的一種職業。按照當時人的說法,“凡在指定之區域內,于某一時期中專門協助船長引領船舶出入和航行于該區域之水道,而不擔任所引船舶之任何行政或它項事務者,為引水人。”[1]引水人的首要任務,在于為船舶提供安全、及時的引領服務。另一方面,由于港口水道的通航條件,實為一個國家的自然屏障,與國防有著密切的關系,因而近代歐洲一些國家,還有日本,都要求本國公民擔任領水內的引水人,并要求進出口的外籍船舶,接受強制引水服務。這是一個主權國家引水權的體現,屬于近代以來國家主權觀念的一個要素。近代以來中國被迫加入世界性競爭,國家主權嚴重受損,引水權亦喪失于外國勢力之手。及至20世紀上半期,國人方始覺醒,政府協謀于上,民眾支持于下,經過二十多年的持續努力,引水權最終基本收回。對于這一過程,迄今史家鮮有論述。本文采擇相關史料,對此作一全面介紹,以就教于方家。
一、引水權喪失的概要
引水權的喪失,最早可上溯至1843年。這一年簽訂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其中“進出口雇用引水”一款規定如下[2]
“凡議準通商至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每遇英商貨船到日,準令引水即行帶進;迨英商貿易輸稅全完,欲行回國,亦準引水隨時帶出,俾免滯延。至雇募引水工價若干,應按各口水程遠近、平險,分別多寡,即由英國派出管事官秉公議定酌給。”
次年7月簽訂的中美《望廈條約》也有類似的規定。及至同年10月簽訂的中法《黃埔條約》,除了保留上述內容,又添加了一點規定:“凡人欲當法蘭西船引水者,若有三張船長的推薦信,領事官便可準其引水,與別國一律辦事。”[3]1847年中國與瑞典、挪威分別簽訂的通商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簽訂的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條約》,以及1861年中國與德國簽訂的通商條約,都一一重申了上述三份條約中關于引水的規定。[4]
上述規定暗含三點,一是外籍船只進出中國口岸時有權自由雇用引水人,二是任何人(包括外籍人)都可以申請在中國擔任引水人,三是引水事權操縱于外國領事手中。這些規定,中國引水業納入了依附型發展道路,埋下了引水權喪失的根由。
當時,中國引水業方處于起步階段,專門的中國引水人非常少,多由漁民、船戶兼營引水。在外國領事、商人以及航運勢力的支持下,外籍引水人紛紛躋身各通商口岸引水業。及至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后,通商口岸增多,引水業也在更多港口興起。制定全國性的引水法規,建立統一的引水管理制度,遂成為引水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但當時中國政府缺乏這方面的自覺,對此漠然處之。這又給外籍勢力以可乘之機,他們積極策劃制定引水規章,試圖將中國引水業的管理權,集中到自己手中來。
1867年,駐北京的外國公使團,正式向中國政府提出,要求制定一份全國性的引水法規。這一提議為中國政府所接受。海關總稅務司羅伯特·赫德接受了這個任務。在公使團的操縱下,一份《中國引水總章》(以下簡稱《總章》)草案很快出臺,并得到了清政府總理衙門及公使團的認可。試行一年后,赫德又對這份章程稍作修改,于1868年(清同治七年)再次頒行各港“試行”。[5]說是“試行”,卻一直施行了66年。
《總章》規定,凡是與中國簽訂了通商條約的國家,其公民與中國人一樣,都有資格申請擔任通商港口的引水人。全國的引水管理權,集中于海關總稅務司手中。在總稅務司的領導下,根據《總章》的精神,各港分頭制定地方性引水章程,并負責本港引水事務的具體管理,各港負責引水事務的結構,是各海關稅務司下屬的理船廳,其長官為港務長。由此,一個以海關總稅務司核心、以各港理船廳為樞紐的全國性引水管理體制,遂得以建立。《總章》頒行后,中國沿海各港口的引水業,即在這種體制內運行,六十多年里,一直未有大的改變。
表面上,這種體制有利于維護中國的引水權,因為從名義上說,海關是中國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但問題在于,其一,海關系統完全被外籍人(尤其是英國人)所控制,并服務于外國對華經濟、政治攻略,因而主觀上并無維護中國引水權的動機。其二,海關并沒有掌握引水事務的全部權力,因而客觀上無法抵制外籍勢力對中國引水權的侵奪。《總章》規定,除了港務長之外,外國領事和外國商會,在港口引水管理上,也有很大的發言權。譬如,在引水人考選時,外國領事和外國商會代表,即占了四票中的兩票,還有兩票,為引水人代表(往往也是外籍人)和港務長自己。在外籍勢力占絕對優勢的情況下,能夠通過考試、取得證書,并正常執業的引水人,幾乎都是外籍人。外籍港務長即使有意維護中國的引水權,也力不從心。更何況,他們還沒有這種想法。
引水事權既為外國勢力把持,外籍引水人遂逐漸將中國引水人排擠出去。在上海港,從1871年開始,就從未增補過中國引水人。[6]到1903年,該港最后一名中國引水人,因為外籍引水人的壓力,也被迫退休。此后的25年里,該港竟然沒有中國引水人執業。[7]不僅在上海港,其它沿海通商港口莫不如此。由是,新興的引水業,變成了一個“國際性”的行業,而本國人反被排斥于其外。
引水權的喪失,不僅侵害了中國引水人及航運業的利益,也嚴重威脅中國的國防安全。最典型的例子莫過于中法戰爭。1884年8月,上海港的英籍引水人托馬斯(J.Thomas)引領法國軍艦長驅直入閩江,參加中法馬尾海戰。此役清朝福建水師全軍覆沒。[8]對于外籍引水人這種助敵行為,中國政府竟然毫無辦法。
