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制權的司法保護探索
時間:2022-10-19 04: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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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陳誠工作單位: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
2001年10月27日,由我國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6求證草案正式公布實施。經過三年的實踐檢驗,修正后的5著作權法6從整體上看加大了對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保護力度,更加符合我國參加的5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6、5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6、5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6等一系列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國際公約的精神,同時也適應了我國入世后的需要,對我國著作權立法與世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接軌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是,通過結合實際中的操作認真研究5著作權法6(修正),仍然可以從細微處找到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筆者以為對原5著作權法6第52條的修改就是其中之一。原5著作權法6第5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復制,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于本法所稱的復制。0本條第1款涉及復制的定義,第2款實際上是對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進行的限制。修正后的5著作權法6將此條規定刪去,并將第1款主要內容吸收到該法第10條關于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復制權的規定中,但是通篇再也沒有出現類似第2款的規定。此做法在某些方面反映了5著作權法6修改的不完善和一定程度的局限,本文試對此進行探討。首先看看相關的概念。
一、復制與異種復制
著作權制度曾被稱為/出版業之子0,就是因為其起源于復制權,同時復制是使作品得以傳播的重要手段,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也集中體現于復制權。[1]P.120可見復制權是著作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和最普遍的權利,復制則是這一權利的存在基礎和先決條件。根據我國學理界的一般定義,所謂的復制,從狹義上講,僅指以同樣的形式制作成品,這是嚴格意義上的復制;從廣義上講,是除狹義復制外還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來形式表現該作品的方法。這種以不同于作品的原來形式再現作品的復制可以稱為/異種復制0。[2]P.67所以廣義的復制實際上包含了異種復制這種特殊形態的復制。異種復制與狹義復制的區別在于,后者是以同樣的形式、載體翻制原作品,必須是不改變原作載體,例如運用抄寫、油印、靜電復印、照相翻拍等手段重現原作品;前者則可以改變原作的載體及其體現方式。空間表現形式及載體是作品賴以存在的基礎,作品能夠為人所感知,就是因為其通過不同的表現形式和多樣化的載體刺激人們的視覺、聽覺等感覺,使人的大腦接受有關的作品信息。據此,筆者認為異種復制可以包含以下幾種:1、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簡單地說,即是利用電子、機械或手工勞動的方法將二維圖形轉變為三維立體物,但其要表現的實質內容與原作無異。典型的例子如根據專門的設計圖紙作一定比例的模型或直接制作成品、施工等;將動畫片、電子游戲中的人、物制作玩具、工藝品;把繪畫雕刻在人民幣硬幣上或金銀紀念幣上等。