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小企業發展方向論文

時間:2022-04-07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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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業發展方向論文

1引言

戰后日本中小企業之所以能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一直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與日本政府對中小企業政策支持和扶植是分不開的。日本是世界發達國家中中小企業政策最主動、最穩定、最完善的國家之一,具有鮮明的特點,值得我們探討和研究。

2日本中小企業政策形成的背景及指導思想

日本中小企業政策是隨著戰后日本經濟恢復逐步形成的。戰后日本在經濟恢復過程中,經濟政策的重心是把資金和材料等重點投入到某些基礎產業部門。大企業在此產業扶植政策支持下,積極進行合理化投資,擴大企業。相對地中小企業因資金取得困難,無法進行必要的投資,機器設備老化等情況隨著日本經濟成長逐漸惡化,其結果是中小企業和大企業的差距越來越大,形成日本經濟獨特的“雙重結構”。中小企業被普遍認為:企業規模過小,但家數過多;經營基礎薄弱,彼此間存在過度競爭情形;多數屬家族式小規模企業。正如1953年日本政府經濟白皮書所指出的,企業大小規模的差距擴大了,所以在日本的現代化大企業與建立在非現代化的中小企業之間出現了兩極對立,因而消除大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雙重結構”便成了當務之急。同時由于對外貿易的擴大和現代科技的發展,大企業向中小企業領域擴張的需求也急迫起來。在這種狀況下,日本政府對中小企業問題開始認真對待,從糾正“雙重結構”的目標出發,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中小企業政策,并為指導今后的政策而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業基本法》,作為日本中小企業政策的綱領性法規。

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基本法》的指導思想,在于改善大企業與中小企業間存在的生產力、工資、就業結構等各方面的差距,提升中小企業生產力,以實現中小企業的產業升級,成為日本經濟中一支十分活躍而重要的力量。其政策體系是以推動中小企業設備現代化、事業共同化、企業規模適度化等各種政策所組成。強調要改善不利于中小企業活動的市場環境,如防止過度競爭、確保公平化外包交易及事業活動機會等。重視政府政策性介入市場,以改善中小企業所處的交易、競爭、需求環境等。

3日本中小企業政策的特點

3.1政策的側重點是主動營造日本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長期以來,日本政策不遺余力地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發展,其政策目標基本上包括:消除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社會因素;確保中小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推動設備現代化、事業共同化、企業規模適度化;提高中小企業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等基本內容。

(1)制定法律,營造有利自由競爭的環境。日本是西方國家中中小企業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國家。從1949年以來,日本政策先后制定了30多個有關中小企業的法律,形成了相對獨立、較完整的中小企業法律體系,尤其是196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基本法》,是中小企業發展的綱領性法規,被稱為日本中小企業憲法。這些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確立了中小企業的法律地位,對保障中小企業的利益,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技術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注意培育具有高度活力的中小企業成長機制。一是在稅收、金融、組織合理化和市場開拓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給以幫助和支持,如日本在稅法上對中小企業實行特別措施,明確規定減少中小企業的法人稅率,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上的稅率為37.5%,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分兩部分征稅,即總所得在8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按28%的稅率征稅,超過800萬日元的部分按37.5%的稅率征稅。二是促進、中小企業經營管理現代化和科學化,包括建立培訓制度,為中小企業提供經營骨干力量,建立企業診斷制度,成立中小企業診斷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指導等。三是建立衰弱產業的退出機制,在調整設備、促進轉產和實行結構轉換、提高中小企業行業轉換和提高勞動力的轉業能力等方面,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如1986年頒布并實施《特定中小企業事業轉換對策臨時措施法》,明確規定因結構性蕭條的183種行業的中小企業和因日元升值而受到沖擊的128種行業的中小企業應進行結構調整,要求前者積極謀求產業結構的合理化、高級化,實行多元經營,努力轉產;后者應迅速擺脫過分依賴出口的局面,使出口依存度較高的部門轉向國外實地生產并擴大國內市場。該法明確規定了在貸款、稅收、折舊等方面給予優惠條款。

(3)建立輔導中小企業的組織體系。在通產省設立中小企業廳,在各級地方政府商工科內設有中小企業指導課,構成中小企業的行政體系。他們主要任務是根據相關法律對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資金、技術、發展方向給予指導和扶持;對國會和政府部門制定的中小企業的方針政策提出意見,反映中小企業的要求和愿望;保證中小企業得到政府訂貨機會;調解大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矛盾和中小企業內部勞資之間的矛盾等。此外還設立各種強有力的民間團體,如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中小企業共濟事業團等,形成官民結合的中小企業扶植指導網絡。

