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
時間:2022-06-11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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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經濟生活和市場交易中,各種各樣的格式合同隨處可見。特別是在自然壟斷型的公用企業,以及維修、旅店、餐飲和其他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服務型行業中,格式合同的使用已司空見慣。
一、格式合同的種類及普遍性
何謂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化合同或者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好簽約條款、形成一種固定的合同形式、可以向任何同類的交易對方提供并經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對人簽字即可生效的合同。格式合同的特點是極為突出的:(l)合同的內容和形式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在交易相對人簽字之前,業已存在預先擬定好了的合同文本,而一經對方簽字,合同即告成立,此間提供格式合同的當事人通常不允許對方對合同條款討價還價,只希望并要求其“簽字畫押”。或者,要么全盤接受,要么不與其交易。即使允許對方提出修改意見,這種修改往往是個別的內容,不會改變基本內容。(2)格式合同是固定化了的,即這種預先擬定好了的合同文本不是僅僅針對某個特定交易對方的,而是針對所有的同一類的交易相對人,提供格式合同的當事人對同類的交易相對人均一視同仁地使用這種格式合同。(3)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具有優勢地位,這在公用企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交通)中尤為明顯,即人們對這種企業往往是離不開而又惹不起,即使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不合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極不平等,也別無選擇,不能不接受。(4)格式合同一經制定,可以在相當長的期限內使用,具有固定性和連續性。法律之所以對格式合同進行干預,主要是由于格式合同具有以上特點。
我國法律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首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其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其實,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也是經營者單方作出的以為對方設定義務、為自己減免責任等為內容、并認為只要對方與自己進行交易即視為接受這些交易條件的意思表示,因此,本質上屬于格式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只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相比較而言,由于經營者之間的格式合同對抗性較強,一般均注竟權利與義務的平等,再由于國家工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多年來單獨或全岡有關卞管部門連續了一批經濟合同示范文本,所以,這種合同存在的問題不如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突出。
二、利弊對策:允許存在、必須規制
從世界范圍看,格式合同是在市場經濟到了較為發達的階段才流行起來的,時間大約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自由放任居主導地位的市場經濟初期,契約自由原則被絕對化地奉為神圣,當事人在簽約時有著選擇對方當事人、確定合同的內容與形式等方面的完全自由,有礙契約自由的格式合同當然為當時的社會環境所不容。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發達,格式合同應運而生,并逐漸廣為流行。究其原因,主要是為了節約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
具體地說,隨著市場經濟的發達,市場空間日益拓寬,交易數量急劇增加,市場關系縱橫交錯,談判簽約的信息量日趨增大,信息成本大大增加,在不計其數的供應者和需求者之間,若想對每筆交易都經過討價還價而簽約,必然效率極低,交易成本極高。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登上了市場經濟的大舞臺。經營者通過預先確定格式合同文本的方式,對經常并大量發生的各類交易規定出多種固定的交易條件,以此簡化談判程序,節約談判成本,提高談判效率。正是由于格式合同具有此種優越性,它的產生和存在才具有必然性、合理性和現實性,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才有其存在根據,而且,市場經濟越是復雜就越是流行。在我國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紛繁多樣的格式合同的廣泛存在也正是這種經濟現實的客觀要求。
但是,在這種合理性的東西產生之時,一些不合理的否定性的成份和因素相伴而生。在現代社會,格式合同已成為限制契約自由的重要因素之一。比較典型的是,居于優勢地位的經營者有時憑借其優勢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加進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內容,對交易對方的選擇自由進行限制。尤其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格式合同更易于產生此類問題。因為,相對于經營者而言,消費者在經濟實力上、專業知識上往往都處于弱者地位,無法與經營者抗衡,形成“人為刀姐、我為魚肉”的局面。正是由于格式合同滋生了種種消極因素,隨著公平理念、社會本位和國家干預在現代社會中的突出和強調,以及消費者運動的蓬勃興起,對格式合同予以法律規制已成為一種普遍的做法和趨勢。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制定對格式合同的干預正是這種潮流的一種體現。
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國市場體系和市場規則尚不健全,人們的市場意識還不成熟,經營者的交易行為還不盡規范,賣方市場與買方市場長期不平衡,傳統體制的影響仍然存在,以及有關法律不健全,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還比較突出。例如,《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n月巧日刊載過一項主題為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對消費者的損害的問卷調查,該調查涉及華北、東北、華東和中南四大行政區并包括兩個直轄市和四個計劃單列市在內的22個城市,范圍包括電話、燃氣、住房、供電、供水、維修、餐飲等七大行業。調查結果顯示,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普遍存在,在90.9%的經營者出示的格式合同中,消費者對內容不滿意的占51.4%,這些行業存在著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欺騙消費者、減輕自己的責任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條款。因此,在我國規制格式合同不僅非常迫切,而且任務艱巨。
綜卜所休.rh于格式合同有其固有的合理性,我們應當允許其存在和發展;但是,格式合同又無法避免其負面效應,我們必須加以規制,不使其放任自流,危害社會。
三、規制格式合同的具體方式
1.完善立法。格式合同屬于合同的范疇.而且,格式合同屬于私法調整的合同,即民事合同,不同于屬于公法范疇的行政合同,以及行政主管部門為提高企業的簽約水平、減少糾紛的發生而推行的具有示范指導作用的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進行規制。但是我國現行的三部合同法均未對格式合同作出規定,這是與經濟發展的現實不相適應的。正在制定中的統一的合同法應當總結當前格式合同的實踐.對格式合同的條件、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的法律救濟作出明確規定。當然,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不僅僅是合同法的任務,其他有關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制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經營者有時通過格式合同限制競爭或者從事其他不正當競爭(如公用企業限制競爭、強迫交易、附加不合理條件等),此時需要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予以規制;經營者通過格式合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需要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規制,等等。因此,我們也應完善這些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制。
2.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因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當然可以尋求司法保護。但是,相對于司法保護而言,行政救濟具有程序簡便、及時、效率、主動等優勢,而且,強化行政裁決權是當今世界的一種普遍趨勢.行政裁決的觸角也不再僅僅限于公法領域,還擴及到私法領域,特別是在消費者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及反壟斷等領域強化行政救濟是極為必要而又非常可行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當事人因消費者權益糾紛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規定就是一種極好的立法例。因此,對于格式合同損害交易對方的行為和爭議.我國應當完善救濟制度,尤其是行政救濟制度,即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機關對經營者濫用格式合同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度,另一方面,規定和完善行政機關對格式合同權益糾紛的行政裁決制度。
3.強化社會的援助制度。一般的說,格式合同的受害者都是經濟生活中的弱者。為對弱者給予充分的保護,除完善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外,我們還必須建立廣泛的切實可行的社會援助體系和制度。政府和社會要為經濟生活中的弱者創造盡可能多的條件,使其能夠及時掌握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知識和其他知識;當事人享有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結社自由,有權依靠各種有關社會團體保護其合法權益;國家應當為當事人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在其受到格式合同的侵害時給予充分的聲援。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4.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和宏觀調控。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對處于優勢地位的各行業進行嚴格監管,不斷規范其格式合同,避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的產生;要加強宏觀調控,適應“兩個轉變”的需要,督促經營者盡快轉變觀念,樹立市場意識和正當競爭觀念。
5.廣泛開展法律宣傳,提高消費者以及其他經濟弱者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各種調查顯示,消費者以及其他經濟弱者法律意識不強和自我保護意識不高,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大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們必須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