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層犯罪論司法實踐研究

時間:2022-12-13 11: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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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層犯罪論司法實踐研究

摘要:隨著階層犯罪理論伴隨學界的推行,逐漸被實務界所采納。該犯罪構成理論對定罪的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基于此,本文對階層犯罪理論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進行分析,并指出在當前司法改革背景下,階層犯罪理論應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有效的開展。

關鍵詞:階層犯罪論;司法實踐;適用

近些年來,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一直是我國刑法學界重點研究的問題。當前司法改革不斷推進及司法精細化趨勢下要求認定犯罪理論要精細化。因此,本文對階層犯罪理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進行研究,力求運用該理論推進刑事司法活動的規范化。

一、階層犯罪論對司法實踐的意義

刑法理論上的階層犯罪理論,是指德國、日本刑法理論為達標的犯罪論體系①。階層論又有二階層和三階層之分,這兩個理論僅僅是在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上有不同,但是實踐適用并沒有非常明顯的差異。那么從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階層犯罪論是高度體系化的理論,對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意義。從刑事司法人員角度來看,階層犯罪理論對于審理案件方面具有提升案件的縝密性、節省辦案的思維成本,避免出現遺漏造成錯案方面具有檢驗的功能。從刑事法治角度來看,法律在適用過程中的要求是安定性和正義性。階層論作為高度化的理論,可以對犯罪成立的要件進行相應的分類,并配合刑法對犯罪的規定,進而幫助司法工作在進行的時候可以大大的滿足正義性和安定性的要求。

二、階層犯罪論的司法實踐現狀

(一)運用階層犯罪理論邏輯思路之裁判。我國有一些案件雖然沒有明確的使用有關階層犯罪論的相關概念,但是多數都貫徹了先審查犯罪的客觀、主觀要件,再考慮違法阻卻事由、責任事由的思路去審理案件。最為典型的就是在處理與期待可能性有關的案件上,人民法院基本都可以得到正確的結論,這就是適用了階層犯罪理論。在認定犯罪行為的所具有構成要件為違法性、該當性后,在有責的認定上去減輕或者否定行為人的責任。然在四要件的理論中由于缺乏責任概念,使得期待可能性理論沒有適用的理論空間。舉例而言,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有配偶還與他人結婚的,從行為來看是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違法性存在,然從審判實務來看,被告人在特殊情況系進行的重婚,即使行為人本身是有犯罪故意,但是也可以從其缺乏期待可能性,進而得出無罪的結論。如因為拐賣重婚的;如因受災害等因素重婚的等等,那么法院在具體處理的時候都會考慮行為人的這些因素的。(二)依據階層犯罪理論裁量刑罰情形之裁判。我國的一些案件在裁量刑罰情節上有適用階層犯罪理論的。階層犯罪理論中對于違法和責任的區分對量刑具有重大的影響。按照當前的刑法規定,量刑要考慮到責任性的情節也要考慮到預防刑的情節,從而來確定責任。那么責任性不是簡單和階層論中的責任相對應的,它是和不法和責任相對性的刑事責任。因此,責任刑實質上是刑事責任刑。然減少責任性的情節是可以有效的降低責任純客觀的事實。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在量刑的時候還是可以做到根據相應的違法、責任事實去確定相應的刑罰量的。舉例來說,廖丹為妻子治病去偽造收費單騙取了醫藥費17萬多元。檢察院做出的建議量刑書中是3到10年的有期徒刑,法院在綜合了很多因素后確定判其3年有期徒刑,所考慮的因素有廖丹的認罪態度、家庭情況、醫療諒解、退賠等。其中家庭特殊情節得到司法認可。刑法判廖丹有罪是為了禁止其他人去學習該行為,但是基于其家庭因素,其欠缺期待可能性來進行考慮,對其適用了緩刑,可以說從定罪到量刑活動中整個活動的完成都是按照階層論邏輯進行的。

三、階層犯罪論司法實踐中適用的建議

第一,階層犯罪理論轉變為司法邏輯。理論雖然可以指導實踐,但是要想在雙方實踐中取得理想的效果,就要將該理論進行轉化。在司法實踐中該理論的基本邏輯為:先把犯罪客觀要件找出進行相應的價值評價,得出是否具有違法性;在對客觀要件確定以后,再判斷犯罪人主觀意思;在進行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進行判斷以后,再根據相應的案件情況,例外的去思考是否具有排除責任或者違法性可以進行有效辯護的事由。第二,階層犯罪理論司法步驟。首先,要將刑法分則的法條找準。即要確定好案件的事實和被告人所觸犯法條是否具有一致性及符合性。這是解決被告人該當性的問題。通過法條的方式是確定該定的罪名;其次,從客觀到主觀的思路去對案件事實進行描述。即,將被告人的行為事實與分則的法條構成要件之間進行比對,從而以具體罪名構成要件作為準繩,并論證該案件中客觀和主觀的構成要件是否充足;最后,從規范判斷角度來對是否定罪理由進行論證。在對主客觀要件進行論證的時候,要重視事實判斷評價角度進行相應的分析,對于符合客觀要件行為判斷是其是否知道了法律所反對的危險,結果是否是行為所造成的,行為是否實質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被告人是否可以例外的去主張阻卻違法的事由等等。這個事實判斷的過程,實質就是對有責性和違法性的評價問題,并不是純粹的進行事實主客觀層面的認定。

[參考文獻]

[1]張明楷.階層論的司法適用[J].清華法學,2017(5):20-39.

[2]張嫣然,蔡旻君.三階層與四要件的對比[J].法制博覽,2018(6):229.

作者:范曉鋼 劉子睿 單位:信陽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