更嚴重的問題在于,一方面,引水權在半個多世紀里逐步喪失,但另一方面,廣大民眾和中國政府官員卻一直不了解引水權的意義,許多人甚至連引水為何物都一無所知。這種狀況到19世紀末仍未改變。因此,收回引水權這一問題,便留給了20世紀的中國人去解決。
二、國人引水權觀念的成長
“五四”運動期間主權意識和民族精神的高漲,為引水權觀念的成長提供了契機。根據彭重威的回憶,“五四”運動期間,在上海和其它各港的反帝愛國運動中,都有中國海員和領江公會的成員參加。[9]當時,長江上還有一百多名中國引水人,但主要引水業務,都為外籍引水人壟斷。中國引水人倍受外籍引水排擠,而且受到海關外籍官員的歧視。他們在運動中站出身來,控訴外國勢力對中國引水權的侵奪,并特別指出一個嚴重問題,即在最大的港口——上海港,竟然無一中國引水人。由是,引水權操縱于外籍勢力之手的問題,第一次顯露于公眾面前,并開始引起各方面的關注。
這次運動之后,中國政府開始重視引水問題,將之與國家主權、國防安全聯系起來考慮。1921年,北京政府海軍部成立了海界委員會和海道測量局,開始研究收回引水權的途徑和方法。海界委員會經過多次研究,向海軍部提出建議,要求修改1868年頒行的《中國引水總章》。1922年4月,北京政府交通部派出兩名代表,會同海軍部的兩位代表,一起商討修訂《總章》的辦法。這次會議雖然未提出實際的方案,但由此可看出引水權觀念在政府部門的萌生。
與此同時,民間也發出了類似的呼聲。1922年5月4日,中華揚子領江公會致函上海總商會,闡明引水對于國防的重要性,揭示了中國引水業為外籍勢力侵奪的嚴峻事實,呼吁政府立即修訂引水法規,以收回引水權。上海總商會接到來函后,迅速呈請北京政府農商部,要求部咨會交通、海軍二部,選派專人前往上海,一同修訂引水章程。[10]
1926年5月,外籍人在上海組織長江引水考考試委員會。消息見諸報端后,中華揚子領江公會又向上海總商會呈報此事,并要求上海總商會聯絡有關政府部門,設法阻止這種非法行為。上海總商會于是致電北京政府稅務處(該部門為海關的頂頭上司),援用各國通例,反復申明引水與國防的重大關系,并指出,外籍人一旦把持引水人考試,將使中國引水人被排斥殆盡。電文說,長江引水原本不許外人染指,今若放縱其非法行為,勢必重蹈沿海各港引水業的覆轍,即“非但妨及中國引水人權利,亦于長江國防有關”,因此,應令行總稅務司轉令江海關理船廳嚴行阻止。[11]
1927年前后,長江、珠江的中國引水人,成立了全國江海領港業總聯合會。1928年初,該會在上海集會,會后向上海特別市政府遞交呈文,要求該市政府轉呈南京政府有關各部,吁請其積極行動起來,以收回、維護引水權。與此同時,他們還公布了《修改引水章程討論會宣言》。這份宣言,堪稱收回引水權運動史上的經典文獻。茲將其全文引錄如下:[12]
“逕啟者:竊維引港一道,關系至巨,又名領港,或稱引水,凡輪艦出入港口,航行領海間,胥賴于是。列強各國規定,非本國人,不得充當,蓋有深故焉。國內領海,自應以本國人充引港,俾得為專利之營業,以其各地主權利之關系,一也;商業為財源之命脈,水險公司為運輸之保障,本國人為引港,則運輸穩而財源足,二也;外國船舶往來,領海要道,可籍本國引港,以防其測繪,及他種之窺探,若外人得充引港,則一旦有事,向導得入,是無異于開門揖盜,三也。綜觀各端,則引水于權利上、商業上、軍事上之關系,誠非淺鮮,此所以引港權之絕對不能讓于外人也。
“我國除揚子江、珠江間有華人充當引港外,其余各處悉系外人。長此以往,商業為之操縱,利權為之剝奪,貽國際之羞,受無形之痛。
“日本在明治以前,亦泰半以歐美人為引港,與我國現在情形正復相同,嗣思力矯其弊,及設水險公司,凡日人引港,概由該公司承受保險,不數年間,全國引港,盡為日本人。其熱心愛國,遠慮深謀,堪以作則。
“因思我國航權之不振,其最大原因,為同治七年引水暫行章程不善所致。若外國水險公司、航商公司、外國商會及外人引港等,皆是以阻止華人從事斯業,且華人所引船只,該水險公司,概不保險,尤足使華人無經營之余地。
“夫各國引港事權,均操諸本國,載在約章,即我國所訂條約,亦有中國應允許外國船只雇用中國引港等語。蓋恐中國引港盡系華人,不受他國雇用,特為是語,以備日后地步。詎知我國于求外人之不遑,備論外人之求我耶。喧賓奪主,疾首痛心。然亦不能責外人之野心、蠶食我國,無完善章程以限制之耳。
“敝會有鑒于斯,去歲曾呈交、海、外、農四部,請派專員來滬組織引水委員會,修改引水舊章,當蒙準予備案。事關國家主權、人民權益,政府協謀于上,國人討論于下,一木難支,眾擎易舉。望愛國同胞,起而共圖之。倘承賜教,無任歡迎。”
接到上述呈文和宣言后,上海特別市政府感到引水“關系海權甚巨”,于是將之轉呈財政部,并請該部轉給海關辦理。財政部關務署閱后,亦認為引水問題“關系至為重要”,而上海港竟無一中國引水人,“足見該地領港公會辦理不善”。因此,關務署要求江海關補用合格的中國引水人,“毋得聽其壟斷,致礙國家主權”。關務署并同意對《中國引水總章》進行修改,遂令江海關稅務司先行擬定修改意見,并上報關務署審查。[13]
以上事實表明,到了1920年代后期,在引水與國家主權的關系上,政府部門和商界、引水業,已經達成了一致的認識,找到了共同的話語,確立了共同的目標。并且,政府和公眾的不同職責,亦已逐步明確,即政府謀劃、行動于上,民眾討論、鼓吹于下,合力共舉。這表明,中國人的引水權觀念已經成長起來,而且趨于成熟。三、增補中國引水人
國人引水權觀念成長的同時,收回引水權運動亦漸次展開。其先期成果,主要表現為在沿海港口重新增補中國引水人。
