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可持續發展論文

時間:2022-07-02 03:16:00

導語:林業可持續發展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林業可持續發展論文

論文關鍵詞林業可持續發展森林資源經濟效益生態效益

論文摘要: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新的科學的發展觀,已經深入到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森林資源和林業發展的重要性和目前的嚴峻狀況,要求我們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深入到林業建設的制度、政策、法律等各個層面,構建一套全新的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法律體系,從而實現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1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提出及其涵義

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其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系統地闡述了人類面臨的一系列重大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思想并把可持續發展定義為“即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后代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這一定義因具有最概括意義而被廣泛接受,并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得到認可。可持續發展是對傳統價值觀和發展觀的挑戰與變革。其內涵反映在以下5個方面:①可持續發展強調生態與經濟的整體性。②可持續發展強調社會、經濟與生態效益的綜合性。③可持續發展強調資源利用的高效性。④可持續發展強調體制與法制建設的必要性。⑤可持續發展強調社會的公平性。

2林業的定義及主要特點

林業的定義可概括為林業是人類對森林資源的全面保護、全面利用、全面發展的經營活動,是以森林的多功能來滿足經濟、社會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基礎產業。

為了正確地理解林業,還需要進一步了解林業的特點,以掌握林業發展的客觀規律。林業的主要特點有如下幾點:生產周期的復雜性;勞動過程的特殊性;初期培育森林的經濟依賴性;生產經營活動的風險性;生產經營成果的多樣性;林業效益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3可持續林業的含義及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3.1可持續林業的含義

綜合國內外研究者已有研究成果,可持續林業的概念可歸納為:可持續林業是對森林生態系統在確保其生產力和可更新能力以及森林生態系統的物種和生態多樣性不受損害前提下的林業實踐活動。它是通過綜合開發、培育和利用森林,以發揮其多種功能,從而保護土壤、空氣和水的質量,以及森林動植物的生存環境,既滿足當前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木質、非木質林產品和良好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需要,又不損害未來社會滿足其需要的林業。

3.2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3.2.1依靠科技發展林業。要發展經濟又要保證資源與環境的發展力,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依靠科技來發展經濟,改變傳統的以自然資源為代價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在林業發展上,實施科技興林,不斷提高林業建設的科技含量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3.2.2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林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調整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產業的發展,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物質保證。要采取“以二促一帶三”的策略,調整生產力布局,淘汰落后產業,改造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產業,推動產業重組,解決林業產業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調整林產品結構,大力發展精深加工、發展優勢產品,努力開拓木材林產品的新用途,延伸產業鏈,增加附加值,解決林產品結構不合理和產品缺乏競爭力的問題。調整企業布局和資產結構,實施大集團、大公司發展戰略,共同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市場,提高企業專業化程度和產品技術含量,提高市場的競爭力。

3.2.3注重林業生態、經濟效益綜合評價。林業的生態效益是指林業的發展所帶來的生態方面的正面影響。人們普遍認識到,森林兼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等三種效益,且經濟效益往往最先受到關注,但我們可以看到,在目前的情況下,生態價值遠遠大于其經濟價值。而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有著密切的聯系,林業的生態效益可以創造經濟效益。這些年來,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受到了極大的關注,各地在實踐中采取了很大的成效。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①林農結合式;②造林規模化;③造林多樣化。

4建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機制

4.1我國法律中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思想的體現我們目前關于林業的單行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事實條例。在這一立法宗旨中,充分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和目的。在總則中,第5條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第11條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這些規定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反映了我國法律對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視和關注。4.2對我國現存林業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國已經設立的林業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嚴密性存在缺陷,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則、履行程序、實現方式、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內容上有遺漏、空白、不明確之處。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補充和完善:①重新確立林業立法思路;②立法原則的創新;③在執法方面,一是必須實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控制森林資源過量消耗,健全管理機制,加大管理力度。二是必須認真加強林地管理,防止有林地逆轉,實行林地用途管制和總量控制制度,嚴懲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必須認真執行憑證運輸木材制度,嚴格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監督管理。四是必須堅持依法治林,將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置于法律、法規的約束之中。加強基層執法隊伍的建設,實現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④在法律責任方面,應建立健全法律責任制度。

參考文獻

[1]蔡守秋等著.可持續發展與環境資源法制建設[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2]金瑞林.環境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3]薛建輝.森林生態學[M].中國林業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原田尚彥著,于敏,譯.環境法[M].法律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

[5]陳泉生.環境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6]張美華、葉謙吉.可持續生態林業補償問題分析載于林業經濟問題[J].2000年10月第5期.

[7]任世福.河北省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構想于措施[J].載于林業經濟問題1999年第3期