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期刊基金項目不實標注現象

時間:2022-07-11 10: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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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期刊基金項目不實標注現象

各類科研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以學術論文形式發表時,均需要在論文中標注所屬的基金項目。由于基金項目研究大都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因而學術期刊普遍對各類基金論文的發表實行了優惠政策;而近年來,這一基金的“綠色通道”卻常被部分作者不當利用,通過在論文中標注不真實、不相符等不實的基金項目,意圖使論文增加學術分量,以得到優先錄用及發表的機會。作者對基金項目的不實標注大多具有弄虛作假的主觀故意性,并在客觀上造成了謀取不當發表利益、擾亂秩序及影響科研管理評估等后果,已成為一種不容忽視的學術造假行為。目前,有多位學術期刊研究者[1-2]呼吁對這一現象予以關注,認為應將其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但學術期刊界對這一現象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學術論文中的基金項目不實標注現象頻發且有蔓延之勢。筆者對基金項目不實標注的現狀及其行為表現進行分析,并探討學術期刊對此的防范對策。

1學術論文基金項目不實標注的現狀堪憂

1.1已發表的基金論文中有較高的不實標注發生率

多項調查研究發現,在已經發表的標注各類基金項目的學術論文中,普遍存在基金項目不實標注的情況,且發生率較高。陳留院[3]統計發現,標注國家級、省級基金項目的120篇已中,有22篇查詢不到所標注基金項目的來源。據王小艷[4]統計,在已發表的標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學術論文中,9.6%的基金項目為無中生有,9.6%為利用出版時間遲滯添加,8.4%為掛名發表,8.9%為項目結題仍掛基金,其余類型如研究內容與基金內容不符、羅列多項基金等也均有不同程度的發生,合計以上不實標注類型的發生率接近50%。董建軍[5]對中國知網收錄的2012年3月前發表的學術論文調查發現,各類基金資助的論文中均存在著基金項目掛名現象,其中以標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論文的掛名現象最明顯。在2016年12月12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通報的2015—2016年61份科研不端行為案件中,7份案件被認定存在“擅自標注他人科學基金項目批準號”行為,即為對基金項目的不實標注。

1.2投稿過程中不實標注現象高發

筆者對《山東醫藥》雜志2016年4月1—31日收到的52篇標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論文進行了基金項目核實,統計投稿過程中不實標注行為的發生率。由2位具有編輯、副編審職稱的資深編輯進行評價。首先審核作者提供的基金項目批文材料,然后根據基金項目號,通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學基金網絡信息系統(ISIS)或丁香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查詢系統進行網上檢索與核實。以網上檢索的結果為準。查詢項目包括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姓名、項目承擔單位名稱、項目起止年月、項目摘要、項目主題詞和學科代碼。每位編輯首先單獨做出評價,然后匯總結果,對有分歧的標注通過討論或與第3位編輯協商解決,最終確定不實標注的論文,以保證評價的可靠性。基金項目不實標注的評價標準包括以下方面。1)基金項目的真實性。通過所標注的基金項目號、論文作者姓名無法在網上檢索系統中查詢到相應的基金項目,將其定義為“偽造基金項目”。2)論文內容與基金項目的一致性。對于在網上檢索系統中查詢到的基金項目,進一步評價論文內容與基金項目的一致性。通過項目名稱、項目摘要、項目主題詞及學科代碼,評價論文要素與基金項目要素是否一致。對于疾病研究類基金,評價兩者在學科、疾病類型、研究指標或信號通路、研究目的、實驗對象種屬(如人、細胞、實驗動物)方面是否一致。對于應用技術類基金,側重評價論文中是否包括項目研究所針對的技術方法。對于藥物研發類基金,側重評價論文中所用藥物是否屬于項目研究所針對的藥物。對于不符合以上一致性要求者,將其定義為“論文內容與基金項目不符”。3)基金項目的歸屬性。論文作者單位與基金項目承擔單位不一致,且作者中無項目課題組成員。對不符合歸屬性要求者,將其定義為“冒用他人基金項目”。4)基金項目的時間性。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結題報告》中規定的“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跟蹤和管理結題項目的成果,根據情況在2~3年后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請項目負責人在結題后3年內繼續提供項目研究后期正式發表或公布的成果,一并存檔并作為項目管理和評估的依據”,以及王小艷[4]提出的“項目結題仍掛基金”屬于基金項目不實標注的觀點,我們把兩者結合起來確定在項目時間性方面的評價標準,將項目研究已結題且超出研究截止時間3年后投稿的論文作為“不實標注”的類型。調查結果顯示:基金項目屬實、論文內容與項目內容一致且在規定時間內投稿的論文有17篇,占32.3%(17/52);論文內容與基金項目不符的論文有28篇,占53.8%(28/52);偽造基金項目的論文有2篇,占3.8%(2/52);冒用他人基金項目的論文有1篇,占1.9%(1/52);項目已結題且超出研究截止時間3年以上的論文有4篇,占7.7%(4/52)。合計在投稿時出現以上各種不實標注的論文有35篇,占全部基金論文的67.7%(35/52)。由此可見,與已的基金項目不實標注現象相比,投稿時的各種不實標注現象更為常見,其中以論文內容與項目內容不符的數量最多,表明亂掛基金項目現象較為嚴重。對投稿時基金論文中基金項目不實標注與論文抄襲的發生率進行比較,發現2015年全年《山東醫藥》來稿論文抄襲(此處定義為文字復制比>30%,下同)發生率為15.3%(1512/9893)。結合其他研究者如狄艷紅等[6]報道的2012—2015年各年度抄襲論文8.05%~17.03%的發生率,可以看出,投稿的基金論文中高達67.7%的基金項目不實標注發生率已明顯超過了論文抄襲的發生率,值得引起學術期刊界的高度重視。我們進一步對不實標注論文的質量進行了評價。將52篇基金論文在隱藏基金項目后進行編輯部單盲初審,結果發現,不實標注基金項目的論文初審退稿率為57.1%(20/35),而符合基金項目標注要求的論文初審退稿率只有35.3%(6/17),提示不實標注基金項目的論文質量較低,退稿率較高。這一結果從側面說明,此類作者存在借助標注基金項目為自身的低水平論文攫取錄用機會的不良動機。