國民政府還在廣州之時,即對引水問題相當重視。1925年12月,國民政府試圖成立“引水事務特別局”,將引水人的考選和管理權,從海關、領事團以及外國商會手中奪回來。這個設想,遭到了廣州海關及外國領事的強烈反對,最后未能付諸實施。但在國民政府收回引水權的積極態度面前,海關還是作了讓步,默認在引水人考選委員會中,增加中國人的代表。鑒于當時的革命形勢,總稅務司也對此表示贊賞,認為廣州關稅務司的做法是正確的。[14]與此同時,廣州港的引水人定額,也從20人增加到40人,新增的都是中國引水人。[15]
北伐成功、南京國民政府的成立和鞏固,是中國提升國際地位的新起點。趁此機會,國民政府發起了改訂新約運動,試圖收回前清時代喪失的各項主權。在此形勢下,又受航業和商界的吁請,增補中國引水人一事,遂更為政府和公眾重視。1928年3月15日,在收到全國江海領港業總聯合會的呈文后,外交部照會上海外國領事團體的領袖領事,要他敦促上海引水公會,接納中國人楊洪麟為該會成員。楊于1926年6月就通過了上海港引水人考試,此后一邊練習引水,一邊等待該港引水人出缺。但兩年過去了,他一直沒有取得正式執業資格。[16]
1928年4月2日,關務署再次命令江海關,要他督促上海引水公會補用中國引水人,并要他擬具修改引水章程的意見。4月24日,江海關稅務司將此命令轉給海務巡工司(海關系統主管引水事務的最高官員,他直屬總稅務司領導,但駐于江海關大樓)。[17]
從中國政府的上述行動中,上海港的外國勢力,尤其是上海引水公會,感到了嚴重的危機。1928年4月12日,由外國人控制的上海港引水委員會召開會議,就補充中國引水人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討論。會上,上海引水公會唱起了高調:“從一開始吸收學徒來補充已有或將有的缺額時,我們就要求具有最高水平的申請者來補充。”言下之意,該會之所以不吸收中國引水人,不是刻意排斥中國人,而是因為中國引水人不符合該會的高標準。上海引水公會表示,只要符合自己的條件,他們愿意接納一些中國引水人,不過,中國政府不得以此為開端,將外籍引水人概行取締。
日本駐滬總領事,卻不愿意看到中國引水人重返上海港。他在會上說,所有的日本航運公司,都對中國引水人的素質和能力表示懷疑,在雇用中國引水人之前,他們寧愿先等一等,看看中國引水人的表現到底如何。
會上還形成了另一種氣氛。有人擔心,補充數名中國引水人,可能只是中國政府完全接管引水業,并取締所有外籍引水人的第一步。對于這種可能性,會議一致認為,必須設法阻止。[18]
其實,對于補充中國引水人的真正障礙,主管引水的海務巡工司,心里是非常清楚的。上海引水公會宣稱的“高標準”云云,只是一個借口。海務巡工司在回復江海關稅務司時這樣說,“關于中國申請者的技術要求,并沒有任何參照標準。”實際上,中國引水人被排斥的根由,一在于考選權為外籍人把持,他們不想讓中國人通過考試;二在于上海引水公會擁有一份特許證,它特許該會專營該港引水業。這份特許證,是在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由外國人把持的上海港引水當局頒發給上海引水公會的。但海務巡工司對之進行研究后認為,“很明顯,它并未呈遞給中國政府或總稅務司審查,也未得到他們批準。”[19]也就是說,它并不具備合法效力,乃是外籍勢力巧取豪奪的產物。
中國政府決定繞開這些牽制。海軍部直接提出兩名海軍軍官,作為加入上海港引水業的候選人。迫于此種壓力,上海港務長、外國領事團體以及外國商會,不得不同意增補一兩名中國引水人。于是,海軍部提出的候選人之一李高昌,于1928年9月22日被上海引水公會接納為候選學徒,并且很快通過了考試,并于當年10月,取得了該港引水學徒證書。[20]經過半年的學習,在一次考試過后,1929年,他又取得了引水人證書,成為上海引水公會的正式成員。[21]
這樣,在引水業的促動和政府的支持下,已經25年無中國引水人執業的上海港,復又迎來一位中國籍引水人。這是一個新的開始。三年以后,招商局船長黃慕宗,又通過了天津港的考試,成為該港正式引水人,他也是第一個重返該港引水業的中國人。[22]
根據國民政府交通部1929年的一次調查,截至該年年底,沿海部分港口,已經有了一批中國引水人,但其規模不大,與外籍引水人相去甚遠。天津、營口、汕頭、廈門四個港口,仍然沒有中國引水人。大連港處于日本軍事管制之下,引水人都是日本人,一切引水事宜,均受日本單獨控制。表一是此次調查的具體結果。
表一沿海部分港口引水人國籍構成(1929年)
港口中國英國美國日本法國德國其它合計
安東30040007
營口02010003
天津05120109
青島21010004
上海1205451440
寧波20000002
溫州30000003
福州60000006
廈門01000012
汕頭01100002
廣州2300000023
合計4030712525101
資料來源:章勃:《收回引水權問題》,載《國聞周報》8卷27期,1931年7月。
四、引水章程的修訂
政府的行政干預,對于中國引水人重返沿海引水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欲徹底收回引水權,光靠行政干預是遠遠不夠的。根本的解決途徑,還是要從法律的角度入手,修改、甚至取消1868年的《中國引水總章》,以及各港在《總章》指導下制訂的分章、細則,并制定全新的引水法規。對此,國民政府已有了相當的自覺。
