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流通法律規制探析
時間:2022-06-15 10: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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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農產品在生產和流通等各環節中的法律規制相關問題
一是沒有齊全的農產品生產風險預警規制。自從上個世紀三十年代起,許多西方國家就逐步設置了農產品保險體系。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強化農產品生產風險的防控工作,還出臺了風險預警法律規制,從而為推動我國農產品產業的發展打下了強大的法律基礎。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還相當落后。當前我國法律在農產品保險領域尚未有清晰而又明確的規定。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國家要積極發展與實施農業保險,盡管為強化農業保險打下了法律層面上的基礎,但因我國還沒有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從而在無形當中降低了農產品的風險防控力。二是尚未建立齊全的農產品價格立法機制。我國農產品在生產流通之中的深層次法律因素之一表現在缺少健全的農產品價格立法機制。當前我國涉及到農產品價格領域的法律還相當地有限,即使《價格法》對農產品價格之規定不夠精準。該法律之規定對沒有經過政府指導并且實施政府定價的產品以外,經營人員對別的產品具備了按照農產品的生產狀況以及市場情況實施自主性定價之權益,然而經營者在具備定價權之時一旦濫定價格,會有相當大的負作用。《價格法》中沒有提到對產品價格限制之規定,導致農產品的經營者可能會不受法律之所限而惡意提升農產品的價格。三是行政領域在反不正當競爭領域之中的執法中具有不足之處。如今我國的反市場不正當立法競爭的法律規制主要是《反壟斷法》、《農業法》以及《價格法》等為主體,導致農產品市場監管的主體變得更為多元化,其中不但有農業、工商等部門,而且還牽涉到稅務、公安等多個政府部門。在這一多頭管理的情況之下,政出多門的問題極為常見,以至于極大地影響到我國農產品市場監管能力的提升。同時,目前我國《反壟斷法》中涉及到限制不正當場競爭行為的條款不夠充足,難以切實滿足現在農產品市場監管之所需,表現在諸多農產品領域不正當競爭現象不在該法管轄范圍之中,導致執法機構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四是農產品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亟待健全。因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施得相對較晚,所以法律體系與管理機制尚不夠健全。因為受到農產品科研屬于公益事業等陳舊觀念之影響,農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開展得相當滯后,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普遍較為薄弱,未能意識到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資產的重大價值,同時知識產權領域執法工作力度還不夠大,造成農產品領域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尚未得到全面遏制,從而極大地影響到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五是農產品宏觀調控的法律機制不夠完善。農產品宏觀調控法律機制是農產品生產流通領域法制工作的重要內容,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西方國家普通對農產品宏觀調控實施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我國對農產品宏觀調控還是以政府部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來落實的,尚未升華至法律制度層面上。政策一般都缺少長期穩定性,難以做到對農產品實施可持續調控的主要目標,這就要求相關各方共同努力以促進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能夠早日頒布實施。
二、推動農產品生產流通法律規制科學化的對策選擇
(一)推動《農業保險法》盡快出臺。上個世紀三十年代,美國就已經出臺實施了農產品保險相關制度。經過將近九十年的運行,如今美國的農產品保險機制已非常成熟,為推動其農產品行業的發展作出了非常大的貢獻。同一時期,日本政府出臺了《牲畜保險法》以及《農作物保險法》等,代表著農產品保險體系已經成形并且投入到運行之中。1947年,日本又實施了《農業災害補償法》,從而持續健全完善了農產品保險機制,而且在實踐之中具有非常大的作用,這就為農產品種植業者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我國應當積極借鑒美國和日本等國家的做法,全力防控農產品生產中的風險程度。(二)規范農產品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通過明確農產品市場之中法律主體所具有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有力地規范農產品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是執法機構應當積極主導推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落實,并且和《反壟斷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互為補充。