1.3作者對標注不實基金項目的盲目性、隨意性大

相當數量的作者不認為標注不實基金項目是一種造假行為,并且在標注時有非常大的隨意性。例如:作者電話咨詢編輯部時,經常會詢問加入基金項目標注后論文是否更容易被錄用;有的作者甚至當做是通行做法,不認為有何不妥。在國內知名醫學專業論壇丁香園論壇中,經常有與標注基金項目相關的討論帖,相當多的討論者認為這是一個提高錄用機會的“捷徑”甚至是投稿“潛規則”,如認為“掛上一個基金項目更容易被錄用”“掛基金時只是把基金編號寫到文章中,一般不需要與內容一致”“會使你的文章可信度升高”等。這些現象說明,作者群體對這一問題缺乏端正的態度,沒有認識到這也是一種學術造假行為。如果沒有正確的政策引導及有效的審核、宣傳等手段,該現象勢必在作者群體中逐漸蔓延,成為一種學術不正之風。

1.4學術期刊負有一定誘導及審核不嚴責任

由于部分學術期刊刻意追求基金論文比指標,有的編輯在與作者溝通時甚至暗示其尋求基金項目掛靠,導致沒有基金項目支持的作者被迫去尋求其他不相關基金項目的掛名;而在基金材料審核中,期刊編輯又往往對基金項目信息疏于審查和核實,與基金項目不實標注的出現、蔓延也有一定關系。

2基金項目不實標注行為的表現

基金項目不實標注的表現類型,除其他研究者總結的無中生有、利用出版時間遲滯添加、掛名發表、簡單羅列、研究內容與項目內容不符、標注已結題的基金項目等[7]外,筆者也發現了一些比較隱蔽的類型。

2.1以基金申報材料代替基金立項材料此類項目

因未獲批準立項,不屬于基金項目,因此不應標注。值得注意的是,論文中標注的項目編號雖然與作者提供的材料編號一致,表面上看是真實、一致、有效的,但其編號僅僅是申報材料編號,并非是經項目管理部門批準后的立項號或合同號,需要編輯在審核時辨明。

2.2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私自標注基金項目

作者標注基金項目及提供項目材料的行為并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已構成對研究成果的剽竊,屬于對項目負責人著作權的嚴重侵犯,為比較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

2.3違約使用合作研究的基金項目

隨著超大型基金資助項目的不斷涌現,不同領域、不同地域的多中心合作研究逐年增多。對于合作研究而言,在達成合作意向之初就應確定合作者各自的權利與職責,并在合作過程中嚴格遵守相關條款[8]。對于此類基金項目,除需提交常見的項目材料外,還應要求提交合作時的協議書,以明確論文作者是否具有使用合作研究基金項目的權限。近期我們收到一篇論文,作者單位均為A市人民醫院,第一作者在論文中標注了一項由北京市B醫院承擔的國家科技支撐計劃課題項目,但論文作者中無來自B醫院的人員。經審核作者提供的課題任務書、科研合作協議書,證實B醫院實為課題任務書中規定的唯一課題承擔單位,只是在科研合作協議書中B醫院將A醫院作為其研究分中心。由于作者僅提供了科研合作協議書的封面,無法查閱其具體合同,難以確定A醫院是否具有單獨發表該成果論文的權利。經與B醫院課題組負責人溝通,他表示并不知曉該論文的撰寫、發表情況,明確表示不同意標注該基金項目。在這種情況下,A醫院作者提供的基金項目材料涉嫌高度的冒用可疑,且有侵犯B醫院課題組著作權的行為;因此編輯部對其做出退稿處理,并告知第一作者應杜絕今后再出現此種行為。