對于修訂引水章程,輿論界也提出了迫切要求。1931年7月13日,章勃在《國聞周報》8卷27期,發表題為《收回引水權問題》的署名文章,嚴厲批評了《中國引水總章》的種種弊端及其惡劣影響,并指出,當前最緊迫的任務,乃是由交通、海軍、財政三部,“從速起草引水法”,并盡快呈請政府公布施行。而引水法的關鍵內容,他認為,就是規定引水人必須由中國公民擔任。
經過幾年的努力,財政、交通二部,終于在1931年10月6日,向行政院呈遞了修訂后的引水章程——《中華民國各口引水暫行章程》。新的章程共八章四十七條,其中具體規定了引水主管機關、引水人選任和培養、引水人證書頒發、引水人的職責和紀律,以及引水船的管理辦法等內容。[23]
與《中國引水總章》相比,新章程有兩點大的變動:(1)關于引水學徒的國籍要求,舊章程不分中外,新章程則明確規定,必須為“中華民國人民”。(2)關于引水主管機關的組織及其職權,新章程明確規定如下:沿海各港及長江下游組設“引水管理委員會”,為各地引水主管機關;沿海各港的引水管理委員會,成員包括當地海關稅務司、港務長、當地航政局長,以及交通部代表和當地華商商會代表各一名(上海港還應加上外商總會代表一名),以海關稅務司為主席;長江下游引水管理委員會,則由海務巡工司、海務副巡工司、長江下游航政局長及上海華商商會代表組成,以海務巡工司或其代表為主席;各引水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制訂轄區內的引水管理細則,確定引水區界限和當地引水人定額,組織引水人考選、發證,監督引水規章的貫徹實施,并裁決與引水有關的業務及其它糾紛。
新章程背后的設想,是采取漸進的方式來收回引水權。引水事權集中于以海關為主導的中國政府部門,外國領事在引水管理上的權力被取消,但個別保留外國商會的發言權;外籍引水人的特權仍被保留,但不新增外籍引水人,以使其自然淘汰,直至全都被中國引水人取代。
但是,這份章程提交上去之時,正值國難之際。“九一八”事變爆發,政府全力關注對日關系,無暇顧及此事。新章程因此被擱置起。
正當修訂引水章程一事拖而不決之時,“一二八”事變爆發,日軍進犯上海,局勢危急。中國政府指令上海港務長,令其設法阻止該港外籍引水人為日本艦船服務。港務長反復致函上海外國領事團體,指出:[24]
“這個國家正在炮轟中國的陣地,摧毀中國人的財產,而那些經中國當局特別發證才得以執業的外籍引水人,卻去引領這個國家的戰艦,我認為,這是不合適的。”
但領事團體先是表示,中國與日本之間,并不存在正式的戰爭狀態,引水委員會作為一個國際性團體,無法不讓上海引水公會的成員“照常工作”;然后,干脆采取敷衍手段,對此置之不理。[25]
與此同時,港務長數次致函上海引水公會,要求其成員不得為日軍服務,否則,將吊銷他們的引水人證書。但上海引水公會不予理睬,積極為日軍提供引水服務,并回答港務長說:“我不得不告訴你……他們(指該會的成員)是被迫按照引水章程的規定,去履行自己職責的”,同時宣稱,如果沒有得到引水委員會(當時由外人把持)關于修改引水章程的書面批準,他們仍將“被迫”照章行事,即仍將“被迫”為日本艦船服務。[26]
上海港務長對此毫無辦法。根據上海引水公會自己的統計,1932年3月份,該會的32名外籍引水人(不含日本籍),共引領了437條船,[27]其中大部分是日本的戰艦和貨船。所有的日本籍引水人,則直接受日本侵華海軍的調遣,為其軍艦提供引水服務。
此次事變,使中國人得到了真切而慘痛的教訓。此后,政府加強了收回引水權的決心。財政部和參謀本部,聯合成立了揚子江標志軍事設計委員會,負責研究引水問題及制訂引水章程。實際上,財政、交通二部于1931年上呈行政院的《中華民國各口引水暫行章程》,屢經修改,已經很完善了。揚子江標志軍事設計委員會只是將其稍作改動,即成了新的《引水管理暫行章程》,并于1932年8月,將之上呈行政、司法和考試三院審核。這次,新章程很快得批準,并于1933年頒布施行。[28]新章程頒行的同時,1868年(同治七年)的《中國引水總章》及各口分章,亦宣告廢止。
新頒布的《引水管理暫行章程》,其內容與1931年的《中華民國各口引水暫行章程》基本一致。唯一的改動,是在沿海各港引水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增加參謀本部和海軍部代表各一名,以確保軍方在引水事務上的發言權。所有引水方面的執法、監督權,悉規各口引水管理委員會,無論中、外籍引水人,均須服從其權威,倘有爭議,可由財政部會同裁決。
顯然,新章程試圖將引水業導向民族化的運行和發展方向。不過,摒棄外國勢力對引水事務的染指,限制外籍引水人的特權,都牽涉到其在華治外法權問題。當時不平等條約還未取消,新章程中的有關規定,實屬單方面放棄對于治外法權的承諾。此種順應形勢之舉,當然符合情理,但不免與既存的條約體制相沖突。因此,新章程實施起來,遇到一系列復雜的對外交涉問題,就不可避免。并且,新章程的實施效果如何,也將取決于對外交涉問題的解決程度、接管外籍引水人受挫
《引水管理暫行章程》頒行后,下一步,應該是成立各口引水主管機關,并設法將各口中外引水人,一體納入主管機關的有效管轄中。可這一步,卻遇到了強大的阻力。
1933年9月20日,關務署訓令總稅務司:《引水管理暫行章程》既已經政府批準,因而總稅務司應該“一面遵令將沿江沿海引水權迅行收回,一面照常督促各口,將引水管理委員會即行籌備組織,俾得早觀厥成,以副政府急求之至意。”[29]
對于執行新的引水章程,海關顯然不夠熱心。關務署訓令下達兩個月后,總稅務司才將這份訓令,連同新頒布的引水章程,轉發給江海關稅務司,并指示說,因為新章程的施行牽涉到外交問題,而這并非海關的職責,所以,“你應該徹底熟悉這份章程的內容,但在目前,不要采取任何與之有關的行動。”[30]海務巡工司對新章程也有意見。他表示,當前不可能挑選出經驗豐富的中國引水人,這在上海港尤為明顯。因而他認為,有必要允許選用部分外籍人做引水學徒。[31]