二是要規范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相互間的市場關系,推動兩者之間逐步開展合作。要確定好市場規制主體所具有的職責以及權力界限,調整好工商、質監、經信等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職權關系,從而避免產生執法當中的彼此推諉與踢皮球等狀況的出現,進一步提升共同執法能力,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應當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法律規章制度執行的主體,應當切斷政府機構和農產品市場間的經濟聯系,保障執法工作的主體具備獨立性,從而能全面實施好各項法律規定,進而提升執法中的信息公平性,強化內外部督查,全面清除腐敗土壤。(三)健全我國農產品價格法律規制。健全我國農產品價格領域的法律規制,這是改進農產品生產流通總體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我國農產品法律規制具有價格機制不夠合理的問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傷害到了廣大農民的切實利益,所以應當不斷健全我國《價格法》的各項內容,特別是影響農民群眾實際利益的價格領域問題。《價格法》不但應當對原則性問題加以完善,而且還應持續增加涉及到價格方面的各項規制,在賦予農產品經營戶相當程度的自主定價權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具體問題制定出限制農戶無序定價之權利范圍,從而讓有關價格內容能夠切切實實地結合到《價格法》之中。隨著《價格法》的不斷健全,不但能提升這部法律在我國農產品生產和流通之中的普及化狀況,而且還能有效保障農民群眾的實際利益。鑒于我國的農產品宏觀調控領域法律還不夠完善,而農產品宏觀調控法律體系又是農產品生產流通規制中非常關鍵的組成部分,其他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紛紛對此實施了具體而又具備操作性的規定,但我國對農產品領域進行的調控主要還是規范性文件加以推動,尚未把其升化為法律制度,因而政策往往會缺乏足夠的穩定性,只是依賴于政策無法做到讓國家全面落實農產品調控之目標,有鑒于此,必須抓住機會盡快完善相關法規體系。(四)改進農產品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由于近年來我國科技的持續發展,農產品領域的產業化發展進程也得到了飛速推進,農產品信息化與現代化需要我國一定要走出一條科技強農與興農的新途徑,以上均要求我國一定要制定好、執行好各項法規。鑒于近些年來中國部分地區尤其是欠發達農村人口缺乏足夠強的知識產權意識,而且涉農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對農產品的保護也不夠完善,如此一來,對農產品的生產和流通也是十分不好的,這就需要進一步規范我國的農產品法規體系。一是要延伸《專利法》運用之范疇,尤其是要加入動物保護的相關內容。當前我國《專利法》執行中未能保護好高新技術農產品技術尤其是動物自身,這樣做不但嚴重抑制了我國農產品研究工作者的主觀能動性,還會導致我國農產品技術保護能力距離WTO的規定明確的保護水平具有非常大的差距。二是要強化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專業化保障。盡管我國已出臺了相關規定,但這些工作尚未在我國全面建立起來,也無法建立起齊全完整的保護機制,在各方面均不夠完善的狀況下,地理標志尚無法得到較好的保護,故應強化這方面的立法顯得極為重要,建議我國在目前現行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之下,從而實現對地理標志所落實的全方位保護工作。三是農產品信息傳遞過程中,政府具有主導性功能,不但應當積極強化農村市場中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并落實相關的規范。(五)健全我國農產品調控法律體系。農產品宏觀調控領域法律規制必須抓好三方面內容:一是進一步補充完善農產品價格保護法規體系。如今我國的農產品生產流通保護制度主要集中在調控糧食等部分重要農產品上。我國《農業法》雖然對該機制也有相關規定,但卻沒有真正的法規條文,中國政府可借鑒WTO《農業協定》之規定,對涉及到糧油儲備、災害補貼以及農業保險等具體內容,促進農產品補貼舉措和價格政策之間彼此加以配合,以求推動農產品生產流通實現新的發展。二是健全農業稅收體系。這是影響我國農產品流通的重要因素之一。這就需要從稅法視角與實施上加以上入手,出臺專門化的農業稅收法規制體系。三是要健全我國的農產品保險法規機制。由于現階段中國還沒有形成規范性、科學性較強的農產品保險法律機制,這就需要在下一步加以推進。筆者建議成立專業化農業保險機構,由所在單位與中央財政每一年依據具體比例來支付資金。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之下,農產品價格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實際利益,破解我國農產品相關法律課題,這對持續促進中國農產品對外生產流通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農產品的生產流通必須得到國家層面上的頂層設計,并且要運用嚴謹的法律制度來加以制約。這就意味著在今后一個時期,一定要高度重視農產品生產流通領域的法規健全完善工作,如此才能讓農產品實現全面生產與流通,從而促進我國農產品經濟能夠向更為健康的方向加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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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愛軍 單位:濟寧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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