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版式設計法律保護
時間:2022-12-06 02: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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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式設計權的概述
(一)版權設計權的概念。版式設計是包括對圖書和期刊等刊物的版面內容的創作,包括對版心、行距、排式、標題以及符號等版面安排的綜合布局。版式設計權是我國《著作權法》賦予出版者的重要的權利之一,且屬于著作權中的鄰接權。根據《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由于《著作權法》并沒有具體對版權設計內容和保護范圍的具體規定,所以在其他法律概念中,還存在容易與版式設計權相混淆的其他概念。(二)版式設計與裝幀設計。版式設計的概念在此不再贅述,而裝幀設計是指對圖書期刊的外表的裝潢創作,包括刊物的封面、書脊、和扉頁等印刷作品直觀外表的設計。二者在客觀上所包含的內容就不盡相同。再從版式設計和裝幀設計的法律性質方面分析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因此,二者在著作權法中保護的體現也是完全不同的。版式設計對于出版者而言,無論在該圖書期刊是否構成作品,被著作權保護和認可,都會單獨被著作權法保護,明確賦予給出版者版式設計權。而裝幀設計不是著作產權法中一項被獨立保護的權利,只有其依附的圖書期刊的印刷物在構成作品時,才能夠被當作作品的一部分被著作權法認定,否則只能作為外封裝來對待,不能直接被著作權法加以認定。綜上所述,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分析,版式設計權是明確被著作權保護的權利,而裝幀設計不是被著作權獨立保護的權利內容。(三)版式設計權與外觀設計權。二者法律性質及保護的范圍不同,版式設計權屬于著作權中的鄰接權,而外觀設計權屬于專利權法中的專利權。保護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是指,出版者有權賦予或禁止除權利人外的他人應用其版式設計作品的權利。而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權的保護的內容包括,一是設計者在圖片圖書等知識產權類上的外觀設計作品。二是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其專利時在其專利產品上使用的獨特外觀設計作品,該外觀設計會被當作專利的一部分進行保護。此外,這兩種權利在某些情況會存在重合現象。當出現這種的情況時,根據二者權利所屬法律各自保護對象的范圍和特點,專利權保障的范圍和強度明顯高于版式設計權所設計的范圍,所以當兩項權利內容和性質發生竟合時,一般會通過專利法中的外觀設計權來加以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二、我國版式設計權制度的缺陷
(一)侵犯版式設計權的維權具有依附性。版式設計權是在作品傳播中被產生的權利,也是從著作權中派生出的鄰接權。因此,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是伴隨著作權享有人的著作權利而產生的,如果沒有著作權人創作作品,也不會存在作品傳播的過程,當然版式設計權也不會出現。因此,得到著作權人的允許是版式設計權在行使過程中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說會被其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所約束。通過司法實踐也可知,因單純侵犯版式設計權而起訴的案件很少存在,都應該當依附于著作權的侵犯而一起起訴,因此,獨立且全面的保護版式設計權在目前理論和實踐中都很困難。(二)版式設計權的內容缺乏明晰的界定。首先,《著作權法》對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相關規定非常籠統模糊,并沒有對版式設計權保護的具體內容和范圍作出規定。同時,僅僅明確了禁止“使用”出版社、期刊的版式設計,但沒有界定“使用”的內涵和外延,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是復制的行為。但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以及網民數量的激增,致使出版社的版式設計的作品高速傳播,被合法以及非法“使用”的機率增加,在開放性和技術性較強的互聯網領域中,如何界定版式設計內容以及在互聯網環境下對“使用”版權設計的認定成為最主要的問題。(三)版式設計權的侵權責任追究困難。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9款規定,侵犯版式設計權的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首先,針對停止侵害,一般來說,版式設計部分在整部圖書期刊中只占較小的比例。當侵犯版式設計發生在出版物實際出版發行過程時,如果單純因為侵犯了版式設計權就貿然不再發行該出版物,并召回已出版發行的出版物加以銷毀,這不僅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和資源浪費,而且不利于保護該圖書期刊的著作權者的利益。其次,關于精神賠償方式。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中還沒有規定精神賠償進行。因此如果被侵權人向法院提出由請求侵權人向自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精神賠償的請求時,法院很難給予權利人支持,這也是極為矛盾的一點。最后,關于賠償的計算標準,包括被侵害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非法所得以及其他相關法定賠償部分。實踐中,版式設計權實際損失一般只包括出版刊物的設計費用,但無奈的是,在刊物出版過程中不會獨立計算版式設計的費用,因此想具計算出侵犯版式設計權的賠償額度是較為困難的,版式設計權人想要得到經濟賠償或者補償也很難落實。綜上,侵犯版式設計權的后,權利人的追責是存在很多困難,根據現有侵權責任追究制度,出版人的版式設計權在受到侵害時很難得到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失的賠償。
三、版式設計權保護的完善
(一)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范圍。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版式設計權并不包括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規定的范圍內。但隨著我國藝術文化作品在網絡傳播數量的激增和速度的加快,目前大多數圖書期刊已經推出了數字版,因此通過網絡傳播侵犯版式設計等信息的侵權行為也大量涌現,如果我國立法還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中不包括版式設計權,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漏洞暢通無阻且無后顧之憂的侵犯網絡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后果將不堪設想。因此,為了符合時代的發展和主流思想,將版式設計權納入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內勢在必行。(二)完善版式設計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聯系。由于傳統出版刊物的版式設計獨創性要求較低,所以法律只給予了版式設計權鄰接權性質的保護。但是,版式設計受保護的條件之一是需具備獨創性,但我國法律未規定其判斷標準,在侵權案件中出版社也面臨著取證難的問題。而通過公法性質的《反不當競爭法》可以對私法性質的《知識產權法》起到兜底性的保護作用。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法》關于出版者版式設計權的保護存在空白的地方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尋求救濟和正當權利利益的維護,填補漏洞,以體現公法的維護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秩序的重要作用。因此應該將著作權法與反不當競爭法更有效地銜接起來,保護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甚至能夠全面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三)完善版式設計權的追責機制。現有的法律規定對于侵犯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責任追究規定較為籠統,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很難得到應有的救濟和賠償。版式設計具有一定的獨創性,雖然其獨創性程度的認定仍存在歧義,但此已表明版式設計匯集了版式設計人的精神以及腦力勞動和藝術創作,應當被一視同仁給予應有額保護。相信每一位創作者在創作自己的作品時投入熱情和精力,也會表達自己的精神寄托,因此著作權法是否引入精神賠償也值得商榷。與此同時,在其他民事責任的賠償也應當更加符合實際,尤其在經濟賠償上,應當更細出更有針對性的賠償標準,更好地保護出版者的合法權利,以此促進我國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蓬勃發展。
綜上所述,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時代,我國《著作權法》中對版式設計權制度的理論缺陷,同時版式設計權保護在司法實踐也同樣的窘境。同時,圖書期刊的出版者或出版社需也要提升版式設計的創新性和數字化理念,從而在源頭上避免版式設計依附性的制度缺陷,借此來提高其圖書期刊在傳統市場和互聯網市場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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