此前,總稅務司曾呈文關務署說,立即在各港實施新的引水章程,困難太大,不如先在沒有外籍引水人的廣州、寧波、溫州、福州及長江上游,先行成立引水管理委員會,接管當地引水業,便“不至于發生外交問題”。但關務署堅持先成立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其余各口委員會俟該上海口委員會成立后籌議組織可也。”1933年11月22日,關務署訓令總稅務司:參謀本部、海軍部、交通部都已派定代表,因此應指令海務巡工司,“一面通知上海中外商會選派代表,一面邀集各代表,定期成立上海口引水管理委員會,照章進行一切。”[32]
海務巡工司接到指令后,立即通知上海中外商會,請其各派一名代表到會。但上海外國商會卻回答說,因為此事影響到了外籍人的條約特權,因而在領事團體就此作出決定之前,自己不會派人參加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33]與此同時,美國駐滬總領事、領事團體領袖領事克寧瀚(E.S.Cunningham),致函江海關稅務司及上海特別市政府說:[34]
“敝同僚等…囑由本領袖領事…聲明,除曩昔各國領事與中國官府同意訂立者外,所有其它引水章程,自不適用于各國輪船,則所以變更鼎革之處,須經有關各方面認可后,敝同僚等始得贊同。”
于是,在上海外國商會未派代表出席的情況下,1933年12月16日,在上海海關大樓海務巡工司的辦公室內,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召開了成立大會。到會人員有:委員會主席、海務巡工司希爾曼(舊譯為奚里滿)、上海港務長格林(舊譯為谷利恩)、參謀本部代表林自新、海軍部代表許繼祥、交通部代表高廷梓、上海中國商會代表陳天駿。[35]
雖然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已經成立,但由于外國勢力的抵制,其職能還未明確。為此,1934年1月20日,國民政府在南京關務署召集會議,就上海外國領事團體的抵制態度,進行討論。會上決定,由上海市長出面,正式或非正式地答覆領事團體,說明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的任務;并請總稅務司梅樂和,“以其美意向外籍引水人說明,彼等前途不致以在新管會之下服務而有損害。”[36]
直到1934年二、三月間,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才算明確下來。2月3日,海軍部訓令該會接管淞漢華人引水公會及海軍部引水傳習所;3月6日,財政部訓令總稅務司,將各口引水公會籌備收回管理;3月7日,財政部指令,上海引水公會的財產和設備,將由海關購買下來,該公會由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接管。[37]于是,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開始籌備接管總部都設在上海的四個引水公會,即上海引水公會、淞漢引水有限公司、淞漢華人引水公會和日本揚子江領江公會。
接管上海引水公會,是最重要、也是最艱難的任務。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在此遇到了空前的阻力,因為上海引水公會表示,自己仍然服從于舊的引水委員會管理,并不承認新成立的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1934年初,該公會有兩名成員即將退休,按照新的制度,應該由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來為之考核新的引水學徒,以遞補這兩個缺額。但該公會經理卻表示,不打算讓新的委員會來為自己考選引水學徒,也不愿將有關文件送其審查。對此,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無可奈何。[38]
按照新頒行的引水章程,所有引水人的執業證書,將于1934年7月1日到期,在此之前,引水人必須由新成立的引水管理委員會換發新的證書。但上海引水公會不承認新的委員會,卻想讓上海港務長代表舊的引水委員會,為自己的成員更換證書。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無以應對,到了6月21日,即在證書到期的一周之前,萬般無奈之下,只得向總稅務司提出:延長上海引水公會成員執業證書的有效期,以待外交問題之解決。[39]接管上海引水公會一事,就這樣不了了之。
對淞漢引水有限公司和日本揚子江領江公會的接管,同樣好不到哪里去。由于未取得外國領事團體的正式認可,淞漢引水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服從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的管理,但提出了比較高的條件。但由于接管上海引水公會受挫,接管淞漢引水有限公司的事,也擱置下來。日本人的態度最強硬,無論如何也不接受新的引水章程。[40]因為此時,日本正在圖謀擴大對華侵略,自然不愿放棄手中已有的引水特權。
1935年以后,日本侵略的威脅日漸嚴重,形勢日趨緊張,接管外籍引水人的計劃,便悄無聲息了。外籍引水人于是仍舊在中國執業,引水權旁落的格局,未有大的改變。
