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協議視角下司法保護論文

時間:2022-09-09 05: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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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協議視角下司法保護論文

一、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要求

關于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方面的規定,TRIPS協議只在第61條中有所體現,它要求各成員國對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假冒商標或盜版行為及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的罪行采取刑事措施,但其規定較為籠統:一方面,僅要求各成員國對受到侵犯的知識產權進行刑事司法保護,這就使得各成員在操作過程中的自主權很大,需要自己決定在眾多刑事措施中(包括罰金、監禁及沒收、銷毀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物品)采取何種具體的刑事司法保護措施;另一方面,對于何種程度的盜版符合“具有商業規模”,該條款亦無具體規定,而是讓成員國“根據其法律”進行規定,只對各成員國具體規定時所要遵循的規則作了兩方面的概括,其一,所規定的處罰要符合同等嚴重性犯罪所受到的處罰之水平,其二,所規定的處罰能對盜版違反行為產生足夠的威懾力,達到“警醒”的效果。

二、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TRIPS協議的差距

(一)知識產權的民事救濟方面的差距

第一,我國對證據的規定在民訴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其中《證據規則》第75條的規定與TRIPS協議中有關證據的規則最為相似,通過認真研究法條可以發現兩者適用的前提并不完全相同,TRIPS規定的前提是一方當事人在提供了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后,只要指出對方持有對其不利的證據即可,我國則規定一方當事人須證明對方當事人持有對其不利的證據。可見,我國的規定比TRIPS協議的規定更加嚴格一些,使知識產權人運用該條規則的難度加大。

第二,我國的財產保全與臨時措施相比,相同點在于都是可能針對財物采取的強制措施,區別在于財產保全的對象是與訴訟有關的財物,臨時措施針對的是侵權行為和被訴侵權的商品。我國民訴法中的先予執行與臨時措施雖都有立即停止現實侵害的作用,但差別在于目的不同,先于執行是為了滿足當事人的基本生活需,例如追償贍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沒有爭議,并且情況緊急不采取先于執行的話將有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臨時措施是為了在侵權活動發生之際,采取有效措施來制止侵犯知識產權活動的行為。可見,TRIPS協議的臨時措施比我國的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制度,就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更具有針對性也更全面,我國相關制度應就此差距作出適當的調整以和TRIPS協議接軌。

(二)刑事措施方面的差距

TRIPS協議中只提到對有關商標和版權領域內具有“商業規模”的假冒行為給予嚴厲的刑事懲罰。07年高院和高檢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這個《解釋》中規定,非法復制的盜版行為的最低處罰標準是500張,這比04年《解釋》中的標準整整降低了一半,在實踐中,真正按照法律的規定予以制裁的犯罪行為卻少之甚少,盜版行為依舊比較猖獗,知識產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致使我國在國際社會屢屢遭到發達國家的指責。

三、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之間缺乏協作

在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執法與司法機關各自為陣、相互之間缺乏協作的現象比較嚴重,嚴重影響著司法機關對知識產權的進行保護的效果和效率。首先就是司法機關與執法機關在實踐中缺乏協作,溝通不暢,互相推諉。由于地方保護主義色彩濃重,加之部門自身利益的驅動等等,行政執法機關常常越俎代庖,將本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緊抓不放,甚至越權處理時也“以罰代刑”。有關信息方面,進行信息交流的平臺過于落后,目前大多數地方的信息共享還主要是依賴日常工作文件的傳遞,這種信息交換的方式屬于交差式的架構設置,并且常常流于形式,并沒有達到信息交流的效果。