(4)建立中小企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由政府機構、金融機構、科研機構、行業組織、中小企業基金組織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分工合作、相互協調,構成廣泛的中小企業服務網絡。如建立一個以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的“中小企業情報中心”為核心的、龐大的中小企業情報體系,這個體系收集國內外與中小企業有關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通過中小企業地區情報中心和各都道府縣的中小企業綜合指導所,將情報提供給中小企業。1983年政府為此提供了1.45億日元的資金。

3.2長期堅持推行系統的中小企業政策

二戰以后,日本政府一向支持和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主動對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分工地位與關系進行政策指導和整合。他們根據不同時期經濟形勢特點與中小企業的任務,重點推出某一方面的政策措施,根據形勢變化及時調整,并長期堅持不懈。在二戰后初期至50年代中,日本中小企業政策的基本特點是以把中小企業視為弱者的保護性政策為主,因而實行以金融政策和卡特爾政策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性政策,前者是通過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政府金融機構和完善信用補助制度來謀求中小企業穩定的組織政策。從50年代中到60年代末,中小企業政策有兩個明顯不同的特點:一是與工業化相結合,積極推進技術改造;二是與產業結構轉換相結合,以特定產業的中小企業集群為政策重點。進入70年代后,中小企業政策與產業結構政策相結合的趨勢更加明顯,政策實施的重點是重視人才、技術和信息現代化以及轉產等產業調整方面的內容。80年代后,政策重點又轉向中小企業經營科學化和保證穩定發展經營。90年代后,面對日本經濟形勢日趨惡化的現實,政策實施又偏向為中小企業有效轉產、實行經營多元化、落實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的其他措施提供保障。日本政府長期堅持推行系統的中小企業政策,對日本經濟的迅速崛起和中小企業的現代化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3.3倡導“垂直型”企業分工體系

為了加速經濟增長,消除經濟發展初期在經濟結構上出現的少數壟斷性的大企業與大量較落后的中小企業長期并存的“雙重結構”矛盾,日本政府一方面對中小企業采取保護、扶植政策,讓中小企業盡快實現現代化,另一方面采取各種措施促成大中小企業密切結合,形成“垂直型”分工協作體系。包括:①以產品為中心的向后垂直型,即由核心企業負責產品的最終組裝與生產技術難度高、附加值大、對規模效益反應敏感的配套產品,而小企業大都分工生產技術要求低、批量小、專業性分工度高的各種零部件與半成品等,參與分工的中小企業往往又根據專業分工要求分包給其它小企業,從而形成多層次的分工協作體系。由于核心企業主要負責最終組裝,專業性的小企業專事上游產品的生產,因此這一分工協作被稱為向后垂直形態,這一形態要占到日本分工協作體系的近80%。②以銷售為中心的向前垂直型,即以一家貿易性企業為核心企業,專門收購其他專業化分工的小企業產品并負責專營銷售。核心企業大都是專業貿易商或綜合出口商,自身不參與產品的加工或組裝,但在簽訂收購合同時,大都會預撥原材料或賒銷原材料,這種以提供原材料的企業為核心的分工協作模式,被稱為向前垂直形態。這種形態將核心企業的營銷優勢與生產加工小企業的靈活、小批量多品種生產經營優勢相結合,很受日本企業界歡迎。如日本東京的淺草是手提包著名產地,聚集著300多家手提包生產小企業,它們經常舉辦展銷會,推出一些最新款式,貿易商一旦選中某一品種,即可簽訂購貨合同,組織廠家大量生產。日本政府推行“垂直型”分工協作體系的實質是要保證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的雙向協調發展,通過界定不同層次的競爭空間,避免了大企業對中小企業不平等競爭和全面的過度競爭,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從而較好地解決了“雙重結構”的矛盾,對日本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中小企業的現代化起到了重大作用。

3.4重視中小企業集群發展

為加強中小企業的橫向聯系,促進技術創新,日本政府建立了“園地協同組合”制度,作為倡導和扶植中小企業高度化事業的一種主要形式。所謂“園地協同組合”就是將分散在市區的中小企業組織起來;遷移到市郊指定地區集中在一起,建設現代化的生產和生活設施,使中小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結構得以改善,同時也有利于整頓市容市貌、防止污染、解決交通運輸困難等。據調查,1990年僅東京都特別區內的機構金屬行業中小企業園地就有23個,其中最為著名的為大田金屬制品小企業園地。“園地協同組合”制度的建立,解決了單一中小企業由于規模小、資金匱乏、無力進行獨立的技術創新或者存在嚴重的技術創新規模不經濟等問題,通過各個中小企業在地域、產業、生活等方面的聯合協作,共同進行對各方有利的技術創新活動,從而提高了各個單一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與效率。