六、戰時引水業的淪陷
1930年代中后期,日本加緊侵略中國,對于關系到軍事安全的引水業,亦不遺余力去侵奪。全面抗戰爆發后,沿海各港引水業逐漸為日本侵略勢力壟斷,以至獨占。由此,收回引水權運動暫時陷入低谷。
日本人進入中國引水業,始于長門正清。1903年,他開始擔任長江航線日籍船只引水人。到了1920年,長江中下游已有17名日本引水人,他們于當年組織了揚子江領江公會。同時,日本人努力擠進沿海引水業。1919年7月,菊池豐吉加入上海引水公會,十年之后,該港即有5名日本引水人。[41]
日本引水人在華擴張,與日本侵華的總體圖謀正相符合。從1921年到1933年,揚子江領江公會共引領日籍船只3637艘,其中日本軍艦749艘,占所引船舶總數的五分之一。而在1927、1928和1932年這幾個“多事之秋”,該組織引領的日本軍艦占所引船舶總數的比例,更分別高達44.3%、31.5%和45.8%,詳見表二。由此數據,足以看出日本引水人在華擴張的真實目的。
表二揚子江領江公會引領日本軍艦、商船比例
(1921—1933年)
年份軍艦商船合計
艘次百分比(%)艘次百分比(%)
192194.4197206
1922175.9273290
19235716.9280337
1924309.3291321
19253210.4275307
19262912.1211240
192712744.3160287
192810931.5237346
19296619.3276342
19303914.8225264
19313717.6173210
193212145.8143264
19337634.1147223
合計74920.6288879.43637
資料來源:《水先案內規則案》,第二章,第二節。
1931年初,日本總領事及日本商會提出,鑒于日本到港船只不斷增多,上海引水公會應優先補充日本引水人。歐美國家不愿接受這一要求。為此,各國駐上海總領事進行了激烈討論。最后,領事團體終于在1935年達成妥協:上海引水公會缺額的分配,應按1932—1934年各國所納引水費的比例來分攤。根據領事團體的計算,1932年到1934年,上海引水公會平均每年引水費收入為1294009.49元,其中英、美、日三國所占的比例最高,分別為37.75%、17.78%和13.59%.據此,上海引水公會的40個名額中,英國應占15.10人,美國應占7.11人,日本應占5.44人。[42]這個方法只不過表明,在外國勢力的較量中,歐美國家暫時遏制了日本人的擴張野心而已,中國的引水權并未得到應有的尊重。但關務署似乎“忘記”了收回引水權一事,認為它“尚能適應機宜”,竟然同意接受。[43]
然而,戰爭改變了一切。全面抗戰爆發后,日軍占領上海港,引水人份額分攤規則,亦被武力打破。1938年底,上海引水公會出現三個缺額,日本當局立即要求,這三個缺額全都由日本人遞補。對此,上海引水公會表示屈服。1939年2月,領事團體領袖領事、意大利總領事內龍(L.Neyrone),先后就此致函總稅務司梅樂和及江海關稅務司羅福德(L.H.Lawford):[44]
“我的同事們現已同意(上海引水)公會在這方面的意見,雖然按照上述份額制度,別的國家也可能要求遞補這些缺額,然而在這一特殊事情上,他們已經放棄了自己的有關權利。所以我深信,在此非常時刻,你也會同意引水公會不拘泥于份額制度的意見。”
隨著日軍步步進逼,上海、天津、廣州、武漢等各大港口,相繼陷入日軍手中。到1939年底,沿海及長江中下游各大港口,幾乎全部淪陷。日本人控制了各大港口的海關及港航管理,壟斷了中國沿海航運業。各港的引水業務,亦為日本人把持,歐美籍引水人雖然還在工作,但其境況已如昨日黃花。中國引水人,除了少數服從于日本人外,大多離職不干,或撤退到后方,或賦閑在家。
太平洋戰爭爆發后,日本軍事當局干脆接管了上海引水公會,原有的英、美、荷蘭籍引水人被開除出去,關進集中營,其余中立國的引水人可留下執業,但必須宣誓效忠于日本海軍。天津港的英籍引水人,也被關入山東濰縣集中營,唯一的中國引水人黃慕宗撤往后方,大沽引水公司亦為日本獨占的水先協會取代。[45]
長江中下游引水業,亦為日本人控制。汪偽政權規定,凡從事長江引水者,必須經其批準,引水人僅限于其管束下之華人,或者“有必要”之外國人(實指日本人);偽政府及與之“交好”國家(實指日本國)的軍艦,可以自由雇用引水人;日本方面基于軍事上的必要,向引水當局提出的任何要求,都應得到滿足。
在此基礎上,汪偽當局與日本占領當局,聯合組建了揚子江水先協會。該協會接受汪偽政府的監督,但在軍事管制方面,完全聽命于日本軍事當局設置的水先監督委員會。該協會的成員為日、中兩國人,大約在100人左右,原先日本揚子江領江公會的成員,全部免試加入該協會。其主要業務,一是從事上海至岳州之間的引水,二是培養長江引水人。[46]
通過武力強占和扶植控制等手段,到抗戰中期,日本人終于實現了其獨占中國引水業、并用來為其更大的侵略活動服務的野心。而中國收回引水權的事業,則暫時入低谷。七、戰后引水權的收回
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日本人基于武力入侵基礎上對中國引水業的侵占,是難以持久的。相反,中國卻從戰爭中學到了持久抗爭的經驗,并最終贏得得了勝利。引水權的收回,亦出現了新的機會。
機會在于兩方面。首先,由于日本的強力打擊,歐美籍引水人或者被清除、關押,或者離職回國,昔日的壟斷地位蕩然無存。同時,日本占領了中國沿海沿江主要港口,歐美國家的勢力被迫退縮,失去了在這些港口引水業中的管理權。而在國民政府所能控制的區域,對引水事務的自主管理,則得以加強。