2、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與/平面y立體0復制剛好相反,這是一種通過各種手段將三維立體物轉化為二維平面物同時又不改變原作內容的復制。較為直接的如對立體物進行拍照、臨摹等;間接的則有根據某一立體物制作平面三視圖或內部構造透視圖、設計圖等。3、無形載體變為有形載體的復制。即把原本看不到、摸不著,只能通過聽覺感受或沒有具體、實質形式作為載體的作品轉化為可以通過視覺、觸覺、聽覺等感覺到的具備具體形式的作品。如將口述作品變為錄音帶、舞蹈作品變為錄像帶,民間口頭流傳的作品印制成書籍等。4、有形載體變為無形載體的復制。即與第3種復制相反。如口誦、朗讀文字作品,將劇本搬上舞臺表演等。5、經過一重或多重媒介后的復制。即通過中間媒介物對原作進行復制的方法。假設某人為一幅名畫拍照,第三人根據該照片再畫出這幅名畫,視為對名畫的復制;¹再比如利用化學方法溶解半導體芯片掩膜,拍下掩膜上的設計圖,之后把這種圖通過光、電技術蝕刻到芯片復制品上。[3]P.330上述的照片和拍攝圖即為媒介物。5、其他特殊形式的改變載體的復制。如將普通文字作品轉換為盲文形式,以及將文字、聲音、圖像作品數字化儲存起來等;有些國家的法學甚至把小說翻譯或攝制電影都視為復制。[4]P.65這類復制較多且不易系統歸納,限于篇幅,不再贅述。
二、國際社會對復制權保護的立法狀況
從世界范圍看,其他許多5伯爾尼公約6的成員國,早已在立法中承認上述從平面到立體的再現原件也構成復制;有些保護水平比較高的國家,甚至已將更廣泛的復制類型納入司法保護的范疇。[3]P.335這些國家的有關法律采用的是廣義復制的提法,異種復制作為復制的一種理所當然地受到這些國家和地區法律的保護,如法國5著作權法6L.122-3條規定,復制是以一切方式將作品固定在物質上以便間接向公眾傳播。復制尤其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印刷、繪畫、雕刻、照相、制模及一切平面和立體藝術的手段、機械、電影或磁性錄制。就建筑作品而言,重復實施一份設計圖紙或施工模型也構成復制。德國5著作權法6第16條規定,復制權指無視復制的方式和數量制作著作復制物的權利。無論將著作之再現錄制到音像載體上還是將音像載體上的著作轉移到另一件載體上,這種為反復再現音像序列(音像載體)而在設備上將著作進行的轉移也屬于復制。美國在參加5伯爾尼公約6之后,也專門制定了1990年5建筑藝術作品法6,以彌補過去不承認按建筑表現圖及建筑設計圖去建造建筑物(即施工)構成復制的缺陷。我國臺灣地區1985年5著作權法6第3條、第22條及第28條中,將復制稱為/重制0,規定,就平面或立體轉變成立體或平面者,視同重制。并進一步明確,著作人專有以錄音、錄像或攝影重制其著作之權利。此外,5伯爾尼公約6第9條第1款也賦予著作權人/享有授權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復制0其作品的專有權利,同時在該條第3款規定,所有錄音或錄像均應視為本公約所指的復制。說明公約本身也對異種復制的保護持肯定態度。[5]以上國際公約、國家和地區立法中幾乎涵蓋了前述的五類異種復制,由此可見在國際上對復制權的保護已經達到一個相當高的水平,體現了國際社會對著作權人復制權的重視,同時暗示了對異種復制提供司法保護已成為一種潮流。
三、我國著作權法對復制權保護的局限
以上是從純理論角度和國外立法情況對復制及其分類進行的界定,下面看看我國立法對其的定義。翻閱我國修改前及修改后的5著作權法6,可以發現二者對復制的定義差別不太,僅相差/臨摹0一詞。¹筆者認為,僅從法條本身的定義,實在難以看出其所指的復制是狹義還是廣義的。但原5著作權法6第52條第2款的限制性規定使人一目了然,我國法律保護的僅是狹義的復制,對上述所謂的/異種復制0不加保護。5著作權法6(修正)頒布后,可以發現類似規定已不復存在,甚至連5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6(修正)中也未體現。由此引發一系列問題,暴露出立法的局限。
(一)不利于實際的司法操作。或許有人據此就認為我國立法已經放寬對復制權的限制,承認異種復制受法律保護。筆者以為不然。首先,翻閱5著作權法6(修正)及5著作權法實施條例6(修正)等相關法規及司法解釋,并未發現足以支持這一觀點的明文依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曾在5對3關于印制線路板布圖世紀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函4的答復6中指出該設計圖的出版是復制,但依其實施印制則不是,[6]P.496-497又可從側面看出立法并非完全同意對異種復制加以保護。對復制權的內容作此修改,或許是立法有擴大復制權保護范圍的意向,但又不希望一下子擴大到一個過大的范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或許只是作為一種過渡性的手段,為今后5著作權法6的修改留下一定空間;或許是其它種種理由,但就目前來講,立法的這種曖昧不明的態度對各法院的實際操作極為不利,它帶來的是法律適用的困難:如果人民法院對異種復制加以保護可能違反立法的意旨,同時可能違反5對3關于印制線路板布圖世紀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函4的答復6;如果比照該答復對其他異種復制亦不予保護,似乎又有些牽強,畢竟5著作權法6(修正)及相關司法解釋未明文規定予以排除。