3對標注已結題的基金項目的探討

在基金項目研究結題后再進行論文投稿時,投稿的時間晚于項目研究的結題時間,有研究者認為此情況應屬于不實標注。如王小艷[4]提出,在基金項目結題后再標注于論文中與基金項目的關系不大,不適合再掛該基金。但對這一觀點也有不同意見。有科研管理工作者認為,基金項目結題后并不意味著項目研究的終止,有些還需要在隨后的一兩年內進行后續研究、成果發表,屬于基金項目的后期管理[9]。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及多個省市的自然科學基金委規定,將基金項目結題后3年(也有的是2年)內繼續研究取得的相關研究進展(包括發表的高水平論文等)作為后續成果跟蹤,以評估基金效能。根據這一行業規定,結題后3年內繼續進行研究并后續成果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這一規定僅為針對項目后期管理時的成果登記及評估而言,對項目結題后時是否可繼續標注原基金項目,哪種情況下可以繼續沿用基金項目發表后續成果,以及沿用基金項目的時限并未明確說明,而且各類基金管理部門對后續成果跟蹤的時限規定并不一致,使得很多研究人員對結題后標注基金項目有不同認識。筆者認為:基金項目研究大多在創新性方面有較強的時效性,結題后如經歷過長時間再發表,可能會使研究的創新性明顯降低,而且從基金項目的使用時限來說,結題后進行后續研究并不意味著可以沿用基金項目無限期開展研究和;因此,有必要對基金項目結題后的后續研究及期限進行合理確定。本文調查中結合了期刊研究者與基金管理人員的不同觀點,將項目研究已結題且超出項目截止時間3年后發表的論文作為不實標注類型;但關于更科學的基金項目號使用時限及適用條件,尚需要基金管理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規定、解釋,以既能保證項目研究人員在合理時間內開展必要的后續研究,又避免對基金項目號的超期使用及濫用。

4對基金項目不實標注行為的防范對策

4.1呼吁國家相關部門盡快完善基金項目號管理制度

已有編輯人員呼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應制訂國家基金項目號管理辦法,對基金項目號的使用制訂明確規定,以從源頭上消除基金項目不實標注,還學術論文基金項目標注的健康環境[7]。目前,國內相關部門及機構對基金項目號的使用還缺少明確的細則要求。筆者查閱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檢索與評價數據規范》,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及多個省自然科學基金的結題要求、多個高等院校的學術規范等,大多僅對標注格式進行了簡要說明,或提醒項目負責人時注意標注基金號,或籠統地要求不得提供“虛假材料”,并沒有更具體的對論文與基金項目一致性、項目使用時限、使用權限等方面的要求。筆者認為,應將基金項目標注方法作為成果管理或結題要求的一個單項標準,對論文與基金項目的從屬性和一致性、論文作者標注基金項目的權限、合作基金項目的標注權限、結題后基金項目的使用要求等做出明確說明,從而利于作者對基金項目進行規范標注,也利于學術期刊掌握對基金項目的審核標準。

4.2學術期刊應承擔起加強基金項目審核的責任

學術期刊應提高對基金項目不實標注行為的認識,加強對編輯在基金項目審核方面的宣傳教育,糾正偏重基金論文比的非理性傾向,不因追求基金論文比而要求、暗示作者標注基金項目,不因為多增加一篇基金論文而忽略、放松對基金項目的審核。

4.3在審稿流程中加入針對基金項目的審核機制

建立基金項目審核機制,收到基金論文后應先進入項目審核流程,按照基金項目審核標準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入“綠色通道”。明確審核途徑,主要途徑為要求作者提供基金項目文件。必要時應通過電話、電子函件向項目負責人進行溝通核對,并可利用網絡資源到各基金管理處網頁進行核實。同時,應明確對基金項目材料內容的要求,要求作者提供真實、全面、清晰的基金項目證明材料,包括基金項目合同書或公文的首頁、項目基本信息頁、項目組成員頁、依托單位及基金批準部門蓋章頁等材料。要求項目負責人在所提交的基金材料上簽字,撰寫基金項目使用授權書或知情同意書。對于基金項目材料集中保管在高校科研處的作者,必須提供所在單位科研處開具的證明信[10]。

4.4規范對基金項目標注的要求

在論文“基金項目”標注處,除傳統規定的項目來源及編號外,建議應增加項目具體名稱,以更加明確地表明論文與基金項目的一致性,也對不實標注起到潛在的曝光作用,督促作者提高標注基金項目的自律意識。

4.5加強對基金項目標注要求的宣傳

在稿約、投稿須知等欄目公布對基金標注真實性、一致性的要求,公布對基金項目不實標注行為的認定標準及處理措施。目前,已有部分學術期刊如《中國醫藥導報》《西部中醫藥》等在雜志中刊登了《關于基金論文標注的說明》,對基金項目的有效性、完整性做了明確規定,要求基金論文的基金項目標注應與其基金證明文件一致、禁止與論文內容無明顯相關項目的虛假標注,并規定須在論文中完整標注基金項目來源、項目名稱及編號。這一舉措值得在學術期刊界推廣。對于編輯來說,督促作者遵守誠信規范、避免學術不端行為,是其重要的工作職責。作者電話咨詢相關問題時,應明確告知不實標注行為屬于學術造假,消除其不正確認識,勸阻其標注不實基金項目的想法和行為,倡導作者負責任的投稿及基金標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