其次,正是在這次戰爭中,中國的國際地位得到提高,漸次獲得國際社會更多的尊重。1942年,美、英兩國主動提出修改不平等條約。經過一系列談判,1943年1月,中英、中美分別簽訂了新的條約,正式廢止兩國在華各項特權,包括引水權。中英新約規定,英國“放棄關于在中國領土內各口岸雇用外籍引水人之一切現行權利”;中美新約規定,美國放棄“在中華民國領水內關于沿海貿易及內河航行之特權……以及中國領土內各口岸外籍引水人之雇用”。[47]這樣,從國際法的意義上說,中國已經收回了引水權。
有了上述基礎,抗戰勝利后,收回引水權工作,得以從兩個方面推進。
一是完善引水立法和管理體制。此項工作,早在抗戰后期即已開始著手。為了理順引水管理體制、統一事權,1944年4月11日,隸屬于財政部的全國引水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作為全國引水業的主管機關,負責引水人的訓練、考核、甄審、發證、組織、監督及其它有關事情。1947年該會轉隸于交通部,其成員為財政部、軍令部、軍政部、海軍總司令部、交通部和社會部代表各一名。[48]全國引水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國民政府開始加強對引水事務的自主管理。
與此同時,引水法規也在加緊制訂。1945年初,《引水法》草案擬具,并呈交行政院討論。1946年4月1日,《引水法》正式施行。該法共6章33條,主要內容為:引水業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引水人必須為中國公民,必須持有主管機關所發執業證書方可從業,沿海港口對五百噸以上的商船實施強制引水。此外,《引水法》還對引水人的執業、受雇及違規處罰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引水法》的頒行具有重要意義,抗戰勝利后引水業的重建,即以之為指導。
二是淘汰外籍引水人,重建中國引水人隊伍。
按照1943年1月簽訂的中美、中英新約,外籍引水人在華執業的權利已被取消。但一方面,他們不甘退出這一職業;另一方面,戰爭結束之初,沿海各港中國引水人普遍缺乏。因此,在上海、天津、連云和秦皇島四個港口,還有外籍引水人繼續執業。其中天津港有3名英籍引水人,連云港有1名日籍引水人,秦皇島港有2名英籍引水人,上海港有20多名外籍引水人。[49]
為了處置他們,1946年初,行政院通過了《雇用外籍引水人管理辦法》。根據這項辦法,戰前曾在各港執業的外籍持證引水人,經過檢復后,可暫在各該港繼續執業。但他們的身份已經改變,不再享有條約特權,必須遵守中國政府的有關法律和規章。因此,部分外籍引人雖然繼續在華執業,卻不能阻礙中國收回引水權。
中國引水人隊伍的重建工作,亦在抗戰后期開始準備。1944年5月,國民政府考試院通過了戰后引水人考試辦法。根據該辦法,引水人考試分為“試驗”和“檢復”兩種。試驗即一般考試,檢復即檢核證書、體格并加口試;所有考試均由考試院委托引水主管機關分區辦理;外籍人不得參加考試。[50]
據此辦法,全國引水管理委員會先對長江上游引水人進行了檢復。截至1945年5月25日,已經檢復的長江上游引水人373人,其中已核準可執業者162人,失業過久須再實習方可執業者63人,其余148情況不清。[51]
戰后,引水人檢復工作在各區展開。按照考試院的規定,檢復合格者即發給相應等級的引水人執照,準其正常執業。這一工作持續了兩年多,各地進展不一。根據各地檢復結果,全國引水人(不含漢宜湘區及吉黑區)總數為878人。(作者按:此處原有3張表格,因技術原因未能收入)因為各區檢定時間不同,此數字不甚準確,只能反映戰后引水隊伍的大致規模。
引水法規和管理制度的完善,使政府對引水事務的管理有了穩定的依據;中國引水人隊伍的重建,則意味著引水業真正回到了中國人手中。由此,20世紀上半期收回引水權的持續努力,終于取得了成功。
結語
總的來看,20世紀上半期收回引水權的歷程大致如下:先是民眾(主要是航運和引水界)及政府引水權觀念的覺醒,而后有了收回引水權的微弱努力;南京國民政府初立,努力程度更進一步,增補了一些中國引水人,修改了前清時期的引水章程,并試圖接管外籍引水人,但收效甚微;日本全面侵華,使收回引水權運動一度陷入低谷,但形勢的變化卻促成了外國在華引水特權的廢止,收回引水權的根本障礙由此排除;及至抗戰勝利后,引水法規和管理制度建立起來,引水業基本置于中國政府的獨立管制之下,中國引水人隊伍亦得以重建,引水業已經基本實現民族化。至此,收回引水權的努力,方告成功。這一結果的到來實不容易,更不簡單,在其背后,是一百多年來中國的榮辱興衰,以及幾代人為之付出的持續奮斗。
釋:
[1]中國商船駕駛員總會擬呈立法院之《引水法草案》,1945年7月。見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以下簡稱二史館):679(海關總稅務司署全宗)——1093.
[2]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一冊,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2年版,第40頁。
[3]同上,第59-60頁。
[4]同上,第一冊,第97、100、107頁。
[5]S.F.Wright,HartandtheChineseCustoms.Belfast:WilliamMullan&SonPublisher,1950.pp.309-310.