3.5重視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為扶持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①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1985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技術開發促進臨時措施法》明確規定,大力推行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提高它們自身的技術水平;對開展經過都道府縣知事確認的技術開發的中小企業,采取補助金、融資、稅制減免等資助措施。②對中小企業進行技術開發指導。為幫助中小企業進行產品開發研究,日本政府建立子技術顧問制度,在全國各地設立了200多個公立試驗機構,聘用技術上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擔任顧問,就提高中小企業產品的技術水平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試驗,對所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建議,并以“巡回技術指導事業”等形式派遣技術顧問到現場具體指導。同時積極促進中小企業管理現代化,如1983年建立的“中小企業辦公室自動體系中心”,對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使用計算機、提高管理水平等進行業務指導。③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稅收優惠。一是增加試驗研究經費的稅額抵扣,這是1967年修改稅制時出臺的一項政策,規定法人1967年度以前的各年度到該稅制適用年度之間的各年度,以用于試驗研究經費最高額為基準,其增加額的20%部分可從法人稅(或個人所得稅)中扣除,但抵扣額以不超過應繳法人稅或所得稅總額的10%為?蓿康氖譴俳笠檔氖匝檠芯烤涯芄徽!⒑俠淼卦黽櫻平笠導際蹩ⅰ6嵌災行∑笠檔募際躉∏炕爸疲庀畬朧┥枇⒂?985年,規定中小企業在稅制適用年度投入試驗費總額的6%可從法人稅或所得稅中扣除,但扣除額不能超過稅制適用年度法人稅或所得稅的15%,目的是要進一步調動中小企業開展試驗研究的積極性。④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資金補助。為幫助中小企業進行產品研發,日本政府專門制定了技術開發補助金制度,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開發給予50%的贊助,資助下限為500萬日元,上限為2000萬日元。政府還制定了促進中小企業技術改造的措施,1985年對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提供5000萬日元的補助金,90年代以來已達到10.7億日元。日本通產省1997年度技術開發政策重點中,在研發方面設立了5.15億日元的對構思階段技術開發進行補助的制度,支持風險企業、中小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并對處于基礎——應用階段的構思技術或自有技術的技術開發進行資助。⑤扶持中小企業技術開發。1992年日本政府推行“確保中小企業勞動力對策的技術開發”,針對中小企業勞動力不足的狀況,倡導中小企業把其所必需的技術委托民間團體進行技術開發。同時創辦公立“國際技術創造研究”試驗研究機構,幫助中小企業有效利用國外研究機構及各種研究開發能力。⑥為中小企業培養技術人才。在都道府縣建立中小企業技術人員研修制度。⑦支持中小企業技術交流。為通過不同領域經營資源的融合開拓新的領域,開辦不同待業中小企業進行交流的“技術交流市場”。

3.6重視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建設

二戰以后,日本政府系統設立的金融機構共有2行9公庫1金庫,其中作為中小企業專門銀行的有:國民金融公庫(1949年設立)、中小企業金融公庫(1953年設立)、環境衛生金融公庫(1967年設立)和商工組合中央金庫(1936年設立),此外還有一個對中小企業不直接融資,但也作為政府系統的金融機構,即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1958年設立),由政府全額出資本金,其業務是對信用保證協,會所承擔的保證債務給予保險和貸款。信用保證協會是對中小企業向民間或政府金融。機構借款時發生的債務實行擔保的公營機構。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日本在設立官方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方面工作應該說做得更為具體,政府出資比例更高。上述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每筆金額不大,但由于可以長期借款、利息低等因素,利用者較多,覆蓋面較廣。據中小企業廳1994年的調查,約604以上的中小企業利用政府金融機構的貸款。除政府金融機構外,在民間也設有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即互助銀行、信用金庫、信用合作社等,構成官民結合的中小企業融資網絡體系;此外,日本政府還從稅制、補助金等方面廣泛采取援助措施,保證中小企業資金結構的改善。

4面向21世紀的日本中小企業政策新的拓展

進入20世紀90年代,日本經濟逐步進入低速成長期,加上世界經濟全球化發展、日元升值、貿易保護主義猖獗、高齡化社會形成等,經濟社會環境發生大幅變化,中小企業所面臨的環境也發生根本性變化,中小企業發展出現了矛盾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大批中小企業紛紛倒閉、破產,中小企業的開業倒閉率由早先的開業率高于倒閉率轉為開業率偏低狀況,中小企業家數明顯地減少,特別是制造業與零售業的情形更為嚴重,開倒業率呈逆轉情形;另一方面,由于知識經濟的興起、產業結構軟化、金融體系改革以及政府放寬管制等制度環境的變化,有利于中小企業向多元化發展,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擴大。在這種情況下,日本政府感到有必要對中小企業政策進行再檢討。1993年日本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基本檢討小組的期中報告指出。根據《中小企業基本法》施行的各項政策,在設備現代化、經營合理化、組織化上,確實已在一定程度內改善了中小企業的結構,提升了中小企業的生產力。隨著中小企業國內外經濟環境變化,原《中小企業基本法》旨在改變中小企業和大企業間存在“雙重結構”的政策理念不再合適,急需因應轉型需要而調整,以協助中小企業邁向21世紀。由此,日本政府為《中小企業基本法》進行修訂,新的《中小企業基本法》于1999年11月正式出爐。

