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電財務評價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30 1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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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電財務評價管理論文

1995年7月水利部頒發了《小水電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規程》(SL16-95),以下簡稱《評價規程》。對統一全國小水電建設項目的財務評價方法和評價準則,推動小水電財務評價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國有企業產業結構的調整,生產能力下降,電力相對過剩的矛盾顯現。電力發展開始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對小水電而言,也由過去的放開“發”,發展到規定上網指標限制“發”。

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投融資體制也發生了變化,由國家單一投資主體,變成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許多個體投資者,紛紛投資小水電,作為投資者追求的是利潤。最關心的是有沒有錢可賺,作為電網,通過市場的競爭,競價上網,電價低質量高的電站成為首選。

因此,小水電如何面對競爭激烈的電力市場,迎接電力體制改革,如何進行財務評價,才能更準確更合理地反映小水電站的優劣,做好上級主管部門和投資者的參謀,推動小水電的健康發展,是小水電財務評價工作者責無旁貸的任務,也是一個亟待進一步探討的課題。

1小水電財務評價方法應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目前執行的《評價規程》采用的是還貸期反推電價或新電新價,這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反推電價過高不能被市場所接受,過低不利于小水電事業的發展,筆者認為應按靜態投資,現行上網電價和貸款條件測算最大還貸能力和資本金,資本金比例不得小于規定的20%,并對各種可能的方案進行最大還貸能力和資本金測算,供投資者決策時參考。

2借款償還期和年運行費

按有關文件規定,50MW以下的小型水電站貸款償還期僅6年(從施工第1年開始),而50MW及以下的小水電站施工期也要2年~4年,還款期僅4年~2年,一般情況下,按現行上網電價是還不清貸款的。從目前一些地方的小水電建設情況來看,銀行認為小水電的收入穩定、回收可靠,不存在大的投資風險,還貸期可以長些,甚至有些銀行投資的電站出現了每年只要求還利息的情況。

因此,在進行財務評價時沒有必要對還貸期做硬性規定,應由市場來決定,即由業主、銀行根據項目的還貸能力和各方的期望值協商確定,只有這樣才能符合實際情況。

小水電年運行費包括發電成本中的修理費、工資及福利和其它費用。在《評價規程》中職工福利按工資總額的14%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保險金、勞保統籌、住房基金等過去沒有的費用,現在也應運而生了,按有關文件,它分別占固定資產投資的0.25%,工資總額的17%和10%左右,這些都應計入小水電的年運行費用中。

3財務評價主要指標-財務內部收益率財務評價指標包括財務內部收益率及貸款償還期等主要指標,并以財務凈現值、靜態回收期等為輔助指標。將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與行業的基準收益率ic進行比較,當FIRR≥ic時,即認為該水電項目具有盈利能力,在財務上可以考慮接受。

眾所周知,財務評價主要是考察項目本身獲利多少,是否具有財務生存能力。從筆者最近參與的幾個小水電項目財務評價來看,由于項目的融資方式較好,按現行電價和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計算,這些項目的還貸能力和資本金分紅率均能被各方股東所接受,但就是財務內部收益率達不到財務基準收益率的要求。項目在計劃部門審批時受到質疑。如果一定要達到或超過財務基準收益率的要求,則需要反推上網電價,而反推的上網電價,電網又不能接受。這樣一些相對較好的水力資源被閑置而浪費。筆者認為,財務評價方法中無需同國民經濟評價一樣,設置一個類似社會折現率的行業財務基準收益率,因為投資者也無需從什么行業的角度來考察項目。另外,同一行業的建設項目外部條件也千差萬別,我國地域遼闊,東西部水資源量、利用程度差異均較大,各不相同,也很難定出一個全國都適用的數值,即使是某一地區,亦因貸款利率、物價指數的變化而非一恒定性。可以斷言,計算出來的財務內部收益率小于基準收益率的項目并非實際盈利能力差的項目,常會出現一些看好的小水電,而財務內部收益率達不到財務基準收益率的要求。因此建議在修訂有關財務評價的規范時,不宜以此做為評價的主要依據,對于單一水電項目,應當以投資者可以接受的最低項目融資成本作為項目可行的依據。即使要保留財務基準收益率這一參數,有關部門也應加強測算工作,并隨銀行貸款利率和經濟政策的調整而調整,定期公布。目前這一工作相對滯后,如《評價規程》仍為10%,而現在銀行5年期以上貸款年利率為5.76%,較制定《評價規程》時的電力行業貸款利率11.6%,已下降了5.84%,顯然財務基準收益率10%已不合理。從目前來看,財務基準收益率以5年以上貸款利率5.76%加1~2個百分點的風險系數(約7%~8%)小水電建設項目就會有利可圖。

4盡快組織并完成《評價規程》的修訂工作

首先應盡快組織《小水電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規程》的修訂工作,使之進一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為廠網分開、競價上網的電力體制改革創造有利條件。對于小水電項目,財務評價結果已成為項目決策的決定因素。通常情況下,小水電項目只要財務評價可行,國民經濟評價亦會可行,而且《評價規程》采用的影子電價法,任意性較大,從已完成的項目來看,幾乎沒有國民經濟評價不可行的項目,如采用煤油火電替代方案做國民經濟評價,實際上是電源的優選問題,它涉及水、火、核電及其它能源在某一地區的資源配置問題,應是電源規劃應解決的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對小水電可只進行財務評價,并按此結論,確定項目在經濟上可行與否。

隨著電力市場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國家“西電東送”戰略的實施、三峽工程2003年投產、電力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電力供需市場將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給小水電項目的財務評價方法提供了新的課題和任務,要求水利水電經濟工作者,對新形勢下的小水電財務評價方法、參數、報表、評價指標體系進行深入的研究,探索出一套更符合小水電實際情況的財務評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