[6]GeorgePhilip,ARecordofthePrincipleEventsinConnectionwiththeShanghaiLicensedPilots’AssociationsinceItsFormationin1900.Shanghai:1932.此為編年體書稿,編者喬治·菲利浦為上海港持證引水人,時任上海引水公會經理。該書稿藏于上海港務局檔案館,原書未編頁碼。
[7]上海港務局檔案館藏:上海引水公會檔案重要卷(以下簡稱公會檔案),卷71,引水公會委員會會議紀錄(1899-1903)。
[8]閩海關稅務司呈總稅務司的報告,轉引自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委會主編《中國海關與中法戰爭》,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13頁。不過,托馬斯自己并沒有撈到好處,福建水師“揚威”號一發炮彈,正好擊中他所在的法軍旗艦“伏爾他”號,當場將他擊斃。
[9]彭重威:《北洋時期的引水事務》。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文史資料選輯》,第100輯,北京:文史資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259頁。
[10]上海港引航管理站:《上海港引航史》(稿本,1995年),第85—86頁。
[11]稅務處令總稅務司第405號,1926年5月28日。見上海海關檔案(以下簡稱海關檔案)(一)7—540—30.本文引用的上海海關檔案,系上海港務局1960年代的抄件,由上海港引航管理站提供,謹此向該組織深致謝忱。
[12]準許國人加入領港公會練習優先遞補之令文,1928年3月31日署令第791號。見《中華民國十七年財政部關務署法令匯編》(以下簡稱《匯編》),第24—25頁。
[13]同上,第23—24頁。
[14]總稅務司致廣州關稅務司,1926年5月28日。見二史館:679——1088.
[15]China,TheMaritimeCustoms.V--OfficeSeries:No.126,CustomsPapers,ReportsoftheMaritimeDepartment,fortheyearof1926.PrintedbytheStatisticalDepartmentoftheInspectorGeneralofCustoms.Shanghai,1927.
[16]外交部致上海外國領事團領袖領事,1928年3月15日。見海關檔案(十二)2—107.
[17]江海關稅務司致海務巡工司,1928年4月24日。見海關檔案(一)7—540—36.
[18]上海引水公會致上海港務長,1928年5月1日。見公會檔案:致港務長去函(1926年10月2日—1928年8月31日)。
[19]海務巡工司致江海關稅務司,1928年4月25日。見海關檔案(一)7—540—36.
[20]上海港務長致江海關稅務司,1928年9月13日、10月4日、10月8日、10月18日。見海關檔案(一)7—540—39、40.
[21]GeorgePhilip,ARecordofthePrincipleEventsinConnectionwiththeShanghaiLicensedPilots’AssociationsinceItsFormationin1900.
[22]黃慕宗:《回憶在津港時期的奮斗》,見《冀魯區引水公會周年紀念刊》,天津:1948年版,第48—51頁。
[23]《中華民國各口引水暫行章程》,1931年10月6日。見《匯編》,第239—249頁。
[24]上海港務長致德國駐滬總領事暨領事團體在引水委員會中的代表,1932年2月19日。見海關檔案(十二)2—94.
[25]德國駐滬總領事暨領事團體在引水委員會中的代表表致上海港務長,1932年2月20日。見海關檔案(十二)2—94.
[26]上海引水公會經理喬治·菲利普致上海港務長格林,1932年3月(日期不詳)。見公會檔案:致港務長去函(1932年2月2日—1932年11月21日)。
[27]GeorgePhilip,ARecordofthePrincipleEventsinConnectionwiththeShanghaiLicensedPilots’AssociationsinceItsFormationin1900.
[28]關務署訓令第10857號,1933年9月20日。見《匯編》,第158—159頁。
[29]同上。
[30]總稅務司致江海關稅務司,1933年11月20日。見海關檔案(一)7—536.
[31]CoastInspector''''sNotesonProvisionalPilotageRegulations,1933年(日期不詳)。見二史館:679——1090.
[32]關務署訓令總稅務司梅樂和,1933年11月22日、1933年11月23日。見海關檔案(一)7—536.
[33]上海外國總商會致海務巡工司,1933年12月4日。見海關檔案(一)7—536.
[34]上海特別市政府致海軍部,1933年底(日期不詳),見二史館:678——1097;美國總領事致江海關稅務司,1933年12月15日,見海關檔案(十二)2—102.
[35]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摘要,1933年12月6日。見海關檔案(十二)2—102.
[36]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紀錄摘要,1934年1月24日。見海關檔案(十二)2—102.
[37]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關于接管淞漢區旅行引水人設想的報告,見二史館:679——1098;財政部訓令總稅務司第3460號,1934年3月6日。見二史館:679——1097.
[38]上海引水管理委員會關于接管淞漢區旅行引水人設想的報告,見二史館:679——1098.
[39]同上。
[40]同上。
[41]GeorgePhilip,ARecordofthePrincipleEventsinConnectionwiththeShanghaiLicensedPilots’AssociationsinceItsFormationin1900.
[42]美國駐滬總領事克寧瀚致總稅務司,1935年4月29日。見海關檔案(一)7—540—128.
[43]財政部關務署訓令總稅務司梅樂和第16792號,1935年5月17日。見海關檔案(一)7—540—128.
[44]意大利總領事、領袖領事內龍致總稅務司梅樂和,1939年2月6日;內龍致江海關稅務司羅福德,1939年2月16日。見海關檔案(一)7—540—208、209.
[45]姚煥銳:《本會之過去與將來》,見《冀魯區引水公會周年紀念刊》,第3頁。
[46]《水先案內規則案》,昭和十五年二月十日編,第四章,第二節。該書系抗戰時期日本人調查中國引水業的內部著作,作者及出版信息不詳,原件藏于遼寧省檔案館。原件在第四章標題下標有“本項極秘”四字。
[47]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三冊,第1259、1261、1267、1270頁。
[48]全國引水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見二史館:679——1099.
[49]冀魯區檢復合格引水人登記冊(1945-1946年),見二史館:廿(交通部全宗)——3414.中國商船駕駛員總會致南京國民政府財政部長電,1947年8月4日。見二史館:179(2)(財政部全宗)——319.
[50]海務巡工司徐祖善呈總稅務司,1944年5月25日。見二史館:679——1091.
[51]長江上游引水人名冊,1945年5月31日。見見二史館:679—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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