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司法監督
時間:2022-02-16 0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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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事訴訟中常常會涉及到羈押性強制監督措施,羈押性監督措施是司機監督的重要方式,也是刑事訴訟環節必要且合理的環節。但是,在實踐中,羈押性強制措施又過于絕對化,對于司法監督的應用往往會出現一定偏差,使其對犯罪嫌疑人喪失人權的保障。因此,對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司法監督研究是極其必要的。
關鍵詞:羈押性;強制措施;司法機關;監督
一、引言
羈押性強制措施,對于任何一個國家的刑事訴訟程序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以羈押性強制措施為主,非羈押性措施為輔。①羈押性強制監督措施,是司法機關在一段時期內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權并強制羈押。它的實施可以有效避免嫌疑人再度犯罪,更好的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
二、羈押性強制措施的特征
羈押性強制措施是為保證刑事訴訟過程順利實施,依法對被告人和嫌疑人剝奪人身自由權的強制性行為,在司法監督中是必要且合理的,具有強制性、保障性。同時,在強制羈押是在一段特定時間內,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因此,他又具有程序性、暫時性的特征。
(一)羈押的強制性
在司法過程中,采取強制性措施是為了保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辦案的順利進行,而不得不對公民進行人身自由的干預。因此,強制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目前我國羈押強制性措施有拘留和逮捕兩種,根據犯罪程序采取不同的措施。
(二)羈押過程的保障性
在羈押過程中暫時限制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權,因此在羈押期間,我國司法部門會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受威脅和傷害,羈押具有保障性特征。
(三)羈押過程的程序性
強制性羈押關系到公民自身的權利,因此對于羈押形式而言,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只有符合犯罪條件,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才可逮捕嫌疑人。對于現行犯以及重大嫌疑人員可實行拘留程序。同時,在逮捕、拘留后要在24小時內審訊,且連續審訊的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若證明未犯罪,洗脫犯罪嫌疑的應按程序釋放。由此可見,羈押強制性措施在程序上是非常嚴格的,相關部門要按照程序執行羈押。
(四)羈押的暫時性
強制性羈押過程受時間限定,司法機關在指定時間內才可對嫌疑人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也只是暫時性的受到限制。一旦證明無罪,會立即釋放,恢復自由。
三、羈押強制性措施的必要性
英國著名學者邁克爾歐克肖特曾經指出,制度的正當性,可以從制度形態的正當性證明,即通過證明人為構建對現實制度的符合而使其獲得正當性;也可以從價值形態的正當性證明,也就是通過符合目的性來證明正當性。”②對我國而言,羈押性強制措施這一制度,要探討其正當性,不僅要關注刑事訴訟的框架,還要從整個法律體系和社會安定角度入手。對于社會安定而言,采取羈押性強制措施是維護社會安定的需要。人類社會秩序不僅包括法律秩序,還包括政治秩序、經濟秩序、社會秩序、道德秩序等方面。嫌疑人不及時羈押,有可能會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為了社會的穩定,才不得已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羈押措施。因此,對于維護社會的安定而言,羈押性強制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四、羈押性強制措施在司法實踐中的弊端
在司法監督中羈押性強制措施是必要且合理的。但是,在日常實踐中,羈押性強制措施又過于絕對化,對于司法監督的應用難免會出現一定偏差,使其對犯罪嫌疑人喪失人權的保障,存在著一定的弊端,羈押過程有待提高。
(一)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隨意羈押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在進行強制羈押時,無需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可直接拘留犯罪嫌疑人。同時,為了避免嫌疑人逃跑,在證據不足的條件下,還未確定犯罪事實,往往就會對其進行拘留,拘留后繼續審訊搜集證據來證實是否為所抓犯罪嫌疑人所為。檢察機關在對公安機關的案件審查時,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審查,也往往會先將其逮捕,接著再搜集證據。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并不能完全確定是否為嫌疑人所為,就將被告或嫌疑人羈押這種做法是并不合理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司法機關越來越重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對于嫌疑人不再僅僅使用強制性羈押措施,而是等證據充足再進行逮捕。
(二)羈押過程中刑訊逼供現象屢禁不止
偵查人員為了盡快讓嫌疑人說出事情真相,獲取口供,在偵查過程中,往往會對嫌疑人用刑逼供。刑訊逼供的弊端在于不確定嫌疑人犯罪事實,使得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的人身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國法律已多次禁止羈押期間采取嚴刑逼供,但是刑訊現象在很多地方卻依然屢禁不止。
(三)超期羈押使得嫌疑人收到人權傷害
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采取羈押時,常常意見不統一,這時并不會釋放嫌疑人,而是繼續羈押補充證據。這種做法延長了嫌疑人的羈押時間,也容易導致錯補現象的發生,對于案件的進行是極不利的。
五、結語
近年來,我國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應用受到了理論界、業務界的廣泛關注。羈押性強制措施既是合理的,同時也是存在弊端的。在實踐運用中,只有在證據充分條件下羈押嫌疑人,嚴格按照司法程序,切實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才可以真正有效保障人權,促進社會的和諧安定。
作者:劉婉婷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注釋]
①韓寶慶.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擴大適用[J].湖南警官學院學報,2015(1).
②邁克爾歐克肖特著,張汝倫譯.政治屮的理性主義[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3.72.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王曉楠.羈押必要性條件的犯罪學思考[J].法制博覽,2015(7).•198•2016•0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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