(二)知識產權審判機制存在諸多問題

長期以來,知識產權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別由民庭、刑庭和行政庭管理,因此適用的訴訟程序也有所不同,形成一種“差序格局”,這種格局造成了審判工作的許多弊端:耗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影響了司法的權威,并給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帶來了不便。這種“三審分立”的局面,成為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巨大阻礙。首先“,三審分立”使知識產權執法標準不統一,破壞了司法權威。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是法律問題與技術問題呈現出高度的融合,在經濟和技術日益發展的今天,知識產權案件的技術性表現的越來越明顯。然而,行政和司法人員由于知識視域不同,因此在對知識產權的原則、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造成了法官在審判知識產權案件時審判尺度和價值取向的不同,從而影響了審判結果的統一,甚至有時還出現了自相矛盾的結果,嚴重危害司法權威。其次,“三審分立”的模式使不同審判庭之間溝通協調的難度加大,也使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協作受阻,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涉及商業秘密或專利的案件,由于其專業性極強,而公安機關平時對這類案件接觸的又少,因此他們在處理知識產權案件時總是力不從心。

(三)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打擊力度不夠

TRIPS協議規定成員國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必須要達到震懾侵權行為再次發生的程度,但我國與協議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主要采取經濟制裁的形式,很少采取人身刑的方式,并且處罰的力度普遍偏低。例如財產刑,我國對盜版的處罰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而美國對一般的軟件復制品的處罰金額高達25萬美元;在人身刑方面,我國對盜版給予三年以上的刑事處罰,而美國對一般的侵權行為的最低刑都在5年,這明顯比我國嚴厲的多。可見現在市場上盜版現象如此猖獗,主要原因就是對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此外,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也是造成執法力度不夠的主要原因之一,侵權人為了到達不法目的,多采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某些犯罪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庇護堂而皇之地得以實施著。

四、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具體對策

(一)協調執法和司法

在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之間建立信息互通制度。通過建立知識產權重大案件的通報制度,將案件的最新信息進行公布,確保兩機關在協調工作時信息暢通。積極建設信息共享平臺,為行政和司法協調搭建橋梁,尤其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之間提供現代化的工作平臺,促使在具體案件的辦理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得到真正的銜接。網上信息平臺的建立,為檢察機關監督立案以及刑事案件的移送提供了有效的信息來源,使知識產權犯罪行為能夠有效的得到法律的制裁,行政和司法工作得到有效的銜接,從而使知識產權得到有效地司法保護。

(二)建立“三審合一”的審判模式

“三審合一”是減少三大訴訟程序銜接障礙的最佳機制,完善我國的“三審合一”制度,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做起,一方面,加強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的溝通和協調。民三庭在審理一般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時,如果發現案件可能構成犯罪的,應及時與刑庭聯系,并保存相關的證據或線索,嚴格按照刑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確保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得到及時、有效的審理,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提高法官的專業素質。新成立的“三審合一”機制的審判法官,一般都由原來的民三庭、行政庭或刑庭的法官組成,因此,民三庭的法官可能更擅長處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行政庭的法官對行政訴訟的程序比較熟悉,而刑庭的法官處理起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更加得心應手,如果不改變這種“割據”狀態,那么“三審合一”審判機制的優勢就難以發揮。他們之間可以通過互相學習專業和業務能力的方式,取長補短,建立復合型的法官隊伍,確保三大程序銜接順暢,充分發揮“三審合一”審判機制的的效率優勢,實現審判程序的高效運行。

(三)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制裁力度

一方面,考慮適用懲罰性的賠償原則。懲罰性的賠償原則兼有補償和懲罰的作用,可以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起到威懾的作用,所以已經成為必然趨勢。但畢竟這種賠償原則與一般私法的補償賠償原則不符,所以應對其的適用范圍和條件進行嚴格的限制,綜合考慮侵權人的故意、情節的嚴重性、對公共利益的損害、侵權的隱匿性、追究困難性等因素,來確定懲罰的數額。只要能夠對賠償性原則的實施進行詳細的規范,并依法執法,就能既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又不會制約社會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降低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處罰的“刑事門檻”。在我國,盜版和假冒商標的犯罪最為猖獗,對權利人和社會的影響最大,就是因為這類犯罪的成本小、收益高、法律風險較低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我們應深入考慮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具體法律作出相應的調整。

作者:王璐單位:西安財經學院行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