這個新的中小企業憲法首先確立了中小企業在21世紀日本經濟社會所扮演的角色,期待中小企業在新的世紀能發揮主動性、靈活性與創造性功能,成為日本經濟成長的原動力。具體地說,日本政府希望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中具備下列功能:①強化市場競爭性,促進市場競爭力與經濟社會的新陳代謝;②推動創新活動,創造革命性技術與擴展產業領域;③創造就業機會,發揮企業家精神,實現自我;④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成為地方產業集聚、商業集聚的核心。

為培育中小企業發揮上述功能,新的中小企業政策指導思想,不再視中小企業為應受扶助的“弱者”,而依“使用者付費”、“活用民間能力”、“市場競爭原理”以及“普及與便利性的政策措施”等方針,鼓勵與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與進行經營轉型,培育具備自主性的中小企業,希望中小企業在21世紀成為日本經濟活力的推動力,加速日本產業的升級換代。

圍繞新政策指導思想,日本中小企業政策體系也呈大幅轉變,新中小企業政策的目標,轉向以市場競爭條件、中小企業創新創業輔導體系;經濟安全體系為核心的政策體系的建構。

4.1建構市場競爭條件

為改善中小企業市場機能的不足,強化市場競爭能力,新政策從以往防止過度競爭、振興出口以及確保競標機會等觀點來扶持中小企業,轉而著眼于以下幾點:①確保資金取得與資金供給多元化。重新檢討融資擔保制度,技術、市場成長性與經營者能力等非財務性因素列入融資評估指標。改善資本市場,加強債權流動性,檢討公司債發行制度,以及利率、償還期限等也將朝多樣化發展,以滿足中小企業多元化后資金需求的多樣性。②充實與加強企業經營資源。重新檢討中小企業診斷士制度,培育專家輔導創投企業。調整行政機關功能,在政策執行上引進競爭原理等。③重視人力資源開發。重新檢討勞工移動環境、退休金與年金制度,改善福利設施及中小企業退休金互助制度,強調中小企業勞工移動成本的減輕、勞動條件的改善、活用外部人才機制的建立以及人才培育的強化等。④強化組織機能,分享經營資源。重新檢討中小企業事業團的高度化融資制度及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的體制等,強化策略聯盟及企業間的相互聯系,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⑤確保交易合理化與公平活動機會。重新檢討獨占禁止法排除條款的中小企業卡特爾以及行政直接介入市場的行為等,加強外包代金法的運用,改善公共工程招標作業以及推動中小企業信息化等。⑥改革中小企業稅制。提供稅收特別措施,協助中小企業穩定經營基礎及開發新事業領域,從減輕稅負的觀點提供稅收獎勵。

4.2建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輔導體系

為協助中小企業成為“自立型專業中小企業”,新政策從以往追求規模經濟效益等為主要課題的輔導措施,轉而從經營轉型、創投事業、創新事業以及技術開發等課題擬定輔導策略,協助業者開創新商機與轉型:①創投、創新輔導策略。政策上,改善創投、創新事業的投資環境,簡易化與公開化相關的支授措施;制度上,改善風險投資資金取得環境,加速開放店頭市場,強化投資育成企業功能與體制等。②企業轉型輔導策略。擴大引進現代化設備為中心的輔導措施,將信息化投資、研發、引進技術拓展市場、人才培育等課題都涵蓋在內。③技術開發輔導策略。改善技術開發基礎設施,明確公立、國立研發機構以及大學等核心研發機構功能,加強官產學合作,建立日本版的SBLR體系,包括擴充預算、推動技術開發成果的事業化以及活用外部研發資源等。

4.3建構經濟安全體系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企業面臨的國際競爭壓力增強,尤其是中小企業,受到的沖擊普遍大于大企業。為緩和環境變遷的沖擊,幫助中小企業轉型或穩定發展,中小企業經濟安全體系的構建成為21世紀日本沖小企業政策最重要的目標之一。①建構緊急危機化解機制。包括在金融方面提供信用保證及低利融資等,強化經營基礎以及劃分與大企業間事業活動領域等。②建構風險相關的保險體系。中小企業因風險性高、收益性低,民間保險機構往往不愿承保,因此強調要提供行政上的保險性支援,如建構互助合作制度,包括防止破產互助、退休金制度等。③建構破產機制。檢討與制定破產相關的法令,包括創設中小企業可簡單與迅速應用的重整手段,簡化事業失敗者再起的手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