(二)不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復制權。或許制定5著作權法6時有許多理由可以將異種復制排除在司法保護的范圍之外,如條件不成熟,人們對復制手段的認識水平停留在一個較低層次,科學技術的限制沒有必要等等,但時至今日,隨著現代科技的飛速發展,復制技術也是一日千里,其手段之多,形式之多樣,已遠非立法者及著作權人所能預料;同時人們對各種各樣的復制早已司空見慣,但是從他們的認識角度來看又不曾認為它們是復制品。由此導致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基于立法技術的滯后無法得到有效的司法保護,同時由于平常人對復制的認識停留在一個比較膚淺的水平而增加了其權利受到侵害的可能,因為沒有人認為這樣的復制是違法的,而事實上立法的漏洞也使法律確認了該行為的合法性。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復制手段俞加多樣,越來越多的不法分子挖空心思利用更新更隱蔽的復制方法從事侵權活動卻不受法律的追究,增加了權利人的不安全感。長此以往,雖不至于造成人們就此停止創作新作品的極端后果,但勢必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人們進行再創作活動的積極性。
(三)不利于我國涉外版權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5伯爾尼公約6第9條的規定,成員國有義務保護本國著作權人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行使復制權。絕大部分加入該公約的國家都承認該條款并予以認真落實。我國作為該公約的成員國,卻一向對該條款持保留態度,如今這一立場雖有所松動,但意思仍不明確,也未在有關的國內法中明文規定。隨著全球化經濟一體化進程的發展,跨國貿易愈加頻繁,作為跨國貿易重要組成部分的涉外知識產權交易也日益增多,在越來越多的國家表示對異種復制提供司法保護意向的背景下,如果我國繼續奉行不保護原則,那么當我國在與這些國家進行有關的版權輸入貿易時,涉外方當事人必然考慮到其復制權在我國無法得到與其本國同樣的保護,有可能受到不法侵害,使其在與我國交易時存在諸多顧慮;反過來,當我國的著作權人在國外進行版權輸出貿易時,如果某個國家的法律承認對異種復制的保護,但其采用屬人原則,那意味著我國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在該國就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護,一旦受到侵害,將根本無從得到救濟,這于我方當事人極其不利。長此以往,必然導致一定程度上的貿易阻礙,同時扼殺我國與世界知識的交流。
四、從立法上完善對著作權人復制權保護的構想
(一)對異種復制提供司法保護的短期構想。為了切實有效的保護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完善有關立法是必須的。但是在我國,立法程序的限制決定了修改立法并非易事。但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相關司法解釋便無需經過如此復雜的程序,既簡便又快捷。所以,從短期上看,現階段為了針對日益復雜、多樣化的復制手段保護著作權人的復制權,適應我國入世初期的要求,運用頒布司法解釋的途徑對著作權人的異種復制權提供保護不失為一個有效的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收集一定時間段內全國各地區各級法院受理的與異種復制有關的案件加以統計、整理,羅列目前我國已出現的異種復制的類型,分析未來較短一段時期內可能出現的新型復制形式,同時充分結合現階段我國的國情,從如何更好地與國際著作權保護接軌入手,考察哪些形式的異種復制有必要成為當前我國著作權法應該加以保護的對象,哪些暫時不宜施以保護,之后予以列舉頒布,利于各法院的實際操作,避免處理結果的不統一性。鑒于此項工作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最高人民法院獨立完成有一定困難,可請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如知識產權局協助進行。
(二)對異種復制提供司法保護的長期構想。頒布司法解釋雖然簡便迅捷,能有效地解決短時間內出現的某一類特定司法問題,但其畢竟只是權宜之計,況且對復制權如此重要的著作財產權不可能也不應該長期地適用一種效力層次低于法律的淵源。現代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決定了對作品的復制手段不會就此停滯,例如今天的拍攝技術只能對事物的外表進行顯現,無法對事物的內部結構進行拍攝,或許幾年后的拍攝技術已能夠深入事物的內部結構,之后再根據拍攝結果進行復制。列舉式的司法解釋無法跟上高速發展的科技水平帶來的復制手段的更新,也就無法涵蓋所有的復制類型。因此,為了比較徹底地對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加以保護,適應長期保護著作權的需要,應當將對異種復制保護的依據上升到更高層次的法淵源)))法律,即修改立法,在法條中運用高度抽象化的專業術語將所有已出現和可能出現的復制手段加以覆蓋。筆者的建議是,將異種復制的概念引入法條之中,由學理概念轉為立法概念;同時,運用司法解釋予以具體解釋。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復制權保護涉及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國務院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規和相關的部門規章作為輔助性法律依據,便于實際的操作。五、短期內異種復制保護范圍界定的細節問題5著作權法6頒布至今,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了長足的發展,尤其是加入有關國際條約,涉外貿易的發展,促進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國際社會的溝通和交流,有利于我國對著作權保護水平的提高。但是應該看到,對于技術含量比較高的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及其內容,我國的保護手段還是顯得不夠成熟,與在此方面水平相當高超的國家相比,尚處于起步階段。鑒于此,筆者認為,不可能也不應當一下子就把對異種復制的司法保護水平提升到發達國家的高度,應當循序漸進,有選擇地把異種復制納入司法保護的范疇。如果短期內實現對其的司法保護,應該特別注意合理界定異種復制的范圍。從普通人的角度出發,無法接受將一些所謂的復制當成傳統意義上的復制,笑;是針對一切事物的笑,包羅萬象的;是雙重性的,相對的,既肯定又否定。我們不能將其僅僅看成一種輕快的嘲諷,實際上/狂歡式的笑的特性在于-與自由不可分離的和本質的聯系.,它顯示了人們從道德律令和本能欲望的緊張對峙中所獲得的自由。0[11]笑是勝利者的姿態。笑聲驅散了惶恐,消解了恫嚇,克服了畏懼。在笑聲中,一切/永恒的0、/不可變動的0、/絕對的0都灰飛煙滅了,云飛霧散了。同時雙重的笑,包含著/不斷更替、除舊布新的兩極:在死亡中預見到新生,在新生中預見到死亡;在勝利中預見到失敗,在失敗中預見到勝利;在加冕中預見到脫冕,反之亦然。狂歡式的笑不讓這種更替中的任何一方片面地成為嚴肅的現象而絕對化、凝固化。0[12]而是讓一切都獲得了形成發展中的生活本身的那種輕松愉快的相對性,獲得生生不息的生成性。可以說,笑使人戰勝了外界,解除了壓力,同時在更替中,預見到新生的東西,蘊含著人們對美好未來的希望。在笑聲中,現實無法化解的矛盾被化解了,無法克服的困難被克服了,不可捉摸的命運被把握了。笑樂將人生的苦難與焦慮淡化,以一種達觀、開朗的態度去直面人生,擺脫孤立無援的窘境。通過對各種惡的、假的、丑的、落后的東西的諷刺和嘲弄,從而實現對現實苦難和不幸的超越,獲得自信和必勝的信念。笑/表達了人從其特有的使其成為造物主宰的精神稟賦中所得到的歡快。人類生命力的形象令人吃驚地包含在意外巧合的世界之中。0[13]人成了自己的主宰,達到了自由自在的境界,生命歡快地自由吟唱。有笑聲,生命就不會劃上句號,生命就不會僵化,保持了對自然界萬事萬物的變化的敏銳感覺,為生命帶來永不枯竭的原動力,帶來解放與自由。在歡樂中,在笑聲中,人們達到自由的境地。如果將其強行拉入保護的范圍,反而會帶來負面效果,讓人們接受新事物總是需要一個長期的適應過程。所以筆者認為短期內不應納入的復制為有形載體到無形載體、無形載體到有形載體、經過媒介的復制,因為其與傳統的復制形式相差太大,人們不易接受。但是隨著該類復制的逐漸增多,人們習以為常,那么對它們施以保護就理所當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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